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魁(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发展正义与中国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刘魁
(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改革的深化,目前中国现代化的重心正逐渐从经济发展的现代化上升到国家治理层次的现代化,可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目前正面临由于经济发展而引起的“发展风险”与价值危机的挑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发展正义”视角深入反思中国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动力及其价值取向,进而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进到新的高度。
[关键词]发展正义;现代化;治理现代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改革的深化,中国的发展目前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阶段,中国现代化的重心也在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渐从经济发展上升到国家治理层次。可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问题,还涉及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问题,一方面,中国进行的是与西方不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国家治理,另一方面,中国的国家治理也面临着由于经济发展而引发的“发展风险”与价值危机的挑战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取代“阶级斗争”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心,中国的经济建设也因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GDP总量已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经济大国。但是,令人感到吊诡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与国力的提高,中国反而进入了一个令人不安的发展状态,出现了仇官仇富、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危机、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泛滥、周边国家紧张等“发展风险”与价值危机现象,这就对中国的治理现代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于这些问题,仅仅通过市场经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等国家治理手段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还需要在价值观层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行为进行引导与规划。为此,本文从“发展正义”视角探讨中国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动力及其价值取向问题。
对于发展正义,当代学术界大致有四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所谓发展正义就是人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在此情况下,人们应当采取“预期功利最大化”的理性决定原则[1]217,即在各种较好的选项中进行最佳优选的原则。在社会制度选择上,它主张人们应当选择那种能够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带来更高平均功利水平的社会制度,因为这是一种最保险、最理性的选择,毕竟社会的发展只有在预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基础上才能够谈得上分配正义,否则就是无稽之谈。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发展正义观,其代表人物是当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约翰·哈桑依(John C.Harsanyi);一种看法认为,面对社会发展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人类不应当采取上述的“预期功利最大化”原则,而是应当采取“最大最小化规则”(maxim in rule),即在最坏的各种选项中选择损坏最小的优选原则,其代表人物最有名的就是罗尔斯。罗尔斯反对基于功利主义的发展正义观,认为功利主义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或者平均功利,在原则上就会允许牺牲一些人的利益,甚至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剥夺一些人的自由,而自由是最高的社会正义,正义本身又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1,不可侵犯,由此他坚决主张基于自由主义的发展正义观;一种看法认为,所谓发展正义就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有利于生存竞争的行为,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化是建立在弱肉强食的生存竞争基础上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所有生物进化的基本规则,这是一种建立在进化论基础上的发展正义观,也是自近代以来最流行的发展正义观,其代表人物是英国近代社会学家斯宾塞等。由于这种思想在社会发展中会损害民族正义、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导致种族主义、殖民主义甚至是纳粹主义,因此受到很多批判。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发展正义“是对发展的正义评价与约束,是体现在发展理念、发展实践、发展模式、发展机制中的正义理念和正义原则”[3],它要求人们用正义的眼光认识、评价和调控发展,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发展,要科学地发展经济以促进社会和谐,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以上四种观点在发展正义的内涵上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在根本上是相同的,即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强调人类利益至上,甚至是种族利益至上,都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生态正义、动物正义等非人类存在物的正义问题,忽略了发展过程中不同系统(包括自然系统、生物系统、人类系统)、不同主体(包括植物、动物及人类)的分配正义与公平正义问题。
