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廷建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正义是人类恒久的价值追求,也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哲学概念。从古希腊到近现代,无数哲人都对正义问题进行过深入讨论。但是,他们建构的正义理论,或是聚焦于道德领域,或是聚焦于政治领域,在生态领域却存在着严重的空缺。20世纪60年代,全球范围内爆发了严重威胁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这种深远的危害,促使人们不得不深刻反思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并探寻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出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态伦理学在考察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各种全球性问题、探寻当代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途径时,将正义问题的研究对象从人与人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将正义问题的研究视域拓展到了生态领域。至此,生态正义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迅速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可以说,自生态伦理学将正义问题的研究对象从人与人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来,生态正义问题逐渐成为当前学术界广泛关注与聚焦的热点之一。国内外学者也大多基于各自不同的理论背景,从不同的角度和视域,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考察。然而,时至今日,学术界对“何为生态正义”、“生态正义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等基础理论问题的考察却寥寥无几。诚然,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有利于在学理上构建一个多元的生态正义理论。但是,是否基于每一个理论的根本立场、观点都能构建起一个根基稳固、价值取向正确的生态正义理论,进而有效指导生态正义实践,即涉及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克服生态危机、消除贫苦、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则是我们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无论其他的理论怎样,至少我们知道一种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它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立场和观点,我们可以构建起一个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科学的生态正义理论。
界定生态正义是研究生态正义的首要工作。可以说,自作为一个兼具理论性和现实性的问题被提出以来,生态正义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学者们也大多结合自己的学科背景从不同的角度和视域对“何谓生态正义”给出了自己的回答。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外学界对生态正义的界定大致可以概括为这样几种观点:第一,从人与非人存在物的关系出发,把生态正义界定为人对非人存在物的责任与义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澳大利亚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美国学者汤姆·雷根(Tom Regan)、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Ⅲ)为代表。罗尔斯顿指出,人类由于掌握了技术文化而拥有巨大的破坏性力量,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应当遵循自然界的规律,尽可能地避免生态系统的毁坏或物种的灭绝[注][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315页。。第二,从人与非人存在物的关系出发,认为生态正义是人与非人存在物的共生。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美国学者弗里特杰夫·卡普拉(Fritjof Capra)、林恩·马古利斯(Lynn Margulis)和多里昂·萨根(Dorian Sagan)为代表。卡普拉提出,生命存在物通过物质和信息的直接或间接交换而联系在一起,这就叫“共生”[注]Fritiof Capra, The Web of Life: A New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Living Systems, Anchor Books Doubleday, New York, 1996,pp.35-37.。第三,从人与生命存在物的关系出发,把生态正义理解为生命存在物之间关于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美国学者保罗·泰勒(Paul W. Taylor)和英国学者布莱恩·巴克斯特(Brian Baxter)为代表。巴克斯特认为,生态正义是人与生命存在物之间关于环境资源的分配正义。[注]Brian Baxter, A Theory of Ecological Justice, Abingdon, Oxon: Routledge, 2005, p.1.第四,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把生态正义等同于环境正义,认为生态正义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美国学者彼得·温茨(Peter S. Wenz)和中国学者李培超为代表。温茨认为:“分配正义的诸理论,所关心的主要是那些在利益与负担存在稀缺与过重时应如何进行分配的方式问题。”[注][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李培超指出,生态正义亦称环境正义,它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自然资源或分摊生态责任[注]李培超:《论生态正义》,《光明日报》,2005年3月15日。。第五,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把生态正义界定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生态权益方面的平等与公正。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日本学者池田大作、美国学者卡伦·沃伦(Karen J. Warren)、印度学者拉马钱德拉·古哈(Ramachandra Guha)和中国学者李惠斌为代表。沃伦认为,生态正义是男性和女性在生态权益方面的平等与公正[注]曹南燕、刘兵:《生态女性主义及其意义》,《哲学研究》,1996年第5期。。古哈提出,在印度实现生态正义的途径是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重新分配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注]Ramachandra Guha, Radical American Environmentalism and Wilderness Preservation: A Third World Critique, Environmental Ethics 11(1), 1989, pp.71-83.。
以上五种观点可以划分为两条路径:一是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出发把握生态正义,第一至第三种观点属于此条路径;二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发界定生态正义,第四和第五种观点归为此条路径。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五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只是一个大概的区分,因为他们大多并未明确使用“生态正义”这一专业术语,而且有的学者也只是在泛泛的意义上谈论,甚至在谈论的过程中本身就包含几种不同的观点。
