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新康轮案研究

2014-04-03 23:55:57王海鹏
关键词:邮船会社招商局

王海鹏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外轮撞沉中国轮船大案频发,中国轮船的安全不仅很难保证,就连事后的惩凶、赔偿、抚恤等问题也难以解决。1929年7月21日发生的新康轮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轮船肇事案件。案件发生后,轮船招商局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并对日本邮船会社进行了两次严正交涉,但日方态度蛮横无理,致使交涉毫无结果。轮船招商局的两次交涉未果,引起了遇难家属的不满和上海社会各界的极大愤慨,并由此在上海地区掀起了一股反日浪潮。遇难家属成立了新康轮被难家属会,对江苏交涉公署和国民政府前后进行了三次请愿活动。社会各团体则纷纷发表宣言,谴责日本帝国主义的蛮横行径,要求国民政府废除不平等条约、取消外轮内河航运权。国民政府也鉴于案件的严重态势,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进行了多次交涉,但依然毫无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惯例运用法律手段直接起诉日本邮船会社,但是在起诉当日,日本邮船会社竟然推辞规避、无人应诉,新康轮案法律解决途径最后也归于流产。

本文依据报刊史料和当时亲历者的回忆录,拟对1929年新康轮案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同时分析评价日本邮船会社、日本政府、中国民间和国民政府在解决新康轮案过程中的反应,透析近代以来中国领事裁判权和领海管辖权的丧失以及国民政府实力的软弱,探讨新康轮案始终难以解决的原因。

一、新康轮案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

1929年7月21日发生的新康轮案是一起严重的日轮肇事案件,此案共计造成62人死亡、财产损失达到了一百万银元。然而此后对于如此重大的日轮肇事案件却鲜有人提及和研究。关于这次日轮肇事案件的资料主要有《申报》和新康轮二副孙黼阁于事后留下的回忆录。笔者在此依据《申报》和孙黼阁留下的回忆录对新康轮案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新康轮建造于1906年,造价白银24万两,有2149吨位,长82.3米,宽12.2米,最深吃水4.9米,最大载客容量494位,在当时算不小的船了。船长和大副都是欧洲人。1921年7月20日,招商局新康轮船排入上海至天津之间的定期班航线服勤。新康轮于7月20日早晨3时出吴淞口,船速加快以全速行进。出港后不必全员出勤,水手和不当值的舵工都回房休息。此时正是零时到4时二副的班,二副直接由船尾去驾驶台轮值,大副先回房休息一小时,下一班4时到8时是大副班,练习生值8时到12时的三副班,新手当班这段时间船长必定全程都在驾驶台,船长虽不必值班,但他等于24小时都在值班,当值的船副发现情况时都要叫他,天气不佳或接近某重要位置时,船长常全程在驾驶台,今天船长按照他的惯例必定等出了长江才回房休息。早晨6时在大副班上,船出长江进入东海转向北,船长用罢早茶和早餐后回房休息。天亮后风和日暖,上午9时全船旅客及船员实施救生演习。亨生船长规定航行中船副值班瞭望时,不论日夜,不论冬夏,必须站到室外驾驶台顶或两翼的露天阳台。当此正值仲夏,天气晴朗,晚上月色很美,在东海经过一天半的平稳航行后,于7月21日13时10分接近山东半岛伸入黄海的尖角——小成山,航行15分钟后突然被大雾笼罩,能见度约为60尺。那个年代雷达还未发明,在雾中行船要依赖听觉,此时能听到成山灯塔讯号,约在前方西北二、三里处。船长下令全员出动,减船速至极慢,每两分钟拉一长声汽笛,救生艇都吊到准备位置,并派6名水手身穿救身衣去船首瞭望,若见他船踪影即刻打铃通报驾驶台。在此期间只发现右舷二、三海里外有一轮从北向南,双方互放气笛示警下各自通过。13时33分突然见到一朦胧巨大船影出现在右前方约600尺处,船头迅速向新康轮右舷接近,在此之前未闻该船有任何汽笛声。新康轮亨生船长急令扳左满舵,同时拉三短声气笛及摇车钟全速后退。但为时已晚,13时35分日本船龙野丸一头直撞入新康轮的右舷舵楼前,日船船首如大斧般砍入新康轮的右舷,造成一个大洞。日船龙野丸损伤轻微,约1、2分钟后龙野丸开始倒退,大量海水涌入新康轮船舱,新康轮船头向下迅速下沉,7分钟之內全船沉没。新康轮在遇大雾之初已将救生艇准备到登艇状态,同时向旅客宣布每人必须领取救生衣,必要时按照演习时所教办法,穿上救生衣到达救生艇甲板。当新康轮被撞时,在一声巨响和剧烈震动下,旅客们已争先恐后,不管救生衣有无穿好,都往救生艇甲板上冲。但日本船退出时新康轮突然失去支撑,船首向下剧降,一时间很多人站立不住,从救生艇甲板滚入海中,也有被旁人拉扯或被前面滚下的人撞倒一同入海者。新康轮船尾上翘,船首下沉,倾斜度快速增大,以致救生艇无法顺利放下。人们均纷纷跳入海中,幸亏是夏天,风浪也不大,不论先跌入海的或随后自行跳入海的,只要穿好救生衣,身上不带重物,生命均无大的危险。但因船沉得太快,很多人,包括老弱旅客及在机舱工作的船员,困在船上,都随船沉入了海底,船长与驾驶部船员在海水淹到脚时才纵身入海。[1]