本文认为,当代一些学者之所以在“发展正义”概念理解上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自近代以来受社会进化论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过分关注人类个体在民族国家的权利正义与程序正义问题,忽略了“正义”概念在古代的原初含义及其本真含义,忽视了其他各层次主体、客体以及环境在主体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以致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等非正义性现象,在经济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贫富分化、破坏生态平衡等非正义性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回溯与反思古代的“正义”思想。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在古代,所谓正义就是对各种“应得”的公道分配与有力维护。在古希腊,最早的思想家们认为,正义就是应得,就是自然万物、包括每个人在宇宙中都有着规定的地位和职责,这是由统治万物的命运或法则决定的,而万物的本性又试图突破这种界限,正义法则会进行自动矫正或处罚以恢复规定的状态。罗素指出:“在哲学开始以前,希腊人就对宇宙有了一种理论,或者说感情,这种理论或感情可以称之为宗教的或伦理的。按照这种理论,每个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规定地位与规定职务。但是凡有生气的地方,便有一种趋势要突破正义的界限;因此就产生了斗争。有一种非人世的、超奥林匹克的法则在惩罚着放肆,并且不断在恢复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坏的那种永恒秩序”[4]154。这就是希腊正义观的思想基础。受这种原始宇宙正义观的影响,古希腊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认为,“万物所由之而产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运命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规定的时间为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补偿”[4]154;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万物之间的和谐与平衡是由于斗争而形成的,而这种斗争又是有一定的分寸和限度的;著名政治家梭伦则认为,正义就是在富人与穷人的自由和尊严问题上不偏不倚,保护劳动应得,反对无辜剥夺他人的劳动所得,这些都是原始宇宙正义观的体现。
苏格拉底之后,希腊的正义思想实现了从“天上”到“人间”的转变。苏格拉底与柏拉图把正义的内涵由“应得”延伸为一种“德行”,强调“每个人做好自己的事”,不妨碍他人,以便造成城邦的繁荣。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服从理性统治而形成的和谐状态。就个人德性而言,正义是理性在灵魂中占统治地位时个人具备了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德性后达到的精神和谐状态[5]169-172。就理想社会的特征而言,正义则是社会各阶级安分守己、忠于自己职守而导致的社会和谐。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把“正义”纳入了调节利益冲突的利益分配范畴,主张正义就是“适当的比例”或“适当的范围”,否则就是“非正义”[4]238,强调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此外,正义根据其内容又可分为“相对正义”和“绝对正义”。相对正义指法律上的正义,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而绝对的正义又称“自然的正义”,它不受时空的限制,具有绝对的性质。受其影响,中世纪的查士丁尼在法律上明确提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6]5阿奎那则把正义理解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东西”[7]11,并区分了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与人间法,其中的永恒法、自然法就意味着永恒正义与自然正义。
对于古代那种超越人类社会的自然正义思想,许多人受现代法律实证主义正义思想或社会正义思想的影响,觉得有“拟人法”之嫌疑,非常荒谬难以接受。实际上,“正义的理念之所以内含着‘应得’,乃在于它的最终参照则是自然”[7]11。西塞罗明确指出,自然法是人类法的依据和参照,而自然法就是自然为法。即使到近代,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也是从自然状态中推演出自然法,由此可见一斑。从本质上讲,正义之所以可能,也在于它以“自然”为参照系。相反,马基雅维利通过对公民社会的反思,以极端的方式取消了作为正义的参照系——“自然”,公民社会的正义也就随之被消解了。当然,“自然”一词自古以来就充满歧义,所以,不同的思想家与学派所理解的“自然法”的含义也就不一样,由此导致“正义”一词的含义也不一样,但是这并不妨碍人类的各种正义思想都是以“自然”为参照的。
从系统论角度讲,所谓正义就是系统出于自身稳定的惯性对其构成要素在系统中所拥有的地位、作用与价值在结构与比例上的合理配置与调节性反馈。虽然从科学的角度讲,本体论意义上的正义力量的存在是难以确证的,但从价值论角度讲,作为人类所期望的正义力量、正义制度与正义德性的合理性又是难以否决的。近代以来,受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作为本体论的自然正义思想、制度上的分配正义思想和个体德性的道德正义思想受到淹没,反而是契约意义上的“个体权利正义”与程序正义思想得到了张扬,分配正义、道德正义与自然正义思想为权利正义与程序正义所取代,以致个体权利及其物质利益最大化则成为最根本的发展正义。可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不仅仅存在人类个体的权利正义与程序正义问题,还存在构成人类生存系统的各层次主体(包括作为动物、植物、家庭、国家、民族等各种主体)、客体间及其环境的正义性问题,包括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问题,还存在现代化发展目的及其发展手段的正义性问题。
由此推之,本文认为,所谓发展正义应当是各种存在物在人类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应拥有的地位、职责、权利与价值的公道配置与维护,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与自然、社会和谐相处的内在法则与力量维护。借用当代正义论者霍耐特(Axel Honneth)的话说,发展正义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承认正义,要求人类作为主体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不仅看到自己的地位、作用与尊严,还要看到其他主体、客体甚至环境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承认它们的存在地位与存在价值①需要说明的是,霍耐特的承认正义理论主要是一种社会正义理论,没有用在非人类存在物身上,本文是在广义上借用的。虽然本文的发展正义思想主要是一种自然正义思想,但它只是把承认的范围从主体扩展到非人类的客体与环境身上,在逻辑上讲只是一种推衍与延伸而已,故此使用。鉴于各种非人类存在物目前已以不同的方式对人类的发展行为进行反馈、甚至报复(如环境污染、气候变暖等),所以这种推衍应该是有一定根据的。。换句话说,发展正义不仅仅意味着人类的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还意味着在发展过程中各种主体与客体的地位、职责及其权利与价值的合理公道分配,意味着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反对纯粹的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反对人类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因为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任何主体的利益最大化都意味着对其他主体、对客体以及环境在利益上的侵害,意味着破坏系统平衡与生态平衡,就要受到自然法则的惩罚。除了人类的其他生物、包括各种自然系统虽然缺乏明确的正义主张与意识,但不意味着它们没有抗衡的能力,也不意味着自然界就没有自我矫正、自我平衡的力量,目前人类所面临的生态危机与环境污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这就是自然正义的一种表现。