诚然,人与一切非人存在物之间存在共生关系,人也确实存在着对非人存在物的责任与义务,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存在正义关系;因为正义是一种实践关系,只存在于具有实践能力的行为主体之间。尽管一些非人生命存在物也可以像人一样利用自然界,但这并不能构成它们具有实践能力的根据。实践是行为主体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显然,动物并不具有实践能力,更不能成为实践行为主体,只有人具有实践能力,能够从事实践活动。正义也因此只能存在于人与人之间。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种实践存在物,人在从事社会实践特别是生产活动时必然会与自然界发生关系,毕竟“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注]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81-82页。但是,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于人对自然物的审美关系,它实际上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的共生关系以及人对自然界的责任与义务,只不过是通过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他人特别是当代人与后来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人类之所以将非人存在物视为道德关怀和考虑的对象,也是由于非人生命存在物与人发生关系并构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
主张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发来界定生态正义,并不等于说要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孤立地从人与人的关系来把握生态正义。实际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发生的基础。因为人是对象性的生命存在物,为了成为改造和驾驭周围感性世界的主体,而不是封闭的、无生命表现的个体,每个人都需要不断地进行对象性活动,从而获取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物质资料。然而,作为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对象,“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③。单纯依靠单个人的力量,人们总是难以获得维持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甚至无法保证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受到其他非人生命存在物的危害。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与人之间慢慢结成了并在对象性活动中不断发展的以生态资源为中介的合作互助的社会关系。因此,要界定生态正义,我们不但不能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孤立地考察人与人的关系,相反还要紧密地结合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看作一个整体,从整体论的视角把握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特别是那些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
生态正义区别于环境正义。生态(eco-)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从词源上看,它源于古希腊字“oikos”,意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现在我们通常把生态理解为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的紧密关系。这就决定了,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生态正义体现的是人类整体的平等、公正、合理关系。而“环境”(environment),它总是相对于某一中心物而言的,指围绕某一事物并对该事物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环境因中心物的不同而不同,随中心物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意味着,作为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的环境正义,它的内涵会随着中心事物——“人”的变化而变化。而人,不仅是一个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相对性概念,也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既可以指人类整体,也可以指群体或个体。这样一来,环境正义也就既可以指人类整体的平等、公正、合理,也可以指群体或个体之间的平等、公正、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正义包含于环境正义,构成了环境正义的一个层面。
既然生态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一个层面,那我们为何还要创造出一个全新的生态正义概念而不用环境正义这个概念呢?原因就在于,以群体或个体为中心物的环境正义并不是始终都能促成以人类整体为中心物的环境正义,在一定情况下,我们实现了群体或个体的环境正义,不但不会实现人类整体的环境正义,相反还会损害人类整体的平等、公正、合理,甚至导致人类整体的环境非正义。这类似于我们当前正在应对的对人类整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的日益严峻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当深入反思它的形成原因时,我们发现,正是历史上那些追逐群体或个体的特殊利益、满足自身不合理需求的利益主体的不正当行为,导致了生态环境被不断破坏,进而导致了当今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也就是说,群体或个体的环境正义并不一定就是人类整体的环境正义,它们甚至会完全对立。人们为实现环境正义付出的努力,既可以实现人类整体的环境正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也可能会实现群体或个体的环境正义——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害人类整体、长远的利益。而致力于实现生态正义,则始终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整体、长远利益的价值取向。由此可见,环境正义本身就是一个存在歧义的概念,对于人类整体平等、公正、合理的形容,生态正义这种说法相对于环境正义更为贴切、准确。能否始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是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的本质区别。
主张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界定生态正义,也不等于说生态正义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中。实际上,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多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纷繁复杂,既有物质生活关系、阶级或政党关系,也有财产所有权关系和信仰、学术等其他多种关系。以生态资源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根本形式,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作为人类整体平等、公正、合理的指代,生态正义就应存在于以生态资源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正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生态正义包含于处于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中的社会正义,同时又构成社会正义的根本形式。
