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彩琳 张国栋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与时俱进,但是其存在的弊端、缺点也越发明显,到现今为止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流失最为严重的税种。而如何解决、改善、避免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缺点、弊端,也成为了解决税收流失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现状; 流失; 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现状
从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个税到2002年期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由94年的72.67亿元增长至2002年的1211亿元,9年期间增长了17倍左右,而年均涨幅更是达到了40%,这是其他税种所不能达到的,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作用、职能也不断地被社会所认同、接受,其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据资料显示,直至2002年我国的居民储蓄为8万亿元,但是其中的47%的财富被3%的高收入人员所占有,存款的80%为20%的人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的纳税群体是很庞大的,虽然近几年我国的个税增长的比较快,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税收入仍然偏低,这显然是不相称的。
拿2001年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是996亿元,而全国的税收总收入是15000亿元,个税仅仅占全部的6.6%。这严重少于当时国际上的其他国家,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0%,如果中国能够达到20%就是3000亿元,但是996亿元却不到1/3。焦建国博士测算过2001年的个税实际总量应该在2000亿左右,流失了1000亿元,真正的应征收税额远大于实际的,流失的很严重。
二、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1.个税税制存在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种,这意味着凡被列举征税的项目才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用征税。这种落后的税制征收方法,给了不法分子极大的空子,他们往往利用这个偷税、漏税,税制上没有列举的就换一种方式,结果变成了可以不交的情况,每一年通过这种方式,国家损失了大量的金钱。
2.征收管理存在缺陷。造成个税大量流失还在于我国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方法较为简单,一些管理方法、方式,管理手段,信息共享,以及执法人员执法力度、纳税人的自觉性等都还不够。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这也就是为什么个税大量的流失。
3.个体工商户等纳税散户的纳税存在漏洞。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据居住时间标准、住所标准和纳税来源地标准将个人纳税人分类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现今我国的个税纳税收入主要由个体工商户、工薪阶层、高收入人群等组成,而占收入80%以上都是由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等散户来组成。而个体工商户等散户由于组成的人群较为繁杂,不同行业,不同职业,所以就要求个税种类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个人工薪收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收入所得等十余种,涵盖范围广,种类设定太繁琐,这样既不利于征管,又增加了征管成本,同时又给纳税人留下了大量的漏洞。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1.重新定义个人所得税,增加个税的增收范围。重新定义个人所得税中收入与所得的概念,对于一些来历不明的收入,需要对其调查,并把来历不明的收入定入个税的增收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使个税法更加完善,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使得个人所得税流失。
2.避免个税起征点“一刀切”,需要体现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一个世界通用的立法原则,就是税前基本生活成本扣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此方面都有极具人性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而在我国,不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以简单的“一刀切”为原则,都是针对个人的,根本没有把家庭人口的计算、赡养系数等因素考虑在内,不具人性化。只有重新定义个税的起征点,才能避免“一刀切”。
3.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努力创造征管条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征管水平是重要前提。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就需要提高征收管理手段,从而减少税源流失。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在不断的完善、改进,各种方法手段也将慢慢的应用于个税的征管过程中,防止个税的大量流失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逯卫光,陈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用问答(第1版)[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2]胡鹏.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不足[J].经济论坛,2006(3).
[3]姜玉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详解(第1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温彩琳(1988-),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张国栋(1988-),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