令人遗憾的是,自近代以来受社会进化论的影响,线性主义的发展正义观成为一种备受推崇的发展观,它把复杂多样的人类社会分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演变就是进步,就是发展,反之,就是退步,就是倒退,贬低传统社会,推崇具有现代价值观的现代社会,以致“发展”本身成为不容置疑的价值目标,忽略了发展目标本身的正当性与正义性问题,导致近代一些西方国家打着“发展”的旗号进行殖民侵略,在当代则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霸权威胁。在当代中国,受发展正义思潮的影响,“经济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成为评价一切改革措施的价值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与官员为了GDP增长而不惜杀鸡取卵,损害了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仇官仇富、暴力抗法事件频现,民粹主义思潮泛滥,对外则出现了文化本位主义、扩张主义、复仇主义等民族主义的倾向。
从价值观角度看,在当代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当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物质资源大大丰富、民主程度和开放程度也大幅提高的时候,出现上述发展风险与价值危机现象显然主要不是经济水平落后问题,而是经济发展的正义性问题。在这里,不仅涉及认识论上的科学发展观问题,也涉及价值论上的发展正义问题,它提示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发展主体的利益最大化问题,还需要兼顾各种发展客体(包括弱势群体、生态环境以及周边国家、全球整体)的利益与价值问题。遗憾的是,不少地方政府至今的精力主要还是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招商引资、修路拆迁进行经济发展的问题上,而忽略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民众利益保护与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全球责任等发展正义问题。从全球化角度讲,我们也不能为了本国的发展而发展,目前毕竟是处于全球化的时代,中国又是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大国,“国强民富”不仅涉及国际政治经济与安全格局的挑战,也涉及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生态危机等全球问题,对此都需要从全球发展正义视角进行审视、反思、规划与宣传,以便为中国的正义发展赢得国内外的理解与尊重。
本文所谓的“治理现代化”,指的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根本宗旨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及其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地位的提高,政府的管理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微观干预与直接干预将大大减少,资源配置职能将主要由市场来主导,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将由政府与第三部门即社会组织来共同治理,协商民主模式主导着社会治理。目前学术界许多人非常推崇这种由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三方组成的公共治理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公共治理能力的提高,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发展风险与价值危机问题。因为从目前所暴露出来的上述问题来看,经济发展固然还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动力,但生态失衡、官员腐败、贫富分化、环境污染、阶层固化等所需要的发展正义才是当前中国现代化更为重要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不患寡而患不均”,何况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还涉及到国人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首先,经济发展固然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但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把发展的重心逐渐从经济增长上升到经济质量、发展正义上来。
人口多,底子薄,文化素质以及人力资源水平不高,人们的文化与生活水平还处在较低层次,这是中国的国情,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经济增长来解决。但是,中国目前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贫富分化、食品安全威胁、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等问题,就不是通过经济增长就可以解决的。如果说贫富分化与经济水平还有一定关系,经济总量的增长可以为解决贫富分化问题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那么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等问题则与经济水平没有直接关系,而与道德正义、环境正义等有直接关系,需要从发展正义视角去解决。
其次,中国的现代化曾经经历了政治主义现代化、经济主义现代化两个阶段,但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目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使得经济主义现代化本身不再具有不证自明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需要逐步过渡到以“发展正义”为引导的伦理主义现代化阶段。
