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三大模式及启示

2014-03-12 23:26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社区

沈 纪

(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100037 )

国外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三大模式及启示

沈 纪

(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100037 )

从组织协调机制和主要承担力量的角度看,国外的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主要有三大模式,分别是“强政府部门干预”模式、“社会组织作为核心力量”模式与“政府与社会协力”模式。国外青少年帮教工作不同模式的发展轨迹和路径选择,对于我国进一步开展帮教一体化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主要包括:建立全面的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体系;加强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政府协调,推动政策理念的贯彻落实;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动员社会资源和力量。

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国外模式;启示

一、国外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主要组织运行模式

总结国外的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经验,国外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组织运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①我们这里讨论的"模式",是指各国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包括工作思路、主要承担机构与人员等方面.

(一)“强政府部门干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主要由政府机构、立法和司法部门等承担,强调通过颁布专门法律、制定青少年保护政策、建立相关政府机构、雇佣专门行政人员等方式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而言,在各国实践中,这一模式也有以下两种路径:

1.“少年司法制度”取向

西方国家大多非常重视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立法规范,试图通过设立专门的刑事法律和法庭,给予犯罪青少年一系列特殊的司法程序和矫治方式,以此来实现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在这些国家,司法部门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了大量具体的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是主要的组织协调者。

世界上第一个未成年法案和未成年人法庭是1899年在美国伊利诺斯州设立的,其后便在全世界掀起了一场少年司法和少年法院的热潮。②何渊.美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6):16.例如,日本也在1948年颁布了《少年法》,设置了专门的“家庭裁判所”管辖少年案件。而德国、英国等国也都有专门的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③熊谋林.比较视角: 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2):76-89.在各国少年司法实践探索基础之上,联合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成为各国设立和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纲领与法律渊源,具体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等。①席小华.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实践与启迪[J].中国青年研究,2004(11):33-42.

除了颁行法律,在这些国家的青少年帮教工作中,少年法庭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更是在整个青少年帮教工作中扮演着核心角色。以美国为例,少年法庭法官直接决定犯罪青少年的处遇方式和矫正方案,在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中有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用非常灵活、照顾青少年权利和情况的审理程序。②Clemens Bartollas and Stuart J. Miller, Juvenile Justice in America (Englewood Cliffs, NJ: Regents/Prentice Hall, 1994), p.92; La Mar T. Empey and Mark C. Stafford, American Delinquency: Its Meaning and Construction,3rd(Belmont, CA: Wadsworth, 1991), p.30.少年缓刑官承担儿童福利职能,负责庭审前的调查、对少年儿童的监管、给予法律咨询和建议等一系列工作。

2.“少年福利制度”取向

在青少年帮教工作方面,北欧福利国家主要以“少年福利制度”取向为主。事实上早在美国设立第一个少年法院之前,挪威就于1896年颁布了少年福利法案,成为第一个采用少年福利制度的国家。瑞典、丹麦、芬兰也在之后仿效。这些国家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处理违法犯罪少年的体制,即以福利为主处理违法犯罪少年的体制。③施琦,康树华.再论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3):70-73.少年福利制度的支持者更加强调对失足少年帮教工作的灵活性,重视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治疗与帮助作用,他们强调“社会效益是行政模式的核心价值,反之,公正和真实则是法院的最高价值”。④L·立克·麦惕·焦特生,游云福.芬兰处理青少年犯罪的少年福利部门制度[J].国外法学,1988(1):40-42.

以芬兰为例,1983年芬兰通过了新的少年福利法案。立法者认为,犯罪政策和司法环节并不是青少年帮教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影响就业、教育和社会福利水平的那些措施,却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⑤L·立克·麦惕·焦特生,游云福.芬兰处理青少年犯罪的少年福利部门制度[J].国外法学,1988(1):40-42.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芬兰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少年刑法或少年法院,而是将触法青少年纳入到《儿童福利法》的保护范围,由社会福利部门承担处遇、监管青少年的责任。⑥侯东亮.芬兰少年司法福利模式及其启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59-65.芬兰最重要的少年儿童福利保护机构是“社会福利委员会”,《儿童福利法》授予社会福利委员会的社会工作者对于青少年具有“广泛照管”(open care)的权力。这种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照管计划的帮助范围或形式的多样性,具体包括经济支助、职业帮助、家庭教育培训支持、帮助找工作和暂时安置等方面。⑦戈德贝克·洛·卡米拉,张紫千.瑞典少年司法制度概述(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94-103.社会福利系统还开展一系列项目,重点关注为犯罪青少年提供就业、就学和职业培训等,重视的不是给予触法者惩罚,而是促进他们的社会化,在失足少年整个矫正过程中,强调的是支持、辅导和帮助的综合作用。⑧侯东亮.芬兰少年司法福利模式及其启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59-65.社会福利系统还和司法系统相互合作,使得惩罚也带有康复的因素,社会福利系统因而也更能满足更大范围少年的福利保护需要。