从孙黼阁的回忆录可以看到,此次轮船肇事案件的责任完全在日方。新康轮在海上有浓雾的情况下减速缓慢行驶并不时拉响汽笛警告来往船只。但是日船龙野丸号凭借自身船体的巨大和日本帝国主义的淫威,在中国领海内横冲直撞,从而酿成了这起事故。

据事后统计,新康轮在上海出发时全船一共183人,满载货物,其中大部分是面粉、白米。货物中还有国民政府拨给烟台新编第三师师长刘珍年所部单军衣两万套。7月21号下午1时35分,新康轮与龙野丸号在山东角冲突后,由于14分钟内即沉没,所以生命财产损失特别严重。“计溺毙者如下:二车1人、三车1人,无线电员1人、水手5人、生火5人、管事方面4人、业务主任方面21人、搭客19人。有买办尸1具、搭客尸4具,共计溺毙62人,救起121人。……船身约需40万两,加以内部布置及船员、旅客等行李物件损失,当在60万两,在货件等约80万两。”[2]

二、轮船招商局派员赴日调查及日方态度

惨案发生后,轮船招商局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并迅速作出了应对措施。

(一)轮船招商局积极应对新康轮案 轮船招商局以此案关系重大,案发后立即成立了以轮船招商局总办赵铁桥为首的12人新康轮善后委员会,“为明了出事情形,作出了几项重要决定。首先聘请在日本神户的验船师英人劳氏于龙野丸抵达时,前往验备;其次通知日本邮船会社,暂缓修理受伤的龙野丸号;再次电呈交通部王部长报告新康轮案,并立即派遣营业科科员龙霞举赴日会同办理此案,并与船主亨生议办获救人员护迎归国事等;最后向日本邮船会社提出交涉并要求赔偿”。[3]“不久英人劳氏发来报告,其报告内容云:龙野丸船首五尺之下的铁鼻,已向左屈”。[4]“营业科科员龙霞举也发来回电,调查的结果是新康轮案责任完全在日方:第一,龙野丸在雾中行驶甚速。第二,龙野丸闻汽笛,船仍不停止”。[5]但是关于赔偿的事,由于日本邮船会社无人理会,致使交涉毫无结果。由于新康轮遇救人员停留在日本有很多的不方便,经过中国驻神户领事和招商局代表等向日方多次交涉,最终安排遇救人员分两批回国。第一批126人,乘日本邮船三笠丸号,于28日下午15时回到上海。第二批16人,乘日本上海丸号,于29日下午15时回到上海。

在新康轮遇救人员回国以前,轮船招商局已经制定了临时的善后办法:

1.设招待所于招商局北楼第八号栈房;

2.总务科办理登报通知被难家族;

3.茶水膳宿由北栈叶传芳代办;

4.派临时书记尤十君、汤保甫、钱铭树、陆久之四人,候船到时在北栈询问被难人员、记录事务;

5.水手生火管事等,由均安会派代表招待;

6.本局医随同前往,并责成孙克锦医师至医院接洽救护车,以备万一;

7.由沪局负责派人向海关接洽,提取棺木五具,暂存北栈候领;

