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及司法权益保护
——以云南省巧家县为研究对象

2014-03-12 23:26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3期

张 灿

(云南大学 法学院, 昆明650500)

莫 静

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及司法权益保护
——以云南省巧家县为研究对象

张 灿

(云南大学 法学院, 昆明650500)

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有了新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理念,彰显了对青少年教育、挽救、慎刑恤罚等良法价值,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多发、上升趋势,且共同犯罪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增加、暴力程度也有所加深,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村地区由于其与城市地区经济、文化条件的差异,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新刑诉法视野下,研究新时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司法权益保护问题,把握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对推进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革新,控制并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权益保护

一、当前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各个层面发生急剧变化。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如何抑制、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我国社会的安全稳定。我国长期处于典型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农村存在与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文化观念、教育条件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差异,加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地区面临多元思想理念和价值观的冲击,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呈现自身的特点,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当前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以云南省巧家县为例

巧家县是我国国家级贫困县,现有人口58.82万人,农村人口约50.6万人,农村人口占全部人口的86%以上,14—18周岁未成年人约2.3万人。据该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攀升,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其中绝大多数为农村未成年人。2013年上半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1件,涉案19人,上半年全部刑事案件为95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3%。

(二)当前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类型集中于侵财型犯罪,且多为“污点”少年

农村未成年人在犯罪类型上以“两抢一盗”的侵财型犯罪为主。2010年—2013年上半年,当地检察机关共受理农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8件,涉案农村未成年人86人。其中抢劫、抢夺犯罪16件, 涉案农村未成年人54人;盗窃犯罪13件,涉案农村未成年人 19人。侵财型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85%。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以偶发性、无预谋的个人单独作案为主,侵财数额较低。同时,有预谋的盗窃,如事先跟踪被害人、到作案地点踩点等也较常见;群体性多人共同作案多为偶发性,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一般临时起意,选择作案目标后就立即作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中,多数为有“前科”的“污点”少年。调查发现,农村地区12、13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频发,由于这些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只能对其批评教育或让其家长带回家管教。但是,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孩子放任自流,管理上过于疏漏,导致未成年人不受约束,未能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和教育。这些“污点”未成年人重新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形比较突出,由此陷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愈加猖獗的恶性循环。

2.农村地区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突出

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村未成年人多数其父母在本地做生意,父母忙于经商,无精力监管孩子,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疏于关心,仅给予零花钱满足孩子的经济需求,这类未成年人易出现逃学、旷课,并沉迷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结交社会闲散人员,沾染不良习气,易导致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父母的过分宠溺、尽可能满足其物质需求等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导致未成年人性格歪曲,更加任性和叛逆。据调查,这部分未成年人常常将零用钱大肆花销,开生日聚会、聚餐喝酒等,喝酒后打架斗殴情况不在少数。但是,由于父母过于庇护、溺爱孩子,当未成年人被侦查部门拘留后,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不但不加以管教,而是用钱了结。由此,纵容了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强化了其违法犯罪动机,助长了其无视法律法规、继续犯罪的不良后果。

3.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对象集中于熟人和妇女这两类群体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对象比较集中,一是以熟人为犯罪对象,如同校同学、他校同学等未成年学生为犯罪对象,犯罪未成年人一般以熟悉的人群为作案目标,并选择熟悉的环境作案。二是以妇女为犯罪对象,犯罪未成年人一般选择在夜晚偏僻的街道抢夺或抢劫妇女的皮包等财物。未成年人犯罪选择这两类群体是基于考量自己体力和能力的状况进行犯罪。学生和妇女这两类群体是弱势群体,反抗能力较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容易有可乘之机。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定时期、特定群体的个性,同时是我国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各种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趋于增多,除了未成年人本身的身心特点外,也是农村未成年人外在环境,即家庭、学校、社会原因的共同结果。

(一)农村未成年人自我控制意识薄弱和心理上不成熟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特别是网络信息的普及,网络游戏开发商开发带有暴力色彩的游戏,未成年人易沉迷于其中,并对其人格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特别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后,零用钱远远不够其上网开销,这就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物质需求,铤而走险,进行财产性犯罪活动。农村未成年人相对城市未成年人而言有着不同的心理特征,如自卑心理、盲目崇拜心理、享乐心理等,在这些心理作用下,往往表现为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为达到目的,常常不计后果。另外,当地法制宣传教育缺失,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未成年人无所顾忌后果的行为产生。

(二)学校教育存在偏差

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教育迎合升学率的现象,社会及政府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价机制不健全,依然以升学率为评价标准。另外,初中学校强制学生分流的情况严重,将成绩好的学生与差生进行分班管理和教育,如将毕业班分为快、慢班或者将成绩较差的学生分流到职业中专。这种强制分流的教育模式,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都有极大的影响。一方面,未成年人被分到“差生班”后对自己的成绩和未来发展丧失信心,厌学情绪加重,多数被分流的成绩较差的学生辍学,进而流入社会。另一方面,学生家长也对子女的学习和未来教育不报太大希望,对学生更加放任自流,疏于管教。

(三)家庭环境和教育的缺陷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观念对子女思想观念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离婚、单亲等结构残缺型家庭增多,未成年子女深受父母婚姻关系破裂的影响,加之家庭冲突及其成员间的紧张关系,易造成未成年子女心理障碍和性格缺失,且离异家庭父母对子女的监管不力,与子女的沟通严重缺乏。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突出。另外,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缺少亲情关怀和应有的家庭教育,这些未成年人一般由老人看管,这些监护人群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农活负担重,他们天天忙于农活,根本就无暇监管孩子,导致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较高。

