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作为三大流转税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不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国家税收总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本文从增值税的征收原理和特点出发,介绍了增值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并进一步探讨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及方法。
【关键词】增值税筹划原则纳税筹划
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是商品剩余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流转的过程中,增值税也在发生流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把增值税在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规范,从原理分析来看,增值税“无法”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但是,只要经过精心的安排和设计,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还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合理节税的最终目的,节约出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应该遵从的原则
(一)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进行纳税筹划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违背税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要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下进行纳税筹划活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可以为企业减少相应的增值税税负,但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不可为的行为。合法性原则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二)应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目的就是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比较纳税筹划时产生的成本和进行纳税筹划后实现的有效收益,在收益和成本相抵减后,分析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三)应遵循统筹性原则
统筹性原则就是说要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综合考虑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影响,在进行税收行为之前要做好相应的筹划和安排,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对公司未来近期和长远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税收筹划方案对员工、企业、国家、社会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共赢,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持续性。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
(一)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
设计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是一件相当不易的事情,企业需要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优秀、思想素质高的尖端人才队伍才能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任务。企业制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并开始实施的时候,如果没有高素质、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管理人才,那也是白费惘然的。所以企业要在引进人才方面把好关,多引进一些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管理人才进行培训,以促进人才适时了解国家税法政策的动态,并且加强学习,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提高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二)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规定对于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的计算方法和使用税率上以及管理办法上有所不同,两者各有利弊。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可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7%或者1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从表面上看,一般纳税人地税率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但是一般纳税人地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的税负,需要管理层进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上做出合理的选择,以达到进行节税的目的。
甲企业是生产型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上也比较健全,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92万左右,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税率是17%。可是,该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非常小,只占到了销项税额的10%。现在甲企业的管理者做出了两种筹划方案:第一就是维持原状,继续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按期进行增值税的缴纳。第二种方案就是进行纳税筹划,把整个企业一分为二,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相应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就很容易分辨出该选择哪一套方案。
在方案一下,维持原状,选择一般纳税人。此时,销项税额=92×17%=15.64万元,进项税额=15.64×10%=1.564万元,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64-1.564=14.076万元; 在方案二下,把甲企业一分为二,分为A企业和B企业,两个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分别是46万和46万,并各自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核算,此时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增值税: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46×3%=1.38万元;两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38+1.38=2.76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要节税14.076-2.76=11.316万元,在进行了合理筹划后,方案二明显优越于方案一,这是充分选择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方法实现的节税效果。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商品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是根据主营业务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种,而不同税种的税率又是不相同的,一个征收增值税,一个征收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来降低自身的税负。
某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地板砖,并为顾客提供施工服务。2011年,该企业施工收入为20万元,地板砖的销售收入为30万元,地板砖的原材料含税价格为1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2012年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与2011年大致相同,现企业的管理者做出了两个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原状,第二种方案是进行税收筹划,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将施工收入增加到30万元,而把销售地板砖的收入降低到20万元。
在方案一下,从上述来看,该企业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并且销售收入要大于施工收入,所以应当合并征收增值税,此时,销项税额=(20+30)/(1+17%)×17%=7.265万元,进项税额=15 /(1+17%)×17%=2.179万元,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7.265-2.179=5.086万元,应纳附加税=5.086×10%=0.5086万元,累计应纳税款=5.086+0.5086=5.5946万元;在方案二下,进行税收筹划后,把施工收入增加到30万元,而把销售地板砖的收入降低到20万元,这个时候施工收入要大于销售收入,应该合并缴纳营业税,此时,营业税=(30+20)×3%=1.5万元,附加税=1.5×10%=0.15万元,累计应纳税额=1.5+0.15=1.65万元。很明显可以看出,进行税收筹划后,方案二比方案一更加优越。
(四)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
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或者应税劳务的,应该分别核算它们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该从高适应税率。这就为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上提供了空间。当然,在合理选择是否分别核算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分别核算会产生一定的会计成本和人员成本等。
北京某电器商场的财务经理2011年12月底对该电器商场的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发现:该商场在2011年度销售空调5000台,取得安装调试和维修费用收入100万元,
销售冰箱洗衣机6000台,取得安装调试和维修费用8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30.6万元。现在该商场的财务经理预计2012年的经营状况和2011年大致相当,并且制定出了两种方案,第一种是维持原状,第二种方案是进行税收筹划,分立企业,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安装和维修服务的公司,下面进行分析:在方案一下,维持原状,该商场应缴纳增值税30.6万元;在方案二下,安装维修服务合计收入=100+80=180万元,应纳营业税=180×3%=5.4万元,应纳附加税=5.4×10%=0.54万元,应纳税金=5.4+0.54=5.94万元,从节税的角度去看,该商场应该选择方案二,充分利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不同来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效果。
(五)企业合理选择供货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货的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供货单位,会影响采购单位的增值税负担,所以这也是税收筹划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供货人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而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个时候就无法抵扣在采购过程发生的增值税费用;一般对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虽然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但是价格往往比较高,而对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虽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价格往往是比较低的。所以在从合理节税的角度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合理地选择供货单位。
天津某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每月都需要采购大量原材料。现有进货渠道两个,一个是A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一个是B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该企业制定出两种采购方案。第一个是从A企业处采购,价格为100元/个,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个方案是从B企业进货,单价是80元/个。2012年预计需进货50万个原材料。从节税的角度分析,该企业是应该从A企业进货还是从B企业进货更合适呢,方案一:进货总价款=500000×100=5000万元,进项税=5000×17%=850万元,进货成本=5000-850=4150万元;方案二:进货总价款=500000×80=4000万元,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所以为0元,进货成本=4000万元,所以,方案二要节约很多的成本,从节税的角度看,是比较实用的,应该选择B企业来作为供货单位。
(六)购入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新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此之前,购入固定资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需要缴纳很多增值税。这个条例的颁布受到了增值税纳税者的一致欢迎,纷纷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外购机器设备的比例,以达到减少应缴增值税的目的。
上海某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份的销项税额为5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价款为10万元,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为1.7万元,其他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35万元,2012年2月份发生的增值税与2008年是一样的,则 2011年2月,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应缴纳增值税=50-35=15万元;2012年2月应缴增值税=50-1.7-35=13.3万元
(七)商家折扣销售手段的选择
折扣销售产品也就是说商家在销售货物的时候,因购货方购买货物的数量很大,因此在购货价格上面做出优惠,这种行为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货物,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都不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不管企业在财务上怎样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那么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进行征收增值税。折扣销售后只是在填写发票的不同,就在计算增值税上有了很大的差别,这就给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成都某商品批发商场为了促销,凡购买数量超过1000件的,在价格上优惠10%,即如果商品每套价格100元,那么折扣后的价格为90元。该批商品的进项税额为9000元。现在在货物成交的时候,在填写发票方式上,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填写销售额和折扣额,第二种方案是分别填写销售额和折扣额。在方案一下,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如果企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填写销售额和折扣额,应纳税增值税是应该以折扣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的,销项税额=90×1000=9万元,进项税额=0.9万元,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9-0.9=8.1万元;在方案二下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如果企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没有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应缴纳增值税应该以销售额的全额进行计算, 销项税额=100×1000=10万元,进项税额=0.9万元,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9=9.1万元。
在实际工作中,每个企业都有自身的特点,但只要经过认真的思考和科学的安排,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还是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的,能够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效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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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作朋(1980-),男,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人,本科,中共党员,会计师,就职于防灾科技学院发展与财务处,任财务科科长。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