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与失望之间: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评析

2014-05-28 02:26王博
2014年42期
关键词:集思广益司法机关法院

王博

摘 要:20世纪30年代,治外法权仍不能收回,國内新式法院也寥寥无几,社会各界对此亦有很多失望,在此背景下,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召开,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司法会议,对于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司法会议;司法改革

一、缘起:社会各界对于司法改革之失望

1935年,自清末变法已逾三十余年,亦有很多人对当时司法制度表达失望与不满,如陈之迈曾说:“改良司法是我国政府诸种设施中最缺乏良好成绩的一件事。……法治是我们唱了多少年的老调了,但直到今日我们可叹,离我们的目标尚远到不知几千万里。”而彼时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抱怨与不满,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治外法权迟迟未能收回。如陈之迈所言:“为使外国人相信我们够资格取消领事裁判权,我们会在民国十一年华盛顿会议结束,决定派员来华调查的时候,通电各省赶速筹备创设法院,来给外国人看。不幸到十五年各国调查法权委员会到中国的时候,法院尚寥寥无几,所有的也简直不能满意。”二是废除县长兼理司法与普设新式法院。1929年,王宠惠曾提出《训政时期司法工作六年计划》,“原定六年间应增设地方法院1773所,高等法院1所,高等分院42所,最高分院4所”,但是至1933年,全国仅有新式第一审法院250所,县法院35所。而新式法院一日不能普设,则县长兼理司法之弊一日不能尽除,“然县政府兼理司法为一不合理多弊端之制度,已为人所公认。而改良县政府兼理司法,亦属当前急务。兹者全国司法会议行将开幕,故特以此问题表而出之,冀与会诸公注意及此。”三是经费不足。居正认为“六年计划所以失败,主因即在于财政困难。依照现行法令,地方司法经费,系由省库负担。现时各省财力大都匮乏,而对于司法经费,且或存畛域之见。故扩充司法计划难于实现。”

二、寄希望于全国司法会议

由于上述攸关司法改革之问题迟迟不得妥善解决,因而在1935年9月将召开全国司法会议的消息发布之际,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包括陈之迈、冯美学、骆乾友、阮毅成、沈家谊、孙沈照、孙维骅、天平、吴钹徵、张韬等都著文寄以厚望。《法令周刊》刊文写道:“我们对于法治期望的殷切,对于以改进司法为目的的司法会议,抱着无穷的希望!”陈之迈称:“现在当局能注意及此,将全国负责司法的人,聚到首都,共同商讨改良的方法,自当为吾人所忻幸。”阮毅成称:“这不能不算是国府底定以来的一件新猷。”而骆乾友更是呼吁:“社会之骚动,民间之痛苦,几於无可附加矣,今全国司法会议将於九月中举行,我人能不揭出民间痛苦,大声疾呼,代为磬香祷祝其能加以改革也。”鉴于多年来诸多司法改革多表现为“风声大雨点小”,也有人并不抱有“奢望”:“因为我国司法情形的坏,所以对于这次的全国司法会议都抱了一个很大的希望。因为冤狱之多,羁押之滥,遂有冤狱倍偿的积极运动。因为承审制的不良。监狱的腐败,遂有普设法院新监的进行计划,这些事固然是当务之急,但是可怜得很,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司法的经费,都很难容许做这种事。这种事也许司法当局勉强办一些些,以副社会的责望,但是要彻底的办,那便待到下次的司法会议时,恐怕依旧还在我人的希望中罢!我们对于这次司法会议,并不敢抱有奢望,但是有一个最小的希望……”。《法令周刊》也提到:“我们在此国难严重,财力未纾的今日,对于立法司法,故不敢存着非分的奢望”。而在官方看来,之所以召集全国司法会议,“以改进司法,事非一端,举凡具体方案,实施步骤,均有待於详慎规划,爰有召集全国司法会议之议,合各地司法机关负责人员及法律专家共同讨论,藉收集思广益之效。”且居正有一番话似乎更解其中意味:“从来立法执行大抵由中央少数人在屋子里空想地绞脑汁,在他们脑子里旋转的,总不过东西洋学说,或二十四史传记,所以结果产生出来的东西与现代社会是否相合,便成问题,这一回我们为检查过去十年之成绩,以为改进司法之圭臬,所以要召集这个会议,听取各地方法曹及民众之言论。”正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于司法的种种失望,加之缺乏沟通与了解,司法院在此时顺势而为,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1935年9月16日上午九时,全国司法会议在借用的考试院明志楼开幕。会议历时五日,出席会议者182人,列席会议者59人,来自全国各地方、司法各界。会议共收到提案476件,而通过或原则通过者不及提案总数的四分之一,近四分之三之提案送交参考或保留,可见异议远多于共识,居正却称与会者大多不计前嫌,达成一致共识:“换言之,即中央与各省司法机关之见解,经会议之后,已能趋于一致,司法机关与学术团体、律师团体之见解,经会议之后,亦已趋于一致,我国司法之改进方案,即于综合的一致下藉以确定。”

