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方向探究

2013-04-29 20:23李芽
人民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民主

李芽

【摘要】2004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我国陪审制度更加完善。但数年过去,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作,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着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的问题。文章从价值选择角度对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认为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才是突破人民陪审制度现实困境的唯一方法。

【关键词】陪审制度 陪审团 民主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它从立法层面肯定了陪审制度的重要价值,并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了诸多完善。从2005年实施到现在,该法规已运作了七年有余,但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依然存在;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陪审制度在各个法院的适用状况也参差不齐。笔者认为,这一系列的顽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价值定位上有失偏颇造成的。

人民陪审制度在价值定位上的偏颇

一般认为,陪审制度具有两种基本价值:“第一,是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工具价值;第二,是其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民主价值。”①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将陪审制度仅仅视为一项司法制度,重视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其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价值,从而导致了陪审的民主、监督、普法等职能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始于民主革命时期,基于当时国内复杂的敌我斗争形势,处理纠纷时聘请普通群众担任陪审员,便于依靠群众查清案件情况、核查证据,同时便于揭露反动阶级的本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陪审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作为民众的革命方式而存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逐步健全、法官素质得以提高、经济建设也开始步入正轨,诉讼中政治性的因素日趋减少,人民陪审制度逐步沦为可有可无的制度。在司法制度层面表现为:将原第一审程序中必须适用的陪审制度,变更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选择性适用方式。

目前,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仍然得不到重视。我们在立法上只注重什么人可以当选陪审员,讨论参与审判工作的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和能力,以使陪审员能够胜任审判工作。而对陪审员选任、参与的民主性不够重视,不能充分地体现陪审员来自公众的特点,所选定的人民陪审员也不能反映社会各阶层的要求。

忽视陪审制度民主价值的具体表现

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要求过高。《决定》中要求:“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仅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区,以及年龄较大、威望较高的公民,其学历资格条件才可适当放宽,但对如何放宽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过高的学历门槛让大多数普通老百姓对担任人民陪审员望尘莫及。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截止到2010年底,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公民在我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仍不及十分之一。陪审仍旧是少数公民享有的权力,这与陪审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广泛而平等的民主参与性相违背。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规定过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辖区案件的数量和特点,综合考虑人口的数量、地域面积和民族状况等因素,同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数量的需要,在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

以成都市为例,2005年,“成都市20个基层法院根据辖区人口、受案数量、经济发展状况,按照人民法院确定陪审员名额的基本原则,首批选定人民陪审员398名。”②据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截至2005年11月1日,成都市常住人口为1221万人,即在当时每十万成都市民中,仅有三位公民能够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于精英化。人民陪审员产生的基本原则是让陪审员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这种代表性才是人民陪审员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目前,在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高学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政法专业和具有司法工作经历的人员所占比例过高,精英化的趋势明显。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凭的是社会责任感和良知,以其朴素的生活经验、常识及其来自民众的普通情感、心理和判断,注重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和伦理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陪审人员的这种“草根性”正是人民陪审制度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所在。过分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教育背景,会使人民陪审员专家化,逐步异化为“编外法官”,弱化与法官思维的互补作用。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不够合理。《决定》第九条明确规定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同时对任期内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没有限制,也没有是否可以连选连任的规定。这样的任期规定使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监督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如果固定和长期聘用,会使陪审员也逐渐官僚化,从而丧失监督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如果某一法院的陪审员永远就是这么几个人,很难想象陪审制度的功能如何能够体现,陪审员的作用如何发挥而这恰恰凸显了制度的民主特性欠缺问题。

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实现民主价值方面的有益尝试

2009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开始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并制定了《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在郑州等部分法院进行试点改革。

“截至2010年5月,河南全省已有122个法院运用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复杂、疑难案件361件,其中95%的案件实现了服判息诉,而案件的适用范围从刑事审判领域逐步扩充到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数量也激增至15万人。”③目前,人民陪审团制度正以其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审判效果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被认为是实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双赢。河南省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它在制度设计方面更好地体现了大众参与的民主性,充分重视了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

根据河南省高院制定的《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团成员在学历上只需满足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这使得人民陪审团制度显然更具亲和力,在我国约有6亿群众能满足以上的条件。

另外,人民陪审团人选数据库是一个较为庞大的公民系统,每个基层法院不得低于500人。《试点方案》明确了“人民法院拟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的,应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人至30人,并根据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形,最终确定9人到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④,这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具有质的飞跃。

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对于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否适合我国的社会环境,理论界尚存争议。并且,相较于人民陪审员,目前人民陪审团也不具有刑事案件的裁断权,但是人民陪审团重视和发挥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所带来的良好社会效益却是有目共睹的。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象征。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应当保障所有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权,使人人都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通过负责任地行使他们的公民权,促进公民养成法律理性思维习惯,增强其守法意识。

我国宪法早已明确,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有权对法律的实施包括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只有以人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人民性,才是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

缺乏司法工具价值的陪审制度是无根基的,而缺乏政治民主价值的陪审制度最终必然走向消亡。正是由于长期忽略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才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一直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多民众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公民为社会服务的精神和守法意识,缓解我国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突出问题,也是化解现存司法矛盾的有效途径。当然,这样的改革和创新也许会引来诸如不切实际、降低诉讼效率、增加司法成本的负面批评。但从长远来看,全面发挥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和功能才是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形同虚设”的现实困境的唯一方法。

【作者单位:四川理工学院】

【注释】

①[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11页。

②郑先聪:“四川人民陪审员:我们独立表决”,《四川日报》,2008年3月11日。

③邓红阳:“全面解读河南试水人民陪审团制度”,《法制周末》,2010年6月10日。

④王春胜:“河南法院全面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河南商报》,2010年3月26日。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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