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也就是说,一定时期的生产关系总是与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伴随着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生产关系会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这时社会革命将发生,从而确立起新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作为以生态资源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正义,生态正义就表现为与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弊端日益凸显的今天,要准确地理解现时代的生态正义,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态正义是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是从事社会生产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凡要进行生产,都必须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应该承认,相对于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资本主义打破了封建地主对劳动者(农奴)的私人占有制,恢复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使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自由地寻求发财致富的机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者既可以成为小商品生产者,也可以成为雇佣工人,甚至还有可能当上资本家,但无论他们成为了哪一类人,想要发财致富都已不能再靠强制剥削,而只能依靠商品、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取胜。所有的人都这么做,也就推动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如斯密所指出的那样,“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②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0、204-205页。。其次,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即将生产资料配置到生产社会最迫切需要商品的部门和最能将其发挥效用的劳动者手中,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而“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②。可以说,正是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优势,使得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产生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也因此构成了生产力的发展形式。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像曾经同样是生产力发展形式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一样,是生态正义的。
但是,伴随着物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同封建社会中晚期的生产关系一样,也表现出了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弊病,导致社会生产盲目无序、生态环境破坏、周期性经济危机频发、贫富差距扩大、道德缺失、社会矛盾激化等。此时,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为生产力的桎梏,即由生态正义变成生态非正义,需要一种全新的生产关系取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这种新的生态正义的生产关系,首先就应该是一种能够彻底消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万恶根源,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起来而不再有剥削者横插在中间,保障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支配者、使用者的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关系。
第二,生态正义是一种能够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获得平等尊重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和只具有人身自由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注]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0、295页。。反观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他们只能变成劳动力商品,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物质资料。为了追求超额剩余价值,资本家想尽一切办法促进劳动者(雇佣工人)和劳动对象(自然界)相结合,疯狂地对雇佣工人和自然界进行剥削和掠夺。因为雇佣工人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而自然界,它同雇佣工人(劳动者)一样,也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注]⑥⑦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2、43、47页。。然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的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它靠缩短工人的寿命,在一定期限内延长工人的生产时间”⑤。造成了雇佣劳动身心的巨大伤害和自然界的破坏。同时也导致了劳动的异化,使工人“成为自己的对象的奴隶”⑥,“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⑦。“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从人那里夺走了他的无机的身体即自然界。”⑧
显然,资本主义强制生产的生产方式,不仅严重损害了雇佣劳动的身心健康和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而且也严重破坏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导致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双重异化。而这些无不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消极的破坏作用。毕竟,工人是生产劳动的主体即劳动者,自然界是生产劳动的客体即劳动对象,而在生产中结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则体现着劳动者和劳动对象的结合。这就决定了,作为一种全新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现时代的生态正义除了是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外,还应该是一种能够消灭剥削、压迫,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获得彼此尊重的生产关系。
第三,生态正义是一种能够保障劳动者付出与回报对等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仅决定了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无法享有和资本家一样的平等地位,也决定了雇佣工人在分配过程中无法获得公平份额的劳动产品。为了获取超额剩余价值,资本家在生产领域想方设法地压榨雇佣工人,在流通领域同样也挖空心思做文章。为了使工人始终依附于资本家,维系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雇佣关系,资本主义的产品分配方式过多地强调了生产要素中资本与技术的作用,严重弱化了劳动力因素。不可否认,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在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这种分配方式则会导致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生产的相对过剩——雇佣工人因收入低而买不起商品,而过于有钱的资本家在满足了奢侈品消费后又无需消费那么多的基本生活用品。这时,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因社会消费不足而受到制约。
