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仁
《礼记·月令》作为先秦典籍的篇章之一,吕不韦(?—前235年)当年编纂《吕氏春秋》时,曾引其格局和内容,作为全书的总纲。“月令”本是一种古老的文章体裁,格局有如坐标。它以四季十二月时令和五行相生来构成框架,纳入天文、礼仪、习俗、政务、法令、禁忌、饮食、音乐等内容,集成体系,以展示“天道”。
《礼记·月令》中,其实一直记载着利用弦的节点来构建乐律的完整阐述。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严谨而翔实的原载,经汉代学者以三分损益律的思路曲解和误导,被导入了歧途,延续了两千多年。①参见本篇末附录一。本文是对此疑案的一次还原澄清。
均,曾是一种仅设一弦,与律管并肩的古老律器,远在三分损益法被推广之前,有相当长的阶段,乐律制度都是单凭演奏律器来勘定的,形成管法和弦法。管法靠吹奏泛音(开管、闭管泛音相配)[1];弦法则以均来组阵,依弹奏节点音(泛音、实音),配合调弦来进行推演。因使用均②重刊明道本《国语·周语下》:“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三国吴·韦昭注:“均者,均钟。木长七尺,有弦系之,以均钟者,度钟大小清浊也。”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在古代典籍中,如三国吴·韦昭的《国语》注,曾将其称为“钧法”③重刊明道本《国语·周语下》:“是故先王之制钟也,大不出钧,重不过石。”三国吴·韦昭注:“钧,所以钧音之法也,以木长七尺者,弦系之,以为钧法。”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在《周礼·春官·大司乐》中,则称“成均之法”④《周礼·春官·大司乐》:“大司乐掌成均之法。”汉·郑玄注:“郑司农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其乐。”,都指均的操作法。但此项的具体内容,却长期成为考证的疑案。至于“月令均法”的提法,是本人认识到《礼记·月令》《周礼·大司乐》《国语·周语下》等篇章中,都保留着相关的确凿记载,因构建方式各有所别,故权以“月令均法”“大司乐均法”“州鸠均法”等区分。对上述三项的解读,本人曾以《均法与先秦律制的构建——先秦乐钟调音范本的来源》一文,于2011年11月在宁波举行的第六届东亚乐律学研讨会上宣读。为作更周密地阐述,故本篇谨选“月令均法”,再作专项的详尽考察。
均法,是利用在弦节点上的弹奏(以下简称弦节),并配合弦的基音变动来进行推演。弦振动的物理性,决定了弦的节点,在弦上各有等比点的既定位置。也就是说,凡在弦节上弹奏到的音高,与这根弦的基音,始终会保持着不变的音程关系。先秦乐师就是利用这一特性,通过对均的直接弹奏,来推演提示音律,构建律制,形成均法。以下是弦节在弦上的分布态,以及各弦节间理论音分值的展示,这些音程中就包含了均法推演乐律的参照系。
弦节的分布及其音程展示
均法的推演,可由以下例一、例二的矩阵来简述。如,在同长基音都定为黄钟律(假设定音为c)的甲乙两根弦上,将甲弦3/5节点上弹奏到的实音音高a,转移至乙弦上的3/4节点,则调成了基音为姑冼律的乙弦。据此,黄钟弦(甲弦)与姑冼弦(乙弦)的音程在理论上构成为纯律大三度(386音分)。在姑冼弦上,又可以弹奏到新的节点音。
例一: 均法的纯律大三度调弦
同理,将黄钟3/4弦节的实音音高f转移到另一根同长弦的2/3弦节上,即调成了无射弦。两弦的理论音程构成为纯律大全音(204音分)。
例二: 均法的纯律大全音调弦
以下言归正传。先将《礼记·月令》中,涉及音律的内容抽出,按步骤整理如下(较详细的记载参见篇末的附录一):
礼记·月令
“孟春之月”“其音角,律中太簇,其数八。”
“仲春之月”“其音角,律中夹钟,其数八。”
“季春之月”“其音角,律中姑冼,其数八。”
“孟夏之月”“其音徵,律中中吕,其数七。”
“仲夏之月”“其音徵,律中蕤宾,其数七。”
“季夏之月”“其音徵,律中林钟,其数七。”
“中央土,其音宫,律中黄钟,其数五。”
“孟秋之月”“其音商,律中夷则,其数九。”
“仲秋之月”“其音商,律中南吕,其数九。”
“季秋之月”“其音商,律中无射,其数九。”
“孟冬之月”“其音羽,律中应钟,其数六。”
“仲冬之月”“其音羽,律中黄钟,其数六。”
“季冬之月”“其音羽,律中大吕,其数六。”
上述文字透露了这样的信息:
1.“中央土,其音宫,律中黄钟,其数五”。此“中央”“其数五”肯定是指弦中央1/2弦节比的节位。在魏晋才得以定型的七弦琴上,此为第七徽。这表明先秦时代,对弦节点的利用,只有“其数一”到“其数九”的九处而非七弦琴的十三徽。