自1949年解放以后,由于错综复杂的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形势,当时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主席继续战争年代的“阶级斗争”方针,一切以政治挂帅,把巩固政权作为头等大事,推行的实际上是政治主义的现代化,导致国家的经济建设、尤其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作为第二代国家领导人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进行了发展战略转移,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方针,推行了经济主义的现代化,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以后,又爆发了贫富差距的扩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等新的问题,这就使经济主义现代化面临严峻的价值危机与挑战,需要我们从经济主义现代化过渡到伦理主义的现代化,从发展正义的高度去解决。
第三,治理现代化是当前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由市场经济的深化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决定的,但是,市场发展的盲目性与社会组织利益的多元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发展风险与价值危机,对此,还需要通过发展正义的价值引导与规划来解决。
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资源配置中地位的提高,即从基础性作用上升为决定性作用,政府的职能必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将逐渐从全能控制型政府转变为有限责任政府,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治理的职能将逐渐由市场与社会组织替代。但是,市场是盲目的,是按照资本逻辑运转的,社会组织也存在利益多样性问题,只能在社会服务中起补充作用,不能替代政府的作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上述发展风险与价值危机问题主要还是属于公共服务、公共福利、公共安全问题,不是市场经济与社会组织能够解决的,反而必须通过政府职能的加强来解决。反过来,由于市场地位的提高,中国经济的发展风险反而可能会由于市场的盲目性以及政府职责的有限性而更加严峻,中国目前出现的食品安全危机、环境污染问题都充分说明了问题。如果说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式上,我们需要做的是学习西方、模仿西方,但是在防范市场风险方面,我们还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
此外,治理现代化,就像许多学者所说的,从根本上说就是制度建设的现代化,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所以发展正义当然是治理现代化的首要价值。何况中国是一个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发展逻辑在根本上不是由资本决定的,而是由其反对资本对人性的奴役、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使命决定的,这就在制度上决定了中国的国家治理具有与西方不同的价值引导。因此,中国的国家治理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也不是市场职能的充分发挥和社会组织的培育问题,而是一个在发展正义价值观的
引导下如何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的职能进行有效治理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关注发展正义问题不仅是中国现代化深入发展与推进的需要,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深入发展与推进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特点是不仅关注生产力发展与经济效益问题,也关注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问题。与西方启蒙思想家从抽象的人性视角谈人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天赋人权问题不同,马克思主张根据具体的社会环境、根据人的发展正义来谈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问题,马克思早期对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批判就是从发展正义视角对资本主义劳动的非正义性进行的批判,而不是从所谓的自由、平等等人权角度进行批评。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的市场交换体系中,作为受雇佣者的工人和雇佣者的资本家在签订契约关系时就已经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工人对于资本家而言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二者均作为主体进行签约与交换,但是这种自由与平等只是法律上的形式自由与平等,一旦签订雇佣契约,工人的发展与自由也就受到了很大限制,一切都必须服从雇佣者获取剩余价值的需要,工人就变成了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的机器。所以,马克思后来明确反对根据抽象的人性来谈论人的自由、民主、平等等天赋权利问题,而是要求基于人的才能与兴趣的发展正义需求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进而主张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对于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曾这样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8]85,在这里,人们摆脱了资本市场与传统权威的束缚,“随自己的心愿”在任何部门发展与工作,从而实现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实际上就是马克思的发展正义观及其主张彻底颠覆资本主义制度、建设新社会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从价值追求角度说,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发展生产力,也不是为了无产阶级的利益,而是基于发展正义立场强调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需要,否则,马克思主义也不至于主张消灭阶级,消灭国家,进入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换句话说,发展正义既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价值追求之“根”,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魂”,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自然也应包括发展正义。
