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涛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 河南 郑州 450001)
近代以来,在对抗神学蒙昧、教会统治和封建专制斗争中,西方资产阶级和启蒙思想家以天赋权利和自由平等为旗帜,以自然法与契约论为方法,重新构塑人与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现代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自由与平等学说提供崭新的系统理论和道德合理性论证。与市场经济相因相生,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交互对等为特点的契约力显平等、自由和公正,由此在现代社会中被认作看待和处理人际交往关系的重要形式和特征,其应用也曾被标示为社会进步的方向。英国近代法学家梅因曾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英]梅因(Henry S.Maine):《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6-97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肯定梅因的结论,并认为《共产党宣言》包含着这个结论。契约论的影响在现代社会还在继续延伸,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对契约论念念不忘地说:“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第2页。罗尔斯借助契约论证明和推演社会正义原则。契约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具有典型形式特征,然而,契约是否具有在所有社会生活中的普遍适用性,是现代社会考察和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需要厘清的重要理论前提。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肯定在人类历史上剩余产品交换、现代市民社会商品交换活动中契约的中介性意义;与近代启蒙自然法和契约论相左,黑格尔反对以契约形式、原子观点看待家庭和国家内成员之间以及个体与整体实体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5页。。他认为孤立、抽象的权利意识使个体脱离于社会环境和社会使命,不能使其人格、主体性以及自由得到真实的实现。黑格尔对家庭、国家注重的是它们的实体性,即成员之间内在、有机、精神的联系而非外在的联系。这种主张对契约区别理解和应用,对于当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理解和凝结社会伦理关系,祛除契约泛化误解,具有深刻的理论启示和现实借鉴意义。
契约是观念化的交换,使劳动获得普遍性承认,产品获得扩大性交换。黑格尔在《伦理体系》、《实在哲学》等早期著作中关于自然伦理的描述,以及柏林时期《法哲学原理》中关于市民社会劳动、交换和外部国家理论,分别从历史以及现实角度揭示了契约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性承认以及经济交往中的中介作用。
1.作为历史观的自然伦理中的契约性
黑格尔青年时期批评近代经验主义自然法和反思式(纯粹形式)自然法缺乏历史、无社会基础;基于历史观,黑格尔指出从自然伦理向绝对伦理演进中,契约出现和应用的必然性。在作为原始的自然伦理发展中,随着分工和生产水平的提高,当劳动产品不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生产时,出现了“剩余”以及对剩余产品的“占有”的“财富”,占有财产克服了产品与主体的单纯观念性关系,从而与主体“享受”并通过交换发生实在的联系。交换双方首先互相承认对方对产品的占有,然后双方就各自产品的价值达成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在事物的价值及交换中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志,因而通过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以产品为中介,劳动者体现在物中的意志就得到互相承认,交换中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得到“直接承认”。交换作为直接承认,尽管是个别的,但其中已经包含了财产的本质,即在交换中双方意志成了共同意志。为了排除交换过程中各种偶然的因素,需要订立“契约”,使交换的共同意志成为观念的东西,契约是“观念化的交换”,是进行交换的意愿,本质是以物为中介的共同意志的表达。在契约中,现实交换行为被互相清楚表达的未来义务所取代:“它是一种公开宣布的交换,而不再是物与物的交换,却又与物本身一样重要。交换双方的意志一样重要,意志被再次转化成意志概念。”[注]Hegel:Jenaer Realphilosophie(1805/1806),Hamburg,1969,s216.通过契约,之前单一个体与个体的交换关系、对占有物因而对所有权的关系,变成了个体间的总体性关系;主体被授予了对一切提议的交换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形式”权利,依靠契约保障普遍权利要求。但是,契约也留给主体一种持续违背诺言的机会,因为契约在形式上的保证和行动的实际完成之间敞开了时间的裂口:使契约关系尤其脆弱,时时受到违法的威胁;违约为“个体意志与公共意志”的分裂,它可能也是蓄意的欺骗。[注][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如果主体不接受从自愿同意到契约规定的义务,它就破坏了首先给予它法人地位的承认规则;对以自我为中心退出契约关系的主体,一种合适的对策是运用法律强制力量的手段,通过运用这种手段,由法律关系构成的集体努力强制那些言而无信的人继续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由此过渡到了作为契约反面的否定或纯粹自由或犯罪以及对契约予以维护的作为共同体的绝对伦理。黑格尔对自然伦理中契约的描述揭示了经济发展中契约应用的必然性和交换扩展性意义,但已注意到并揭示了以观念呈现的契约的随意性和脆弱性。
