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珅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一个始创于20世纪初,并在本世纪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的新的哲学学科分支——现象学,已经成为众多国内外哲学界学习研究的热点哲学理论。每当我们带着好奇回溯追踪时,现象学的创始者——埃德蒙德·胡塞尔,便以现象学鼻祖的身份向我们召唤。当这位伟大的哲学家于1900-1901年发表两卷本的《逻辑研究》时,也第一次公开而坚定地提出以“现象学”命名的哲学理论与方法。
在哲学领域内,我们经常能够触及的现象学如: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舍勒的本体现象学,以及海德格尔的此在现象学。一般意义上的现象学,即狭义上的现象学,正是指胡塞尔所开创的意识现象学,也称先验现象学,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正如胡塞尔本人所说:“现象学,它标志着一门科学,一种诸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但现象学同时并且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特殊的哲学思维态度和特殊的哲学方法。”[1]而广义上的现象学,是指将各种现象学思潮维系在一起的现象学运动。
在先验现象学中,认识一般是指在符号行为中进行的认知活动。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第六研究的首篇就说:“初看起来,前一项研究似乎已经迷失在描述心理学的冷僻问题之中,但它对我们澄清认识之兴趣却有相当大的促进。所有的思维,尤其是理论思维都是在某些‘行为’中进行的,这些行为出现在与表述的话语的联系之中。所有有效性统一的源泉就处在这些行为之中,这些有效性统一作为思维客体和认识客体;或者作为它们的解释性根据与规律、作为它们的理论与科学而与思维者相对立。”(《逻辑研究》Ⅱ/2,A473/ B21)以上,“出现在与表述的话语的联系之中”的“某些‘行为’”,指的就是符号行为。这就是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将符号行为提到首要任务的意义所在。有了这个基本的努力,现象学中一个具体的认识得以实现成为可能。同时,符号行为在现象学背景中的重要性,在此也得到了明证性的体现。
单就“符号”而言,胡塞尔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符号”(Zeichen)就是“信号”(Anzeichen),即记号(Kennzeichen)或标号(Merkzeichen)等等。这个“意义上的符号不表述任何东西,如果它表述了什么,那么它便在完成指示
“表述”一词,从胡塞尔对“表述”与“符号”这两个术语进行差异性分析时就指出,在概念意义上,“符号”就比“表述”在范围上更广。因为“表述”是一个“具有‘含义’的符号”,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符号。也可以直接理解为,“表述”是由含义充实过的符号。
“含义”一词在胡塞尔的现象学里有两层意思:首先,主要是指意向的统一;其次,它也意味意指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分为符号意指的行为和充实的行为。[2]意指的行为在此可以理解为,在我们的大脑中已存的名词能够直接表达出感性材料本身所具有的固定属性。而意向的统一,则指出了先前在我们大脑中已存的某物的图画或符号和当下我们所感知到的实在物,在本质属性上是同一的。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含义”(Bedeutung)与“意义”(Sinn)的概念在胡塞尔那里是同义词。
在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分析中,“表述”与“含义”的关系是具有本质性的意义。因为,在现象学的意向分析中,所有的意识行为都可以划分为“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而表述和含义都属于客体化的符号行为。
关于“表述”与“符号”概念在现象学中的关系,胡塞尔认为:“我们从指向性的符号中划分出有含义的符号,即表述。”(《逻辑研究》Ⅱ/1,A31/B1 31)。这就明确地指出,符号的概念要比表述的概念宽泛。因为还存在着没有含义或意义的符号。但“表述”概念的外延又可以比“符号”概念的外延宽泛。因为还存在与“符号”无关的“表述”。
由表述的概念,就可以得知,“表述”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符号,因为它具有含义的指向,它意指着某种东西。这样,“含义”与“符号”的关系,就可以转述为:“标识”与“被标识”的关系。以一个文字符号A为例,当我们直观到一个A时,我们对这个符号A的外感知同其他外感知,如直观到一个符号B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差别,仅仅是停留在符号表象的表象而已。只有当A作为“表述”即真正意义上的符号作用时,这时我们对A的外感知便发生质的改变。此时它作为含义的指向即:标识着一个特定的东西。从意向活动的角度来看,真正意义上的符号——表述,也就实现了从外感知向符号行为过渡的可能。
一个自然实体或实在物要成为符号,必须要行使意指的功能,具有含义意向。也就是要成为进行表述的符号。
