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峰,范燕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00)
2002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率先在全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等六省(市)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5年1月,两院两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2009年两院两部出台《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研究也逐渐增多,根据中国知网的文献检索,到2011年10月份止,共有主题为社区矫正的文献10733篇。上海大学的刘强教授是研究社区矫正的先行者,他在2002年就提议中国的刑罚适用模式应该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重点转移。[1]而后他又著文论述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他提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学会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2]
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学者们意识到社会工作对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并对此进行研究。张昱的《论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统一性》是论述这一问题的较早的文章,在文中他探讨了社会工作与刑罚执行的相互关系,并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予以肯定。[3]到2011年10月为止,在中国知网中社区矫正的文献里检索主题为社会工作的文章有145篇,占社区矫正的研究文献的1.4%,比例比较小。这一方面说明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研究还不是社区矫正研究的重点,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另一方面虽然比例比较少,但是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公正研究开展近7年的时间,近150篇的研究文献,也是很丰硕的成果。
“社区”一直是社会学领域内争议很大的词汇,有的资料称,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多种。对这一词汇明确的界定缘起于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也有译者将其译为《共同体与社会》,这里的社区是相对社会而言,它是指人们有密切交往的有机团结的地理范围或者互动空间,[4]按照这种意思,网络中的共同体也可以称之为社区。而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是指矫正对象居住生活的地理空间,主要强调在地理空间上的限定性。社区这个概念放在国内社区矫正的范畴内,则具有更明确的意义,所谓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就是指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辖区。
社区矫正的定义,政府给出了官方的解释,但学者们对此存有争议。2003年3月,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做出如下界定:“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5]该定义成为社区矫正政策实施过程的官方依据,被转化到2003年7月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当中,并在各种文件、文献和研究报告中广泛引用,这种侧重于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的过程论述,成为国内关于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一时流行的论述。但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张昱和费梅苹认为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平台,以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6]显然后者的定义相对于前者更侧重于社区矫正的社会福利的一面。但未丽对此作出了更详尽的解释,她认为社区矫正的定义并非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与社会现状、社会基础及社会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她在对社区矫正概念的广义说和狭义说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由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在社区实行监管、教育与帮助,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7]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比较适合中国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会工作目前在中国还处于新生期,其定义也为数不少。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同样作为舶来品,在中国有其本土化的过程,也应当赋予其本土化的含义,但笔者目前尚没有发现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笔者同时发现一位美国学者的定义适用于中国的社区矫正,他认为社会工作是指在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下,秉承专业价值与规范,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帮助社会上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群体,以增进个人、群体乃至社会福祉为目标的职业活动。[8]在中国,社会工作的推动是由政府主导的,这应算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安排。定义还强调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群体,以社区矫正为例,社区矫正对象算是有需要的个人,但是这个个人背后有着一个家庭,同样需要帮助,从整体上来看,社区矫正对象就是一个大的群体,需要政策关怀等社会工作的推动,以增进其社会福祉。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短语已经有研究者使用过,但是还没有研究者专门论述。费梅苹在《社会互动理论视角下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使用“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这个词汇,意指对青少年社区矫正所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她仅仅在文中使用这个词汇,但是没有予以界定。苏州大学的史俊也曾在他的硕士论文《社区矫正工作研究》[9]中使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关键词出现,但是没有专门的论述。还有学者在文中有意或者无意地使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词汇。[10]这也可以看出研究者们开始意识到社区矫正领域内没有专门词语指代社区矫正中开展的社会工作的不便,以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一词所特有的指代性。笔者也是在进行研究过程中,发觉没有一个词专门指代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用其他词又不能概括,所以提出这一词语。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过程中开展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方法,帮助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社会融入的职业活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特指在社区矫正领域开展的社会工作,而进行此类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可称之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简称“社矫社工”,同现在使用的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区别开来。
