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灿灿
摘 要 媒体监督是促使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二者具有互补性,向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共同努力。但是,司法与媒体两个独立单位之间在相互促进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冲突和摩擦。本文立足于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现状,分析司法与媒体产生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促进二者良性互动的措施,使二者更好地结合,为了实现共同的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 司法 媒体 良性互动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5.01.029
1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概念界定
司法公正和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在了解二者关系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二者的概念:
(1)司法公正的概念。司法,就是对于客体司以法律,以法律规则评判客体的是非,并对这种客体的是非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评价。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2)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各种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2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2.1 司法与媒体的统一性
(1)司法与媒体具有共同的目的。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在本质层面是社会民主与法制的缩影,二者具有相同的目的,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媒体通过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参加司法活动和审判活动,及时把实时信息公布于众,满足群众的知情权,监督司法的合法性,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中可以看出,不论二者采取何种方式透视社会矛盾,二者的目的是异曲同工的。
(2)司法与媒体存在互补性。首先,媒体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司法建设还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社会公信力较弱,适当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我国司法建设不断完善,走出困境。鉴于舆论的压力,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腐败得到遏制,增強了司法的公正性。其次,司法需要通过媒体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司法活动不可能全民参与,在这方面媒体弥补了司法的不足,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及时的把信息反馈给群众,使司法审判公正化、透明化,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2.2 司法与媒体的对立性
(1)属性不同决定了二者工作性质的差异性。司法与媒体是两个独立的单位,各属不同的领域。司法属于法律范畴,而媒体属于道德范畴。司法工作不夹杂着工作人员的个人情感,根据案情证据实事求是,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司法工作的原则。而媒体在现实时实践中只能保持相对公平公正,很难做到司法层面的公正,这是与司法工作的一个差别。由于这种差别的存在,导致司法与媒体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
(2)价值追求的差异决定了二者的对立性。司法与媒体都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但追求经济利益才是媒体最直接的目的,这就导致媒体在实践中带有明显的利益倾向性。在某种层度上,我们可以把媒体看作一个经济实体,它为了满足自身的经济需要而迎合大众需要,而这种大众群体性需要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在司法审判前大众已经对案件有了某种道德期望,被推至舆论监督风口浪尖的司法活动,一旦审判结果不符合大众的道德期望值,冲突和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价值追求的差异决定了司法与媒体对待同一事件的态度和解决方式不同,进而二者之间不可能完全在同一立场。
3 促进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的对策
“媒体审判”现象的扩大化对司法审判量刑无疑是一种压力,对于一些司法尚未公开审判的案件,媒体已经开始报道,评论,让大众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为了缓解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之间的矛盾,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促进二者良性互动的对策:
3.1 社会思想多元化下,树立共通的价值趋向和目标
(1)正视媒体与司法的共通性。有学者指出,除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之外,媒体可以称为“第四权力”此种说法从严格政治学角度而言,也许并不十分准确,但是这的确道出了媒体在当今社会运转过程中的极高地位和尊严,记者被称做“无冕之王”就是“第四权力”的变相说法。媒体作为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存在实体是公民言论自由在公共舆论领域的自然延伸,媒体对于事件真相的如实报道与道德评价自然地成为公民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心态的公共表现,因此媒体自诞生的一刻起就依靠自身置身事外的中立性地位,通过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和独立发声的方式肩负起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司法和媒体之间并不存在价值观念层面的根本性冲突,两者都是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是各自实现自身价值的路径不同。司法依据法律对于事件做出求实客观的评判,媒体更多是在道德层面依据自身对于事件的理解做出评价,因此双方要明确自身定位和价值观念的共通性,实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
(2)两者积极转变自身固有观念,消除隔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目的就在于保障公平审判的价值和充分尊重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接受公民舆论监督的政治责任。司法者作为公平的持有者对于公众而言,虽然因其自身的特质与属性,不可能实现司法过程彻底开放与全社会参与以致催生“全民公审”的危险法律现象。司法中立或者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超然于社会之上,恰恰相反,媒体对于司法的舆论监督可以使司法公正深入人心,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因此司法者要转变自身观念,适当地“放低身段”自觉回归到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心态,积极为媒体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实现与媒体的良性互动。通过媒体如实的报道间接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实现自身在社会运转过程中的最终定位。媒体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逻辑延伸,在处理与司法的关系过程中,不应以先入为主的心态将司法视为“必要的恶”,如果说司法在很大程度上追求的是程序正义,那媒体是在从道德层面追求实质正义,但是道德层面的评判并不能代替法律层面的判断,因此媒体要秉持客观中立的原则,对事情真相做出唯实、不具明显倾向性的报道。
3.2 完善司法与媒体之间的互动机制
(1)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为媒体监督提供可视平台。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封閉性强,司法专断问题突出,在司法运转过程中倾向于阻断媒体的信息源头,极大地限制了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而司法透明度则要求在司法过程中都应保持透明和公开,例如司法执行公开、司法信息透明化、扩大公开内容的范围等。在司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媒体作为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有效实现方式在扩大公民政治自由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司法程序,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包括网络、微博在内的新兴媒体的运用,为媒体提供多种可据以发挥监督作用的平台,积极公开司法过程,在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不违背中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努力走向透明化。
(2)媒体要树立正确引导公众舆论的大局观。在社会转型期间,各种利益分化,矛盾突出,公共舆论场域呈现混杂无序之势,媒体在对司法进行监督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干扰,一般而言,媒体对于具体案件的关注主要是由当事人启动的,自当事人明显感觉自己受到不公待遇时,往往求助于媒体,希望由媒体进行报道以形成公共舆论,对司法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判断的走向和法律结果。而在现今社会阶层分化严重、仇官”仇富”心态盛行的情况下,媒体对于还未公开宣判的案件的分析和结论,很容易夹杂诸多包括民粹主义在内的非理性因素,使得公共舆论对司法过程形成倒逼之势,给司法造成民意压力,影响司法判决的中立性,损害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作为媒体正确定位,尊重司法独立原则,尊重程序正义的合理性,坚持“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不应受到外在因素影响,制造所谓“民意”实现“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绑架。要坚持以理性、客观来正确引导公共舆论,准确报道案件,合理进行分析,实现对司法的良性监督。
3.3 提高媒体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
(1)增强媒体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在经济利益和追求轰动效应的驱使下,媒体在强烈的主观色彩前提下对某些案件或社会矛盾问题进行过分或不实的渲染。一些媒体的这种行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现在很多法制记者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司法程序了解甚少,其评论往往带有“轻法律重情感”的主观色彩。鉴于此,需要对法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通过法律知识培训或法院实践等方式提高其法律素养,减少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2)提高媒体工作者的职业素质。职业素质是从业的基础条件,具备高品质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从事的工作。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必须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但在市场经济下,一些媒体的非正当行为加剧了其与司法的冲突。为了提高新闻发行量或者收听率,部分媒体不断炒作,吸引群众眼球。为了营造媒体与司法良好互动的氛围,媒体行业必须定期对从业者进行专业素养培训,或者在工作者采取激励的方式,对于在工作者品质优良的人员给予不同方式的奖励,以此激励大家主动学习,提高从业者的行业素质。
参考文献
[1] 方纲要.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 王素娟.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中国报业,2012(3):12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