可见,资本主义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最终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由生态正义转变成生态非正义。而作为一种全新的适应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现时代的生态正义除了是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能够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获得彼此尊重的生产关系之外,还应该是一种能够促进产品公平分配、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的生产关系,即能够使劳动者付出与回报对等的生产关系。
作为生产关系正义,生态正义不仅要始终适应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也要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这就决定了,伴随着社会物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政治、法律、思想观念等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的影响,生态正义会表现出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生态正义的相对性主要指它的有条件性和暂时性,并具体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我们说一种生产关系是生态正义的,有时是就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产关系的状态而言的,但一种生产关系在某一特定空间内生态正义并不意味着在另一空间也必然生态正义。生活在同一空间范围内的人们受共同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意识、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形成共同的生态正义准则,生活在不同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意识或社会心理等条件下的人们则会形成不同的生态正义准则。如果我们把这些不同空间范围内的生态正义准则拿出来作横向比较,我们会发现,这些生态正义准则是存在差异的,甚至可能是完全对立的。这就意味着,某一空间范围内是生态正义的生产关系在另一空间范围内则可能不是,甚至是生态非正义的。其二,我们说一种生产关系是生态正义的,有时又是就特定时期内的生产关系的状态而言的,但这种生产关系在一个时期内生态正义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时期也必然生态正义。任何生态正义的生产关系不仅具有空间方面的特征,即具有地域性,而且也有时间方面的特征,即总要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或时期。而我们所说的生态正义,也只是在特定时期内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是生产力发展形式的生产关系。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即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是生态正义的生产关系,并不保证在另一时期内同样也是生态正义的。企求一种特定形式的生态正义一劳永逸地保持下去,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生态正义的相对性内含着并决定了它的可变性。所谓生态正义的可变性,是指生产关系的正义状态及程度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承认生态正义的可变性,并不与人们保持生态正义的努力相矛盾,也不会因此动摇人们保持生态正义的决心和信心;相反,它有利于人们更加自觉地保持生态正义。实际上,也正是由于生态正义的可变性,才有了如何保持生态正义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既然生态正义是相对的、是特定时空范围内并因而具有特定形式和特定程度的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那么生态正义的变化就并非只有单一的方向,也就是说,生态正义既能变为生态非正义,也能变为生态更正义。而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到底是生态非正义还是更加生态正义,则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构成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如果一种生产关系具有先天的缺陷——强调生产资料私有制,从根本上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那么,尽管它暂时还可以通过各种调控手段维持生态正义状态,但迟早都会并且必然向生态非正义方向转变。如果一种生产关系具有先天的优势——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可以从根本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那么即便是这种生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不协调、不和谐的状况,暂时无法达到生态正义状态或是更高阶段的生态正义状态,也总是能够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会对生产关系产生全局性和毁灭性的影响,并且迟早会将现行的社会规范消解掉,向着生态正义或是更高阶段生态正义的方向转变。
所谓生态正义的动态性,是指生态正义作为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一种特定状态也是变动着的。生态正义的动态性与生态正义的可变性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如果我们把某一特定时空范围内具有特定形式的生态正义视为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一种定态的话,那么生态正义的可变性就是指生态正义不仅有此种定态形式而且还有他种定态形式。而至于生态正义变化的两个方向,则都是相对于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某种定态即动态平衡而言的。当然,生态正义的动态性与可变性的区分是相对的,生态正义的变动超过一定的阈值就会使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达到一种新的动态平衡,即他种定态。可以说,生态正义的动态性本身就包含于其广义的可变性。
生态正义具有动态性,从根本上来看,这是由物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变化决定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我们知道,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始终适应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因此,如果一种生产关系在某一特定时空范围内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或者经社会协调可以实现相适应,那么这种生产关系就是生态正义的。但是,这种生态正义的生产关系只是在某一特定情况下的定态。伴随着社会物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政治、法律、思想观念等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的影响,原本是生态正义的生产关系可能会向着生态非正义或更加正义两个方向变化。然而,无论是哪种变化发生,都必须要重新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物质生产力发展的新状况,构成生产力的发展形式。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生产关系始终处于生态正义状态或向着更加正义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生态正义的生产关系已不是原有层面和程度的生产关系,而是在新条件下形成的相对于原有定态的他种定态。对于某一时空范围内的生产关系来说,生态正义就意味着该种生产关系达到了动态平衡。