2.市民社会中契约的中介性
《法哲学原理》着重于对市民社会中劳动、交换、契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中,现代劳动不同于原始的自然获取行动,也不同于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我满足的劳动,现代劳动具有分工、交换特征,具有普遍性、实体性内容,人们满足需要,是通过劳动进行联系并分享劳动的成果。“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注]②③④⑤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3、210、84、81-82、85、90页。劳动作为满足的中介和手段构成和促进了需要体系,需要被扩大、发展了;劳动中普遍的和客观的东西存在于抽象化的过程中,劳动分工使得“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②市民社会的市场规定性(市场是交换的场所),决定了所有具有外在价值的东西都被认为可以通过契约并依照契约性规则进行交换和让渡,契约是基于交换双方共同意志和自愿对交换活动的观念性确认和约定,交换和契约提供了劳动产品的流通和价值衡量以及需要的相互中介,并以对劳动和价值的相互承认和尊重为前提。交换和契约中的价值成为普遍物,“契约的对象尽管在性质上和外形上千差万别,在价值上却是彼此相等的。价值是物的普遍物”③。以价值为基础,以货币为媒介,交换和契约双方达成了意志的同一和共同意志,主观意志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普遍意志。“契约关系起着中介作用,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同一。……它作为中介,使意志一方面放弃一个而且是单一的所有权,他方面接受另一个即属于他人的所有权;这种中介发生在双方意志在同一种联系的情况下,就是说,一方的意志仅在他方的意志在场时作出决定”;“由于契约是意志和意志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契约的本性就在于共同意志和特殊意志都获得表达”。④但是,黑格尔提醒人们还应看到,契约中的普遍意志还只是以共同性的形式和形态出现的,是以任性、偶然性和特殊性为基础的,被设定的普遍意志是有限和相对的,“在契约中我们看到了两个意志的关系,它们成为共同意志,但是这种同一的意志只是相对的普遍意志,被设定的普遍意志,从而仍然是与特殊意志相对立的。……由于缔约者在契约中尚保持着他们的特殊意志,所以契约仍未脱离任性的阶段,而难免陷于不法”⑤。“契约原则上是一个有限的一致,在整体上仍然保持着众多个别性的普遍特殊性的对立,包括它们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所有物是归于我个人意志之下的特殊物,在这方面,归属自身是无限的和普遍的,但是根据它的特殊性,它包含着偶然性和任意性。”[注]⑦ Hegel: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The First Philosophy of Right,Translated by J.Michael Stewart and Peter C.Hodgs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5,90、91.交换和契约作为需要的中介,所实现的普遍性是有限的,它的根本目的还是为着个人的目的和利益,利益的对立、冲突而造成交换的中断、契约的毁坏在所难免,随时出现,“通过契约我们从个别性进入普遍性,尽管这种普遍性是表面的普遍性。因为契约是我的欲望,我的需要的继续。我签订契约的对象同样是一个特殊的物”;“特殊性与特殊性对立的地方,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冲突关心的只是所有物的特殊性,还不是普遍性。”⑦交换和契约提供了市民社会中需要和利益的交互性和中介性原则,即通过交换、契约以及权利保护,市民社会成为利益均衡的中介机构,由此表达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为实现需要而发生的交互关系。
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是靠“爱”的特性结合起来的“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这一伦理实体性存在阶段所标识的是伦理实体的“自然”性存在,它所揭示的是宗法血缘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作为家庭伦理精神的爱,就是使我成为这个自然伦理实体中的一员,并为这个伦理实体所设定。以“爱”为纽带的家庭排斥单个人的权利诉求而强调家庭统一体的责任,“家庭是一个感情统一体、一个爱的统一体。作为家庭成员,而不是作为具有相互对立权利的人,人们感悟着自身”[注][加]查尔斯·泰勒:《黑格尔》,张国清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664页。。黑格尔对此强调说:“家庭关系毋宁是以牺牲人格为其实体性的基础”,“家庭的权利严格说来在于家庭的实体性应具有定在,因此它是反对外在性和反对退出这一统一体的权利”[注]④⑥⑦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9、176,177,178,182,183页。。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并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人或孤立的契约者,而是首先作为一个更大整体中的成员并从中发现他们本质性的同一,即以天然的爱和情感为纽带的家庭统一体。而且,“家庭在今天比以往越来越被看成是一个互助团体,每个人都阶段性地为其他成员承担责任,共同应付经常威胁生命的生存挑战”[注][德]阿克塞尔·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61页。。家庭在生命孕育、感情滋润、自由交流等方面使得个体得到满足和激励。
