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
2013年12月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类成体干细胞研究切实遵守我国的相关法规,使干细胞技术更好地为治疗人类疾病、增进人民健康服务,并切实保护患者和受试者的权益,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则)》,参考国际干细胞研究协会(ISSCR)《干细胞临床转化(应用)指导原则》,特制定本伦理准则。
第二条 人类成体干细胞是指人体各种组织或器官内具有自我更新和分化潜能的特定多能或专能细胞。它存在于人体的各种组织和器官中,如骨髓、大脑、皮肤、脂肪、肝脏、角膜、胃肠道、肌肉等,以及胚外组织:如羊水、脐带、脐带血、胎盘、羊膜。目前已分离到造血干细胞、神经干细胞、上皮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等。诱导性多能干细胞(iPS细胞),也属于成体干细胞的一种。成体干细胞及其衍生物对于一些疑难重症如肿瘤(白血病、急性淋巴瘤等)及早老性痴呆、帕金森病、糖尿病、中风、脑瘫及某些遗传性疾病、免疫性疾病的治疗带来了新的希望,具有良好的医疗前景,为科学家和广大公众所关注。
第三条 人类成体干细胞(包括胚外组织来源的干细胞)移植技术,是指将患者自体(或异体)具有生物活性的成体多能干细胞或诱导分化成一特定的细胞类型后,移植到患者体内继续增殖,以修复损伤组织和器官。此项临床技术目前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不在体外进行特殊技术处理的人类原代细胞或组织,如造血干细胞、角膜、软骨细胞等,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角膜损伤和软骨损伤。第二类,经体外扩增和诱导分化培养等特殊处理的成体干细胞,如神经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等用于各种疾病的临床试验治疗;第三类,经基因处理后的成体干细胞,如成体干细胞基因治疗、iPS细胞治疗、或以成体干细胞为载体的非医学目的干细胞移植。上述三类干细胞移植临床技术中的第一类目前已属常规医疗;第二类正处于深入探索阶段,取得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科学评价基础上,认真开展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第三类临床技术包括iPS细胞尚处于基础性临床前研究阶段,应努力创造临床试验的条件,非医学目的的成体干细胞移植应明令禁止。
第四条 成体干细胞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明前,必须首先按科学原则和伦理原则进行临床前研究和规范的临床试验,干细胞临床试验必须在由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干细胞基地进行。
第五条 凡拟进行第二类或部分第三类(见本准则第三条)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机构,应在完成临床前研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控的实验证据向已被认定干细胞临床试验基地提交项目立项的申请,履行规定的立项程序。
第六条 科学性原则。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必须建立在科学文献和包括动物实验在内的临床前研究基础上,整个试验设计、过程、数据的收集、处理等应科学严谨,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则,包括研究诚信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不符合科学要求,伦理上也必然是不合格的。
第七条 无伤害/受益原则。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前,成体干细胞产品应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如不合格(标准另定)不能进行。根据临床前研究的数据,对受试者可能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评估,风险应为最低程度,如风险大于最低程度,则可考虑对社会受益是否大得足以为试验辩护。临床试验中应努力使风险最小化,受益最大化。如风险大、而受试者个人和社会受益小,试验方案不予批准。
第八条 知情同意原则。成体干细胞的临床试验,应向受试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客观地介绍可能的疗效、风险和毒副作用,并让受试者理解这些信息,给予充分的思考时间,然后作出自愿参加或拒绝参加的决定。受试者可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退出试验,且不受歧视。受试者的个人资料应严加保密。
第九条 公正性原则。征召受试者时应制订公平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对受试者的受益和负担要公正分配。
第十条 公益原则。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结果证明安全有效时,研究者应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总结并在专业杂志公开发表,研究者、资助单位和政策制订部门应充分考虑本项研究的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非商业化原则。采集临床试验用的成体干细胞,应坚持无偿自愿捐献,但可给予适当补偿。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的费用应寻求相关部门或基金会资助,不允许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严格区分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的界限,不得任意超越。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研究,是医药临床科学试验的两个重要阶段,只有经过这两个阶段的科学试验,取得了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充分证据,经过科学评估和伦理评估,并经国家医药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化为临床应用。未经科学证明,即将成体干细胞以商业化形式直接面向患者市场,将对患者身体、心理和经济造成伤害,伦理道德上是不能允许的。
第十三条 成体干细胞的采集、处理和加工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为确保细胞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对供者进行遗传病和流行病筛查;必须在充分安全无菌的GMP环境下采集、处理和加工;必须使用标准化方案对整个生产周期进行监控,在分化和制作过程中,确保批号的均一性和验证方法,降低细胞来源的多样性,应规范分化和制作过程,严格测试其功能和最后产品的组成成分,为维持干细胞的稳定性,对其表型、核型、遗传及表观遗传进行基础分析和标记;必须高度关注多能干细胞在治疗中的致瘤性问题及毒性反应,包括主要器官的急性和慢性毒性反应,细胞移植后的预期部位的血液生化改变以及有效性和免疫源性;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移植标准,包括移植时机、移植途径、移植细胞数量及临床主要观察评价指标,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第十四条 成体干细胞治疗的临床前研究,是成体干细胞临床应用的必要前提。临床前研究要对拟作治疗用的干细胞的特征、进入靶点的途径、在体内作用机制、毒副作用及致瘤性等进行系统规范的研究(包括实验室和动物研究),以取得干细胞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的科学数据,方可进入临床试验。
第十五条 成体干细胞治疗的临床试验,是成体干细胞临床应用(转化)前的必经条件。临床试验的立项,应经国家已认定的干细胞基地负责立项审查,包括严格科学评审和伦理评审。伦理委员会必须评审以下内容:
(1)用于试验的成体干细胞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提供,对所提供的干细胞及其衍生物的生物学特征是否符合科学标准应有第三方的科学鉴定报告。
(2)提供临床前成体干细胞研究(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动物研究)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报告、科学评估。
(3)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4)临床试验的科学根据如何,试验方案是否科学。
(5)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6)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知情同意书是否合适。
(7)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8)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标准是否合适和公平。
(9)是否明确告知受试者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在试验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
