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 王怀明 陈筱雯
摘要:本文以2002-2009年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且违规行为与审计师相关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上市公司被处罚后审计师更换的选择行为以及更换审计师对避免再次处罚的效果。结果表明。相对于未受处罚的公司,被处罚公司更倾向于更换审计师;相对于上一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被处罚公司,上一年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被处罚公司更倾向于更换审计师;上一年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被处罚公司,更换审计师的行为能够有效抑制再次被处罚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违规处罚;审计师更换;审计意见;上市公司
JEL分类号:K42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4-0098-06
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上市公司违规的案例层出不穷,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最高权力机关的中国证监会及其领导下的深交所、上交所(下文简称为“一会两所”),它们公布的违规处罚公告则成为投资分析的重要信息来源以及各方密切关注的焦点。根据我们的统计,在2002-2009年间,至少有26.54%的公司在两年里被处罚,其中有65.59%的处罚原因与审计师的责任相关。因此,本文以2002-2009年所有被“一会两所”处罚且违规行为与审计师相关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上市公司在被处罚后审计师更换的选择行为以及更换审计师对避免再次处罚的效果。
一、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
国内外已有大量有关审计师更换的相关研究成果,其中针对审计师更换动因的研究最为丰富。关于审计师更换动因,西方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①意见分歧和保留意见。Chow和Rice发现,收到“不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在随后的一个审计年度更有可能更换其审计师。主要是由于审计师的反对意见和保留意见很可能触怒管理当局,上市公司以更换审计师的形式购买审计意见。②财务困境、破产危机诉讼风险。Schwartz和Menon发现财务困境公司更倾向于更换审计师。Lys认为面对诉讼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更倾向于主动拒绝该项目。③审计师级差需求理论与代理成本变化。Simon和Francis的研究显示,公司代理成本越高,审计师更换方向越可能是从小规模事务所转向大规模事务所。对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师更换的原因,国内学者也作了许多研究。耿建新和杨鹤研究发现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上市公司更易更换审计师,ST、PT类公司比非ST、PT类公司更易更换审计师。陆正飞和童盼研究证实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与购买审计意见正相关。于雳和马施发现上年被出具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有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而吴联生和谭力的研究却发现更换并不能显著改善审计意见。张涛和吴联生相关研究表明,审计师强制性变更下,审计师与管理层的合谋将导致财务舞弊,而自愿性审计变更有助于股东阻止审计师与管理层的合谋,使得其真实披露公司的盈余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被处罚的原因、处罚公告给被处罚公司带来的股票市场反应,以及处罚给上市公司管理者带来的后果等方面。吴国萍将公司违规按表现形式分为虚假陈述和延迟披露,其中虚假陈述又分为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在此基础上分析了1996-2005年被处罚的上市公司违规情况,发现该时间段的样本公司重大遗漏和延迟披露为违规主要形式。任怡琛采用2002-2007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得到基本一致的结论。蒋廷富和张金贵通过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特征研究显示,上市公司违规现象在不同行业间有着不均衡的分布,并且有相当高比例的违规年报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朱春艳和伍利娜通过对2001-2007年被处罚过的上市公司的审计师的反应研究发现,审计师在上市公司被处罚当年及之后的年份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并且要求更高的审计费用。冯延超和梁莱歆考察了公司的诉讼仲裁、违规处分等法律事件对审计收费和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影响,得到类似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上市公司无论是虚假陈述还是延迟披露,其违规动因大多与隐藏相关风险有关、与公司的财务问题相关,继而与审计师相关。如果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是自愿的,且并非出于购买审计意见或是盈余管理的目的。则更换审计师是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的。当上市公司因存在财务报告披露不及时、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与审计师责任相关的因素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时,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处罚、提高其审计质量并及时纠正问题,相对于没有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其更倾向于更换审计师。因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于没有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被“一会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在处罚后更倾向于更换审计师。
进一步分析,如果当年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上一年被出具的为标准审计意见,则在一定程度上表示审计师并没有发现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是发现了问题但由于维持业务关系和长期合作等原因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发表合理的审计意见。同时,上市公司在被处罚后选择审计师时更加谨慎,要求审计师更能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更高审计质量的审计报告。因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于上一年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被处罚公司,上一年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被处罚公司更倾向于更换审计师。
更进一步分析,如果上年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当年由于财务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自愿更换审计师,会对下一任审计师的独立性及审计质量的提高有促进作用,即更换审计师后被再次处罚的可能性应较低。与此相应,对于上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其违规行为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可能相关。则更换审计师不一定是出于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了购买标准审计意见,所以审计师更换这一行为对抑制下一年再次被处罚的作用将不明显。因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三个研究假设:
假设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于上一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被处罚公司,上一年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被处罚公司,更换审计师的行为更能够有效抑制再次被处罚事件的发生。
二、变量及模型设计
(一)样本的选取
由于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条规定(下文简称14号文件),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这条规定使2001年前后的审计意见可能会有显著差异。于是本文选取了2002-2009年间所有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处罚过的上市公司。并剔除其违规行为与审计师责任无关的样本。剔除的样本为:①延迟披露中未定期披露年度或季度报告的样本。②业绩预测不准确的样本。③处罚类型为立案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