(二)“社会组织作为核心力量”模式

在许多国家的青少年帮教工作中,宗教团体等社会组织,甚至一些企业,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扮演核心角色。随着青少年帮教工作“轻刑化”和矫治方式“社会化”的发展,以社区矫治、社会工作机构等为代表的社会力量逐渐成为青少年帮教工作的主要选择。在各国的实践中,社会组织的介入有如下几种方式:

1.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社会力量

各国注意发挥文化传统、民间社会组织在青少年帮教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家族和社区的作用。在这方面,最典型的是新西兰的“家族议会制度”(Family Group Conference)。新西兰在毛利人社区主要通过家族议会制度对青少年进行帮教。在很早以前,毛利人就有通过族长召集家庭聚会来解决族内青少年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做法。于是,新西兰政府就在原有传统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加以规定。例如,孩子犯罪(谋杀罪除外),可以先通过社区和家族的内部协商处理解决,尽量通过教育的方式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过错。新西兰的家族议会制度开始推行是在1989年,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开始加以实践,英国、加拿大开始通过立法对此加以完善。其中,新西兰对于家族议会的立法最为详细,使传统习惯与现代立法得到有效结合。①席小华.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实践与启迪[J].中国青年研究,2004(11):33-42.

2.以全民参与为基础的社会力量

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许多国家还非常深入地参与到青少年福利保护、犯罪的矫治和预防当中。例如,在日本,民间团体如更生保护会、兄姐会等吸引了广泛的志愿者参与到犯罪青少年的“更生保护工作”当中。2006年,日本全国约有550个兄姐会,其会员总数为8000人,是当今日本更生保护青少年的一支重要力量。 所谓的“更生保护”活动,②张磊.青少年犯罪的环境因素与预防矫正制度——来自日本的启示[J].青少年研究,2006(1).主要是为了让犯罪青少年改恶从善,并圆满回归社会,主要通过给青少年提供食宿、生活指导、帮助就业、现身说法等方式引导他们走上正确道路。通过这些社会组织,青少年能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亲身体会到社会对自已的殷切期望,从而激发他们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逐步缩短与社会的差距。使之融入社会,找到在社会中的“一席之地”,非常有利于犯罪青少年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并健康成长,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③张荆.日本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载鞠青.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郭天武,黄琪.日本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以日本福井县未成年人犯罪为调查对象[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2):97-104.

3.以学术机构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力量

在许多国家,学术界的力量也深入参与到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中来,一方面做已有项目的总结评估,一方面提出许多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项目,既有效地提高了已有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总结推广了成功经验,又提出了许多新的项目,拓展了帮教工作的体系。④于阳.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中西比较和借鉴——以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理论和实践为参照[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0):78-83.徐大慰.国外青少年犯罪预防项目的社会学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2):10.例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心理学家Matthew Sanders开创的“积极抚养项目”(Triple P-Positive Parenting Program),迄今为止已在全球15个国家帮助了大约三百万儿童及其家庭。项目主要旨在为父母提供高质量的抚养建议、多层次的抚养干预系统。通过增加父母的知识、技能和信心,帮助父母建立一个安全的抚养环境,促进父母与子女间积极的照顾关系,预防儿童和青少年在行为、情感和发展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在学术机构的积极参与影响下,该项目设计了独特的“多层项目体系”,既针对个体家庭进行培训干预,更重点强调创造一个“良好家庭”环境;除了直接面向个体家庭,还特别关注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产生影响的社会环境。科学的多层策略的设计、项目的多学科性、针对性的实施方案,使得该项目非常有效率,避免了浪费和过度服务,有利于实践与推广。①Matthew R. Sanders, Triple P-Positive Parenting Program as a Public Health Approach to Strengthening Parenting,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2008,22(3):506-517.

