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区协定》框架下的中韩自贸区法律问题探析

2015-03-27 15:10蔚罗蓝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自贸区

蔚罗蓝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中韩自贸区协定》框架下的中韩自贸区法律问题探析

蔚罗蓝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中韩两国刚刚签署《中韩自贸协定》,在处理自贸区的法律问题时,首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且达不成合意时,要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上的先后顺序,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找到法律依据。自贸区案件主要类型为经济类,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类处于较小的比例,所以设立专属的基层法院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对于其中专业性质较强的纠纷,可以设立专门的专业法庭来解决。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增加韩国企业投资的放心度,便利两国企业的技术交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分必要,所以,可以考虑增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庭,具体解决此项纠纷。

关键词:《中韩自贸区协定》;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韩自贸区建立的必要性

中韩两国从1992年开始建交直至今日,经贸关系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更是加快了贸易往来的步伐,据韩国海关《国别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的出口市场、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韩国则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和第四大出口目的地”[1],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对国内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巨大。

巨大的关税负担会放缓对外贸易的发展,降低出口拉动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带来巨大的贸易逆差,拖慢进出关手续办理速度,降低双边贸易进度;出于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简化交易繁琐度、带动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中韩自贸区建设迫在眉睫。而当今世界,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机制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状态,使得建立自由贸易区,发展区域经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了很好的选择。尤其是将会出现两国贸易相互依存的局面,中国将会为韩国提供具有强大购买力的消费市场,而中国企业也能在竞争中学习到韩国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2],从而促进自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同时广泛的经济合作也将带来两国和平共处、互惠双赢的政治局面。

二、《中韩自贸协定》的宗旨原则

中韩自贸区的谈判于2012年5月就已启动,2015年3月中国商务部宣布,中韩两国已签署了《中韩自贸协定》,并开始了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阶段。中韩自贸协定是中国目前领域范围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堪称是一个高水平高质量的、利益大致均衡的自贸协定;涉及的问题包含了传统的货物、服务、投资贸易领域的开放问题,备受关注的电信、金融、自然人流动方面,还包括了有“二十一世纪新议题”之称的环境、劳工、标准、竞争中立问题,是中国目前水平最高的贸易协定。

通过现有的资料综合来看,《中韩自贸协定》秉持着“利益大体平衡、全面、高水平”的宗旨,在“全面性原则”“与WTO相一致原则”以及“利益与成本综合考量原则”的权衡下开展的贸易协定磋商。截止目前,韩国基于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在半导体与零部件、机械设备、汽车等高科技产业领域有质量技术优势,而中国在纺织品、农产品、家具等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领域具有比较优势,中韩自贸区的建成将给韩国国内生产总值带来2%到3%的提升[3],而中国也将可以利用韩国的经验技术与市场环境来解决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问题。

三、中韩自贸区建立存在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由于中韩两国处于不同的法系,法律制度与国家体制之间均存在差异,所以中韩在关于国内法的效力等级适用问题、商业纠纷的解决途径、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等多个方面均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中韩自贸协定要发挥期待中的巨大作用,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十分必要,这些法律问题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立法模式不同国内法存在差异

中国的立法权划分等级是,中央统一领导、地方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模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以“法律”的形式订立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而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订立“地方性法规”,除了权利机关外,行政机关比如国务院及各成部门在全国人大的授权范围内也可以通过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方式“立法”,地方政府也可以设立“地方政府规章”,这些等级效力不同的法律法规使很多韩国企业一开始感到无所适从,不知发生的纠纷该适用何种规范,尤其是当两个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存在冲突的时候,中国有相当多的国内法需要做好相关的法律解释,只有这样,韩国企业才能更好了解中国的法律,便利的解决纠纷。

2.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监督与纠纷解决机制

通常情况下自贸协定应当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信息的充分公开,建立再审及上诉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中韩自贸协定》的双边国际条约性质,所以有必要建立共同执行机构,来监督自贸协定的履行。该委员会可以由中韩两国的高级官员担任首席代表,并在两国定期轮流召开会议。

中韩自贸区建成后,必将需要大量的贸易纠纷解决途径,单靠诉讼方式与ADR方式(非诉解决纠方式)解决纠纷显然不够,还需要有自己的探索与创新。例如上海自贸区,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机关内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在传统的调节机制基础上引入商事调解组织、商会、行业协会及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建立商事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属于自贸区法庭管辖权限内、适宜委托调解的商事纠纷,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经当事人选择同意后,委托或者委派调解组织先行调解[4]。同时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来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从而不断拓宽纠纷解决的途径,为自贸区各企业化解纠纷创造有利条件,更好实现自贸区的便利价值。