2.根据第1点,可判断,“律中黄钟”“律中大吕”“律中太簇”等提法,为弦基音的表示(下文会提及只有一处例外)。
3.据上,我认为上述提及的十二律;三个“其音角”“其数八”;三个“其音徵”“其数七”;三个“其音商”“其数九”;三个“其音羽”“其数六”;一个“其音宫”“其数五”,这样的表达方式。只能是利用弦节的表白。振动的物理性,决定了弦基音有任何变动,都不会导致基音与节点音音程关系的改变。因此,上述“其数五”至“其数九”,只能是指弦节的位序。譬如,任凭弦的基音作任何音高,只要基音为宫,即在此弦“其数八”的节点上,弹奏到的泛音,都是此宫调的角;实音,都是此宫调的羽。在其数为七的节点上,弹奏到的实音,都是徵;泛音,都是商。在其数为六的节点上,弹奏到的实音,都是羽。在其数为九的节点上,弹奏到的泛音,都是商。
这样,据这些记载,可推测出一个(1)利用弦的第五至第九节位;(2)基音分别为黄钟、姑冼、无射之弦;(3)黄钟调调内五音等三要素构成的坐标系。其矩阵展示如下。
月令均法黄钟调五音构建矩阵
这里提一个疑问,即按上述矩阵,无射弦的调成,存在两个参照系。其一,3/4与2/3弦节构成的纯律大全音(204音分),其二,2/3与3/4弦节构成的纯律小全音(182音分)。孰取?经斟酌,本文撷取前者,理由是,“季夏之月” “其音徵,律中林钟,其数七”的记载并没有表述为“季夏之月”“其音徵,律中黄钟,其数七”。我认为这是春秋笔法下的一种指向表达,即按弦节的分布序,林钟位于黄钟之下,林钟(徵)之下则为仲吕(和)。因此可判断,应以徵/和音程(204音分)为调成无射弦的参照。本文2提及,只有此“律中林钟”所指,不是弦的基音,而是节点音。
将上述坐标按徵/和音程(204音分)扩展,可推演到十二律各自五声音阶的音高实态。经以下矩阵检验,上述构建是《月令》有关乐律记载本意,唯一的还原答案。
《月令均法》黄钟调内五音唯一矩阵(其他音高音分差省略)
“月令均法”被载于典籍,具典范性,它提供的音律范本,应该会在当时的钟律上留下拓痕。尽管拓、范的操作过程必导致误差,但以拓、范双方的数据进行对比,对一个大致格局的把持,应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鉴于先秦编钟的正鼓音呈音阶态,谨依“月令均法”的五声理论数据为范方,钟律正鼓音的测音数据为拓方对比。首选河南新郑中行出土的春秋期编镈为例。因仅4枚,便于考察。
新郑中行4号坑春秋编镈
这套编镈的正鼓音阶包络,呈一展一敛态。即其羽宫测音数据,比范本数据要宽出+25音分;相邻的宫角音程则-24音分;角徵音程+3音分,其拓、范数据的累积误差仅为+4音分。呈现了整体施调的迹象,即均法推演出全编列的正鼓音范本后,再供钟师逐一参照调钟。其拓、范态,总体相当吻合。下面是与镈配套的两套钟律测音数据与均法数据的对照。
新郑中行4号坑春秋编镈
这套镈的正鼓音音阶包络,呈一张一敛状态。即其羽宫音程,比范本要宽出+25音分;相邻的宫角则-24音分;角徵+3音分,其累积误差与范本相比为+4音分。呈现了整体施调的迹象。即以均阵弹奏出全编列的正鼓音范本后,再逐一唱出,供参照调音。以上展示的拓、范态,总体相当吻合。下面是与镈配套的两套钟律与月令均法理论数据的对照。
新郑中行春秋编钟①据李幼平主编《钟鸣环宇》,《王子初·中国先秦乐钟冶铸中的音律问题》,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制作,音阶描述为本人修订。
A组钟
结果:A组钟也呈现与编镈相似的格局,仅三号钟与四号钟;四号钟与五号钟的音程出现了连续收敛现象。整套钟律的测音数据与均法范本数据对比,累计误差仅为-15音分,考虑到这套钟由十枚组成,如此误差,表明拓、范态也基本吻合。而B组钟的范、拓态对比,累积误差为+4音分。
甘肃礼县大堡子山春秋秦子编钟②方建军:《秦子镈及同出钟磬研究》,《中国音乐学》2010年4期,第12页。
①据郑荃有《繁盛期青铜乐钟的编列研究》刊《音乐艺术》2001年第2期第28页表格调整重制。②据郑荃有《繁盛期青铜乐钟的编列研究》刊《音乐艺术》2001年第2期第28页表格调整重制。
①据郑荃有《繁盛期青铜乐钟的编列研究》刊《音乐艺术》2001年第2期第37页表格数据重制。
①据郑荃有《繁盛期青铜乐钟的编列研究下》刊《音乐艺术》2001年第3期第15页。上述阶名为本人修订。②据王湘《曾侯乙编钟音律的探讨》刊《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71—73页的数据制作。
根据以上对比,可以认为“月令均法”曾为先秦的乐钟提供过调音的音高范本。
