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儿归置中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

2014-01-30 09:38余佳蔚曹永福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人源胚胎流产

余佳蔚,曹永福

(山东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研究所,山东 济南 250012,460790779@qq.com)

如何归置流产的胚胎和胎儿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胎儿不仅作为母体的一部分,也承载着父母及其亲属的关怀与希望。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婴儿的尸体纳入遗体管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置。然而,众所周知,流产胎儿从未出生过,并未获得出生证明,又如何开具死亡证明呢?如果死胎可以当作遗体来对待,是否又说明胎儿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权利呢?因此,本文将就胎儿的伦理属性,流产胎儿归置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1 关于流产胚胎和胎儿的伦理属性与地位

1.1 应该如何定义胚胎和胎儿

从医学角度看,受精后8周内的人胚被称为胚胎,8周末心脏已形成,B超亦可见心脏搏动,这时胚胎也开始出现脑波。脑死亡概念提出之后,有学者认为应把脑显示功能作为人类生命的开始。而受精9周起的人胚则被称为胎儿,到28周后,胎儿则可以离开母体独立存活。因此,本文认为,在这之后的胎儿就应该具有一定的道德地位。

1.2 流产胚胎和胎儿的伦理属性

流产在医学上定义为妊娠不足28周,体重少于1000克的胎儿。[1]一般来说,受精后8周内的胚胎并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生命指征,因此这期间流产的胎儿不具有更多的道德地位。而9周到28周期间的胎儿在不断地发育、感知以及初步与母体交流,应获得普遍的尊重。即便如此,胎儿在这期间却不能脱离母体而存活,那么其又是否能够等同于自然人呢?又是否能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权利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先弄清什么是“人”?人不仅有生物学属性,还具有意识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一个拥有社会关系的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实体。一个人类胚胎或胎儿在它们还没有发育完全、还没出生时,还不是人,不是人的人格生命而是人的生物学生命。[2]因此,本文有如下观点:①受精后8周内的胚胎仅有潜在发育成人的可能,但也有别于一般的组织、器官存在,因此,它所具有的伦理意义有限,故并不能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来对待。②受精后9~28周内的胎儿,由于其自身存活所依赖的器官发育并不完全,不能独立存活,相对于自然人来说,其缺乏相对于人而言全部的伦理意义。因此,在28周前流产的胎儿应是区别于一般的自然人和有活性的生物体的“特殊存在”。③28周以后的胎儿,可不依赖母体而存活,有潜在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能力,可“视为”无行为能力的新生儿,但仅具有近似“人”的道德地位。认清不同时期的胎儿的特殊性,能够在处置时与家属沟通上更好地把握尺度,也更能有效地解决流产胎儿所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问题。

2 流产胚胎和胎儿的现实利用价值

2.1 14天内的流产胚胎

14天内的胚胎处于囊胚阶段。[3]而14天前的胚胎又称为前胚胎,没有神经和大脑,处于无知觉、无感觉的状态,不具备人的意识和个性特征。[4]14天内的胚胎在人体胚胎试验中有重要的意义,科研人员能够从中提取“人体胚胎干细胞”(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s,hESC),胚胎干细胞是一类具有多项的分化潜能的细胞,在特定的人工干预下,能分化成多种功能细胞。人体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几乎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科学的所有领域,不仅在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中显示出重要价值,而且在基因功能分析,发育生物学,新药筛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5]

2011年7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了第二期人体胚胎干细胞的临床试验,正式进行首例以hESC医治渐进式失明患者的手术。[6]2011年美国科学家首次绘制出了人体胚胎干细胞内一个名为5-羟甲基胞嘧啶(5hmC)的修饰因子的全基因图谱,这项研究将有助于癌症的控制。[7]越来越多的人体胚胎干细胞实验见证着人类生命科学发展的历程,为科研者探索疾病原因、解决医学困境找到了更有力的突破点。

2.2 9至28周内的流产胎儿

目前,在我国已有不少研究人员将流产胎儿用于临床治疗研究。利用20~28周流产胎儿的胚胎皮肤中提取出的胚胎成纤维细胞,具有良好的细胞形态和功能,生长速度快,分裂指数高,是组织工程皮肤较理想的种子细胞。[8]从14周龄的流产胎儿主动脉中获得人胚胎血管内皮祖细胞,具有很好的体外自我更新能力,以及分化成血管内皮细胞的潜能,可以作为治疗疾病的细胞材料。[9]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每年器官衰竭的病例在30万左右,而只有不到1万人能获得器官移植,将流产胎儿的器官利用于器官移植也是许多医疗工作者所期望的。现代医学已经表明流产胎儿的神经细胞可以治疗脑部退化疾病,如帕金森氏综合征、阿尔兹海默症等。[10]对于流产胎儿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医学科学的大部分领域,也确实让人们看到了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福利。在研究者追求科研成果的同时,这些关于流产胎儿的实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暴露出的许多伦理问题也困扰着科研人员。