虽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概念专门指代在社区矫正领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但是对它的范围予以界定,指出它与其他范畴的区别联系之处,有利于学者使用这一词汇。
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也有很多,但大多意义相近,笔者认为王思斌在《社会工作概论》中对此的定义有代表性。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11]定义中提到在“其他社区处遇”,这里的“社区处遇”指的就是社区矫正,由此可见,矫正社会工作包含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或者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矫正社会工作的组成部分。
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①http://baike.baidu.com/view/3359947.htm百度百科 司法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用于矫正体系中,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②http://www.legalinfo.gov.cn/moj/sqjzbgs/content/2011-12/01/content_3148126.htm?node=24073改进矫正社会工作 推动社区矫正发展司法部网站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工作的一种,但它的范围比较大,包含矫正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中国知网中主题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文献很多,有1586条,文献中没有发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准确定义,但大多数文章所指代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开展的工作,这些工作既可以是社会工作的内容,也可以是管制、监控等司法工作的内容,佟丽萍在《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探讨》一文中提到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角度对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12]其中社区矫正工作则是指在社区矫正内开展的工作,郭伟和在《社区矫正工作亟待创新的三个问题》一文中提到社区矫正工作是指整个社区矫正中需要做的工作。[13]而刘洁莹的《创新社区矫正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一文中则将社区矫正工作认为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14]有学者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执法者,具有执法权,与社会工作者是有区别的。[15]面对学界对社区矫正工作这一词汇使用不准确不清晰,有必要对此予以确定。笔者同意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所谓的社区矫正工作既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开展的工作,可以包括社会工作的内容,也包括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其他工作,比如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等等。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不等同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外延更广的词汇。
为了使大家对以上所述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我们用一个图示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
社区矫正仍在试点当中,至今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确定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所以有关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争论便不会停止,为此有大量的文献论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然这也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存在的基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应当各学科协力探索,但法学界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不多,只有在讨论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时才会发出声音。如何加强学界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重视也是各位社区矫正研究者努力的方向。虽然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适用性还在讨论之中,已经有学者结合具体的实践探讨社会工作如何做才能更好的推动社区矫正的开展。
面对社会上普遍认为的社区矫正就是单一刑罚执行的过程,很多学者进行了反驳。华东理工大学的张昱教授最先论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统一性,他指出:2003年8月在上海开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采取了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运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做法,引发了讨论。他认为,把社区矫正单纯地看成是刑罚执行过程或社会工作的展开过程都是片面的,应在理解社区矫正的理念、功能和过程的基础上认识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关系,既要看到两者的区别,又要看到他们的内在统一性。[16]史柏年教授更明确指出:有关社区矫正的单一的刑罚执行性质说,虽然是国内理论界最流行的论述,但是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陷入困局。他从人类刑罚观念和刑罚制度历史变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目的与任务,以及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相互关系等三个角度,阐明社区矫正的双重性质定位: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17]还有很多学者持类似观点。总体来说,他们的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本身就具有社会工作的性质,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
但也有学者对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持谨慎态度,他们指出从功能上看,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存在交叉和互补,但是从二者的定位来看,社区矫正是刑事执法活动,社会工作是助人事业,二者有明确的区别,而且从二者的工作主体来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人员,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主体是社会工作者(司法社工)。二者在理念、资格、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上存在差异[18]。