秦代宰相吕不韦曾在《吕氏春秋·圜道》称:“今五音之无不应也,其分审也。宫商角徵羽各处其处。音皆调均,不可相违,此所以无不受也。”[2]31下根据他在同书中,借三分损益法成十二律的全程阐述①清·毕沅校本《吕氏春秋·音律》:“二曰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冼,姑冼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冼、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可以确认,吕不韦言及的“今五音”为三分损益法构建的五音。至于它的对立面,即与“今五音”相对的“古五音”,在《吕氏春秋》中,其实也有交待。具体内容摘选如下:
《吕氏春秋·孟春纪第一》:“一曰孟春之月,日在营室”“其音角,律中太簇,其数八。”[2]9下
《吕氏春秋·仲春纪第二》:“一曰仲春之月,日在奎”“其音角,律中夹钟,其数八。”[2]17上
《吕氏春秋·季春纪第三》:“一曰季春之月,日在胃”“其音角,律中姑冼,其数八。”[2]24下
《吕氏春秋·孟夏纪第四》:“一曰孟夏之月,日在毕”“其音徵,律中仲吕,其数七。”[2]32上
《吕氏春秋·仲夏纪第五》:“一曰仲夏之月,日在东井”“其音徵,律中蕤宾,其数七。”[2]39下
《吕氏春秋·季夏纪第六》:“一曰季夏之月,日在柳”“其音徵,律中林钟,其数七。”[2]45下
《吕氏春秋·孟秋纪第七》:“一曰孟秋之月,日在翼”“其音商,律中夷则,其数九。”[2]52下
《吕氏春秋·仲秋纪第八》:“一曰仲秋之月,日在角”“其音商,律中南吕,其数九。”[2]59上
《吕氏春秋·季秋纪第九》:“一曰季秋之月,日在房”“其音商,律中无射,其数九。”[2]65上
《吕氏春秋·孟冬纪第十》:“一曰孟冬之月,日在尾”“其音羽,律中应钟,其数六。”[2]72上
《吕氏春秋·仲冬纪第十一》:“一曰仲冬之月,日在斗”“其音羽,律中黄钟,其数六。”[2]78下
《吕氏春秋·季冬纪第十二》:“一曰季冬之月,日在婺女”“其音商,律中大吕,其数六。”[2]85下
很清楚,吕不韦的上述言论,复述自《礼记·月令》。吕不韦在世,秦始皇还未统一六国,焚书坑儒事件还没有发生。据此我认为,“今五音”和“古五音”的实态,都被吕不韦认为在《吕氏春秋》中得到交代。先秦,以竹简载文,使册籍的体积很大。如被后人经常赞誉的“学富五车”,有今学者将五车载量的简册载字,换算到纸书,不过是通常的十几册。这样的条件,形成了先秦文人用字极其吝啬的文风,以求最大限度地缩减篇幅。文人落笔,会有意识地对一些他们认为可以省略的事物,点到为止。吕不韦在《吕氏春秋》中,阐述古今律制,古今“五音”的笔法也是如此。要命的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颁布《挟书律》。焚毁五经,禁民间藏书。加之后来的乱世,造成了原本已相当浓缩的文献链惨遭毁损或残缺,使幸存典籍上的一些原载本意,沦为疑案。“月令均法”的遭遇,为其中一例。当年汉儒训典,对后世虽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其中遗憾度也很大。因此借此来解读先秦典籍,一定要慎之又慎。
中国先人乐律概念的形成,启蒙于管(自然管)、弦、体(口弦)谐音的耳濡,在此基础上,后来才出现律制的管法和弦法。这是第一性的客观启示。没有音高概念的形成,何来音高之齐或音高之度?所谓“以耳齐声”或“以身度律”的经验做法,基础也在此。乐音音高概念的建立,必先受客观音高的示范洗礼。音高概念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先天的聋人,尽管他们的发声器官都很正常,却连话都讲不出就是证据,对他们更遑论“以耳齐声”或“以身度律”。但对有些没有受过任何音乐教育的正常人而言,不需任何的依凭,却可以唱出音高相当准确的歌曲,他们的音高概念其实建立于社会音乐流传对他的耳濡。所以,我认为“以耳齐声”或“以身度律”仅是后天第二性的经验。把它们归纳于乐律制度的起源,有失严谨。
附录一
《礼记·月令》:“孟春之月,日在胃,昏七星中,旦牵牛中,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太簇,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旦建星中,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夹钟,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季春之月,日在胃,昏七星中,旦牵牛中,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姑洗,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 “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旦婺女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中吕,其数七。”