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然,周长银
(1.解放军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河南洛阳 471003;2.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学院,北京 100024)
基于轻动词理论的汉语动结式补语指向研究
杨大然1,周长银2
(1.解放军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河南洛阳 471003;2.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学院,北京 100024)
先前研究对汉语部分动结式的补语指向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基于Huang et al.(2009)的轻动词理论对动结式的补语指向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英汉语结果性结构的形式差异做出了解释。本文的研究表明,动结式补语V2所指向的论元必然是由词根√V2携带的轻动词Lv1筛选出的事件客体,在句法中投射到内部论元位置,因此汉语的动结式与英语的结果性结构一样,都遵守“Simpson法则”。两种结构在形式上的某些差异归因于只有汉语词库中允许存在光杆性动词词根。
动结式;补语指向;轻动词理论;Simpson法则
在动结式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汉语和英语在补语指向上有着重要区别。英语的结果性结构严格遵守所谓的“Simpson法则”(Simpson,1983),即结果补语总是指向宾语(底层宾语或者表层宾语),而不能指向主语,如(1)所示:
(1)a.Theman wiped the table clean.
b.The river froze solid.
c.*Dora cried tired.
(1a)的补语“clean”表述宾语“the table”而非主语的结果状态,符合“Simpson法则”。(1b)的补语“solid”指向主语“the river”看似违反该法则,但“freeze”属于非宾格动词,按照Burzio(1986)的标准分析,这里的表层主语实则是底层宾语,它受到补语的表述仍满足“Simpson法则”;相反,(1c)中的“cry”属于非作格动词,论元“Dora”在表层和底层结构中都是主语,补语“tired”指向该论元,违反“Simpson法则”,因此句子不能成立。
与英语不同,在以动结式为代表的汉语结果性结构中,结果补语似乎不总是指向宾语:
(2)a.张三打碎了玻璃。
b.李四哭累了。
c.王五喝醉了酒。
(2a)的补语“碎”指向宾语“玻璃”,遵守“Simpson法则”。但在(2b)中,“哭”属于典型的非作格动词,论元“李四”在表层和底层结构都占据主语位置,补语“累”指向该论元,违反“Simpson法则”。(2c)所示的及物性结构更能说明这一点:“酒”已占据宾语位置,“王五”只能被分析为主语,它作为补语“醉”的表述对象明显违反“Simpson法则”,但(2b)和(2c)都合乎语法,说明该法则在汉语中并非普遍适用。
基于上述语言事实,很多学者认为(Cheng&Huang,1994;Tang,1997;杨素英,1999;Lin,2004;熊仲儒,2004等),“Simpson法则”在汉语中是可以违反的,它只适用于汉语的部分动结式,我们称其为“部分适用说”。相反,有部分学者坚持认为“Simpson法则”适用于汉语的所有结果性结构(Sybesma,1992 1999;王立弟,2003等),我们称其为“普遍适用说”。本文在回顾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分别指出它们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后应用Huang et al.(2009)提出的轻动词理论尝试对动结式的补语指向进行深入分析,并对英汉语在结果性结构上的形式差异做出合理解释。
2.1 普遍适用说
Sybesma(1992,1999)借鉴Hoekstra(1990)的小句(Small Clause)分析法对汉语的结果性结构做了统一分析,认为“Simpson法则”普遍适用于汉语。对动结式而言,他认为补语V2与其修饰的名词成分组成一个小句,整体充当主动词V1的补足语。以下面的及物性动结式为例:
(3)张三吹破了气球。
对于不及物性动结式,句首主语作为补语V2的表述对象,在底层仍与V2构成小句充当V1的补足语,如(4)所示:
Sybesma认为,及物动词“吹”和非作格动词“哭”在底层结构都发生性质变化,变为非宾格动词,丧失了给名词赋宾格的能力,小句主语为核查格特征移位到主语位置,形成表层语序。这样对于所有动结式来说,V2都是指向小句主语,它涵盖了Simpson所说的表层宾语和底层宾语,“这就从更高层次上解释了Simpson法则”(熊仲儒,2004:250)。
小句分析法后来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Cheng&Huang (1994)和Tang(1997)都提出,如果汉语的“吹”和“哭”等在底层可以变为非宾格动词,为什么英语中不存在类似的变化,即为何英语中不能说“John cried tired”?英汉语的差异无法得到解释。此外,Cheng&Huang(1994)还证明了(4a)与(4b)在句法表现上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做统一处理,但小句分析法无法区分这两种结构。
王立弟(2003)从事件结构角度分析了动结式的题元关系,认为“Simpson法则”普遍适用于动结式①。他基于Dowty (1991)的研究,提出“直接内部论元的受影响性(affectedness)限制条件”,规定事件结构中的受影响论元总是投射为直接内部论元。对动结式来讲,补语V2的表述对象就是发生状态变化的受影响论元,它在句法结构中始终投射为直接内部论元,占据下层VP2的标志语(Spec)位置;而上层VP1表达致使性事件,其标志语位置由外部论元占据。那么(3)和(4)的结构可以表示为:
王立弟(2003)认为,补语指向的论元都占据直接内部论元位置[Spec,VP2],该位置就相当于Sybesma(1992,1999)所说的小句主语,据此他提出汉语的动结式都遵守“Simpson法则”。与小句分析法不同的是,王立弟(2003)认为动结式是通过词项并入(incorporation)操作形成,直接占据VP2的中心语位置,非句法结构中移位生成,因此不必假定“吹”和“哭”发生性质变化。王还分析了(2c)的及物结构(如(6)所示),认为“王五”作为受影响论元,应占据直接内部论元位置,而“酒”应分析为带斜格(Oblique Case)的间接内部论元,该句仍符合“Simpson法则”:
(6)王五喝醉了酒。
王的分析不必规定动结式的V1发生性质变化,相比小句分析法更为合理,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Huang et al.(2009:186-189)提出,“受影响性”这一概念不好界定,有时需借助某些语用和语篇因素。比如,“小王跑丢了鞋”这句话中“受影响的”既可以是“小王”也可以是“鞋”;此外,将(6)中的“酒”分析为斜格宾语也有待商榷,因为按照王的说法,被赋予斜格的一般都是方位论元或把/被结构中的保留宾语。
2.2 部分适用说
Cheng&Huang(1994)从事件类型角度分析了动结式的论元结构,认为“Simpson法则”只适用于汉语的部分动结式。他们参照普通谓词的分类方法,将动结式分为如下类型:
(7)a.张三骑累了。非作格性谓词
b.张三骑累了那匹马。及物性谓词
c.李四气死了。作格性谓词
d.这件事气死了李四。致使性谓词
e.气球吹破了。中动结构
Cheng&Huang的划分以V1的事件类型为依据:当V1是自主的活动类动词时,动结式的事件类型为:[V1活动类[V2状态类/状态变化类],它呈现及物/非作格的形式交替,如(7a)和(7b);当V1是状态类或状态变化类动词时,动结式的事件类型为:[V1非活动类[V2状态类/状态变化类],它呈现致使/作格(或非宾格)的形式交替,如(7c)和(7d)。(7e)的V1也是活动类动词,但其主语是V1的受事而非施事,因此被分析为中动结构(或假被动句)。Cheng&Huang认为,(7b)-(7e)都遵守“Simpson法则”,其中的补语要么指向表层宾语((7b)的“张三”和(7d)的“李四”),要么指向底层宾语((7c)的“李四”和(7e)的“气球”)。而(7a)中的“张三”作为非作格谓词的唯一论元,在底层和表层都是句子主语,它受到补语“累”的表述明显违反“Simpson法则”,说明该法则在汉语中并非普遍适用。