在历史上,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大致也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阶级斗争学说的中国化和生产力学说的中国化两个阶段,发展正义的中国化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深化与时代发展的需要。
1.阶级斗争学说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最初作为一种学说在19世纪末传入中国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前,阶级斗争学说在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方面发挥了指导思想的作用,毛泽东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中国化的产物,毛泽东的民族革命理论、统一战线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无一不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基础上的,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分析与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产物。1976年初,毛泽东在接见尼克松等人时曾这样总结道:“党内要有斗争。阶级和阶级要有斗争。除了斗争,什么都是靠不住的”[9]161,由此可见一斑。
2.生产力学说的中国化:鉴于“文革”的经验教训,改革开放以后,发展生产力成为中国全社会的工作重心,这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思想的中国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理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的根本发展动力,资本主义之所以最终会被社会主义所超越和取代,主要是因其私有制最终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性所决定的必然规律。所以,邓小平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10]141,“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不同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10]370。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各级政府通过分田到户、乡镇企业、科技发展、市场经济、招商引资、特区建设等方式发展生产力,最终走上了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不过,由于经济发展的系统性与复杂性,特别是由于过于关注GDP的高位增长,忽视了贫富差距拉大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权力腐败等问题的严重性,才有了现在需要重新考虑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思想的问题。所以,中国的现代化从经济主义的现代化走向具有发展正义价值追求的伦理主义的现代化,从主张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走向主张发展正义,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进一步深化。
不可否认,国内外学术界有许多学者(如艾伦·伍德等)基于不同的理由否认马克思的正义论,甚至不承认马克思是基于社会正义批判资本主义[11]。实际上,这些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从根本上反对的是普遍的、超越历史的正义观以及用这样的普遍的正义观来批判资本主义,他揭露资本主义基于人性论的普遍正义观的阶级虚伪性,承认正义的阶级性与历史性,但这不等于马克思就反对任何正义观,也不等于他就承认资本主义基于剩余价值的制度就是合乎正义的,否则,他就没有必要义愤填膺地批判资本主义、推翻资本主义、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确有一些对正义论批判的言论,但那是对资产阶级的资本正义论以及对空想社会主义的空想正义论的批判,而不是对无产阶级等被压迫者、被剥削者的正义论的批判,更不是对全球正义的批判。在马克思那里,现实中的不正义如剩余价值剥削、大机器生产阻碍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都是由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造成的,消除这些不正义只有通过共产主义运动来完成,因此,“共产主义原则和运动本身就意味着‘正义’和‘实现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宣言》不但是共产主义宣言,还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宣言》,这就如同‘共产主义者同盟’曾是‘正义者同盟’一样。”[12]7总之,在马克思那里,“只要私有制继续存在,社会正义、平等问题就无法获得真正解决,而共产主义革命将通过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真正实现社会正义和平等。……马克思恩格斯绝不是主张从人类天性、生命自由表现等抽象原则入手,而是坚持结合物质生产状况及其具体历史发展,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出客观的分析和科学的说明,并进而通过现实的实践运动寻求社会正义的实现。这是马克思所开创的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崭新范式”[12]46-47。
也许有人会说,马克思主义是反对抽象地谈论正义的,也否认抽象的正义原则引导社会的发展,强调正义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与具体性,强调正义观念是基于一定的生产活动与生产水平而产生的,因此,强调发展正义对现代化发展的引导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本文认为,强调发展正义对现代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我们所谓的发展正义是相对于目前现代化发展阶段的正义性而言的,是相对于目前中国现代化面临的一系列挑战而言的,不是抽象的正义原则,而是基于现实的生产力与现代化水平而言的。
总之,基于发展正义的阶级正义与全球正义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灵魂与宗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自然也需要结合目前中国的发展现实上升到发展正义层次上来,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要求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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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魁(1964-),男,安徽祁门人,哲学博士,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现代性与中国发展,西方马克思主义。
[收稿日期]2014-04-08
[文章编号]1671-511X(2015)02-0040-06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