3 利用流产儿带来的争议

3.1 人源性试验标本的来源

近年来,随着医疗科研的日益精进,高新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不少疑难杂症已得到了突破性的进展。而人源性的试验样本无疑是研究者最理想的标本个体,流产胎儿就处在这种尴尬的环境之中。流产胎儿的科研利用引发了一系列伦理争议,诸如如何避免孕妇诱导性的知情同意?是否会有人为了利益而去贩卖流产胎儿?流产胎儿作为实验标本流入研究者手中的途径无疑是关注的焦点,如何确保这些途径的合乎伦理?在审查涉及流产胎儿的试验时,伦理学研究人员也时常面临这些困扰。

3.2 人源性试验标本在现实中的应用问题

一个流产胎儿是否只能做一种实验用途?面对稀缺的流产胎儿标本,如何能使它在试验中发挥最大的利用空间?如果利用胎儿组织器官,是否需要再次告知其亲属并获得知情同意?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辩护,就容易阻碍研究工作的开展。目前,大部分人对于科研的认识还相对薄弱,或许有时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家属并不愿意捐献流产的胎儿,使能够用以研究的人源性试验标本非常稀少,而这种稀少的资源如果不能物尽其用,也确实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浪费。

3.3 人源性试验标本的处置问题

现实中,大部分流产的孕妇是不能够将其流产后的胚胎或是胎儿带走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会告知其家属并将其统一处理,很少有孕妇和家属会询问胎儿的具体处理方式。即使是个别愿意捐献流产胎儿的家属,可能最终也并不清楚其到底作何用途,会被如何对待。毕竟非相关专业的民众很难想象科学实验的具体过程。流产胎儿本身的特殊性让我们不禁思考它是否应被当作尸体来对待?如果仅仅作为孕妇的附属物,那可以视其为已经失去活性的器官或组织;然而有些胎儿已经初具人形,如果等同于尸体,那是否应该给予他最基本的人性尊重?

在我国台湾地区,学生解剖课所用的尸体被称为“无语良师”,师者,典范也。解剖前,学生们会为尸体举办一个追思会,邀请其家属共同参加,感谢“无语良师”为医学科研事业做出的贡献。解剖后,会请佛教的师傅为其诵经,然后再将其火化。这样的程序,不仅使尸体得到了最基本的尊严,也使得研究者能更深刻地尊重每一具实验标本,能够从道德情感上尽量避免资源浪费。在大陆的科研环境中,我们是否也应该运用这样的程序来处理人源性的试验标本。有学者之所以会反对流产胎儿作为实验标本,其很大原因是由于人们在道德情感上无法接受实验者将其与实验动物等同起来,随意地拆解分割。如果能够给予最起码的尊重,或许研究者会有更大的可操作空间。

4 流产儿的处置方式建议

4.1 现有的法律规定亟需完善

2003年12月,我国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出台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规定了胚胎干细胞的来源定义、获得方式、研究行为规范等,并且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但该《原则》并未充分明确相关的伦理分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使之在现实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中指出胎儿作为遗体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置,那么作为科研的人源性样本的流产胎儿是否也应该视为遗体来对待?关于人源性试验样本来源的合法性,以及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至今依旧是无法可依。

4.2 对完善人源性试验行为规范的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将流产的胎儿细分,8周内的胚胎没有心跳,无法检测到脑电波,可以认为胚胎作为人的生命周期还未开始,那么将其“视为”母体器官或组织也无不可,按照现有的程序捐做科研标本或交由医疗机构代为处理都是可行的。而8周后的流产胎儿,逐渐具备人形,伦理意义上获得了更多的情感寄托,其生理基础与植物人类似,虽然不具备社会属性,但仍享有基本的生命权。研究结束后,应由研究者对这些胎儿,包括胎儿组织、器官等进行人道处理,以表示对胎儿及其家属的尊重。

其次,对用于研究的流产胎儿,医生不仅要将研究意图和研究意义告知家属,在研究中所需胎儿的组织器官以及用途,甚至于实验结束后,胎儿会得到如何的处理都应该以清楚明确的方式告知孕妇及其家属,使捐献者能够做出客观的选择。而伦理委员会在审查人源性试验时,应当具体核实研究者所提供的知情同意书,确保每一位捐献者都清楚地知道流产胎儿的实际用途和支配方式。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捐献者受到利诱或胁迫。

再次,对于稀缺的人源性试验样本资源,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之间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地分配研究资源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浪费,并且这种分配应该处于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管之下。

最后,之所以会有关于流产胎儿的各种不法事件存在,归根结底是我们的监管机制不完善,伦理委员会虽有审查之职,但处置权利受限,许多实验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并不能得到解决。我们可以参照英国的监管制度有中央统一监管和各部门配合管理的监察模式。[11]加大群众及市场监督力度,若发现私自回收流产胎儿的应予以举报,并制定相关的奖罚制度。

[1]乐杰.妇产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83-84.

[2]邱仁宗.脑死亡的伦理问题[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5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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