Tang(1997)的研究也认为汉语动结式的补语可以指向主语。他在Cheng&Huang(1994)的基础上,对英汉语在补语指向上的差异做出了原则性解释,为英汉语结果性句式分别设置如下的底层结构:
在(8a)中,宾语“himself”不能为空语类pro/PRO所代替,否则该空语类在管辖域内受到主语“John”的约束而违反约束原则B,即空代词在其管辖域内不能受到约束;相反,(8b)中的汉语动结结构相比英语多了一层功能投射FP,它能阻碍主动词对pro/PRO的管辖,其本身构成pro/PRO的管辖域,因此(8b)中的pro/PRO虽与“张三”同指,却不受其约束,可以满足约束原则B。在Tang(1997)看来,英汉语的差异实则体现在功能投射FP的参数设置上。
上述两项研究不必假定动结式的V1发生性质变化,但也存在很多问题:Cheng&Huang(1994)依据V1的事件类型来判定动结式的句法性质并不可靠。例如,某些V1是活动类动词的动结式既呈现及物/非作格的形式交替,也呈现致使/非宾格的形式交替,如:
(9)a.张三骑累了。
b.张三骑累了那匹马。
c.那匹马骑累了张三。
(9b)和(9a)是及物/非作格的交替,此时(9a)的“骑累”应属于非作格谓语,“张三”应分析为底层主语;(9c)和(9a)是致使/非宾格的交替,此时(9a)的“骑累”又属于非宾格谓语,“张三”应分析为底层宾语。但同一论元的底层句法位置应是唯一的,不可能既是主语又是宾语,这说明他们的分类方法存在问题。而Tang(1997)专为汉语提出的功能投射FP似乎缺乏理据,虽然他提出F代表“得”字句中表示结果或程度的词素“得”或标句词(Complementizer),但动结式中既没有词素“得”也不存在标句词,在其结构中设置FP有人为规定之嫌。此外,按照Tang(1997)的分析,汉语中只有非作格性动结结构(如(8b))存在FP,而非宾格性动结结构(如(7c))则没有,但未对这种语言内部的差异做出解释。
综上所述,“普遍适用说”与“部分适用说”的分歧并非在于所有的汉语动结式,而仅限于那些V2指向表层主语,且V1为活动类动词的动结式,以如下两句为代表:
(10)a.李四骑累了。
b.王五喝醉了酒。“普遍适用说”认为两句都遵守“Simpson法则”,补语指向的是小句主语或底层宾语;而“部分适用说”认为两句违背该法则,补语指向的是主语而非宾语。从前面的分析来看,两派学者的研究都存在一定问题,未能合理解释动结式的补语指向问题以及英汉语之间的差异。据此,本文将重点对(10)为代表的动结式的补语指向进行深入分析,并尝试对英汉语结果性结构的形式差异做出解释。下面先阐述本文所采用的理论框架,即Huang et al.(2009)提出的轻动词理论,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的分析。
Huang et al.(2009)以Hale&Keyser(1993)的词汇关系结构理论为基础,同时汲取Lin(2001)的轻动词句法(light verb syntax)思想,提出了一套轻动词理论来解释汉语与其他语言在动词构造和论元实现上的差异。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词库内的动词由词根√和少量标明事件类型的轻动词(Lv)组成。词根将一系列事件e概念化,包含与事件相关的所有参与者信息,轻动词的功能是筛选出与事件类型直接相关的参与者信息,供句法操作使用。其具体内容包括:
(11)V∈{(√),[Lv1√],[Lv2√],[Lv2[Lv1√]]},只有汉语可以选择V=√。
(12)a.Lv1标明没有外部使因的自发性事件类型,可描述为“进入某种状态或关系”,Lv1筛选出的事件参与者被解释为客体(Theme),在句法中投射到内部论元位置。
b.Lv2标明有外部使因的事件类型,可描述为“引发某种关系或动态事件”,Lv2筛选出引发事件的外因,该参与者被解释为施事(或发起者(Originator)),在句法中投射到外部论元位置。
c.事件中可选或必选的内在参与者由词根√所决定。
d.Lv的选择不能与已经编码在词根中的事件类型相冲突。
e.上述参与者信息必须满足题元准则(Theta-criterion)。
Huang etal.(2009)认为,轻动词Lv1和Lv2并不增加任何词项信息,也不参与句法操作,其功能只是标明词根的事件类型并筛选出对事件类型起决定作用的参与者信息,这在本质上区别于其他学者(如熊仲儒(2004)和Lin(2004))所设定的CAUSE和DO等功能范畴。此外,如工具和方式等非核心成分是由词根所决定,与事件的类型无关,它们不在轻动词的筛选范围之内,这一点也区别于Lin(2001)所定义的USE、AT和FOR等轻动词。
