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东
摘 要 校企合作法律应是一种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法律范式。校企合作立法应当尊重和理解校、企双方各不相同但均属合理的合作目标,将校、企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原则作为校企合作立法的原则,引入利益交换制度,为校、企以及其他参与者之间利益交换作出制度安排,建立制度保障。
关键词 校企合作;重叠共识;合理分歧;利益交换;立法
中图分类号 G71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10-0060-03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我国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得到了深入研究与发展,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方面也有了积极动向。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首次提出了 “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的指导性意见。《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开地方校企合作促进立法之先河,对促进国家及各地校企合作立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尽管有了前述的观念转变和法律制度创新,但是制约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许多因素在制度上并没有根本的改观,立法缺位、体制不顺的问题依然存在,同时在实践上亦未能解决“校热企冷”等现实困难。
法治的精义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校企合作的根本要义应在于合作,合作的基础在于取得共识。如果校企合作立法仅仅是政府和学校单方面或在与企业有限沟通的情况下进行的,而非通过自主、平等和公正的沟通协商机制,使校企合作主体的多元利益要求和互竞的价值诉求得以相互理解、认同而形成共识,以共识为基础而制定,那么这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实现对校企合作多元利益主体的有效整合,也不可能获得普遍的服从,就不能称之为良好的法律。
校企合作法律应是一种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法律范式,能否在校企合作多元主体共识的基础上进行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为校企合作立法的关键。本文试图运用重叠共识理论,明确校、企双方的合理分歧与重叠共识,以及校企利益交换对达成共识的作用,同时论述以上分歧与共识对校企合作立法的影响。
二、校企合作立法目的应涵盖校企双方目标的合理分歧
“合理分歧”是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重叠共识”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罗尔斯认为,有些分歧的产生,完全可能并非是由观点分歧者的偏见、无知、自私、盲目、自欺欺人等原因所造成的。在正常的政治生活中,在人们行使自己的理性能力和判断能力的过程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各自主张的评价、理论能力的运用、所利用的证据等都相当复杂,与这些复杂性相联系,与概念的模糊性、规范的多样性和社会空间的有限性等因素相联系,存在着许多不可能完全克服的困难,罗尔斯把这些困难称为“判断的负担”;因为有这些负担,即使是非常理性的人们,也会对同一个问题作出不同判断;“具有充分理性能力的、诚心诚意的人们,哪怕在自由讨论之后,也不能指望他们都将达到同样的结论。”[2]
在校企合作中,学校的目标通常是:通过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条件,推进双师培养和专业与课程改革等;企业则希望在校企合作中达成以下目标:获得技术支持、进行合作科研开发、员工培训、未来稳定的用工来源和赢得社会声誉等。
学校和企业的目标即使是从表面上看也存在重大分歧。有研究者已经发现了这些分歧,并认定正是这些根本性的分歧导致校企合作双方不能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地推进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而消除分歧将有助于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至于产生分歧的原因,指责学校“单纯”“自利”者有之,不满企业“功利”“短视”者亦有之。然而,学校、企业等在校企合作问题上的分歧实际是无可指责的,校企合作双方所追求的目标无论分歧如何巨大,均应属于合理分歧。
(一)企业目标的合理性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公司目的的规定。盈利是公司(企业)的本位目的,营利性是公司(企业)的首要特征。这一点不仅是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而且是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公司的法定目的。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确定校企合作目标时,出于其追逐利润的本性,自然会将校企合作与其盈利目的紧密结合。不管以什么名义,包括以“社会责任”的名义,强迫企业不求利润甚至以牺牲利润为代价参与校企合作,都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只求耕耘不问收获”从来都不是企业的正常思维模式。
(二)学校目标的合理性
