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元钊 周长明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马克思国家观视域下我国人民警察性质与职能
——兼论中国共产党治警的理论基础*
□ 王元钊 周长明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共产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国家理论关于警察性质与职能的认定,是界定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和职能的理论依据,也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治理人民警察的依据,因此在马克思国家理论基础上,探讨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及中国共产党治警的策略,为人民群众真正理解和监督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形成和谐的警民关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思路。
马克思国家观;国家与警察;警察性质与职能;理论继承与发展
我国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人民警察性质的认定和职能的界定,关系到我国人民警察职能的发挥和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警察的治理。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和社会生活中对人民警察性质与职能认识上的模糊,难以实现对警察的有效监督与治理,导致人民警察难以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职能,也使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产生误解而造成紧张的现实警民关系。因此,本文试图在马克思国家观视域下正本清源,理清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与职能,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警提供理论依据。
(一)马克思国家本质属性及其表现
马克思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随着社会分工造成社会分化,社会分裂为不同的对立面即阶级后产生的。即国家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1]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阶级概念,是“阶级统治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2]其本质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的政治属性,表现为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二是它的社会属性,以社会为基础并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国家本质属性的二重性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而辩证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其侧重点是不同的。因此,在对国家的本质属性的认识上,不能因为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段,国家的某个属性表现得特别凸显而错误地认为国家只表现为该本质属性,而要用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去认识马克思国家本质属性的二重性关系,才能科学和准确地把握住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本质及其二重性。[3]这两方面属性及其辩证关系也分别决定了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及其辩证发展。
内容是需要形式来表现的,作为国家本质及其属性的实现或外显,需要相应的外在表现形式,这就是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国体表明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政治属性,它表明国家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对哪些阶级进行政治统治;政体表现国家的社会属性,即政权的组织形式,统治阶级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实现国家职能,实现其阶级意志。毛泽东同志指出:“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4]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表现,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构成国家的要素虽然有国土、国民和国家机器,但国体和政体的本质及其关系表明国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国家政权是一切政治活动的核心,也是社会各阶级争夺的焦点。“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于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毛泽东也明确地指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可见,国家的本质及其属性是通过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并且主要的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具体则表现为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面。
(二)警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在很多时候被马克思称为“国家机器”或“国家政府机器”,具有实现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而按照国家机器内部的组织原则组织起来的相应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警察机关等组成。“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分工原则建立的。”有按职业或业务性质划分并组建的横向系统和按等级划分的纵向系统。“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像蟒蛇似地用常备军、等级制的官僚、俯首帖耳的警察、僧侣、奴颜婢膝的法官把现实社会机体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
在国家机器的庞杂机构里面,根据是否带有武装性质可以划分为暴力工具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部门(如进行文化教育、经济建设、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等公共事务的部门),在马克思那里,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甚至警察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置——解除武装关起来”。他经常将警察与军队、法庭、监狱一起进行谈论,由于国家权力是“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所以警察被列为国家机器的四大暴力工具之一。马克思对警察的这一认识,应该说也同近现代西欧的警务模式发展直接相关的。从警务模式看,近代警察行政发端于西欧,以1790年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建立的市政警察和1801年拿破仑执政时建立的巴黎警察总局为代表,“警”是作为“民”的对立面而诞生的暴力工具,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警务最初采取的是“政治警务模式”。而现当代警察的四次警务革命,从182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第一部警察法即《大伦敦警察法》确定的12条现代警察原则明确提出警察应以军队为榜样,建成一支稳定的、行之有效的队伍和警察必须在政府的控制之下的原则要求之后,这种以军队为榜样的原则,在以后的警务革命中得到了加强,也使警察的武装性质得到认同而与公众距离越来越远。
因此,这种以军队为榜样从而具有武装性质和控制在政府手中的警察,也就自然成为国家机器的特殊组成部分,成了“中央集权政府进行压迫所凭借的力量”,也自然成为马克思国家机器的暴力工具组成部分之一。
(三)国家本质属性的演进决定警察性质与职能的变化
然而,警察的性质与职能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同样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是同国家的本质属性及其职能的发展而发展的,即警察的政治职能将逐渐消失而警察的社会职能将成为主要的职能,并且最终警察作为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会被撤销或同国家一起消失。
恩格斯说:“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这就是说,国家作为同人民大众相脱离的公权力,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进程,其本质属性有自身演变的历史进程。在这个历史演进的进程中,国家的政治属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减弱,其社会属性则逐渐加强,最终因为生产力的发展而使国家的政治属性成为不必要,国家权力“回归”全体人民大众,“回归”社会本身。社会不再存在阶级对立,不再存在特殊利益的少数人即剥削阶级,从而“随着富有的少数人的消失,武装压迫力量或国家权力的必要性也就消失。”
因而同时地,作为国家机器特殊组成部分的警察,作为“中央集权政府进行压迫所凭借的力量”,警察的政治职能也就成为多余的和不必要的了,它也同国家的政治属性的必要性消失一样走向历史的尽头,警察从而成为社会管理事物的随时可以被撤销的执行者了。从世界警务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世界警务从近现代警察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警务活动对警察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主要体现在:对警察政治素质的要求从体现少数资产阶级的政治意志到相对服从于政府意志,再到主要服从于宪法精神,最后到主要服务于社会。警务发展的这种趋势也在表明,警察的政治职能将逐步被社会职能完全取代,警察将同国家一起进入历史的博物馆。
警察作为国家暴力工具之一,作为“中央集权政府进行压迫所凭借的力量”,警察的性质与职能决定于国家的性质与职能。那么,对于人民当家作主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警察是否会存在和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与职能,对此,马克思也作出了相应的回答。