如果Lv在词库中与词根合成,其筛选的客体或施事题元就会出现在动词论元结构中。其中客体是Lv1事件类型的参与者,施事是Lv2事件类型的参与者。动词论元结构的差异根本上取决于动词的词汇语义结构中所包含的轻动词类型的差异。根据(11),只有汉语动词中存在不包含任何轻动词的光杆词根,该词根不指派题元角色,编码在该词根中的参与者信息都暴露给句法,当该词根进入句法运算后,句法系统提供如下的论元允准方式:
(13)句法通过X标杠结构(X’-structure)和格过滤式(Case Filter)来允准NP,这些NP应该独立地满足完全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Full Interpretation)
根据(13),只要一个名词满足上述句法允准条件,同时又与动词词根处于适当的语义关系中,就可以在句法中得到允准,这样可以较好地解释汉语动词的句法灵活性②。
动结式补语指向研究的关键是判定补语V2指向主语还是宾语,动结式在论元实现上的灵活性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既然轻动词理论是为解释汉语动词的句法灵活性而提出,那么可以尝试使用该理论解释动结式的论元实现及其补语指向问题。
我们认为,要弄清动结式的补语指向问题,首先要确定动结式在词库中携带何种类型的轻动词,才能明确补语V2指向的论元是由何种轻动词选择的事件参与者,并进而明确其在句法结构中的投射位置。
根据轻动词理论,我们首先提出,动结式的V1和V2是在词库内构成的合成性动词词根(用√V1-√V2表示)③,该词根携带的轻动词由动结式概念化的事件类型所决定。彭国珍(2011:35)的考察发现,及物性动结式一般都有相应的“把”字句。而学界一般认为“把”字句的基本语义是表达致使性事件(或情景)(郭锐,2003;叶向阳,2004),据此本文将动结式概念化的事件分为致使性和非致使性两大类,句法上通过能否变成“把”字句来检验。如下面三句中,(14a)有相应的把字句,其中的“吹破”概念化的是致使性事件。相反,(14b)和(14c)(即(10a)和(10b))没有相应的把字句,其动结式概念化的都是非致使性事件。
(14)a.张三吹破了气球。/张三把气球吹破了。
b.李四骑累了。/*李四把骑累了。
c.王五喝醉了酒。/*王五把酒喝醉了。下面分别来讨论上述两类动结式的词项组成及论元实现。当动结式概念化的是致使性事件时,它的词项组成中应既包含Lv2标明有外部使因的事件类型,也包含Lv1标明状态变化性事件类型。因此(14a)中“吹破”的词汇语义构成应为:
Lv2筛选出事件的发起者“张三”,Lv1筛选出事件的客体“气球”。在句法结构中,“张三”投射到外部论元位置,“气球”投射到内部论元位置,补语“破”指向“气球”符合“Simpson法则”。
当动结式概念化的是非致使性事件时,根据词根√V1概念化的事件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④:首先,当√V1和√V2概念化的都为自发性事件时(如(16)中的“累死”),根据(12a),两者携带的轻动词均为Lv1,那么词根√lei-√si携带的轻动词也只能是Lv1,其词汇语义构成为:
(16)他累死了。
累死:[Lv1√lei-√si]]
“他”是由Lv1筛选出的事件客体,在句法上首先占据内部论元位置,而后移位到[Spec,TP]核查主格,补语“死”指向该论元符合“Simpson法则”。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动结式整体概念化非致使性事件,且√V1和√V2分别概念化有外部使因的事件和无外部使因的自发性事件时,补语V2指向何种成分?以(14b)为例,依据题元准则,“李四”既是“骑”的施事,又是“累”的客体,既像外部论元,又像内部论元,这也是该类句式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它对于本文采用的轻动词理论似乎也是个难题:词根√qi概念化有外部使因的事件,应携带的轻动词为Lv2;而词根√lei概念化无外部使因的自发性事件,应携带的轻动词为Lv1,那么整个合成性词根√qi-√lei携带何种类型的轻动词呢?
