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钊
摘要: 执行工作是诉讼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法院判决文书得以产生实际效果的必经阶段。而当前我国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制度还有很多问题,有待完善。文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人民法院执行员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执行员制度的四点建议即明确执行员的地位及作用、明确执行员的职责、明确执行员的任免程序和提高执行员的待遇。
关键词:执行员;制度;人民法院
一、我国执行员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法院执行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法院的工作不应局限于审判,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样重要。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若不执行,那么法院的审判判决以及审判过程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不仅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形象、司法的权威,甚至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
(一)我国执行员制度的现状
1.执行员的概念。执行员是专指法院的执行人员。法院的执行人员是指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该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执行工作并且经过特殊任命的人员。执行人人员不包括执行部门的书记员、法医以及司法警察等人员。
2.执行员存在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完善的规定执行员制度的专门法律。执行员存在的法律依据在法律中规定的也比较零散,没有系统的规定,现在执行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3.执行员制度的现状。在审判与执行不分的年代,大部分案件的判决是由审判人员来执行。尽管我国提出司法改革后,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然而根本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人民法院就出现了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然而时至今日,这种现状反而愈加严峻。
(二)我国执行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执行员制度还非常不完善,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案多人少的问题。当前我国整个司法系统,每年的案件都是很多,而真正得到解决的案件确实不多。而且很多判决即使生效了,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在我国执行“案多人少”的现状产生由来已久,据统计:自1995年后,我国每年留下来的案件都大于每年已经处理的案件,导致现在很多的案件判决生效后没有执行。
2.执行乱的问题。我国法院执行遇到的问题不仅有案多人少,还有执行乱的问题。造成执行乱的表现之一就是很多司法执行人员,随便干预法院的判决执行。执行员的素质不高,要么没有专门的司法知识,要么借司法职权为所欲为。
3.执行难的问题。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就提出了执行难的问题。尽管这些年,经过人民法院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协助,执行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对于一些特别的地方,执行难的问题尤其如此。
二、完善执行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当前的执行员制度不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完善执行员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但也是必须面对的历史性课题。要完善执行员制度,须要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目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执行员制度。
(一)明确执行员的地位与作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但是对于执行员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造成,目前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的重要要因。要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执行员的地位与作用。
(二)明确执行员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执行员承担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事项;二是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门的执行事项。但是对于执行员的具体工作,目前还没有规定。
(三)明确执行员的任免程序
执行员的任免程序包括执行员的任职程序与执行员的免职程序,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与免职条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执行员的任免程序对于执行队伍的专业化,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维护执行人的利益以及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提高执行员的待遇
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员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人民法院执行员既不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不是法院的法警。执行员的待遇与法官的待遇也有天壤之别,再者执行员工作的免职法律也没有规定。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待遇,有利于提高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完善执行员制度。提高执行人员的待遇首先要区分开执行员的级别,落实执行员津贴的发放。
参考文献:
[1]童兆洪.民事执行的法理思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齐树洁.强制执行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