现代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成员获得某种职业能力和职业发展潜能,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成为生产和社会实践第一线的实用人才。我国《职业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正因为有以上的教育目的和法律规定,高职院校在规划校企合作目标时,将目标围绕于学生实习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实习基地建设、教师培养和专业与课程建设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罗尔斯的“合理分歧”概念受到挪威哲学家格里门的重视,格里门认为罗尔斯有力地说明了,即使“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理想论辩情境也承受判断的负担”,因此也就不可能消除由此引起的分歧[3]。从这里得出的启示是: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目标上的合理分歧同样也是不可能消除的,因为“合理分歧”之合理决定了其无法消除。实践中有学校提出“转变观念,以企业需求为目标,深化校企合作”的观点,既不可行同时也背离了学校应然的追求目标。发掘“重叠共识”观念背后的“合理分歧”概念,进而避免追求在校企合作某些重要问题上注定无法形成的基于同样理由的共识,对于多元利益要求和价值诉求条件下的校企合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校企合作促进立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吸纳学校、企业等各方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在确定校企合作促进立法目的时,不要强求统一,不要顾此失彼,应打开视野,扩大覆盖面,尽可能涵盖校、企双方目标。在校企合作法律的调整下,不仅应使社会的共同利益得到维护,而且应让学校、企业等参与主体的不同目标、利益在相当程度上得到实现与保障。
三、校企合作立法应以校企双方的重叠共识为原则
“重叠共识”的逻辑含义是“不同的前提有可能导致同一个结论”。因为存在“合理分歧”,所以在校企合作问题上只能满足于“重叠共识”。
首先,可以把“重叠共识”理解为不同的人们在承认观点上存在分歧的同时,在态度上却具有共识,即持不同观点的人们都愿意以合理的态度彼此相待[4]。校、企双方在合作目标上存在的分歧,并不妨碍他们之间达成一种非常重要的共识,即相互尊重和理解对方目标的“合理性”,愿意与持不同观点的对方作为平等者达成基于公平合作的共识。校企合作促进立法应当将校、企在现实中已经实际达成的这一共识反映和体现在法律制度中,尊重和理解校、企双方各不相同的合作目标,特别是要尊重企业的目标和利益,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保障校、企双方均能在合作中最大程度地达成自己的目标。
其次,“重叠共识”也可以理解为人们在承认价值方面发生分歧的同时,可以提出共同的原则和标准作为公平的合作条件,并且双方都自愿遵守这些原则和标准[5]。实际上,校、企之间在多年的合作实践中经过长期的互动磨合已经在一些重要原则和标准上达成共识。譬如:平等合作原则、公平合作原则、互利互惠原则、利益交换原则等,校企合作促进立法应当进一步梳理、提炼、明确这些原则,并将这些原则作为校企合作促进法的法律原则,指导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
四、校企合作立法应引入利益交换制度促成共识
“重叠共识”理论帮助我们认识到校企之间的合理分歧,也帮助我们寻找到校企之间已经存在的态度共识和原则共识,但是仅有态度共识和原则共识还不够,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应建立在更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取得更广泛共识的前提条件是校企双方利益的充分交换。
实践证明,校、企双方并不是没有利益交换的可能性,事实上在校企合作的主要方面都存在着可交换的利益。学校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具有优势;企业则在资金、实践条件等方面具有优势。只要双方能够充分交换利益,完全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在校企合作的各个具体方面达成共识。
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应当确认和维护校企双方的利益,但法律不仅应确认和维护利益,也应建立利益交换机制,通过利益交换改变各方所获得利益的量度,使之趋于相对合理。当前我国校企合作法律和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利益交换制度,特别是对于企业利益的索取远远大于给予,呈现出明显的利益失衡状态。因此,校企合作立法应当引入利益交换制度,并以此为基本制度,对校、企以及其他参与者之间利益的充分交换作出制度安排,建立制度保障,扭转当前的利益失衡状态,建立合理均衡。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
[2]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哈罗德·格里门.合理的退让和认知的退让[C]//跨越边界的哲学—挪威哲学文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4][5]童世骏.关于“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J].中国社会科学,2008(6):55-65,205-206.
On Legislation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Based on Consensus
——The Enlightenments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 to Legislation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WANG Yuan-dong
(Department of Social Management, Tianjin Vocation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410, China)
Abstract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law should be a consensus-based legal paradigm. Legislation of the cooperation, based on the consensus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sides, needs to respect and understand their different yet reasonable cooperation objectives, and introduce the interests-exchange system as well so as to creat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safeguard the exchange of interests among vocational schools, enterprise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Key words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verlapping consensus; reasonable differences; interests exchange; legi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