首先可以排除该词根同时携带Lv1和Lv2的可能性。因为如果这样,(14b)的“骑累”必须表达致使性事件,这与该合成性词根所概念化的非致使性事件相矛盾,违反(15d)。剩下的可能性就是:只携带Lv1,只携带Lv2或不携带任何轻动词。
我们认为,该合成性词根携带的轻动词有且只有Lv1,而没有Lv2,理据如下:首先,(14b)可以加入一个外部使因构成致使性事件,如(17):
(17)那匹马骑累了李四。
假设(14b)中的词根√qi-√lei只携带Lv2,(17)在它的基础上又加入一个外部致使性事件,那么(17)的√qi-√lei相比(14b)的应多携带一个Lv2,其词项组成应为[Lv2[Lv2√qi-√lei]]。但按照Huang et al.(2009:67)的分析,动结式与普通动词一样,词项构成中至多包含一个Lv2,这说明(14b)中词根√qi-√lei携带的轻动词不能是Lv2。
其次,从广义上来讲,当动结式词根所概念化的事件只包含一个参与者时,该参与者必然与√V2表达的事件直接相关,但可以与√V1表达的事件无关,来看下面两组句子:
(18)a.手绢哭湿了。
b.肚子笑疼了。
(19)a.*大餐吃胖了。
b.*电影看哭了。
在(18)中,两句的论元都只与词根√V2(√shi和√teng)表达的事件有关,而与词根√V1的事件无关(如不能说“哭手绢”或“笑肚子”),句子能够成立;相反,(19)中的论元都只与词根√V1表达的事件有关,而与词根√V2的事件无关,句子不能成立;若使其成立,必须加入√V2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如(19a)可改为“小明吃胖了”。根据轻动词理论,进入句法操作的论元是由轻动词筛选出的与事件类型直接相关的参与者。从(18)与(19)的对比来看,当动结式只选择唯一论元时,该论元必须是由词根√V2携带的轻动词筛选出的事件参与者,而根据Huang et al.(2009)的研究,√V2携带的轻动词只能是Lv1④,那么整个动结式包含的轻动词也只能是Lv1。
另外,Huang et al.(2009)认为动结式词根可能为不带轻动词的光杆词根,本文并不认同。以(19)为例,如果动结式是以光杆词根形式进入句法,两句的论元都应能得到允准,因为它们都占据[Spec,TP]被赋予主格,满足X标杠结构和格过滤式,同时又与√V1处于适当的语义关系中,符合(13)中的允准条件,但两句都不成立。它们与(18)的对比说明,动结式的论元选择并非完全自由,该论元必须与√V2处于适当的语义关系中,换句话说,必须是√V2所表达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否则句子不成立。
综上所述,无论√V1概念化何种类型的事件,只要动结式整体概念化的是非致使性事件,其词汇语义构成必然是[Lv1√V1-√V2]。其唯一论元是由Lv1筛选出的事件客体,在句法中被投射为内部论元,同时它作为√V2表达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必然受到该补语的表述,因此不及物性动结式均符合“Simpson法则”。
最后我们来讨论(14c)所示的及物性动结式。由于该句没有对应的把字句,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及物性动结式,表达的是非致使性事件。根据前面的研究,表达非致使性事件的动结式只携带轻动词Lv1,其中“王五”是由Lv1筛选出的进入“醉”这一状态的事件客体,在句法中投射到内部论元位置,该论元受到“醉”的表述符合“Simpson法则”。
那名词“酒”该如何分析呢?既然动结式的唯一轻动词Lv1由词根√zui决定,那么√he应视为不带任何轻动词的光杆词根。根据(12c),除轻动词可筛选论元外,光杆词根√he也可能会允准其他论元,前提是该论元必须符合(13)中规定的允准条件,即不仅要与√he处于适当的语义关系,还必须满足格过滤式。由于客体“王五”基础生成于内部论元位置,动结式“喝醉”应属于非宾格动词,其本身没有赋宾格的能力(Burzio,1986)。但根据Belletti(1988)的研究,非宾格动词虽不能赋宾格,但仍保留指派部分格(partitive Case)的能力,据此本文认为,这里的“酒”是被赋予部分格而满足格过滤式。
前文讲到,英语和汉语在结果性结构上的最主要的差别是:英语的非作格动词或及物动词不能直接带补语构成结果性结构,而该结构在汉语中可以成立,如:
(20)a.Dora cried(*herself)tired.