四、关于自贸区建设的法律建议

1.关于准据法的选择问题

自贸区主要处理国际贸易的事项,因而自贸区的法律纠纷也往往具有涉外的性质,所以在选择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时,会出现到底适用国内法还是适用国际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中规定,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如果达成合意,尊重双方的自己选择的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但是当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同时又无法达成合意时,管辖法院需要确定准据法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表明了我国在处理自贸区法律适用问题时一般倾向于优先适用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当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相关的国内法,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国际惯例。

以已经运行的上海自贸区为例[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自贸区在处理与国际结算、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业务时,适用我国加入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协定,而没有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国际上处理相关金融业务时适用的国际惯例。例如,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时,可以把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而在国际贸易往来方面出现纠纷时,通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的习惯要求,以及国际上关于托收的惯例,可以成为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

所以,在处理自贸区的法律问题时,首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且达不成合意时,要认真的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上的先后顺序,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找到法律依据。

2.关于自贸区内设立法院级别管辖问题

综合学界的讨论,在自贸区管辖法院层级设立方面,一共出现了三种意见:设立派出法庭、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经过比较研究后,笔者建议,应当设立基层法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规定人民法庭的职能是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宣传政策、法律法令,处理接待来信来访,人民法庭的工作主要是处理非诉讼事务。而自贸区的案件多具有涉外性质,且法律关系复杂,依据《组织法》相关规定,推知派出法庭是不能胜任的,如果设立自贸区的专属基层法院来解决自贸区内的一切法律争议纠纷,基于基层法院的体系完备、各业务庭的职责分明、处理案件专业性更高,相互协调配合,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的“高效便民”原则,既保证诉讼效率,又便利当事人。

如果在自贸区内设立中级法院,将与我国规定地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不相符,浪费审判资源。自贸区的案件主要的类型为经济类,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类处于较小的比例,所以设立专属的基层法院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对于其中专业性质较强的纠纷,可以设立专门的专业法庭来解决。以上海浦东自贸区数据为例,上海自贸区法庭成立7个月中,共收案243件,其中投资贸易类商事案件204件,金融类14件,知识产权类15件,房地产类9件[6]。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可以在中韩自贸区内加强对经济类案件管辖的专业性,凸显自贸区的经济特性,设立专门的专业法庭处理民商事纠纷,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如果设立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不仅与行政区划的要求不符,还会使整个机构显得庞大冗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统称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产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高新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在不断加大,代表其研发设计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不断地提升,所以,在中韩自贸区的建设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必不可少。正如前文已经分析到,韩国相比中国,在科技方面的优势更加显著,其在电子设备、汽车及零部件的生产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所以,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增加韩国企业投资的放心度,便利两国企业的技术交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分必要。可以考虑增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庭,具体解决此项纠纷,做到专业化,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1]刘旭颖.中国自贸协定那些值得期待[N].国际商报,2015-03-15.

[2]宋宇.韩媒:中韩草签自贸协定逾90%产品实现零关税[N].参考消息,2015-02-26.

[3]蒙少东,马永飞,金世源.关于建立中韩自贸区的若干思考[J].对外经贸,2013(12):12-14.

[4]马立群.上海自贸区“法律尺度”突破意味着什么[N].经济日报,2013-09-23.

[5]徐凯.关于自贸区司法保障的远景透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5(1):160-166.

[6]彭凤莲.中国自贸区法律适用基本问题研究[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5(2):140-147.

(责任编辑:陈道斌)

Legal Problems of China-South Korea FTA Based on China-South Korea FTA

YU Luol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01, China)

Abstract:Both China and South Korea just signed China-South Korea FTA. In dealing with the laws of the free trade area,the first step is to apply the agreement by the parties; if the agreement isn’t reached and can’t achieve the purpose, the order in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should be carefully considered,and according to “most closely connected” principle,the legal basis should be founded.Most cases in free trade area are of economy class, with a small rate of civil disputes and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so a grass-root court is qualified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 professional court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solve specialized cases. At the same time, a cour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disputes should be set up.

Key words:China-South Korea FTA; FTA(Free Trad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IPR)

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4476(2015)06-0027-03

作者简介:蔚罗蓝(1994— ),女,湖北襄阳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收稿日期:2015-04-16;

修订日期:201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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