1.爱情、婚姻中的爱与责任
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的本质是爱情,家庭实体性和统一性首先表现在夫妻爱的结合和统一,“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④。婚姻不仅仅只是两性自然的关系,也不仅仅是市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深层的“精神的统一”,这种自我意识的统一就是爱,在爱的凝结中双方自愿融合为统一的整体,“在有爱情的人那里是没有物质的,他们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人们说,有爱情的人具有独立性,有其自己的生命原则,这只是意味着:他们可以死……爱情不容许还有分离物、还有私有财产;爱情对于这种保持个体性或独立性的愤怒就是羞耻。使纯洁心灵感到羞耻的,只由于对肉体的忆念,只由于排他性的个人的出现或者只感到一个排他性的个人。……一个纯洁的心灵不会对爱情感到羞耻,但它以爱情的不够完美为可耻,它责备自己还有一种外力,一种敌对的东西阻碍着爱情的完成”[注][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99~500页。。在黑格尔的理解中,婚姻被看成是一种情爱伦理和实体关系,赋予其情感关护、精神联结和责任承担的意蕴,“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两性的自然规定性通过它们的合理性而获得了理智的和伦理的意义”。⑥婚姻关系是以爱情为实质,以实体性为存在的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注重于心甘情愿为对方的付出和深情关爱,“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实体性的主观形式)”⑦。爱情双方关爱互助、相互尊重和支持,发挥着角色互补和互动砥砺的功能,“只有两个人互惠地参与到对方的个人发展中去——即使一时还根本无法预期这种发展的方向和结果,仍能以善良的意愿陪伴和支持对方的发展——我们说,这样一种主体互动关系,才是我们称之为‘爱情’的关系”[注][德]阿克塞尔·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9页。。爱情双方的关怀互助构成着成人存在和发展的自由,这里一个人为另一个人提供了一种无拘束无限制的自我发展和实现的机会。黑格尔基于“婚姻关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的理解,批评了三种流俗谬见,其中包括对将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纯粹的物品交易的观点的批评和嘲讽。黑格尔反复告诫人们:“婚姻不可能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下,而康德竟把它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下,可说竭尽情理歪曲之能事”;“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人们有时认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并且还把它看做任意缔结的契约。……这些见解都是以自然状态和法的自然性那种普通观念为根据,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2、177、184页。契约关系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的外部物的等价交换,而婚姻则是两个独立人格扬弃自身独立性的“双方人格的同一化……成为一个人”,两者不能以相同的方式处理,即不能以契约关系理解和处理,不适当地混淆家庭和市民社会原则,就可能偏离婚姻关系的本质。当事人缔结婚姻意味着双方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既是相互间的承诺,更重要的还是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伦理关系的承诺,婚姻当事人应当承担起维护实体秩序的必要责任。
2.父母与子女之间爱的互动、子女教育与自由交流
家庭的实体性在父母和子女爱的统一中得以延伸,“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本身才成为自为地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注][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子女是夫妻爱的客观化与定在,父母的生命与爱在子女身上得到存在和延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爱,不仅是存在的象征,而且也是实体性的交互自由。父母对子女的爱中直接包含了抚养教育子女、使子女成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作用和影响无可替代。“在任何教育里,儿童的心灵和想像力是受到最早的印象的力量的感染,也受到他最亲爱的和原始自然关系最亲近的人的示范力量的影响,虽说他的理性自由并不因此必然地受到这些影响的束缚。”[注][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1页。家庭教育的目的在总体上是使子女去除基于纯粹自然本性的“任性”,“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使子女成为伦理实体中的现实成员;父母通过他们代表社会威严和情感关怀的固定的互补角色,以驯服和情感的结合,教育孩子成为一个有独立个性的人、有责任担当的人。