三、评析:失望与期望之间

1935年的全国司法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从参会人数、覆盖界别、提案数量而言,会议之内容丰硕“前无古人”。当然,妄图以一次会议尽除近代以来司法之弊端是不现实的,且会期短,问题多,但是全国司法会议亦取得些成果:一是收集思广益之效。冯美学指出:“此次召集全国司法会议之主旨,原为周咨博彩,集思广益,藉图改进,用意不可谓不善。惟会期仅有五日,而提案多至四百余件,以如此短促时间,审议如许提案,其难审慎周详,自不待言。要知所贵乎会议者,在能从容不迫,各抒己见,互相研讨,详求利弊耳。辱若走马观花,潦草塞责,则事实上孰难收集思广益之效,既难收集思广益之效,又何心袭集思广益之名耶。”二是知难而行易。冯美学直言不讳:“此次会议仅有讨论之责,而无强行之权,通过各案,将来是否实行,尚难确定。查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为吾国通病,司法会议恐难例外。……又何必耗时废财,为此会议耶?”王用宾认为:“今人恒以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指摘当世之各种会议,以余所见,会而议议而决,尚属常事,决而行与不行,多可以焉。本党总理有知难行易之创论,议之于决,宜归于知,既已知之,行复何难,愿常思之……今则司法院当局,为谋改革司法而后召集司法会议,盖先有实行之宏愿且抱有力行之决心者也。”三是化除“三个隔阂”,即“(一)化除中央与各省司法机关之隔阂;(二)化除各省司法机关彼此间之隔阂;(三)化除司法机关与学术界、律师界之隔阂。”对此居正解释为:“我国辖境辽阔,各省法院监所散布各方,从事实务人员平日极少会合,各法学团体、律师团体尤与法界同人绝少接近之机会。用是各省之司法情况,每为中央所不及周知,而中央所取之司法方针,又毎为外省所不获了解,一切措施,自不免形格势禁,窒碍滋多。” 而历数会议之成果,在居正看来三项最为重要:“(一)整理各县司法案(即决定把所有兼理司法县该设司法处,以为将来设置地方法院之初步);(二)设立少年法院及少年监狱案;(三)设立法规研究委员会案。”而司法会议后,全国司法面貌变化最大之处,可能就在于县司法处制度的迅速推行。截止1937年7月全国各地已成立地方法院302所,县司法处7ll所。至1947年,全国除新疆以外,县长兼理司法制度已全部废除,地方法院的数量增加到748所。(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居正著.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

[2] 陈之迈著.为司法会议进一言.独立评论.第145号.

[3] 冯美学.全国司法会议评价.绸缪周刊.第二卷第二期.

[4] 阮毅成:《所期望于全国司法会议者》,载《东方杂志》第三十二卷第十号.

[5] 上海法学编译所编.我们对于司法会议的敬礼.法令周刊.第二五六期.

[6] 编者不详.全国司法会议汇编.出版者不详.1935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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