8.死者家属之抚慰,由洪雁宾办理。[6]

新康轮案发生后,轮船招商局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做的有理有条:检验龙野丸以备以后进行交涉提供证据;电呈交通部报告新康轮案;护迎遇救人员回国并对遇救人员进行了初步的善后安排;最后对日本邮船会社进行了初步的交涉。虽然交涉毫无结果,但是轮船招商局已经为将来政府的交涉做好了准备。

(二)新康轮案发生后日方的态度 新康轮案发生后,日船龙野丸号恐怕被中方扣留,立即将船头退出,打算逃往日本。当时新康轮船头有6名水手,从船首跃上龙野丸号并强行命令日轮停机,要求日轮放小船救人。日轮船长对于这个正当要求开始予以拒绝,等察看完自己船身,在确保自己船身没有伤痕的情况下,才放船板救人。事故发生处距烟台仅71海里,以龙野丸的速度,3个小时内即可到达。新康轮被救船长亨生及旅客均要求日轮送他们到烟台上陆。但龙野丸船主鉴于此前不久日轮厚田丸在中国领海肇事后曾经被我国扣留,恐怕龙野丸也被扣留,于是拒绝了亨生及旅客的要求,没有驶往烟台,也不肯开往上海,直接远赴日本。

“在前往日本神户途中,龙野丸船主竟然私自制造证明单,以新康轮未拉回声、船楼上无人看望、龙野丸拉回声、新康轮开快车等四句,诱迫被难诸人签字,幸多明大义,拒绝照签,只有一人,为其所愚,签名其上。招商局人员发现后,将其人(李文宣)扣留,以作诱签之证”。[7]龙野丸号于7月24日上午9时抵达神户后,日本邮船会社立即派人搜集伪证,并对遇救的121人进行严密监视,限制行动自由并禁止他们登岸。“有大副俄人,欲发一平安电至沪,报告其家属,为日人禁阻。有旅客数人,写就家书数通,欲寄回本国,亦为日人严禁。经中国驻神户领事周志诚及招商局代表孙隶山等向日方多次交涉,才由中国领事上船亲领幸存者百余人至领事馆”。[8]然后乘日本邮船三笠丸,于28日下午15时回到上海。

日轮龙野丸号无故撞沉新康轮号后,不仅不对遇难人员实施救援,反而打算趁机逃回日本。在被迫对遇难人员进行施救后,又制造伪证并诱使个别遇难乘客签字,以图推卸责任。在日本神户又通过限制遇难乘客行动自由的方式以期收集伪证。日本邮船会社的蛮横无理表明日方绝不肯轻易承担起此案件的责任,新康轮案的解决必定有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新康轮案发生后民间的反应

在轮船招商局对日进行交涉的同时,中国民间也对新康轮案作出了反应。

(一)新康轮案被难家属的活动 新康轮案发生后,为了谋求遇难者的善后、受害者的赔偿以及其它关于遇难家属的切身利益问题,新康轮遇难家属在上海北京路德丰里538号组织成立了新康轮被难家属会。被难家属会成立后立即开展了几项关键工作。

首先是被难家属的登记。被难家属会成立后立即登报要求遇难家属在一个星期内来会登记,对于外省的遇难家属,不能按时登记的,可以写信或者发电报报告。同时对遇难家属进行登记并整理成册,审查确定后,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呈送外交部,作为将来政府向日本邮船会社进行交涉的根据;一份送往轮船招商局交涉委员会交涉;一份存会备查。

其次是安排遇难家属的救济问题。招商局对于遇难的船员制定了临时的救济办法,暂时规定遇救的船员每人津贴30元,遇难者船员的家属每人津贴50元。但对于遇难的乘客却没有制定救济措施,以至于遇难的乘客家属因为救济问题与轮船招商局发生了冲突:

8月2日下午2时30分钟,新康轮被难家属百数十人,内有妇女10余人到招商局求见赵铁成总办,因赵铁成未在,由周世安秘书出见。被难家属方面,亦推有代表两人,并说明要求此次新康遭难人员抚恤及赔偿。周世安秘书推脱赵铁成总办不在,无法答复,引发激烈冲突。周世安因寡众悬殊,衣服均被撕碎,背部受伤。当冲突时,招商局办事立即电话捕房,须臾来有中西捕20余人,众见巡捕到来,遂各散去,尚有不及走避者,遂被捕去男子七八人,妇女四五人。[9]8月4日法院宣判,捕房以触犯工部局章程三十六条提起公诉,旋由周庭长向被告逐一质询一遍,判决岳林氏、王赵氏、王黄氏、董李氏4名无罪。王永发、沈阿全、徐根生等12名,为处罚金两元,以示薄惩。[10]