无论是认为社区矫正自身就具有社会工作的特性,还是把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分开来看,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有着重叠和交叉的部分,照应前文所述,我们称这一部分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既然有而且经过实践的检验,现实有需要我们就要研究,而且还要更深一步的研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工作对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的学者从社会工作的理念和伦理该如何指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开展展开论述。田国秀认为社区矫正实践中,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对矫正青少年罪犯意义重大,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罪犯的改造质量。[19]刘淑娟认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对矫正对象无条件地接纳,尊重其人格,提高其自信力;针对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确立其自决原则,尊重其隐私权,并对其信息保密。[20]付立华认为社区矫正的成效如何,不只取决于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巧,更多取决于工作者处理伦理问题的能力如何。社会工作伦理运用的恰当与否,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工作目标是否顺利实现,同时还影响到社会工作专业和社会工作者的声誉和地位。[21]社会工作是受伦理和价值观主导的工作,价值观内化是专业社工的标志之一,各位学者重视社会工作的理念和伦理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并对此展开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学中角色定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中国的古语也曾说道:在其位,谋其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也是一个研究的重点,丁寰翔、陈立峰用整一篇文章论述此问题,他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会工作者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根据社区矫正的目标、任务和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担任以下几种角色:经纪人、使能者、调停者、教育者、控制者、倡导者、管理者。他们还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具有优良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其角色期待,适应社区矫正职业专业化需要,发挥应有的作用。[22]刘永强、何显兵也探讨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定位及其队伍建设,但他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范围应当包括专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包括组织化的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志愿工作者。如果我们将那些官方工作人员之外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排除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之外而称为“社会工作者”是不利于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最后他们提出凡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都可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23]这里可以明显看出不同的学者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义不同,前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会工作者的一部分,后者认为只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都可称之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这也反映了在社区矫正研究领域内词汇使用的混淆,所以笔者提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简称“社矫社工”,来指代在社区矫正领域内开展社会工作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是有必要的。同时研究对象的指代清晰也便于研究者进行学术探讨,否则你指的和我指的概念不是同一意义,则不能更好地进行学术交流。
每个研究领域都有其研究的热点,但热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亦是如此,此处所谓的研究热点是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七年来这个时段内的热点,当然随着社区矫正的逐步扩展,遇到的问题也发生了变化,在这七年内,研究热点也有变化。前期,学者们更关注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正当性研究;中期学者较多关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的个案社会工作和青少年社区矫正;现在研究者开始关注利用社会工作的理论视角和具体方法更好地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虽然从社区矫正试点开始就引入社会工作者,但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在法学领域不受认同,广大社会工作学学者对此做了很多的研究,在几个方面论述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正当性。笔者将这类文献进行总结,发现可以用性质说、问题说、机会说来概括。
一是性质说。前文所述,张昱和史柏年都曾发文章提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开展的统一体,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性质。[24,25]当然也有学者反对,他们认为社区矫正就是一个刑罚执行的过程,社会工作在其中仅仅起辅助作用。无论争论如何,社会工作学者们都力图从社区矫正的本质出发寻找社会工作存在于社区矫正的根本依据。而且在事实上无可否认的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狱矫正的重要一点是,它赋予了社会工作更多的介入空间。
二是问题说。大多数学者在论述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时,都会谈及社区矫正进行中面临的很多问题,而恰巧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利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解决的,并且已经通过实践证明社会工作在解决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上富有成效。
三是机会说。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对两者的发展都是机遇。一方面社区矫正开始时间不是很长,其要想更好地发展仅仅有刑法主义思想是不行的,必须要发挥社区矫正的特色,这就需要相关学科的介入,社会工作便是其中之一,社会工作的介入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工作来说,它目前的发展状况可以用“方兴未艾”来形容,也急需扩大它的影响力,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对社会工作的发展是一个机遇。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很多青少年不慎失足,一方面有他们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社会的原因。怎样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帮助他们回归社区的确是一个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
大多数学者首先论述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重要性,然后从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性质以及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契合度入手。还有学者通过一个实例证明,现在青少年社区矫正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一般会从个案,小组,社区的社会工作三大方法入手,讨论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如何开展。有的学者则采用社会网络视角、增权视角、优势视角等更加具体的社会工作方法。