传统家庭教育以爱、服从为基本内容;现代家庭教育越来越减少了规训的功能,而越来越呈现更多的民主、合作的交流以及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对于子女形成民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要想让一个人把它原先对一个小团体承担责任的能力,用来为社会整体的利益服务,这个人必须拥有的心理前提,是在一个和谐的、充满信任和平等的家庭里建立的”[注]⑤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75、269-270页。。在家庭愈益民主化氛围中,父母和子女之间构成一种团结互助共同体,“父亲与母亲可以在与孩子轻松的交往中,使自己在心理上回到自己年轻的时代,同样孩子也可以反过来,在与父母的互动中,敢于实验性地尝试攀及父母的发展水平”⑤。父母和子女之间既是生活共同体,也进行着情感的交融和信息的交流,相互补足以适应构成复杂和瞬息万变的社会。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看成是分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将阻滞他们之间的感情交流和精神的融合。
黑格尔把国家作为伦理的完成,是对市民社会利益分散性、形式的普遍性克服的必须形态,也是家庭爱的同一原则与市民社会利益分立原则的扬弃和有机结合,“国家是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家庭原则和市民社会原则的结合”[注][德]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三部分》,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1页。。国家克服了家庭直接的自然性与市民社会中契约的任性联系,是以精神为内在本质的伦理性实体,是抽象法与主观道德法、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国家是人的理性和自我意识、意志和自由的充分实现,是精神、法的最高实在和理念。
1.国家的实体性和有机体性
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上的伦理国家是自我意识和自由意识的充分发展,取得了法的真正的合理性本质,“国家不是机械式的构造,而是具有自我意识的那种自由的合理的生活,伦理世界的体系”;“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只有当它现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存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75、258页。在伦理的国家中,法律和国家机构不再是像市民社会中的外在强制,而是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的内在统一和有机的结合;作为自由与合理性的发展,国家以有机的政治结构和制度为它的客观实体,以实现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结合。“理想性中的必然性就是理念内部自身的发展;作为主观的实体性,这种必然性是政治情绪;作为客观的实体性则不同,它是国家的机体,即真正的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注]③④⑥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6,283~284,291,83、103页。国家作为体现理性的共同体,它不能够只被看做其要素的集合,政治制度是国家组织和国家内部关系中的有机生命组织和运行过程,作为政治制度的国家权力的构成按照国家实体的理念而划分,而又相互结合为有机整体。“只要国家依据概念的本性在本身中区分和规定自己的活动,国家制度就是合乎理性的。结果这些权力中的每一种都自成一个整体,因为每一种权力实际上都包含着其余的环节,而且这些环节(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的差别)完整地包含在国家的理想性中并只构成一个单个的整体。”③国家制度的有机体性还体现为它是民族历史、民族意识的理性发展的结果,以及民族精神融合的成就,“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而属于它的国家制度”,“其实国家制度不是单纯被制造出来的东西,它是多少世纪以来的作品,它是理念,是理性东西的意识,只要这一意识已在某一民族中获得了发展”④。黑格尔在《历史中的理性》中也指出:“一国人民的宪法、宗教、艺术和哲学,或至少它的表象和思想,它的一般文化……共同构成一个唯一的实体,一种唯一的思想”,因而归根到底“一个国家是一个单个的总体,不能从中分出某个特殊的方面,即使这个方面是如此重要的国家制度”[注][德]黑格尔:《历史中的理性》,引见:[法]J·根尔:《论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西方哲学史研究室编:《国外黑格尔哲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60页。。黑格尔注重于基于历史、文化交融基础上民族和国家的实体性、有机统一精神。国家尊重和发扬个人的主观性,承认和尊重自由,照顾个人的实际利益和公民幸福;公民注重于对国家的实体性认同,以国家整体事业为目标,以爱国心为导向,以义无反顾的热情关注国家事业,凝聚为高度的政治情绪和民族精神,积极承担和履行在国家中的实体性责任和义务;公民个人之间彼此尊重人格、认同不同生活方式并相互团结结合为有机整体。
2.国家的非契约性