在一个符号意识中,符号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思维主体。对这个符号的表述也必然引发对它的立义(统摄)。①立义,这是胡塞尔在意向分析中通常使用的一个模式是“立义内容—立义”。所谓“立义内容”,是指我们原初具有的感觉材料,它是我们意识体验的实项内容;而“立义”指的是我们意识活动的功能,胡塞尔将它称之为意识体验的意向内容。正如胡塞尔所说:“它与任何的物理客体一样,是在同一个意义上‘被给予’我们,即是说,它显现;而它显现,这里的意思就相当于:某个行为是体验,在其中这个和那个感觉体验以某种方式‘被统摄’。与此相关的行为当然是感知表象或想象表象;在它们之中,表述在物理的意义上构造出自身。”(《逻辑研究》Ⅱ/1,A382/B1407)
符号意识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复合的行为、一个局限于直观行为之上的行为。倘若没有直观行为的发生,符号意识这个客体化的行为也不能够产生。这样在符号意识当中,我们永远觉察到的是符号,而真正最后认识了的却是符号所要意指的或标识了的那个事物。这里也就发生了对符号这个直观当下的第二个立义(统摄)。因为在这个认识过程当中,我们已经从外感知所引起的体验当中,向符号意识进行了转变。例如:我们看到的一个符号“W”,我们立即会对这个符号“W”进行构造,经过构造它可能是一个人的姓名的声母部分;也可能是一个英文词Wrong的首字符W,代表错误;也可能意指其他的东西。这就会因为各人所处的地域、时令、意境的不同而相差各异。这里的符号“W”,它的外部形态并未发生改变,只是此时它所意指的行为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由此,而产生出符号意识中的第二个被构造出的东西或对象,这个对象就是“含义”或“意义”。
由此可知,符号意识在其成立的条件上必须是一个行为的复合构成或复合的行为。所谓复合行为,并不是说有两个行为外在地并列在一起,并且同时进行,而是说有两个构造活动、两个行为通过联结而产生出一个统一的整体行为。
从起初的直观行为出发,随着我们认识的越加深入和确切。对认识行为的基本内涵的把握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认识行为的基本内涵在现象学的意向分析当中分为:直观内涵与符号内涵。下面就对这两种基本内涵及其纯粹直观行为与纯粹符号行为的可能性,给予相关的说明和阐释。
直观内涵与符号内涵的产生,在观念上存在属于两个极限的可能性。之所以是极限,也是缘于这两种意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在现实中找不到具体的实事本身与之对应,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
把直观内涵标识为“i”,把符号内涵标识为“s”。若当i= 0,s=1时,那么在这个意识行为中就只存在符号内涵,直观内涵不存在;若当i=1,s=0时,便产生了第二种可能性:即在这个意识行为中只存在有直观内涵,符号内涵不存在。这样就形象地显示了:当i=1时,我们就拥有一个纯粹的直观行为。当s=1时,我们就拥有一个纯粹的符号行为。
由上述可知,纯粹的直观行为亦即在i=1,s=0的情况下产生的行为。
在这个行为当中,我们所直观到的事物与其自身所显现给我们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即便这样,我们也只能直观到该事物自身呈现给我们的那些面或者体,而不能整体地、完全地把握到它的全部。[3]这也就充分地证明了,纯粹直观行为是不存在的。
同样,从上述可知,当i=0,s=1时,便形成纯粹的符号行为。在这一纯粹的符号行为中,符号自身所意指的东西不具有显现内涵,因为没有东西可直观到。当直观的东西是一个无物存在时,这个行为完全只由符号内涵所充当。这时,行为意向也成为一个不存在的意向。而符号行为是要奠基于直观行为也成为不可能的事。但符号行为作为非直观行为必须以直观行为依托。所以,纯粹的符号内涵也只能是一种理论假设而已。
从咿呀学语到基本认识存在世界,人在原初的认知世界过程中,首先便是从直观一个个的对象开始,才一步步深入到意识行为的世界中探寻世事中最原初的本质规律及本质联系。而这一切,我们都可以借胡塞尔现象学中的符号来代而论之。由此,我们便在“面向实事本身”的直观桥接下,进入符号领域。在先验现象学的意向分析中,我们最基础的意识行为是感知。而一个具体的感知行为的发生,必定要将周围世界杂多的感性材料加以综合、统摄为一个东西。这个过程的产生缘于直观行为的产生,在这个直观行为中为我们所感知到的那个东西,在以后的体验中便是在我们大脑中已经形成的符号。当这个符号进入我们的意识行为世界中时,便产生出一个符号意识,在符号意识的作用下,我们就更进一步地认识了这个符号所意指的实在物。
存在世界是由无限多个存在物组成,而这无限多个存在物自身的本质规律及其间的本质联系,就是在我们一个个具体的认识存在物的符号意识行为间产生的。如此一来,些许就可以把我们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简单地描述为:从直观行为到符号行为,再从符号行为到直观行为的过程。
[1] W.比梅尔.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M].倪梁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2.
[2]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M].修订本.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76.
[3] 倪梁康.现象学的始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