赵广涛
(河南教育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在高等教育改革风险规避制度建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中,制度思维方式至关重要,这影响着高等教育主体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进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必须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从而影响到改革的后果与风险形态。高等教育以己之“能”履行社会责任,是制度理念、制度智慧通过知识生产、应用与传播的现实转化,也是对高等教育制度变迁中内生性需求和外生性设计之间互动、平衡的结构性和程序性反思。
高等教育大众化和社会民主化的推进,不断地促使着高等教育主体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联系变得更加密切和广泛,其社会责任已经超越了社会和公众的外在期望,成为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统一命题的崭新内在逻辑。
从社会学的角度审视高等教育改革,其功能应当更加全面而深刻地体现出知识社会化的完整过程。从知识的运行过程,即知识创造、传播和物化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知识本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也如影随形。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也是一个高风险的社会[1],尤其当一个社会过分强调知识对社会的作用或者未能对知识如何作用于社会进行正确引导时,社会风险的出现将有更大的概率。高等教育是知识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知识物化的重要策源地,虽然推动着知识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但以知识为基的“社会发展决定因素和根本动力”的科学技术,一方面拥有“第一生产力”的光环,另一方面也形成了难以掩盖的社会潜在的巨大风险源。高等教育在取得光辉成就的同时,也不得不在改革中思考风险防范与管理的策略。
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对知识的依赖日益增强,高等教育也更加深入地融入社会发展中。高等教育与社会互动的积极成果不言而喻,但互动中的矛盾和冲突,常使作为思想、知识圣殿的高等教育系统沦为世俗场所的尴尬境地的风险。高等教育改革的制度建设中两种风险值得注意。第一,科研领域中公益性与功利性冲突的风险。高等教育的发展孵化了繁荣的知识经济时代,公益性研究(即体现创新能力的基础性研究)和功利性研究(即应用性研究),依效能而言,两者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分别具有深刻的长远意义和直接的推动意义,但竞争的压力、知识产权的引诱、科研资源的获取,使后者对前者有越来越多的侵蚀。第二,高等教育与社会关系领域中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的风险。“学术自由是西方一种古老信念的现代表述”[2]。基于资源配置和历史路径依赖的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严重违背了知识生产的规律,使得学术自由不得不承受着某种社会价值的影响。知识的产出因带有浓厚的世俗性而失去以自由精神服务社会福祉的本意。
高等教育系统的社会责任是随社会关系的动态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历史范畴,社会责任的担当决定了改革的路径不能完全按照“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市场竞争逻辑来推进。高等教育的职能蕴涵着对人的全面发展、高深知识的发展、社会及人类的长远发展的追求[3]。知识经济风险的普遍性要求高等教育改革必然地选择更为广阔和实用的策略,一方面以“知识”为基点实现自身职能,另一方面应该承担预防知识本身的缺陷而带来的社会风险,承担反思性的功能。高等教育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它所提供的公共产品表现出来,公共性也成为高等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公共产品以“知识”为内核,作为“工具理性”演示的科学知识把不确定性的风险融入公共产品,为承担公共社会责任提供理论的起点。高等教育生产的公共产品,以服务社会的方式引导社会精神、促进社会文明、反思和批判社会行为,同时也会因缺乏理性的引导而存在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可能。为此,高等教育改革的社会责任承担导向,是既要做好科学知识的传播者、创造者和公共服务者,又要做好知识经济的风险防范者,对科学知识不断地进行人文反思和批判,增强社会服务的理性控制能力。
责任意识是实现大学自治的逻辑前提和重要基础[4]。高等教育改革是为了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并实现责任承担效能的最大化。改革风险规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以浓郁的责任意识形成承担社会责任所需的保障机制。第一,构建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公共财政的作用是满足公共产品生产的需要,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他需要来自公共财政的支持。以知识创造和社会服务为核心价值的高等教育改革,其运作应该以公共利益需要为指导原则,不能去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5]。第二,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活动干预应当有合理的边界。