(四)农村地区经济贫困的影响

农村地区受经济贫困的制约,着重点放在如何摆脱贫困上面,各部门的工作也是围绕这个首要任务展开,对该地居民仅仅是“输血”式的物质上的补贴和帮助。这就导致农村地区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思想教育和法制意识的宣传精力和能力有限,教育资源非常短缺,学生受教育环境和条件简陋,师资力量匮乏以及受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农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状况不理想。

(五)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

社会风气和观念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处于未成形状态,极易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引导。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大学毕业生就业日趋困难,农村普遍存在读书无用的观念。这种轻视文化教育的观念和风气,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产生不良导向作用。另外,当今社会文化和观念意识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享乐主义、攀比主义等腐败思想观念横流,对农村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观念造成负面冲击,未成年人结交社会闲散人群更易沾染不良习气。

三、新刑诉法背景下我国农村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

新刑诉法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及其司法权益的维护推向了高潮。在新刑诉法视野下,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特有的生活环境、教育条件以及家庭观念,使农村未成年人形成特有的心理特点和思想意识形态,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相比城市未成年人来说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次,农村地区法制体系的建设有待完善,对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保护方面欠缺系统的规定和措施。再加上新刑诉法刚刚颁布不久,相关的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细则还没有出台,可供直接借鉴的实践经验较少等,这些都对新背景下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一)律师从业人数与需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矛盾突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其在侦查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帮助。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笔者认为,新刑诉法所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制度应为强制指定制度。强制指定,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没有权利拒绝为其进行辩护。强制指定辩护的存在,弥补了农村地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可能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能力或不愿交纳律师费用等原因而怠于聘请律师或者行使辩护权利的这一漏洞,这就为确保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法定权利打下了基础。但是在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工作人员的配置存在严重不足。笔者在巧家县调研中发现,该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职业律师仅一人,其他在当地办案的职业律师都挂靠在昭通市,原则上他们没有为当地做法律援助的义务,且由于法律援助工作给予的办案补贴较低,挂靠在昭通市的职业律师一般不愿做法律援助案件,由此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成为空白。这就使这些地区的犯罪未成年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难以落实并发挥作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难以落实,不利于其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关于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情况,笔者进行了相关调查,该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始实施档案封存制度,但是在具体实施中,该制度法律规定具有其本身的不易操作性,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仍然是被保存在系统当中,即便这些记录不放在其个人档案里,但是如果有部门来查阅其有无犯罪记录,这些记录都会在系统中显示。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前科消灭”,最多是附条件的可查阅,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或者一些院校招考要求查阅相关记录时,这些记录便全部显示,犯罪未成年人仍然享受不到与他人一样平等、完整的就学、就业机会,其后期融入社会的难度依然存在。

(三)被判处缓刑或刑满释放的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基本是框架式的空壳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犯罪未成年人,促使其改过自新。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农村地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没有实质性开展,社区矫正成为无内容的空壳。一方面,被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并不能真正得到对其行为的矫治和对其本人的教育和改造,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社区矫正刑罚的属性没有体现,反而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过于松散和放任,不可避免地出现脱管、漏管的情况,不利于服刑人员认识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对社区服刑未成年人的帮教没有落到实处,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面临进入原学校学习、融入社区的问题。同时,服刑期满的犯罪未成年人在离开监禁场所后,面临严重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问题。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歧视和偏见严重影响其获得平等的就学和就业机会。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在对未成年人释放后的安置上和对服刑未成年人的帮扶上缺乏系统、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五、新刑诉法背景下抑制、矫治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及维护其司法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预防、矫治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坚持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司法权益,挽救、矫治犯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作用。笔者针对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及农村法制体系不完备的现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重视家庭和社会责任

家庭、学校和社会对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学校和社会都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净化农村社会环境,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责任。农村地区青壮年外出务工比例较大,家长对留守未成年人缺乏行为的管理教育以及心理沟通,极易引发留守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当。家长应当担负起对子女的监管责任,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状态,加强家庭教育。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事业的补贴力度,优化校舍环境和教育资源配置,农村学校教育必须转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尊重后进生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积极上进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教育,避免他们过早的流入社会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农村社区要落实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团委、妇联及村委会等部门组织加大力度提倡和开展普法教育,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卫生等科学知识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二)完善农村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及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法律制度体系并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是存在先天性缺陷。同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呈上升趋势,更多的未成年人涉入刑事诉讼程序,农村犯罪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保障。但是当前农村法律援助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律师从业人数与需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矛盾。首先,政府财政应当支撑法援经费,加大办案财政资金补贴,保障法援从业律师的经济待遇,以保证法援从业律师的数量及办案质量。其次,对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办案的监督管理,农村地区很多担任法律援助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基本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处于边办案边学习边积累经验的阶段,这就很难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益,由法检系统专业办案人员或职业律师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对提高其办案质量和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结合社会调查制度以发挥教育、挽救作用

对未成年人进行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是适用社区矫正的前提,社区矫正与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有利于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裁量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进行人格调查,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老师、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获取信息,通过了解掌握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思想状况等,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指导下,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更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交流和疏导,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最终实现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摘要:从理论和制度实践来看,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理论已展露雏形。然而,对于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及其履行体系,现有成果的研究视角要么是从国际公约文件,要么是从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它们都忽视了经济发展这一关键性角度。具体而言,经济发展对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范围、速度、程度和可诉性四个维度。结合受教育权各项子权利保障基准的要求和国家给付义务边界的两个衡量元素,我们可以对国家给付义务的上述四个维度进行大致的判断甄别。

关键词:受教育权;国家给付义务;内生化;国家能力

莫 静

2014-03-21

张灿,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研究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