(10)受试者是否因参加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11)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问题。
(12)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13)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成体干细胞的临床应用,应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范,干细胞治疗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控制和管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将成体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随意应用于临床。
第十七条 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造血系统的疾病,肿瘤放化治疗后造血损伤、自身免疫性疾病、放射病、遗传性疾病等,已开展数十年,有科学的验证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应继续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根据《赫尔辛基宣言》(2008)第35条,一些危重又无有效疗法的患者,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用其自体或异体的成体干细胞作为一种试验性治疗或创新疗法提供个别患者,试验性治疗不属临床试验,也不属常规临床应用。它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验性治疗的对象,应是个别晚期肿瘤或严重疾患,确实无其它更好的药物和医疗技术可供选择。
(2)临床医师应提出试验性治疗的全面书面计划,包括:选择成体干细胞治疗技术的科学合理性根据;有临床前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科学数据;临床工作者的资质;患者确系自愿,有合格的知情同意书;有符合科学要求的干细胞技术操作设施;有治疗毒副作用的措施及处理并发症和不良反应的计划;有随访计划。
(3)临床医师应承诺利用他们从个别患者那里获得的经验来达到普遍性知识,书面报告还应包括:用系统和客观的态度来确定治疗结果;将治疗结果,包括阴性结果或不良事件在学术会议或专业杂志上向医学界报告;以及在一些患者身上获得良性结果后及时转入正式的临床试验。
(4)书面计划须向省级卫生计生委干细胞临床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间充质干细胞是由间充组织组成的细胞,其分化程度较底,保留有丰富的原始状态的间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分化成新的细胞和组织。利用它为成体干细胞的来源可减少排斥反应,应加强临床前研究,符合本准则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要求可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二十条 成体干细胞及其衍生物,需要进行批量生产,提供医疗市场的时候,属人类细胞的医疗产品,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医疗市场。
第二十一条 严禁成体干细胞及其衍生物用于非医学目的的移植,例如用于增高、增加智商或提高运动成绩等。
第二十二条 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和有效后,转化为临床应用前,须经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临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级干细胞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有资质的符合规范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核发干细胞临床试验基地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已获得准入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复审。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成体干细胞的临床试验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全国各省市卫生计生委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干细胞及其衍生物的临床试验,均应遵循本伦理准则。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准则在临床试验前提供干细胞疗法或以试验性治疗长期提供未经试验的干细胞治疗者,除勒令其停止干细胞治疗外,5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干细胞的临床试验。
第二十六条 术语解释:
(1)干细胞(Stem Cell):具有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潜能的一类细胞,在人和动、植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起着“起源或再生修复”作用的细胞,它能够对合适的调节因子或微环境作出反应,而进行不同途径分化的细胞群。
(2)成体干细胞(Adult Stem Cell):是从胎儿或成年组织来源的一类干细胞,如骨髓、皮肤、肠道、脂肪、肝脏、大脑、脐带、脐带血、胎盘等组织中均可提取的干细胞,它是组织发育和修复再生的基础,与胚胎干细胞“全能性”不同,具有一定的分化“可塑性”。
(3)成体干细胞衍生物(Derivatives Adult Stem Cell):由成体干细胞衍生出的细胞和组织,如iPS细胞衍生出配子,称为衍生物。
(4)骨髓造血干细胞(Marrow Stem Cell):从骨髓中提取的干细胞,称骨髓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等。
(5)脐带来源干细胞(Umbilical Cord Stem Cell):是从脐带和脐带组织中提取的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脐带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
(6)间充质干细胞(Mesenchyme Stem Cell):是由间充质组织来源的具有干细胞特征的细胞,它的分化程度较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化为多种类型的细胞。
(7)诱导性多能干细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iPS cell)通过转录调控因子或其它技术从体细胞重新编程获得的多能干细胞,称诱导性多能干细胞(ips细胞)。
(8)临床前研究:指医疗技术和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前的研究,它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研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医疗技术、器械和药物等干预措施、在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方面的科学证据。
(9)临床试验:是医学研究中的重要环节,即人体临床试验。根据《赫尔辛基宣言》,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最终必须包括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它必须经临床前研究在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临床人体试验,以对新的医疗技术或药物在人体的安全性、有效性作进一步验证。临床试验是临床应用的前提。
(10)试验性治疗或创新疗法:试验性疗法或称创新疗法,是《赫尔辛基宣言》第35条规定的,宣言指出:当不存在已证明有效的治疗方法或治疗无效时,医生在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为了挽救患者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可使用未经证实的或新的治疗方法和措施。试验性疗法不属于临床试验,更不属于临床常规治疗。
(11)临床转化:指研发一种新疗法或药物,并向临床应用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组织或细胞在正常状态下的作用机制,以及对特定疾病或功能障碍的作用研究;研究所得的信息被用来设计和研究对疾病或功能障碍的诊断、治疗和修复的临床应用。整个研发过程称为临床转化。
(12)临床应用:指一种新的医疗方法和药物在临床作为常规治疗的应用。它必须是经过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研究(人体试验)等阶段,对人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充分验证,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依据有关法律或规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