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婷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广东佛山,528000)
近年来,消费者对我国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不满和质疑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论也较多。2011年3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三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大商业银行自2011年7月1日起取消34项服务收费,也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但是,对于银行支付服务定价,并不能简单地依靠政策法规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只有在了解其背境、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成因,才能建立科学的支付服务定价机制,逐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支付服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业务,也称支付结算业务,主要包括账户开立、票据业务、汇兑、转账结算、代收代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是商业银行应对环境变迁的市场选择。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金融脱媒态势日益显现。近年来,我国间接融资比例已经降低到80%以下。与此同时,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水平,我国1年期的基准存贷利率差已经从2006年的3.6%下降到2011年的3.06%。传统盈利模式的弱化,金融机构要转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大力拓展中间业务盈利。
另一方面,服务收费是银行追求价值回报、提高经营效率的内在要求。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化改造,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成为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在资本市场和外部监管的压力下,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大力发展低风险、高回报的中间业务,提高净资产回报率是商业银行的必由之路。
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服务收费符合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并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导致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在成本上升和利润下降的压力下,商业银行开始对中间业务收费。21世纪初,香港利率协议安排取消后,利率完全市场化,银行有着强烈的动机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和成本的有效管理,服务收费应运而生。
由此可见,银行服务收费都是在行业竞争加剧和经营成本上升的背景下产生的,支付结算作为银行基础的服务,收费是银行追求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1.支付服务收费的特点
与银行业发展状况相适应,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有以下特点:
一是无需考虑信用风险因素。与信托业务、委托理财业务、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等中间业务相比,支付结算业务无信用风险,因而在定价过程中无需考虑信用风险因素,更多地是考虑成本因素。
二是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支付服务作为银行的基本业务,在经济往来中大量使用,就像生活必需品一样,其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但价格的变动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具体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的选择。例如,商业银行采用减免收费的方式,成功地推广了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的使用。
三是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支付服务是银行传统业务的延续,由于我国银行业仍然处于垄断竞争阶段,因此支付服务定价带有垄断行业产品定价的特征。目前,我国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2.收费项目宽泛
目前,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项目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各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其辖属网点公示的支付服务收费项目如下:工行247项,农行226项,中行57项,建行38项。
3.支付服务收入增长迅速
随着我国支付系统的不断发展,各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收入迅速增长。商业银行年报资料显示:2010年,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支付服务收入为1002.10亿元,同比增长36.06%,比2008年增长了61.22%(见表1)。
表1 商业银行2008年-2010年支付服务收入情况统计表 单位:亿元
表2 部分商业银行个人异地汇款、ATM提现收费标准
4.支付服务收费标准差异较大
调查显示,各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异地汇款和银行卡ATM提现业务,前者相差10多倍,后者相差高达30倍(见表2)。
支付服务收入的快速增长,进一步优化了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基本结算类服务收费标准过低,成本与收入倒挂。目前,商业银行基本结算类服务仍然沿用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手续费标准,标准过低,商业银行入不敷出。以结算中常用的汇票、本票为例,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0.28元/份,而印刷成本为0.4元/份;支票手续费收费标准为1元/笔,目前办理支票业务的平均成本约为7.6元/笔,两者相差6.6元。
其二,收费设置不合理,导致银行服务资源浪费,增加社会成本。个人跨行汇兑是消费者需求较大的支付服务,一般按金额的1%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即使是同城跨行汇兑也按此标准收费,由于同城不同行(社)网点相距不远,社会公众往往倾向选择柜台存取现金,也不会多付几元甚至几十元的手续费去办理跨行汇兑业务,导致现金大搬家、银行临柜排队现象严重,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资金运行效率下降。
其三,存在重复收费。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项目设置不合理,重复收费时有发生。以账户管理为例,商业银行除收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费、每年收取账户维护费外,还收取账户信息变更费、印鉴变更费、账户查询费等费用。账户信息变更、印鉴变更属于账户的维护范畴,但商业银行在设置账户维护费这一项目时,没有明确的相关内容,对账户的信息变更、印鉴更换等账户维护服务另行收费。
其四,市场秩序混乱,收费行为不规范。
1.部分商业银行把支付服务作为拓展其他业务的附属工具,为争夺客户而恶意压低价格甚至不收费,如银行为水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费用代收等业务一般不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2.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提高销售量而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充分的风险提示,或是解释不到位,导致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易引发业务纠纷。
3.银行支付服务定价原则不透明。银行支付服务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其价格的制定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但在支付服务价格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履行听证程序。
4.一些服务收费直接从客户账户中扣收,且不提供任何收费凭据,给商业银行带来法律风险。
目前,支付服务收费主要依据《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收费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这些法规只就服务价格管理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框架,对支付服务定价程序、服务分类、收费标准等未作详细规范,商业银行在理解和执行时存在较大偏差,导致支付服务价格较为混乱。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则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显然,这些法规对发改委、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划分产生了分歧。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权不明晰,最终影响支付服务收费的监管效果。
1.政府指导价滞后。目前,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指导价仍然执行1997年制定的标准,除2001年国家计委对电子汇兑业务进行收费标准调整外,其余业务价格多年未调整。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银行为提升结算效率在设备、网络等方面大量投入,成本与收入倒挂矛盾更加突出。
2.商业银行定价机制滞后。目前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缺乏有力的信息系统支撑,难以对自主定价的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因而大多数银行都采用市场跟进型定价。而占据一定市场优势的大银行缺乏科学的定价理念,定价方法较为粗糙,对客户承受能力的考虑不足,从而导致社会对支付服务价格的不满。
近年来,交费排队、存取款排队、客户汇兑业务查询难等情况依然存在,这些都折射出银行服务存在不足,服务收费与服务质量不匹配,造成了客户对支付服务收费的不满。
其一,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支付服务监管主体。建议组织支付服务定价的专题调研,加快立法步伐,及时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支付服务监管主体,确立支付服务价格的制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避免造成公众不必要的猜测和误解,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其二,完善定价体系,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
第一,适时调整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标准。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听取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消费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指导价格,为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完善商业银行定价机制。建议发布银行业支付服务定价成本核算办法及其成本指标体系,实现定价成本数据的标准化。商业银行根据成本指标体系适当考虑合理利润、风险补偿和服务差别,对非基本结算类业务制定收费基准,并授以分行一定的浮动权限,引导服务对象选择更优支付渠道,合理利用资源。
其三,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商业银行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立足创新,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使支付服务收费水平与服务质量和效率相匹配,让客户感到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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