费梅苹对偏差青少年同伴圈的形成的研究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非常有特色的研究。她通过深入访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边缘化初期的生活形态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同伴圈是其街头生活的基本形态。偏差青少年同伴圈由玩、结成玩伴、因利益形成同伴圈、建立认同感等阶段逐步形成。同伴圈的形成反映了青少年自主性发展的内在需求,且其自主性发展具有很强的群体性、相互影响和制约性特征。以上发现,对社会工作者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有重要启发。[26]
范燕宁通过对北京市未成年社区服刑者的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的犯罪过程往往与对抗逆力的负向不恰当运用具有密切关系,并由此提出关于抗逆力问题的另一种研究视角:抗逆力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具有正向和负向双重性质及这两种性质带来的不同的社会作用。[27]这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少见的应用研究。
个案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中很重要的方法,而且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原子化、分散性的现状,采用个案社会工作的方法比较适合,此类研究文章比较多也不足奇怪。
刘念、卢玮在《浅析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社区矫正》一文中从个案工作方法、个案工作过程、个案工作与矫正体系建立,以及个案工作对于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养四个层面具体分析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功能。他们认为:(1)找出解决社区矫正服务对象多重问题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网络;(2)建立这个社会服务网络中各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即资源整合。是社区矫正个案社会工作开展首要解决的事情。[28]
田国秀《社会工作个案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意义与运用》中讲到个案工作的职业伦理为社区矫正提供理念支持,其中有:(1)接纳尊重,唤醒自尊;(2)真诚信任,良性互动;(3)维护自决,灌注希望。个案工作的关系建立、会谈技术、记录方法以及心理咨询的工作模式都可以在个案矫正中适当运用。[29]
费梅苹用案例证明社区矫正中的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主要在于矫正工作者帮助矫正对象通过修正其心理、认知、社会关系等,达到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的康复。并指出个案社会工作方法运用面临的一些限制:1.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限制;2.社区矫正工作者自身素质的限制;3.组织制度安排和行政设施条件的限制;4.社会支持性资源系统的缺乏[30]。
社会工作有着其独特的理论和视角,现在很多学者尝试将这些理论和视角应用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随着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发展,可以预计这类研究将会越来越多。
有的学者将社会工作的方法和理论视角运用到社区矫正中。付立华认为社会工作中有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问题视角和优势视角。与问题视角关注问题不同,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强调以矫正对象的优势为核心,是在对矫正对象潜能充分挖掘的基础上实施的社会工作介入。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聚焦于发现、发挥矫正对象自身的优势和潜能,注重激发矫正对象的抗逆力,善于利用周围环境中的有效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并使其得到自我发展。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介入策略主要包括:较少关注或忽视问题,以关注矫正对象的优势作为替代策略;把个人与环境的构成状况作为社区矫正介入的焦点,帮助矫正对象建立一个社会支持网络体系;社工与矫正对象之间建立对话与合作的良好伙伴关系[31]。
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将系统理论的抽象与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的社会工作之注重实务性联系起来,社区矫正是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框架下的一种新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强调从人与环境的互动出发去解决实际问题。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不是有问题的个人本身,而是聚焦于个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为我们深入理解人与社会环境的复杂联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工作的视角逐步改变或完善人类行为得以产生的各种微观、中观、宏观系统,这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建设所借鉴。社区矫正的介入,应该把个人与环境的构成状况作为介入的焦点,将矫正对象置于该群体形成、发展的整个系统中,以优势视角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结合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强调从人与环境的互动出发去构建新型的社区矫正介入模式。在此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来分析社区矫正的介入,以期为和谐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32]。
周湘斌从释犯社会权利保障角度,运用充权理论进行分析,描述了该政策试点实施一年来存在的释犯失权状况,提出了对释犯进行政策性充权、行政性充权和个人充权的设想与建议[33]。
许小玲等以对安徽省H市两个社区和一个县的社区矫正对象实地调研资料为基础,从社会工作系统论的视角出发重点分析了矫正对象社会支持网的现状,并提出从个人网络、互助群体和社区网络联系三个层面帮助矫正对象恢复和重建社会支持网[34]。
通过以上的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述评,我们同时也发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存在着一些薄弱点。
(1)对妇女、老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较少,妇女、老人同样属于弱势群体,应该被给予同样的关注。而且在社区矫正对象中这两类群体也占有很大的比例;(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政策研究层面比较少,社会工作者作为政策建议者,通过自身的实践发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存在政策上的困境,对此进行研究对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都是必要的;(3)从矫正对象和其周围环境入手的研究比较少,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研究者比较难接触到矫正对象,对此进行研究的确比较困难,但是社会工作是“以人为本”的专业,不对矫正对象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很难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的,矫正对象的周围环境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客体,根据社会工作中“人在环境中”的理论,环境对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相当重要,应该加强这方面研究;(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具体的实务研究较少,社会工作本身是以实务为主的专业,但对于具体工作开展中的实务操作进行必要的总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专业今后的开展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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