(三)“政府与社会协力”模式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青少年帮教工作需要整合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需要将政府的力量和社会的资源整合和协调起来,协力进行青少年帮教工作。在这方面,根据各国的国情不同,也有两种思路:

1.政府以立法形式整合社会力量

在社会力量本来就很强大的国家,一些政府通过立法将社会力量整合到政府体系内,或给予规范化和大力的扶持,突出政府的主导、协调作用。例如,受到宗教“博爱”思想的影响,日本社会最初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和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治的主要力量是以宗教组织和慈善家为主体的各种民间青少年感化组织。全日本第一所“慈善家夫妇感化院”是教育家留冈幸助于1899年与夫人共同创办的,是日本社区矫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先驱。之后在全国范围内,以宗教组织和慈善家为主体的各种民间青少年感化组织相继出现。②张荆.日本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载鞠青.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随后,日本开始加强政府对于青少年帮教事业的整合,加强了对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支持和控制。这被日本学者称为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国家化和民间性的稀薄化”。③吴海航,王昱华.日本不良少年司法救助制度解析——围绕实验观察制度中的委托辅导[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6):85-90.1922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少年法》,1933年出台《少年教护法》。同时,加强了政府对民间社区矫正机构的干预和监督,对接收人员和矫正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政府对这一领域的介入逐步将民间感化事业纳入法制轨道,使青少年帮教工作从原有的民间主导型向政府主导型转变。④吴海航,王昱华.日本不良少年司法救助制度解析——围绕实验观察制度中的委托辅导[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6):85-90.事实上,通过政府整合,也使得民间少年保护事业更加活跃。例如,通过立法,明确了社区矫正“中途之家”运营团体的公益性法人地位,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并为其增加政府预算,推动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进一步发展。统计资料表明,日本政府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有着相当大的扶持力度,以早稻田更新会为例,其运营经费有70%来自政府财政拨款。⑤张荆.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建设及对我们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57-63.而在整合社会力量的基础之上,日本进一步建立并加强了司法部门和政府机构在帮教工作上的整合与协调作用,形成了全国性的干预网络,逐渐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青少年行政管理体系。⑥罗建河.日本青少年犯罪的防治措施及其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3):14.

2.政府以购买服务形式培育社会力量

在社会力量薄弱的地方或领域,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财政税收、专项经费等人力、物力的支持,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言,事实上,西方各国政府大多都非常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给予税收、经费等优惠。各国政府也设立或支持了许多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区矫治、社会调查等方式的引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被扶持发展起来,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这些机构的建立、发展往往都非常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体现出“政府购买服务”的特点。许多社会组织甚至带有非常强的政府特征,而许多政府设立的机构也大量雇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来从事相关工作,如前文提到的芬兰社会福利委员会。这种政府主导推动社会组织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将社会组织的力量引入到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社会矫治等领域环节,也正是我国近年来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主要发展趋势。

二、国外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体系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国外青少年帮教工作不同模式的发展轨迹和路径选择,对于我国进一步开展帮教一体化工作具有如下启示:

(一)从“司法公正”到“社会正义”——建立全面的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体系

西方青少年帮教工作从“司法主义”到“社会福利”的发展轨迹,体现的是社会对于青少年犯罪和帮教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少年法庭运动的兴起是基于对少年犯罪具有特殊性、需要特殊程序处理的认识。①关颖.社会交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调查[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5):60-66.少年福利制度的完善则根源于进一步认识到犯罪不只是青少年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的疾病,应该从福利制度上给予更根本的保障。研究表明,社会环境原因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家庭、学校教育功能的不良或缺失是直接源泉。②蔡忠.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系的上海实践[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66-70.我国社会正经历剧烈变迁,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与保障情况堪忧,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而这些方面的工作恰恰是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局限。③周建军.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探索与思考[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1):72-74.我国的青少年帮教工作近年来改革探索的重点普遍集中在司法领域。借鉴西方发展历程,笔者认为,我国在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强调“福利”思想,建立起全面的青少年帮教工作体系。

首先,拓展青少年帮教工作内涵,从司法环节拓展到重点人群关照和青少年福利发展关怀。贯彻联合国关于青少年帮教工作的三项法律文件的精神,以及联合国的《发展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思想,在保护青少年司法环节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到对其“发展权”的帮教上。

其次,拓展青少年帮教工作的辐射范围,将家庭、学校和社区纳入青少年帮教工作体系之中,协力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的支持体系。目前,我国学校和社区虽然也非常重视青少年工作,但力量普遍比较薄弱,如北京等部分地区的学校和社区也有社工,但力量弱,或者形式化,没有被纳入到青少年帮教工作体系中来。

再次,拓展青少年帮教工作对象的外延,实现服务均等化。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普遍在地方政府青少年工作的视野之外,缺乏均等的人力、经费支持。除了传统的司法部门和政府机构外,应引入社会福利部门、学校、社区和社会组织,切实拓展青少年帮教工作服务对象的外延,将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纳入到帮教工作体系中来。例如,上海通过引导社团开发,设计一些针对来沪青少年群体的工作项目,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扩充工作力量,提高了来沪青少年的服务投入。④蔡忠.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系的上海实践[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66-70.

