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求高效的民事诉讼程序

2014-04-29 00:44罗早西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高效

罗早西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诉讼案件不断增多,高效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现如今,我国各个法院每年都要处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味地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每一件民事诉讼案件是不现实的,因为民事诉讼的价值不仅仅是正义,还有效率。如果能够在案件事实真相得以查明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使案件迅速地解决,那么这样的民事诉讼程序才能够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促使社会公平、有序。

关键词 民事诉讼程序 法律真实 审前程序 高效

日本的谷口安平教授曾在《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一书中以三种不同民事诉讼制度为出发点,探讨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和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笔者认为,在以判决为中心、以和解为中心和以诉讼过程本身为中心的三种不同的见解中,第三种见解相对较为合理。以诉讼的过程本身为中心的见解是以程序保障论为起点,形成了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所谓“第三波理论”的思想核心。按此见解,不应该把诉讼的审理过程本身作为只是为了达到判决或者和解而必经的准备阶段,而应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自己应有的目的来把握。豍

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迅速和效率也就应该成为民事诉讼指导思想理念中的主要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自不必说,在现代社会节奏日益加快的前提下,高效成为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另一最重要价值。而谷口安平教授提出的民事诉讼的改革方向大多也是以高效为指导。如果诉讼、审判制度富有效率,那么这些制度被人们所利用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审理的活性化有利于诉讼恰当而准确地进行;不追求僵硬的程序,简化程序业已成为各国追求的目标之一;防止诉讼的迟延也是诉讼程序高效的表现之一。

现在,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往往需要审理几百件案子,这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官所能承受的范围。在如此多的案件面前,苛责法官完美地审理每一个案件,则未免有失偏颇。以往的程序过于复杂,时间跨度长,如果再要求法官一味地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也是难以实现的。那么,建立一个高效正当的程序,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标准,既有利于司法的权威,也极大地提高了司法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一、追求法律真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整个司法领域。我国的诉讼程序着眼于对诉讼结果的追求,正所谓“实事求是”。我们国家的立法者认为,马克思唯物辨证主义是真理,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决定认识,认识是存在的反映,从广义上来说,人们可以通过无限的循环往复,不断提高认识手段和认识能力,不断修正自己的认识偏向,那么就一定能够达到认识客观真实的彼岸。同时,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会在外界留下痕迹或者为人感知,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全面正确地收集事实证据,那么是可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的。豎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诉讼程序往往都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这样本没有错,也是法律工作者应该追求的最终的理想。但是,以上所说的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如果要达到所谓的客观真实,那么司法工作者则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我国的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资源有限,如果为了某一个或者某一些案件而耗费巨大的代价,那结果也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的公平正义固然是首要因素,但是兼顾效率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既然如此,那么,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法律真实已经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了;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正当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最终形成的判决就应该是法律事实的客观反映,而这个反映也应该被看作是案件的真实事实,不管该事实是否和客观事实相一致。

事实上,案件的客观事实因为时间的不可逆性以及人们认识的局限性是很难在以后的审判调查中真实再现的。那么,当法律给予双方当事人相对足够的时间去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后,即使最后的判决和客观事实有所出入,那也理所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的。而当事人在穷尽自己的手段,并且实质性地参与到了案件的审理之中,即使得出的结果和自己的期望不相符合,也应该接受。因为,程序本身是正当的,在程序的施行中所为的一切行为也得到了合理充分的保护,那么结果也就当然地认为是正当的。

二、建立完善合理有效的审前程序

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往来增加,交流也更加密切。伴随着交往的增多,其间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提起诉讼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我国的司法资源相当有限,无法将其合理地分配给每一个案件,即便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无法完全适应其本国的诉讼案件。那么,如何在不失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做到效率最大化,是我们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

建立合理的审前程序,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同时可以提升裁判的正确性;也有利于赋予当事人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的机会。豏大陆法系各国秉承庭审中心主义的传统,审前程序的设置一般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并将其功能定位于审理前的准备程序。豐因此,双方当事人交换主张、证据,整理争点,从而使案件得到适合判决的程度,构成了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豑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称之为审理前的准备,但尚不完全具备外国民事审前程序所承载的收集交换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等功能。豒而我国这次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此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有规定,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據案件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交易争点。不仅如此,由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先定后审”审判方式的影响,开庭审理往往流于形式,这不仅影响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法官在缺乏程序规范的前提下获得解决纠纷所需要的信息,致使审判的公正性遭到普遍的质疑。豓

一般认为,审前程序应具备三个功能。首先,明确争点。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不管其他人如何看待,都不应该将其纳入审理范围,因为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审理的是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如果双方对某一事实并无争议,则法官就没有审理的必要。如果让这些事实进入审理程序,那么只会浪费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拖延诉讼。其次,整理证据。对于那些可能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通过审前程序将涉案的证据加以整理剔除,排除那些和案件没有关系或者关系不大的证据,一方面让当事人在此程序中认识到支持自己主张所应该提出的证据和反驳对方主张所应该提出的证据,不至于在之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突袭对方和遭到对方的证据突袭;另一方面,在审前程序将相关的证据展示之后,有利于法官在开庭审理时节省时间,提高审判的效率。最后,促进和解。我国目前的法院大都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希望减少纠纷,减少诉讼,构建和谐社会。而审前程序在明确争点、整理证据之后,就具备这样一个功能。双方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接触到对方所出示的证据,对比自己提出的证据,在律师和法官的帮助下,了解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自己胜诉的可能性。权衡自己所耗费的诉讼成本、诉讼时间之后,该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诉讼,或者放弃诉讼和对方协商解决,或者接受调解。这样的话,那些本不必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就可以被筛选出来,节省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同时也提高了那些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效率。

如果我们能够在审前程序中明确争点,开示证据,不仅法院可以在随后的审理中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判决上,尽可能地写出一份公正的判决书;同时也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明白自己胜诉的可能性,起诉或者应诉的性价比,决定是否起诉应诉,或者接受和解调解。这样,在审前程序中将案件进行过滤整理,使之分流至诉讼、调节、和解等不同的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任何一个国家都希望能够查清案件的客观真实,这也是民事诉讼最主要的价值和目标。只有还原了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增加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司法机关的权威增加了,民众就会更加信任司法机关,对其做出的判决结果不加质疑,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整个社会的秩序也就会越来越好。

但是,因为司法资源有限,法官能力参差不齐等诸多原因,大部分情况下法官无法做到揭露客观真实的程度。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程序,在该程序中设定规范,当事人和法官通过该程序获得的结果,我们就应将其认定为真实。同时,我们应该提高该程序的效率,以使其适应快节奏的司法活动,既尽可能地保证结果的公正,也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高效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进程。

注释:

[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M].49.

田恬.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第32卷,第2期.

齐树洁.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M].

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標、功能与模式[J].政法论坛,2004(4).

谭兵主编.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M].219.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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