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晚清山西民教争端的起因和处理
——以迎神赛会引起的民教冲突为中心

2014-04-03 23:55王紫薇李永胜
关键词:摊派教士教案

王紫薇,李永胜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中国晚清社会处于一个极其特殊的时期,西方侵略的外因与君主专制制度腐朽的内因,共同构成晚清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社会矛盾丛生,危机不断。西方炮舰疯狂而至,冲破清王朝早已衰落破败的防线壁垒,与此同时,传教士接踵而来,他们跳下战舰,踩着战争过后鲜红的土壤,狂热的奔赴中国各地,传播西方文化的代表——基督教。

西方基督教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这两种异质文化一经交锋便不能融洽,基督教屡屡被中国社会所排斥,由此引发的各种民教冲突层出不穷。针对清末教案或民教冲突的问题,其最早的研究著作为清光绪年间的《支那教案论》,清末的寥寥著作为教案和西方在华传教活动的研究掀开一角。

长期以来,民教冲突问题的研究取得重大发展,研究成就硕果累累。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一系列学术会议的召开以及区域化、微观化、多角度研究成果的涌现,为该领域的发展预示了新的前景。值得一提的是陈银崑的《清季民教冲突的量化分析(一八六〇年——一八九九年)》,该书为研究清末民教冲突提供了细致而丰富的数据资料,颇具参考价值;此外,顾长声、赵树好、陶飞亚等人的专门著作也甚为突出,如赵树好的《教案与晚清社会》,分析了基督教在晚清中国社会中所遭遇的问题,不仅论及不同区域教案之特点,还包括中西双方对教案之处理。而具体到山西民教冲突的研究,既有突破,也有欠缺。

面临外侵,首当其冲的广大沿海地区无疑是上帝“福音”最先降临之地,同时也是民教冲突激烈的地方,这一点不难理解。而相较于沿海地区,山西作为内陆省份,其特殊的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形成了独一无二的地方社会特点,这样的地方社会环境使得基督教传播阻力重重,民教冲突在这一地区表现突出。而目前学界从迎神赛会角度来考察山西教案的研究方面,其成果仍居少数,故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社会史角度出发,着眼于迎神赛会这一矛盾焦点,试图对特殊地理人文环境下的山西民教冲突作一浅析。

一、教民是否缴纳迎神赛会费用的条约和政策依据

山西的民教冲突集中体现在迎神赛会方面。迎神赛会活动作为一种传统习俗起源甚早,大致从人们步入农耕时期开始,就有了类似的“礼祭”活动,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这种民间活动逐渐演变为全民性的宗教活动,元明清三代之后,迎神赛会活动基本定型,它由“祭”和“社”构成,“祭”即祭祀礼仪,包括请神、祭祀等,“社”最初是村社这种祭祀的民间组织,后指“赛社”,即村社组织贡献唱戏乐舞等表演。迎神赛会作为民间长期固定的风俗习惯,既是一种文化信仰上的祭祀活动,又是组织民间社会和维系村社民人关系的集体活动。

既然迎神赛会是民间传统习俗,所需钱文历来也是村社全体人员公摊,为何教民敢于打破常规、拒不纳钱呢?这就必须从中外条约及清廷由此颁布的一系列谕令谈起。

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第22款规定:“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济院、学房、坟地各项”,“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1](P62)

1846年,清道光皇帝发布谕令,允许基督教的传播,这是自康熙皇帝禁教以来首次承认基督教的合法性,是为清朝对西方传教活动“弛禁”政策的开端。

1860年,在清政府分别与英、法、俄三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北京条约》中,又加入了允许传教士在内地自由传教的规定:“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基督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基督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莹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劄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1](P147)

自此,中国对西方传教活动的限制被迫放松,教会、传教士等获得了极大自由,他们依仗条约、谕令不断扩大权益,甚至逐渐蛮横骄纵起来。相应的,教民自然也视条约为自己的依靠,随着他们的异文化信仰合法化,在他们看来与之信仰无关的事(迎神赛会),也顺理成章地被置之不理,何况他们还受到教会势力和传教士的保护。

1861年,总理衙门最终规定“迎神演戏赛会烧香等事,与伊(教民)等无涉,永远不得勒派。惟修路,填坑挑河,以及编查保甲,看守青苗,凡乡里一切守望常规,并例有差徭,皆民间分所当为之事。所有教民,虽习贵国之教,犹是中国之民,此等费用,仍应照常摊派”。[2](P720)此令一出,教民不再交纳迎神赛会费成为明确规定,教民以令为凭,反对村社向其征收迎神赛会费的举动更加大胆普遍,由此引发的民教冲突进一步增多,教民与非信教平民的矛盾斗争也日趋激烈。

而1862年由法国拟定的教民免除摊派的行文,获得了清政府认可,根据中法《天津条约》第13款要求,总理衙门发布通行谕单,该条约基本内容为:“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2](P4)该谕随后便在全国施行,由此原因引起的的民教冲突愈加频繁。

二、因迎神赛会引起的民教冲突事例分析

根据《教务教案档》记载,自1860至1900年间,因迎神赛会费事项而引发的民教冲突共有13件之多,占有关迎神赛会方面教案总数28件的46.4%。显然,迎神赛会成为民教冲突的一个重要诱因。