在国家观方面,基于合理性理解,基于现实性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内在统一性理解,黑格尔拒斥原子式的抽象观点和对国家做出的社会契约论理解。社会契约论只是把许多单个人的意志加以“集合并列”,这至多是一种“共同意志”,而不能达到作为普遍与特殊之内在统一的“普遍意志”。国家是自由的实现,不是根据主观任性,而是根据意志的概念,即根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在国家中,个人不是“原子”,人与生俱来具有社会性,个人成为国家成员不能是任意的事,国家不是单个人以契约结合的。“国家绝非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如果说国家是本于一切人的任性而建立起来的,那是错误的”;“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契约,保护和保证作为单个人的个人的生命财产也未必就是国家实体性的本质,反之,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⑥他批评近代启蒙哲学以财产权、任性为原则的国家契约观,认为他们混淆了市民社会财产交换原则与国家合理性、实体性原则,“国家的本性也不在于契约关系中,不论它是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还是一切人与君主或政府的契约。把这种契约的关系以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掺入到国家关系中,曾在国家法中和现实世界造成极大混乱。过去一度把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看做并主张为特殊个人的直接私有权,以对抗君主和国家的权利,现在却把君主和国家的权利看成契约的对象,看成根据于契约,并看成意志的单纯共同物,而由结合为国家的那些人的任性所产生的。……它们都把私有制的各种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注]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2、253~254页。黑格尔提出把理性国家与市民社会以及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外部国家区分开,因为“如果把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末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②。然而,“现代政治哲学的契约论传统——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和费希特等的传统,作为其最初的建立者,首先是因为它没能作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混淆国家与市民社会”[注]Paul Franco:Hegel’s Philosophy of Freedom,Yale University Press,1999,278.。黑格尔对契约论的反对与早在他之前的英国的柏克的反契约论观点遥相契合,柏克对此同样提出严肃的警醒,国家绝不同于其他私人之间的契约:“对于那些单纯以偶然的利益为目标的各种附属性的契约,是可以随意解除的,但是国家却不可被认为只不过是一种为了一些诸如胡椒或咖啡、布匹或烟草的生意,或某些其他不关重要的暂时利益而缔结的合伙协定,可以由缔结者的心血来潮而加以解除的。我们应当怀着另一种崇敬之情来看待国家,因为它并不是以单只服从暂时性的、过眼烟云的赤裸裸的动物生存那类事物为目的的一种合伙关系。它乃是一切科学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艺术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道德的和一切完美性的一种合伙关系。”[注][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9页。契约式的“法理”国家,以自由的特殊性和主观性为原则,而不是以自由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为目的和原则,因而个人自由的实现仍然是有限的,并非本质的实现,是黑格尔不以为然、极力限制的国家观。
改革开放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社会以西方自然法和契约论为样鉴,不但以之解释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关系,并且试图以之型构中国社会中的人与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由此天赋人权论、先天自由论呼声趋涨,“契约社会”目标也被无限夸大。社会生活中契约被泛化、曲解的现象随处可见可闻:父母和子女、夫妻关系被经济化和契约化,个人与国家、组织与国家关系被原子化;由此家庭、国家的传统和实体性被悬搁,文化遭到袪魅和消解,人们深感社会的文化危机、道德信仰危机。有如麦金太尔对现代性的诊断和郑重批评:启蒙学者“从他们所理解的人性前提出发,推出关于道德规则、戒律的权威性结论。我要指出的是,任何以这种形式出现的论证都必然失败”[注][美]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启蒙思想家基于他们所理解的人性而试图以契约论构建的普遍理性的社会法则,实际上是一种炫目的自欺。黑格尔对社会结构中的不同组织的结合形式进行了合理的剖析和区分。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基于劳动普遍化、分工以及经济交换的需要,认同和赞成契约的交互中介意义;但与之前启蒙哲学不同的思路,反对把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把婚姻关系当作契约,反对把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当作单纯契约的原子主义、自由主义的观点,从而有效地标识了契约应用的限度,反对契约观的妄为僭越。这种反思和剖析对当今社会考察和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重塑家庭和谐关系和优秀民族精神,提供了富有意义的理论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