(一)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性质和职能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国家同其它事物一样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中无产阶级必然会取代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建立自己的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个无产阶级国家一是必定会存在的,二是它是过渡性质的,即它的目的是向共产主义过渡,无产阶级国家不是终极的国家形态或社会形态,而是国家走向消亡的过度阶段的社会形态。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首先要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使生产资料成为社会所有成员占有,从而消除阶级差别与对立,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无产阶级最终消灭作为阶级存在的自身,从而消灭作为国家存在的阶级基础,为国家消亡准备条件。“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
因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马克思关于国家演变过程的一个必然阶段,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必然社会形态,其国家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它依然包括国家本质的二重性:它需要镇压自己的敌人而具有政治属性“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同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作为人民大众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更多的需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具有社会属性。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属性的二重性,表现在国家职能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由于无产阶级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生产的总量”,以及社会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和全民所有,所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更多的和更主要的职能体现在社会管理职能上,“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既要加强政治职能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要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努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切实增加社会生产力总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并逐渐消除阶级差别和对立,最终消灭无产阶级自身,实现共产主义。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本质属性及其政治和社会职能的实现,也是通过无产阶级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来表现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国体表明了国家的阶级性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政治统治,必须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通过建立自己的政权机构或政权机关来进行。对于如何组织无产阶级的政权,马克思认为只有实行“社会共和制”形式建立“社会共和国”,才是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他说“手持武器夺得了共和国的无产阶级,在共和国上面盖上了自己的印记,并把它宣布为社会共和国。”其“社会共和国”的总原则是:国家权力回归社会,不再是凌驾社会之上的强制力量。马克思还为“社会共和制”提出了九项原则:(1)社会原则;(2)民主原则;(3)议行合一原则,(4)经济原则;(5)公仆原则;(6)自治原则;(7)代表原则,(8)相对集中原则;(9)统一原则。
这种“社会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方面“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不能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来使用。”[23]即无产阶级必须要打碎资产阶级的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完全属于无产阶级自己的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权组织,建立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另一方面则可以借鉴和改造资本主义政权形式中如公共管理职能等有用的方面,“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
(二)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警察性质与职能
马克思指出,在打碎旧的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的过程中,旧的国家机器用以进行统治和镇压的机构及其职能将被废除,但是,无产阶级也需要而且主要的需要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因此应该保留并改造旧国家机器中的公共管理职能。而无产阶级的这种打碎主要就是指打碎旧国家机器里面纯粹压迫的国家机构或国家机关,在马克思那里,也就是国家作为暴力机器所凭借的力量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因此,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面,作为国家机器特殊组成部分的警察,它的性质与职能都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当然也是由无产阶级国家的性质与职能所决定的,也必然与旧警察有着根本不同的区别。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指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就是说,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共和国”,警察作为旧机器进行压迫和剥削的力量而具有的政治属性和政治职能被取消了,但是警察在“社会共和国”政权中是仍然有必要存在的,因为国家仍然要对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进行镇压而具有政治职能,而这种职能只能依靠作为国家暴力力量的军队和警察去实现。而且因为“社会共和国”的警察已经成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了,所以警察主要的或更多的是执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更多的体现的是其社会属性。也就是说警察的社会属性和社会管理职能被保留下来,警察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组成部分。
但是,对于马克思从巴黎公社经验提出的未来无产阶级的社会共和国是可以废除政治警察这一认识,却成为人们理解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警察存在与否和是否应该具有政治职能的难点。事实上,马克思所要完全废除的是“诞生于专制君主时代”的和作为压迫工具存在的旧式政治警察,“同时废除‘独立的警察’,公社勤务员代替这些恶棍。”“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罢免,一切公务员像公社委员一样,其工作报酬只能相当于工人的工资。”但是,马克思在这些论述里面很显然表明,巴黎公社存在警察,只不过它是由工人担任,是公社任命的勤务员,从而是真正的无产阶级自己管理自己的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未来无产阶级的“社会共和国”里,由于无产阶级需要镇压敌对分子、反革命分子,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就必须执行国家的政治职能,要依靠具有武装力量的无产阶级自己组成的军队和警察,因此警察同样是无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具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职能。
所以,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警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构成部分之一,它是无产阶级国家的职能部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警察的政治属性将不断弱化而社会属性不断强化,与之相应的政治职能范围将不断缩小而社会职能范围将不断扩大而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的“勤务员”。
(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对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继承与发展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对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理论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首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中国无产阶级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起来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我国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因而以中国无产阶级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理论的继承,其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具有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共性:都以工农联盟为其阶级基础;都以无产阶级为其领导力量;都具有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的国家职能;都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其历史使命。所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我国《宪法》第一条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马克思主义的新型国家,是无产阶级的“社会共和国”。