下面我们先看几个山西民教冲突的具体案例:

1861年8月,山西凤台县阎庄民人李翔太以入教为由,不摊派迎神赛会费用,因而与社首发生冲突,到案后双方各执一词,教民李翔太有教士出头争讼,教士声称社首常瞎猫等人强逼李翔太摊演戏钱文,并将其“手足攒绸,抬入庙中,勒罚焚香摆供”,殴打凌虐,又砍去李家40余株树木。后经官府审核,社首并无殴打教民之事,令李所交之钱为先前所欠之资,丢失的树木也是因为其他村民不满其信教而偷伐,与社首无关。[2](P716-717)

又如,1861年山西霍州教民田树银因信教事与社首刘丙申等发生冲突,官府介入后断令,除看田、差役等与信教无关的公摊公派项目,教民田树银仍需缴纳外,其他演戏、迎神赛会钱文不予摊派,教民、社首等各敬各神,互不干涉,刘丙申还需赔偿田树银所丢粮食。[2](P720)

以上两例均为教民因拒纳迎神赛会费遭到社首乡约的反对和索要,民教双方直接冲突,针锋相对,而从官府判决结果看,最终均以确认教民不纳迎神赛会费的权利告终。

1861年,山西阳曲县窑儿上村有教民白耀、张纯,破坏村社规矩,抗交摊派费用,社首张际宗将其二人控诉至县衙,教民因此怀恨在心,挟私报复,打伤社首张际宗。[2](P721-722)

1870年4月,山西归化城又有一件民教冲突案。教民贺选孤独无依,长期受其姐夫王玉照顾,二人一直共同承担村中各项公费摊派,后贺选因入教而逃避纳钱,王玉遂找贺选希其归还以前所欠之资,该事被教士知晓后,不但强令贺选不得交钱,竟令多人殴打王玉致重伤。经村中调解,王玉不再要钱,教士却反诬王玉殴打教民贺选,后经官府查明事实才罢,最终断令教民贺选不摊派迎神演戏之资。[2](P413)

由上两起民教冲突案件,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是否缴纳迎神赛会的费用,是引发教民与非教民冲突的重要原因,在民教冲突中,如果说最初由于条约未定或谕令未在地方落实,以社首为代表的非信教平民一方向教民索要摊派资费,还属于强势的主动方的话,那么后来,由于教士的蛮横干涉或越来越多的教民劣行,民教双方的斗争天平已然倾斜到教民方向,教民不仅能够获得迎神赛会等费用的摊派豁免权,而且暴力对待非信教平民,恶意控告,还经常成为挑起并加重民教冲突的群体。

当然,社首等平民对他们厌恶的教民行为也不是毫无对策,这也是民教冲突此起彼伏和颇具繁杂特点的原由之一。

1873年,山西孝义县东头村教民郭起茂上告同村郭士郎等人,其呈文禀称:“凡属村中巡田巡更及各差徭等费,小的分文不欠;惟演戏、供戏、庙中等事与小的无涉。彼等违谕,忿恨无处所施,合伙定计,不单不肯照看小的禾稼,又且差使他人盗取小的成熟田禾几半……彼等并无善言及不容商和之说,硬逼小的上控。第思小的奉教,亦系遵谕而行,并非自私,钱粮差徭毫不短欠。谕单有云,习教与不习教,皆系中国赤子,自应一体抚字。……小的无奈,恳求大老爷仰体皇上一视同仁之意,传案施行。”[3](P341-342)社首等平民利用不为教民提供照看田禾的行动达到惩罚其破坏礼俗社规的目的,迫使其履行摊派迎神赛会费的义务。而在这个案例中,很值得注意的是官府断案时的态度,山西孝义县知县何含章批复郭起茂:“尔如不入基督教,何致田地将成荒芜,禾稼被人盗取,自招其祸,反行控人违法欺良。尔家尚有何人,姑候饬差传谕乡地郭士郎据实禀明核夺。”[3](P341)知县如此言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当时教民信奉异教、破坏传统的行为,包括官绅阶层在内的大多数人是如何看待的,地方官在审理民教冲突案件时虽往往做出有利于教民的判决,但多是出于怕事心理,慑于外国人的蛮横态度,畏于朝廷的责难,实际上,作为深受儒家文化洗礼和传统社会精英的他们,更加鄙视洋教和教民。

1861年,总理衙门出台的规定只允许教民不纳迎神赛会等相关费用,承认他们的基督教信仰,而除此之外的修路、填坑、保甲、看青、差徭等村社其他互助守望常规,教民仍应摊派。故而,非信教平民和乡绅在其他费用的摊派上对教民进行了有力反击。譬如,1890年,在山西省洪洞县,安楼村教民不纳迎神赛会费用,该地村里会利用村民守望互助的常规,不为其庄稼引水灌溉,这是面对此类冲突,非信教平民和乡绅与教民做斗争的典型事例。[4](P460)