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其权力行使应当具有公共性特征,对于非公共领域的事务进行干预性治理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第三,提升高等教育的自治能力,为实现学术自由创造条件。高等教育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具备某种社会需要的知识储备,知识创造的条件之一是要有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高等教育拥有自主办学的权利,用制度保障的形式尊重知识创造的精神和规律。政府公共政策的干预,必须建立在社会需要与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相协调的基础之上,即社会需要和自身需要应当具有统一性。高等学校自身作为主体的需要是高等教育的精神和理想。高等教育是在恪守自身理性与客观性的基础上,通过设法部分地满足所属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需求来获得自己合法地位的[6]。
多元价值观的矛盾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从承担社会责任和规避改革风险的角度来看,平衡和协调这一矛盾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高等教育本质上是融“学术性”与职能的“契约性”实现为一体的契约联合网络,必然能够以创新知识和服务社会为宗旨的基本伦理观念,在承担社会责任和规避改革风险的价值观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社会的变革改造着人们的价值观,也为高等教育角色和地位做了时代的注脚。高等教育的承担者不仅要进行知识创造与传授,同时要更加主动地服务于社会已成为“共有信念”。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与其功能和职责紧密相联,是因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是知识的输出;同样,高等教育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文化和思想本身就具有卓越的知识本性和学术品格。高等教育改革风险规避制度建设,一方面,以功能为基础,紧密围绕以“知识”为核心的“学术性”这一特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主体与利益相关者的某种契约关系所形成的知识创造与传播的网络化组织平台,提升承担社会责任的质量和水平。从存续和成长的过程来看,高等教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其运营主体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在形式多样的互动中,“缔约活动”和“学术活动”的交相辉映、相得益彰,使高等教育兼备了“学术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显然,为了挖掘价值观建设的潜力,更好地满足高等教育承担社会责任和规避改革风险的伦理要求,人们认识、判断的思维和取向既要解答“做什么及怎么做”的“学术性”深层要义,也要把目光投向广阔的社会领域,明晰“契约性”的“为谁而做”的理论意蕴。在一定意义上,契约性丰富了学术性的纯粹性,或者是为学术性的纯粹性成长提供一种体现价值的引导。
但是,“契约性”体现的承担社会责任能力愈强,以知识为中心的“学术性”价值就愈加凸显,毕竟缔约方权益的最终实现就是知识输出社会效益的实现,即权益实现的质量在于以“学术活动”为依托所进行的知识创造与传播的生产活动的水平。
高等教育主体知识生产的学术性特征,决定了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学术的自由性和“高深知识”的生成与传播相伴而生。随着高等教育主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日深,加之所面临各利益相关者因各自需求异质性所带来的干预和渗透不断增多,从学术自由到承担社会责任转变的内涵得到进一步的拓展。除了由学术自由所致的学术自治之外,还增添了行政自治的意蕴。虽然高等教育改革追求的是学术性治理内在逻辑的体现,但它毕竟是环境和遗传的产物,过度的学术纯粹性会导致因脱离社会而变得狭隘和自闭的风险。然而,知识的自由增长本性需要有自治性特征的“自律”进行约束,似乎无边界的自由增长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摆脱理性的干预力量,干预的边界取决于对未知的科学性探索和对社会的价值性贡献,由此决定了学术自由地位获得的重要意义之一是通过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和有效的服务来实现,这是高等教育改革正当基础和风险规避制度建设的价值根源。
高等教育的学术性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过度地偏离知识生成与传播的轨道,那样会面临着被异化成为其他组织“附属物”的危险。异质的相关利益主体所表达的差异化期望与高等教育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总会有相当的偏差,这个责任缺口在现代社会中有逐渐扩大的趋势。毋庸置疑,这不利于高等教育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和谐,也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造成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是高等教育主体社会责任承担过程中“应然”追求和“实然”状态之间的距离。高等教育主体学术性的契约履行是自我价值观建设的本源,那些有损学术性的社会问题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拒绝。责任承担要因“能”而异,坚守学术独立、自由发展的品性,不应过多地介入不相关的社会问题。当然,作为介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中间组织,高等教育主体学术品格的完整性毫无疑问,但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中受自身、市场与社会中各种力量的影响也在所难免。完全的责任和绝对的自治既不合理又不现实[7]。在学术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划定中,高等教育主体对于后者的治理要义在于“有限度承担”,而非“过度活跃”。一方面,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必须充分发挥克拉克所言及的‘学术力量’”[8]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势,在“学术力量主动”“市场力量推动”与“社会力量带动”三者之间谋求平衡,在市场和社会中拓展知识自由成长的空间。这样既有利于规避学术品格降低的风险,又有利于知识应用价值根基的培育。