b.张三哭累了。
Tang(1997)通过功能语类的参数设置尝试解释两种语言的差异,但有人为规定之嫌(见2.2小节),而基于轻动词理论能对这种差异做出更为自然合理的解释。根据(11),英语动词不允许为光杆词根,即每个词根必然携带自身的轻动词,而每个轻动词又必然筛选出各自的事件参与者。对于(20a),词根√cry表达有外部使因的事件,它携带轻动词Lv2,筛选出事件的施事(或发起者);词根√tired表达无外部使因的自发性事件,它携带轻动词Lv1,筛选出事件的客体。然而,该句中只有一个可选论元“Dora”,它同时接受Lv2和Lv1指派的题元(或事件)角色违背题元准则(即(12e)),因此该句不能成立。若使其成立,需要增加一个论元(如反身代词等)接受客体题元,使题元准则得到满足。
相反,根据轻动词理论,汉语的最大特点是允许光杆词根进入句法。对于(20b),其中的“哭累”概念化非致使性事件,根据前面的分析,论元“张三”是词根√lei携带的轻动词Lv1筛选出的事件客体。词项“哭”允许以光杆词根形式进入句法,本身不携带任何轻动词,也不向“张三”指派题元角色,因此“张三”只带有“客体”题元(或事件)角色,符合题元准则,该句能够成立。可见,英汉语结果性结构形式差异的根源在于词库内是否存在不指派题元角色的光杆词根,这正符合Chomsky对语言共性与差异的看法,即“语言的差异仅限于词库内词项的普遍性特征,与计算系统脱钩”(程工,1999:27)。
本文在系统回顾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Huang et al.(2009)提出的轻动词理论对汉语动结式的补语指向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对英汉语结果性结构的形式差异做出了解释。本文重点探讨了“普遍适用说”与“部分适用说”存在争议的两类动结式,结果证明,这两类动结式中,补语V2所指向的论元都是词根√V2携带的轻动词Lv1筛选出的事件客体,在句法中投射到内部论元位置,因此两类动结式都符合“Simpson法则”。那么可以得出结论:汉语的动结式与英语的结果性结构虽然在形式上存在某些差异,但两者都遵守“Simpson法则”,该法则应该是自然语言中一条普遍适用的语义规则。
注释:
①王立弟遵从Levin&Hovav(1995)使用“直接宾语限制”(Direct Object Constraint)这一术语,它的基本思想与“Simpson法则”一致。
②在该轻动词理论提出后,相继有学者应用该理论来解释汉语动词的论元实现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具体请参见孙天琦、李亚非(2010)和胡波(2011)。
③遵从Huang et al.(2009)的表示方法,本文中动词词根一律用词根标记√加上动词的斜体拼音或拼写来表示。
④这里依据√V1的事件类型进行划分,是因为根据Huang et al.(2009)的研究,√V2所携带的轻动词只可能是Lv1,而不能是Lv2。理据是一个动词词根至多只能携带一个Lv2,如果√V1所带的轻动词是Lv2,而√V2所带的轻动词也是Lv2,整个动结式词根就会携带两个Lv2,而这样的词项在自然语言中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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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Semantic Orientation of V2 in Chinese RVCs Based on the Light Verb Theory
YANG Da-ran1,ZHOU Chang-yin2
(1.English Department,PLA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Luoyang 471003,China; 2.School of English,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Beijing 100024,China)
The semantic orientation of V2 has raised heated discussions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RVCs.This paper conduct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is issue based on the Light Verb Theory proposed by Huang et al.(2009).We find that the argument in the semantic orientation of V2 is invariably a Theme selected by the light verb Lv1 contained in the LSS of the RVC and mapped as an internal argument in syntax.Therefore,Chinese RVCs also comp ly with the Simpson’s Law just as their counterpart in English.The structur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lie in that only Chinese allows the option of not having any Lv in V.
Chinese RVCs,semantic orientation,Light Verb Theory,Simpson’s Law
H04
A
1002-2643(2013)05-0046-06
2012-12-20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事件结构理论与跨语言类型比较参照下的汉语结果句式研究”(12BYY08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杨大然(1978-),男,汉族,辽宁锦州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句法学,英汉结构对比。周长银(1972-),男,汉族,山东齐河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理论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