新康轮被难家属会做的第三项工作是招待社会各界。新康轮被难家属会成立后,由于感到遇难家属都是普通百姓,人微言轻,为了达到惩凶、赔偿、抚恤的目的,于是立即致电社会各界和各团体援助,并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社会各界不仅积极声援新康轮被难家属会,而且派出代表对新康轮被难家属会进行了慰问。

第四项工作是积极向日本驻沪领事进行交涉。8月29日上午9时,新康轮被难家属会公推朱晓云、周剑寒两代表前往黄埔路日本驻沪总领事馆进行交涉。朱晓云、周剑寒两代表向日领提出被难者的善后、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要求答复。“日本驻沪总领事对于新康轮案和两代表的正义要求极力推卸责任,答复了四点:首先新康轮案属于海难问题并非外交问题。其次新康轮案不属于日本驻沪领事的管理范围,不便过问。再则新康轮被难家属会的代表探询意见不得要领,无法回复。最后表示日本方面将定期召集集会讨论应付办法”。[11]新康轮被难家属会向日本驻沪领事交涉毫无结果。

第五是积极向江苏交涉署和国民政府请愿。新康轮案发生后,鉴于此案关系重大,全国各界纷纷发表宣言谴责日本帝国主义的蛮横无理并要求国民政府对日积极进行交涉。国民政府迫于压力,责成江苏交涉署,向日方提出严重交涉。新康被难家属会鉴于政府交涉缓慢,于10月5日选派朱晓云和祝又邨两位代表前往江苏交涉公署请愿,得到的答复是政府正在准备对日交涉。10月28日被难家属会又选派朱晓云和祝又邨两位代表前往南京向国民政府外交部请愿,但由于两人人微言轻,根本就没有得到外交部的接待。在10月31日家属会慰劳请愿代表的大会上决定再次向江苏交涉公署请愿,得到的答复是日本领事声明此案由招商局与邮船会社直接处理。鉴于此,新康轮被难家属会在请愿结束后作出了四项决议:

1.请求徐交涉员,仰顾蒋主席、王外长重视国权民意之至意,讯向日驻沪总领事提出严重交涉,务令赔偿一切损失;

2.呈请国府蒋主席、行政院谭院长、交通部王部长,令饬招商局救济被难家属;

3.电请王外长于新任日公使佐分利抵京时,向佐氏提出交涉;

4.通电全国各界,一致援助到底,并努力进行收回航行权,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12]

(二)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对于新康轮案的反应在新康轮被难家属会开始工作的同时,最早对日进行交涉的轮船招商局向外交部咨询后再次向日方进行了严正交涉。轮船招商局聘请英藉律师潘士敦向日本邮船会社索赔,指出龙野丸号违反国际海上碰撞预防条列,无故撞沉新康轮号,对中国人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然而日本邮船会社对于轮船招商局的诉讼没有理会,而是自行在日本神户进行审理,依据自身制造的伪证最后判决龙野丸号没有过失,致使轮船招商局的交涉毫无结果。

“日方的伪证是:证人在新康轮上于碰撞半小时前就看到龙野丸在右侧很远的海面向新康轮驶来,足见当时能见度良好。若真如此则这次船难过失应全在新康轮,因为日方把浓雾状况说成能见度良好。国际海上碰撞预防条列明确规定在右舷路灯范围内的来船有航路权,即在船首正前方至右后方112.5度范围之内,若见有他船时,须特别注意避让,若见该船所在方向的视线角度在短时间内不变,或变的不明显,则有碰撞的危险,就须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在夜间有路权的船必能看到须避让船右舷的路灯;反之若看到他船左舷红灯时显示对方有路权,我船必须避让。可是这条规则是以视线良好为前提,在大雾时不适用;在大雾时,必须遵守该条列有关视线受阻时航行的规定”。[1]但据新康轮案亲历者的证词显示,日方的证据完全是伪证,因为当时正是大雾天气,能见度很差。