从学术自由到有限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建设路径,不可忽视高等教育系统人文性的培养。高等教育主体尤其是大学,是新思想、新思维和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发祥地,这使得现实地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可能。但科学研究能否充分发挥它的价值与作用,还依赖于人文精神的引领[9]。人文精神需要人文社会科学为基础进行塑造,人文社会科学既是知识体系,也是价值体系,在“传道授业解惑”中占有首要地位。人文精神的塑造是抽象的“道”的体现,科学精神的培养是改造社会的实践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操作要求,是物质层面“器”的追求。以“形而上者”之“道”辅“形而下者”之“器”,必然能够更好地促进抽象的知识生产走向具体的社会实践。反之,若“道”“器”偏废,漠视价值性与目的性的协调,就可能导致唯科学主义工具理性潜在风险的滋生。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考察高等教育改革风险规避制度建设,其意蕴在于使作为社会责任承担者的高等教育主体,必须有与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相切的、保障良序社会基本特征生成与维持的内外环境。高等教育应当在一定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性安排的社会角色的“职责义务”的基础上,承载各种伦理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公正是一种在实践中社会实体运行的过程,体现的是人们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社会公正的基本出发点和价值旨归点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调平衡。高等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一方面培养自身的公平意识,另一方面以“社会的良心”提升公民的正义感。高等教育公正是社会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它关系到通过提高公民的能力素质以实现社会地位平等的改善。作为“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其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10]。从本质上讲,社会公正是一项伦理原则,其基本要义是“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的统一”。高等教育的产生与发展,为社会公正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精神的发扬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以道德的标杆培育和强化着社会主体(公民)的自觉意识。同时,从认识方式和内容创新的角度为社会公正的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生成提供基本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促进社会公正无疑是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承担的标志之一。诚然,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高等教育的改革必须在保障自身所享有权利与担当义务相切性的同时,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树立某种标杆。高等教育风险规避制度建设,旨在更好地履行这个社会责任,即以更小的代价优化这个规定权利与义务的伦理关系。高等教育承担促进社会公正的角色,是基于对“内在属性”和“外在形态”把握的基础上,对社会公平正义成长应有价值的判断。高等教育可以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中承担创新制度性安排的社会角色。
只有当高等教育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与其所负有和承担的义务相称时,其价值追求才会和社会公正的基本要义具有一致性。那么,在高等教育改革实践中,应担当何种社会责任及如何恰当地履行社会责任以实现相应的公平正义呢?一方面,发挥真正“学术性的、科学的、适度的”职责,明确大学、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立足于自身使命和基本属性,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高等教育所特有的方式与途径来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由于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层次性,承担塑造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需要考虑因各主体地位、规模、具体指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时,要把握高等教育组织的基本共性和普遍规律,综合评估各种因素,明确自身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角色地位,凝练自身优势,追求履行社会责任的个性化特色。