其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由于不是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而是在生产力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殊社会里面,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通过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艰苦卓绝的探寻,先后提出“劳农专政”、“正直平民的政权”、“工农小资产阶级的民权独裁制”、“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主共和国”、“三民主义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到最后“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发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和特点,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发展,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第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结合中国具体情况的发展。第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第三,在国家各民族的关系上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发展;第四,不断发展的基层民主政治是马克思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是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
可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马克思国家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实践的产物,它是马克思无产阶级国家理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共和国”。
(二)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与职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
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特殊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和职能随着国家性质和职能的演进而变化,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职能上既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有着共同性,同时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我国人民警察,同样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警察有着共同性也有其特殊性。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治性质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回归社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是在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由人民群众担当的,因此,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机构,它是国家机器即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组成部分,但是作为警察个体的人,他是人民群众本身。
人民警察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部门,体现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性质与职能:它是无产阶级的权力机关,是以实现国家意志即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为其本质属性的。警察权是人民授予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是一种与人民利益相一致的公权力,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而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职能范围逐渐缩小,而社会职能范围逐渐扩大,以至于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下,出现了人民警察社会职能泛化,警察难以适应繁重的工作而导致警察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从而对中国共产党科学和有效治警提出了新的历史性要求。
我国人民警察具有的无产阶级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具有无产阶级国家警察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但它又具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特殊性,即更多的体现为社会职能,体现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体现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体现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因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警察是马克思国家与警察关系及无产阶级警察的性质与职能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界定新形势下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
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科学界定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和职能是人民警察正确行使其职能的前提,也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好人民警察的前提。人民警察是无产阶级自己的职能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特殊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职能的执行者。但是,人民警察由于拥有人民所授予的公共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就提出要防止这种蜕变,要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推进的新阶段,“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和人民警察社会服务职能的凸显,人民警察职能泛化和“非警务活动”的大量存在的新情况下,保持人民警察的社会公仆或勤务员的本色、保持人民警察的无产阶级本质属性,使人民警察能够切实履行其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界定人民警察的性质与职能。
我国人民警察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其性质是不容置疑的,出现困惑与争议的是人民警察的职能,尤其是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能。因为对于人民警察的政治职能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惩治违法犯罪,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是基本趋同的,认识不同且相当模糊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理解上。就“服务”来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我国社会生产与生活中虽然存在社会分工的不同,但是所有正当职业的从业者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都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服务就是他们的职业活动,就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的本职工作。只要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即使是一个烧碳的战士张思德,也被毛泽东称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所以,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服务”首先就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后行有余力,则应该乐于助人、积极助人,所以雷锋成为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因此人民警察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也只是由于社会分工不同而产生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的“服务”也应该是他们的职业活动,做好他们的本职工作,当前也就是认真履行我国《警察法》的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责,对“非警务”要给予排除,对警察的使用要合理和科学,并切实研究警务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保障人民警察社会服务职能的实现。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4,52,117,65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2,293,59.
[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77.
D035.30
A
1008-4614-(2014)05-0053-05
* [基金项目]本论文系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基地四川警察思想政治研究中心2014年度课题“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治警方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4-8-12
王元钊(1968— ),男,重庆江津人,四川警察学院思政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