(二)尊重各国现实情况与社会传统——加强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政府协调,推动政策理念的贯彻落实

各国青少年帮教模式的选择都是基于其本国的国情现实和社会传统。我国传统中政府力量始终占主导,呈现“强政府、弱社会”的特点。而正如前文介绍,西方国家也普遍非常重视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应该首先特别重视加强政府明确和统一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一认识,贯彻落实相关理念。

首先,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统一帮教工作理念。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和帮教理念,不应简单地试图将职能转化给社会组织。我国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实践仍然带有非常强的惩罚和“标签”色彩,如近年来提出的对“五类青少年群体”的重点关注。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贯彻落实“教育”、“帮扶”的制度理念,可能反而会强化相关特殊群体的排斥心理,恰恰会制造出犯罪群体。①卢琦.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5):8. 贺云祥,孙道萃,胡祥福.以标签理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之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4):19-25.在国外,政府非常重视相关精神原则的贯彻,如瑞典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儿童权利公约》在政府内部的执行情况。②戈德贝克·洛·卡米拉,张紫千.瑞典少年司法制度概述(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94-103.

其次,加强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我国目前的青少年帮教工作重点依然在司法和治安领域,以公检法部门为重点,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的工作重点始终集中在偏差和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正方面。而从更广泛的青少年帮教工作看,共青团、教育部门、妇联、地方政府和社区等单位事实上也在从事许多青少年帮教工作,许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也在参与。总的来说,目前仍然缺乏一个全面的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纲要,整合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的力量和资源,统一明确青少年工作的思想认识、各自角色和长期目标,由此导致在实践中政府、社会组织往往角色不明,各自的特点和专业优势发挥受到限制,资源浪费严重。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一个全国层面的战略规划,形成一个全面的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纲要。

再次,鼓励地方政府创新,总结推广已有的基层政府实践经验。我国地方政府已经结合各自地方的现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北京、上海、云南等多种模式。然而,这些探索一方面集中在司法领域,另一方面又非常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对于地方政府的实践,我们应该一方面进一步鼓励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和经验积极创新,进一步拓展帮教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比较分析、综合总结,将成功的经验模式推广到更广泛的地区,在全国广泛实践检验。

(三)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动员社会资源和力量

社会力量介入青少年帮教工作是普遍趋势,既能补充政府资源和力量的不足,也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与融入。在动员发挥社会力量方面,已经有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学者提出了加强制度保障、创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建设、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等建议,③蔡忠.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系的上海实践[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66-70. 周建军.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探索与思考[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1):72-74.除此之外,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鼓励社会组织和学术机构探索新的项目,加强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和项目评估。我国目前的“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纳将政府的相关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种方式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工作开展有很强的“体制依赖”,名义上是“社会组织”,但在开展工作时给受助者和社会还是“政府”的感觉。①仇立平,高叶.路径依赖:强政府体制下的上海司法社工实践[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03).笔者认为,应拓宽“购买服务”的思路,鼓励社会组织创新项目,加强学术机构对已有工作的评估,这是动员社会力量的新方式,也有利于发挥已有社会力量的帮助作用。

其次,创新“社会治理”,进行“社区革新”。在青少年帮教工作方面,引入社会力量,除了创建并加强社会组织的方式外,还应重点开展家庭、社区的治理。笔者认为,社区矫治除了“在社区”、“利用社区手段”的含义之外,还有一层意义是“改革社区”。在国外,社区矫治有一种模式是进行“城市重建”,全面改善“问题社区”的状况,激活社区自我发展和处理青少年犯罪风险的能力,从而真正帮助这些社区的孩子,如英国的“邻里关系重建倡议和社区新政”。我国的青少年帮教工作较为重视从群体入手的方式,特别是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但从根本上看,只有解决城中村等社区的凋敝破败,重新激活社区的社会资本,形成积极向上的社区环境,才能真正实现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目标。

再次,引入社会工作方法、理念,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社会工作在青少年帮教工作中的意义毋庸赘言,但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对其角色定位不明、专业能力无法发挥、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效力有限等问题 。②仇立平,高叶.路径依赖:强政府体制下的上海司法社工实践[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03). 方舒.我国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机制的检视与创新[J].甘肃社会科学,2013(3). 温小洁.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现状及相关制度构建之初探[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 (2):27-30.对此,应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政府、司法部门、青少年帮教各个机构、社会对于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帮教工作中的角色与作用的了解和认识,在政府的青少年帮教机构中设立较高层次的岗位,培养、吸收有水平的专业社工人才。社会工作的引入,不仅仅是社会工作者的引入,更应该是价值理念、思想方法、实务技巧的推广,革新所有青少年帮教工作者的思维方式,提升工作的能力与技巧。另外,应拓宽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帮教工作中的参与领域,从司法环节拓展到少年福利保护、弱势群体关怀等方面。

2013-12-11

沈纪,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主要研究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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