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诚
摘 要:近年来武汉市大力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保障工作,但由于城市发展规划与经济原因,武汉市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维护公民基本的体育权利的必然途径,在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上应该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建立统一规章制度,完善地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工作。
关键词:武汉市;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体育权利;路径选择
武汉市近年来发展迅速,无论在地域的划分还是经济的发展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巨大的变化给武汉市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提出新的挑战,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一、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内涵
1.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从《规划》中的界定也可以看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仅是党的决议中提及的政策性义务或道义性义务,更是政府的法定义务。
2.体育权利与体育公共服务关系
体育公共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八大领域之一,理应具备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内涵,即享有基本的体育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权利的获得,首先必须理解公民的体育权利。对于公民的体育权利尽管学界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但是,大多学者认同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狭义的体育权利是指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参加体育竞赛、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
一方面公民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是公民的体育权利之一,公民的体育权利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违背公民的体育权利;另一方面公民的体育利益、体育资格、体育要求、体育技能、体育自由等要素都需要通过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来实现。
3.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渊源
我国宪法6第21条附属条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尽管这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国家应当保障公民上述权利的实现,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面前,不能否认政府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上应当均等化这一要求。
二、武汉市体育公共服务的特征
1.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分布不均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是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的基础,武汉市近年来加大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市所有街道和乡镇已建立了文体站125个,社区文体活动室1225个,晨晚练点3500余个,逐步形成全民健身网络。但是由于受到地域限制和经济发展,主要城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并不均衡。
数据显示武昌地区的社区体育设施较汉口更为完备,原因可能是武昌区的大部分社区为新建社区,建设时充分考虑体育设施需求,而汉口部分老城区发展空间有限,无法进一步扩展设施建设,只能在原来基础上翻新。
2.学校体育设施利用率不均衡
尽管2011年武汉市发布《武汉市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工作评估标准》,按照要求全市有120所中小学校对外开放体育场馆,每所学校开放日不得少于170天。这项举措有效改善了居民缺乏多样化运动场地的问题,但由于武汉市学校分布不均匀,武昌区高校云集,体育场地丰富,但汉口老社区附近学校运动场地不足,依然无法满足居民的锻炼需求。而且中小学体育场地受到教学的限制更为严格,使得老城区的居民体育活动时间更为减少。
3.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布情况
为了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武汉市体育局和各区文体局每年进行各级培训,截止2012年,武汉市共拥有17500余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每1000具配有1.7名体育指导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武汉市已建成1个市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联络中心和13个城区的分中心,一批敬业心强,健身技能水平较高,有组织能力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担任各级联络中心的成员。(部分数据见表2)
尽管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庞大,但是各城区服务却不平衡,其中武昌区、洪山区和江汉区的服务人数较多,江岸区人数最少。这与各管辖区的服务要求与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有一定关系。
三、完善武汉市体育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
1.建立统一的体育公共服务规章制度
“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多元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只有完备相关法律法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才有可能继续发展。而政府作为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推动者,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建立统一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条例对政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服务与使用等进行了规定,也对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划分。2004年武汉市出台《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对于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办法规定:“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所应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也可以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体育经营活动,提高体育场所的利用率。”尽管规定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会开放,但是对于开放的具体措施、收费等并未提及,这样使得各城区在执行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政策时,缺乏统一的标准。
2.制定体育公共服务实体法
武汉市应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综合的、系统的体育公共服务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应依法维护公民享有的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规定实现城市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职责,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规划、体育公共服务系统的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与开放、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包括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城市体育公共服务等均要做出系统的规定,并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建立城市体育公共服务的检查评估体系,努力为武汉市体育公共服务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在体育公共服务程序法方面
公共服務程序法方面的救济途径倾向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该规定为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行为提供了诉讼的渠道,对于体育公共服务而言,更多的政府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或政府垄断行为。但是对体育公共场所开放时间受限可以通过该草案进行诉讼,总的来说该草案为公众维护公共利益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作用。对武汉市的体育公共服务而言,应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通过地方法规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反馈机制与政府制约机制,维护公民的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罗攀.论体育权利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4).
项目来源:湖北经济学院青年课题
课题编号:XJ201326
(作者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体育系)
编辑 杨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