“仲夏之月,日在东井,昏亢中,旦危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蕤宾,其数七。”“季夏之月,日在柳,昏火中,旦奎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徵,律中林钟,其数七。”“中央土,其日戊己,其帝黄帝,其神后土,其音宫,律中黄钟。”“孟秋之月,日在翼,昏建星中,旦毕中,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①,律中夷则,其数九。”“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牛中,旦觜觿中,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南吕,其数九。”“季秋之月,日在房,昏虚中,旦柳中,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无射,其数九。”“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应钟,其数六。”“仲冬之月,日在斗,昏东壁中,轸旦中,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黄钟,其数六。”“季冬之月,日在婺女,昏娄中,旦氐中,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大吕,其数六。”[3]
附录二
《礼记·月令》郑玄注
“孟春之月”“其音角,律中太簇,其数八。”汉·郑玄注:“以三分羽益一以生角,其数六十四。”[4]280下
“仲春之月”“其音角,律中夹钟,其数八。”汉·郑玄注:“夹钟者,夷则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4]297下
“季春之月”“其音角,律中姑冼,其数八。”汉·郑玄注:“姑冼者,南吕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九分。”[4]301上
“孟夏之月”“其音徵,律中中吕,其数七。”汉·郑玄注:“三分宫去一以生徵,徵数五十四。”[4]305上
“仲夏之月”“其音徵,律中蕤宾,其数七。”汉·郑玄注:“蕤宾者,应钟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六寸八十一分。”[4]314上
“季夏之月”“其音徵,律中林钟,其数七。”汉·郑玄注:“林钟者,黄钟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六寸。”[4]317上
“中央土,其音宫,律中黄钟之宫,其数五。”汉·郑玄注:“声始于宫,宫数八十一。”[4]320上
“孟秋之月”“[其音商],律中夷则,其数九。”①《礼记正义》第332页上,原载漏“其音商”一句,据《吕氏春秋》补。
“仲秋之月”“其音商,律中南吕,其数九。”汉·郑玄注:“南吕者,太簇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五寸三分。”[4]323下
“季秋之月”“其音商,律中无射,其数九。”汉·郑玄注:“无射者,夹钟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长四寸。”[4]336上
“孟冬之月”“其音羽,律中应钟,其数六。”汉·郑玄注:“三分商去一,以生羽,羽数八十四。”[4]339下
“仲冬之月”“其音羽,律中黄钟,其数六。”汉·郑玄注:“黄钟者,律之始也,九寸。”[4]343下
“季冬之月”“其音羽,律中大吕,其数六。”汉·郑玄注:“大吕者,蕤宾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长八寸。”[4]345下
[1]孙克仁,应有勤.中国十二律的最初形态[J].中国音乐学,1992(2).
[2]吕氏春秋[M].毕沅,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3]周礼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278-346.
[4]礼记正义[M].阮元,校.宋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