既然生态正义具有动态性,是一定时空范围内生产关系的动态平衡,那么生态正义就必然表现为一个过程,具有过程性的特点。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应于某一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或者经社会协调可以实现相适应时,我们说这种生产关系是生态正义的。可是,伴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也会发生一些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当这种状况发展到无论如何都无法通过社会调节重新实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时,此时的生产关系就会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为生产力的桎梏,即生态非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势必会对生态非正义的生产关系进行变革,直至这种生产关系达到新的生态正义状态。因为生态非正义不仅会严重损害到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也会对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产生严重威胁。而我们所说的生态正义的过程性,就是指生产关系的状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呈现出生态正义—生态非正义—生态正义这样一个生态正义与生态非正义不断交替的态势。
生态正义总是相对于特定时空范围内适应于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生产关系而言的,标示的也总是特定的生产关系。而任何特定的生产关系不仅决定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程度,也受到建立在这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法律、思想观念等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这就决定了,生态正义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是多样的,即每一成其为生态正义的生产关系都会具有自己的个性色彩,采取独特的形式。
根据生态正义实现途径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各种形式的生态正义区分为外力约束性生态正义和自发协调性生态正义两种形式。外力约束性生态正义是依靠不断制定和实施新的政策法规来协调经常变动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实现的生态正义,这种形式的生态正义是外部力量强制约束的结果,它只能存在于某一特定时空范围内而不能长久地保持下去。自发协调性生态正义则是人们根据彼此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自发协调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而达到的生态正义,它是最理想的生产关系状态,意味着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协调达到了不令则行、无为而治的高级水平。外力约束性生态正义和自发协调性生态正义,实际上体现着如何保持生态正义的两种不同思路。致力于实现外力约束性生态正义,往往是着眼于如何使生态非正义恢复到生态正义,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时所注重的首先是寻找生态非正义因素。而致力于实现自发协调性生态正义,则往往是着眼于如何使生产关系长久地处于生态正义状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所关注的重心是寻找生态正义因素。显然,相对于生态非正义,外力约束性生态正义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必要的,但要保持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长久地处于生态正义状态,关键还是在于实现自发协调性生态正义。
总之,生态正义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生产关系,它具有多方面的基本特征。把握生态正义的这些基本特征,不仅有助于加深对生态正义的理解,也有助于弄清应如何保持或实现生态正义。
作为一个现实问题,生态正义问题因人们对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成因反思和出路探寻而出现。而现实的需要,又催生了理论界对生态正义的学理思考与理论构建。可以说,自作为一个兼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被提出以来,生态正义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聚焦。然而,一直以来,大多数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往往是基于生态伦理学的视角,特别是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生态伦理学。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关于二者之争,至少在国内已经持续了近20年,时至今日仍无定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和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群体或个体中心主义)都存在先天缺陷和难以克服的弊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缺失,使得它无法、也不可能回答生态正义何以可能。群体或个体中心主义的短视和危害,使得它同样无法、也不可能回答生态正义何以可能。只有在当代的全球化背景下——当代的全球化使整个人类真正成为一个现实的主体性存在,使人类的共同利益获得了现实规定性,提出了当代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坚持以整体论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即以人类整体、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我们才能真正回答生态正义何以可能这一极其重要的生态伦理学基础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的人化自然观所坚持的就是整体论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方法,不仅可以准确回答生态正义何以可能,也可以构建起一个根基稳固、价值取向正确的能够服务于社会实践的生态正义理论。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来考察何为生态正义,具有多方面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拓宽正义理论的研究视域,将人们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从道德和政治领域引入生态领域,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和根本方法,构建生态正义理论,填补正义理论在生态领域的空白。
第二,有利于夯实生态伦理学的实践基础,批判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缺失,批判群体或个体中心主义的短视和危害,使人们在头脑中牢固树立并在实践中自觉践行整体论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切实维护或实现生态正义,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三,有利于厘清生态正义与社会正义诸形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生态正义和环境正义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尽管以往的正义诸理论在生态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但这并不能说明以往正义诸理论的观点和研究方法不能在生态正义问题的研究上得到应用。以往的正义理论中包含着一些富有创建性的观点,这些观点不应该排除在生态正义问题研究之外,而应该在生态正义问题的研究中得到继承和发展。
第四,有利于人们深刻认识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以及生态非正义、生态危机解决与生态正义实现之间的内在联系,为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克服生态危机、消除贫苦、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支撑。
此外,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来考察何为生态正义,也有利于催生理论界展开对以往哲学家生态正义思想及其现实意义的探讨,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生态正义思想及其启示意义的研究,可以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找到一个新的生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