轮船招商局两次向日本邮船会社严正交涉均无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一致抗议。商整会、上海地区各工会、招商总局职工大会、码头职工工会、上海航业界联合会、航业公会等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纷纷发表宣言,痛斥日本帝国主义的蛮横无理,声援新康轮善后委员会和受难家属委员会的正义要求,并呼吁全国各界一致抗争,废除不平等条约,取消外轮航行权等。其中以上海航行公会和上海航业公会的宣言最具代表性:

7月26日,航行公会发表宣言,谓外国轮船在中国航海线内,横冲直撞,屡造事端。查龙野丸大于新康3倍,撞沉新康又在白昼,则龙野丸故意行为,实已申无人道,一至于此。凡具人心抱人道之人类,无不义愤填膺,治标办法,应请外交部、国民政府严重交涉,务达赔偿之目的,断不容丝毫迁就而置我国人生命、商人财产于万劫不复之地。

7月29日,航业公会也发表宣言,谓日本帝国主义,既犯我海权夺我利益,而其在华商轮又复不守法则,不依规程,横冲直撞,一意孤行,以是年来国轮被撞失事,屡见不鲜。新康轮案为日轮故意惹祸,更属昭然若揭。如是惨无人道,实属埋没天良。务希全国各界一致抗争、督促政府严重交涉、并收回航行权、撇清领事裁判权,废除不平等条约。[13]

日方的推诿卸责、蛮横无理以及招商局两次对日交涉的无效激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愤慨并在民间掀起了一股反日浪潮。新康轮被难家属会鉴于自身力量的弱小连续向江苏交涉公署和国民政府进行请愿,社会各界也积极发表宣言谴责日本帝国主义的蛮横无理,并对政府施加压力,这些活动都对政府积极处理新康轮案产生了推动作用。

四、国民政府对于新康轮案的反应

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外轮撞沉中国轮船大案频发,中国轮船的安全不仅很难保证,就连事后的惩凶、赔偿、抚恤等问题也难以解决。当时国民政府中的很多人士已经意识到正是由于中国领海管辖权的丧失才导致了这种恶果。

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内拥有完全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包括民事管辖权和刑事管辖权。船舶碰撞事件即属于民事管辖权的一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一般认为,只要碰撞事件发生在所在国领水内,所在国法院就有权受理赔偿损失诉讼。海港当局有权扣留当事船舶,肇事轮船所属国家不得提出异议。《公法会通》第319章云:“船入某国水界,或于海口下锚,或入江河,均归该国管辖。直至出境而后已。”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而言,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这条原则规定是不起作用的。近代中国的领水管辖权由于不平等条约的存在,受到了极大的侵犯。[14](P262)1880年制定的《内港江河行船免碰及救护赔偿审断专章》明确剥夺了中国政府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该专章规定:两船相碰,“如均系洋人自置之船,应有洋官讯断。如一系华人自置之船,一系洋人自置之船,应由中外官员会审。如洋人之船并无洋官在华,可由华官邀同有约之国领事一、二员,帮同会讯商断。若该洋人之船不服所断,听其自赴外国控告,由各该管之国办理”。[15](P371)按照这一规定,中国政府对在自己领海内发生的外国船舶碰撞案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单纯的洋船碰撞事件根本无权过问,华洋碰撞案件也必须经由洋船所属国领事会审。这无异于表明,外国船舶也取得了本来只有对人而言的领事裁判权。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和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因为依然承认不平等条约有效,因此《内港江河行船免碰及救护赔偿审断专章》一直延续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一直有效。

新康轮案发生后,国民政府外交部责令江苏交涉署立即向日本总领事提出抗议,并按照《内港江河行船免碰及救护赔偿审断专章》要求日本驻上海领事进行会审。日本领事自知理亏,恐怕会审作出对日本邮船会社不利的结论,因此极力推卸责任,于11月21日复函,“称新康轮案属于海难问题并非外交问题,应由招商局与邮船会社直接办理。”拒绝了江苏交涉公署提出的会审要求。“江苏交涉公署于此后又向日本驻沪领事提出交涉,提出为了决定本案的责任,在中国领海成山角附近,按照国际通例,凡国际船舶冲突事故,得由原告选择裁判所,提起诉讼。日领复函两件,首先表示新康轮责任之归属,应依照关于此种海难事件决定,责任之常列,依海法上法定之手续而决定;其次日本领事表示据日本邮船会社自身调查的结果,龙野丸并没有任何责任”。[16]交涉的结果是因日人毫无诚意,与日本领事的会审无法举行,外交部只能大事化小,承认新康轮案只是一般的海难冲突事件,打算按照国际惯例改用法律途径与日本邮船会社直接解决。