1.以制度改革丰富使命内涵,强化高等教育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基础
大学使命内在地规定了大学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11]。高等教育风险规避制度建设的水平决定着现代大学责任履行的水平。从价值形态的意义上讲,高等教育所承担的塑造社会公正的责任,是命系自身生存状态和科学发展的佐证。高等教育的发展性决定了其制度改革的过程性,需要根据社会和教育环境的变化及不同要求确定责任担当的价值目标,这进一步决定着这种价值形态形成的内容多样性和目标指向性。固守单一及僵化的价值目标显然不利于担当起历史赋予的社会责任。在良好的制度框架下,高等教育的使命是对自身责任主体存在的自觉意识。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道德命题或道德律令,而是在社会公正视域下以“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统一”的责任主体所完成的一种纯粹的德性义务、公共效用、慈善之举。高等教育主体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为自身规避改革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高等教育主体是社会良知的主要载体,以不断提升的良知和道德境界自觉地塑造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自身既是社会所期望的维护社会公正的发动者,也是社会公正和制度不断完善的受益者。
2.规避风险与完善职能:提升承担社会公正责任的价值载体的能力
改革风险规避的制度建设,为高等教育的社会职能和生存能力即为其社会公正责任的履行不断提供更多的可能。改革中的风险规避效果越好,职能实现的程度和水平就越高,基于一定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性安排的条件下,高等教育主体社会角色的“职责义务”担当就有更加适切的边界。高等教育系统是各种社会关系整合的产物,并在实际的职能运行中与各种社会因素产生千丝万缕的互动。作为承担社会公正责任的重要载体之一,教育主体所具备的职能是一个具有实体意蕴的范畴,承载着各种社会相关伦理关系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社会关系互动中产生的偶然与必然的风险,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到高等教育的场域中,使本已存在的风险变得不那么“纯粹”。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复杂性程度往往就取决于由此产生的复杂性社会联系。改革风险原本就是社会公正视域下的顽疾,当高等教育主体历史地成为社会公平正义责任重要承担者时,规避这种渗透性风险就成为高等教育组织风险规避制度建设棘手命题。高等教育锐意改革、规避风险、承担社会公正责任等所面临的伦理关系,因社会场景的变化而具有历史性特征,这显然不断地丰富着各种教育主体的职责内涵。作为占有特定社会地位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子系统,高等教育一直以来都处于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社会责任)关系中。可以说,这种关系从现实存在的维度构成某种规定性,以职能实现的形式使高等教育主体成为特定的权利与义务(社会责任)的担当者,即其先在地被赋予一系列的职责。
公正自身是一种完满的德性[12]。在人类社会公共领域中,社会公正作为重要的道德法则之一,毫无疑问是全部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社会进步的应然状态。高等教育利益追求的公共性及其具有的公正、能力、自由等基本价值观念,使其成为公共领域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体现、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高等教育改革风险规避制度建设的成效,对于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风险预测、评估和规避的作用不言而喻。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看,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和内涵与社会公正之间具有内在逻辑性。首先,改革风险规避制度建设的人本价值取向是高等教育承担社会公正责任的前提。这里的以人为本是要培养具有社会公正意识的人。无论高等教育的职能被赋予什么样的内涵,以知识操作为媒介来培养高层次人才始终是大学最基本的使命[13]。高等教育对人才规格的要求,体现为知识和精神两个方面,也就是如何处理知识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苏格拉底问题”,这也是人才社会公正意识培养的两个维度。高等教育改革的风险规避,应当着重强调人才培养是“人的教育”而不是“人力教育”,不能失去培养有理想、有信念、有精神追求的人的“精神”或“气质”,否则,无论训练了多少“工匠”,对社会来说也是相当危险的。其次,改革风险规避制度建设中,社会公正观念的输出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舆论选择。高等教育作为典型的社会公共领域之一,所拥有的知识资源和地位使其成为理性社会的最后堡垒。高等教育越改革,就应当使它的一切活动从根本上越具有社会性,越是能够在产生知识和思想的同时,降低给社会提供道德理想风险的可能。高等教育主体,尤其是大学,有必要也有能力赢得道德领袖的权利,成为造就现代公民社会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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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