三、教民在争讼中胜诉的原因

在上述多个民教冲突案例中,民教双方经过诉讼,结果均是社首或平民败诉,教民则不必交纳迎神赛会相关费用,其入教后的权利最终得到肯定。官府经常性做出利于教民的判决,出现这种结果,除前文提到的中外条约和清政府政策的背景原因外,还有一些直接原因。

一方面是传教士对词讼的干预。自西方传教士深入中国广大腹地大规模传教并想尽办法招徕教徒开始,传教士对教民的包庇和对词讼的干预事件便屡见不鲜。凡有民教争讼,教士只是一味维护教民,随意出面干涉官府审案,甚至狂妄蛮横,恫吓官长。“动以兵力相胁,民之受屈愈甚,则衔恨愈深,而教堂之案迭起矣。”[3](P420)

传教士背靠教会和本国势力,愈来愈多的僭越行为对官府断案有着重大压力和影响。“该教堂包揽袒庇,动辄径向巡抚衙门投递信函,时来慁扰。教堂日横,民怨日深,实属可虑。”[5](P371)

对于官府的正常判决,“(教士)动辄谓判断不公,插入抗助,将蕃臬道府各官一概蓦越,专向巡抚干请。其案情既不肯用申文呈诉,惟张大其词,迫请而见。而见面之仪,又欲用平行之礼。”“且该教士不论是非,一意袒护教民,教民不知进退,有所倚侍,益欺平民。”[3](P358)

官府在审理民教争端和判决方面受到教士乃至领事、公使的压力和干涉,他们的强硬介入和蛮横态度使得教民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从官府自身来说,面对教士的无理干涉和来自领事、公使等西方势力的压力,他们无力并也不愿反抗。这是由晚清时期从中央到地方普遍的惧外心理所致,“地方官虑开大衅,先存畏惧之心,又不知外国律例,无辞以折服之,则往往迁就定谳。平民受屈,伸理无从,众怒滋深,群思报复,遂至拆教堂,辱教士,民教斗殴之案,层见叠出。”[6](P17)更重要的是,地方官府还承受着来自中央的压力,中央对教案及各种民教冲突的处理十分看重,惧怕因地方未能给予教士教民妥善的处理结果而导致外国公使相逼,进而中外开衅,因此中央屡屡督促地方官持平办理,并以地方有无教案发生或对民教冲突的处理是否妥善,作为对地方官实施奖惩的重要标准。

譬如,中央曾有谕令:“若因习教人不肯摊与教规相反之无益各费,致被不习教人凌辱殴打并抢掠什物、焚毁田禾等情,该地方官必应为之彻底根究,按律严惩,其抢掠焚毁各物,一即责令照数赔偿,务归平允。再业经与法国酌定传教士并非官员,故不能干预一切别项公私事件保护习教人等。”[7](P4)

再如,“……责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饬所属,遇有各国官民入境,务须切实照料保护,倘有不逞之徒凌虐戕害各国人民,立即驰往弹压,拘犯惩办,不得稍涉玩延,如或漫无觉察甚至有意纵容,酿成巨案,或另有违约之釁,不即立时弹压犯事之人,不立行惩办者,该管督抚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一律革职,永不叙用,不准投效他省,希图开复。”[7](P15)

由此可见,为躲避中外交涉的难题,中央将涉教事件办理重责压在地方,地方官府多面受制,为求自保而更加担心教士教民不满裁决结果,故而简单的民教冲突案件,其处理结果却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偏向教民的判决也在情理之中。

四、结论

为何迎神赛会问题能够成为民教冲突的重要原因,这需要我们有深入的认识。首先,从文化习俗层面来讲,迎神赛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民间社会的风俗习惯,在人们的思想和生活中早已根深蒂固,是长期坚守的礼仪和坚持的信仰。它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教民加入基督教本就与传统社会格格不入,因其教义而公然违背习俗礼规,反抗迎神赛会费用的集体性摊派,此离经叛道之举必然引发民教冲突。其次,从经济利益层面来讲,迎神赛会事项的费用历来由村社所有人共同摊派,并已达成共识,教民信教后忽而一改传统,不再分摊迎神赛会费,这种搞特殊的行为在使其自身免于纳钱的同时,无形中却加重了其他平民的负担,经济利益的不平等也导致民教冲突不断爆发。再次,从地方社会的组织管理层面讲,迎神赛会活动本身具有组织管理地方社会的作用,透过这一系列历史性、延续性、宗教性、群众性社会活动,社首、乡绅乃至官僚阶级都能对地方社会以及百姓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享受其带来的组织社会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秩序的便利。而教民不再参与迎神赛会的地方社会活动,是脱离地方社会控制的行为,对地方社会的组织管理者的权威是一个巨大挑战。

基于以上原因,山西围绕迎神赛会问题产生激烈的民教冲突便不难理解。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C].北京:三联书店,1982.

[2]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Z].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5.

[3]王明伦.反洋教书文揭帖选[M].济南:齐鲁书社,1984.

[4]中国义和团研究会编.义和团与近代中国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济南:齐鲁书社,1992.

[5]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末教案[M].北京:中华书局,1996.

[6](清)郑观应.盛世危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7](清)李刚己.教务纪略[M].上海:上海书店,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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