江苏交涉公署对日本驻上海总领事的交涉毫无结果。深入分析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近代以来中国受不平等条约的限制,中国政府的领海管辖权已经被外国领事剥夺了。由于领事们的撑腰,当碰撞案发生后,外国船舶总是站在有利位置,使责任明确的外轮肇事案件都很难解决。

五、新康轮案法律解决的流产

对于遇难人员的善后及遇难家属的赔偿问题因日方的推脱卸责一直被拖延了下去。新康轮的遇难人员因为都是普通乘客,无权无势,他们的家属只有通过向江苏交涉公署和国民政府外交部请愿,向全国通电以获得支持和援助,虽然交涉公署屡次向日方提出严重交涉以期达到赔偿新康轮案生命财产损失的目的,但是日本邮船会社屡次推诿、敷衍塞责,交涉公署也拿不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迫使日方赔偿损失。遇难家属的努力一无效果,其中的外省遇难家属因为没有资财在上海久留,伴随着上海渐渐变冷,遇难家属的生活日益艰难,他们向招商局请求救济又没有结果,很多家属只好离开上海。新康轮案的交涉陷入停顿。

1930年通过轮船招商局和新康轮被难家属会的一致努力,新康轮案出现了一丝希望。1930年8月轮船招商局连同新康轮被难家属采取同一步骤,聘任盛振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按照国际惯例,向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邮船会社赔偿损失合计洋一百十万一千八百六十二元二角七分及承担诉讼费用。“然而日方对于此次诉讼,声明不便应诉,托词规避,被告日方邮船会社无一人到来”。面对这种情况,国民政府也无计可施。

1929年新康轮案给中国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这起事故责任明确的轮船肇事大案,日本邮船会社却一直借故托词规避、敷衍塞责。国民政府鉴于日本轮船屡次在中国领海和内河无故撞沉中国轮船,造成国人生命和财产的严重损失,在新康轮案发生后就此案积极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进行了交涉,并提出就新康轮案与日本领事进行会审的要求。但是由于受到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外国船舶碰撞案件必须与日本领事进行会审才能确定责任的归属。面对日本领事的敷衍塞责,国民政府却拿不出一点的办法,最后只是迫于无奈,承认新康轮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海难事件,停止对日交涉而改用法律途径与日本邮船会社直接解决。但由于诉讼之日日本邮船会社根本无人到案,因此诉讼也毫无结果。新康轮案的法律解决途径就这样归于流产。之所以新康轮案会出现这个结果,深入分析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近代以来中国领事裁判权和中国领海管辖权的丧失,使中国失去了独立审判外国肇事轮船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国民政府实力的弱小,拿不出切实办法迫使日本邮船会社前来应诉,更无法迫使日本邮船会社对新康轮案进行道歉、赔偿了。

[1]孙亨利.八十年前新康轮被龙野丸撞沉事件[N].台湾今日新闻,2009-02-18.

[2]新康轮船撞沉记详[N].申报,1929-07-24(05).

[3]本局新康轮船被日轮龙野丸撞沉之始末记[N].申报,1929-07-29(02).

[4]龙霞举昨日返沪[N].申报,1929-08-06(03).

[5]新康遇难水手之谈话[N].申报,1929-08-05(03).

[6]货物之损失[N].申报,1929-07-24(02).

[7]赵总办致外交部电[N].申报,1929-08-05(03).

[8]新康失事中之小报告[N].申报,1929-08-05(04).

[9]新康被难者因请愿发生冲突[N].申报,1929-08-03(05).

[10]新康被难家属会昨讯[N].申报,1929-08-03(03).

[11]日领对新康惨案力图卸责[N].申报,1929-08-30(05).

[12]新康家属会慰劳请愿代表[N].申报,1929-10-03(04).

[13]航行公会电[N].申报,1929-08-12(03).

[14]刘利民.不平等条约与中国近代领水主权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1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上海:三联书店,1957.

[16]新康案尚无切实办法[N].申报,193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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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河北涉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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