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鹏
论诗的道德教育功效
——基于中国古诗的分析
● 刘 鹏
诗具有独特的道德教育功效。中国古代诗论和诗作非常注重诗的道德教育功能,并进行了一定的教育实践。诗不但具有丰富的道德教育内容,还具有发挥道德教育功效的独特因素,表现在诗人情怀、诗的境界、诗的艺术形式等方面。通过对中国古诗的分析可知,诗的鉴赏过程、诗的文化意蕴、诗的艺术形式等都具有重要的道德教育价值,有利于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
诗;道德教育;功效;中国古诗
诗一直发挥着重要的道德教育作用。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诗是当前道德教育不可回避的传统文化土壤。作为一种凝练的语言文字形式,诗是实现跨时空对话的重要媒介。在积极倡导道德教育生活化的今天,诗集中体现了道德教育对象通过文本理解、生命体验、情感认同等途径,提高自身道德水平的特点,因此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有效载体,具有重要的道德教育方法论意义。
中国古代具有通过诗进行道德教育的传统,这是诗发挥道德教育作用的历史依据和文化背景。中国古诗的道德教育作用通过三个方面加以体现。
中国古代诗学理论向来强调诗的功用,认为诗应当体现伦理道德内容,正是在此基础上,诗发挥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孔子“最早明确提出诗歌具有政教功用”[1],而道德教化是政治教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论语·阳货》中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事父”就是尽孝,“事君”就是尽忠。孔子还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认为通过诗,就能达到人格的纯净和道德的提升。汉代的《毛诗序》明确阐发了诗的道德教化作用:“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唐代诗论也强调诗的政治功用。如白居易要求诗“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新乐府序》),主张诗应当反映人民疾苦,揭露社会现实,对统治者客观上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至宋代,范仲淹、欧阳修、王安石依然重视诗的教化功能。如王安石认为:“《诗》上通乎道德,下止于礼义。”(《诗义序》)明清的诗论也提倡诗的道德教育作用。徐祯卿认为:“诗理宏渊,谈何容易……盖以之格天地,感鬼神,畅风教,通世情。 ”(《谈艺录》)
在中国古代诗学倡导诗的道德教育功效理论的指导下,同时在诗人高尚道德情操的关照下,中国古诗包含丰富的道德内容,涉及到多方面领域,如孝敬、感恩、友情、忠贞、忠勇等,具有宝贵的教育价值。如《诗经》中的大量篇章,在表现人们生活现实的背景下,讴歌了亲情、友情、爱情,表达了对劳动者的同情、对统治者的不满等伦理道德内容。岳飞的《满江红》则体现出诗人报国无门的悲怒之情和期盼收复祖国山河、奋勇杀敌的爱国之志。歌颂劳动人民、反映劳动人民疾苦的诗是对统治者进行道德教育的很好的文本教材。如聂夷中的《锄禾》,白居易的《琵琶行》,读来不免会对遭遇疾苦的劳动人民报之以深深同情。
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非常重视通过诗进行道德教育,进行了丰富的实践。周代建立了完备的典乐诗教体系,“大司乐及辖下乐官……结合典乐流程中歌诗、赋诗、说诗等多维艺术演诗形式对大学学子实施‘兴道讽诵言语’的礼义教化”[2]。因此,当时的诗与乐是结合在一起的,与诗相关的声、义、形并用,诗教离不开诗乐之教。通过以声、舞传义的艺术形式,以乐感人,引导人们形成宗法伦理、生活方式方面的道德观念。春秋时期,孔子开始创立“以诗为教”的诗教传统。孔子主张以“仁”为核心的道德范畴,通过《诗经》开展道德教育。当时,虽然周朝式微,但诗乐之教的风气依然存在,孔子诗教仍涉及诗乐之教,将诗与礼、乐并重,主张“兴于诗,成于礼,立于乐。”(《论语·泰伯》)在这里,诗是道德教育的载体,礼是道德教育的主题和核心,乐是道德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诗教在汉代得到了很大发展。汉武帝时将解释《诗经》的齐、鲁、韩三家立为学官,进行官方色彩的“诗教”。后来又有毛诗一家,毛诗虽然仅在民间流行,但毛诗吸收融合了三家之长,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严密的诗教体系并流传至今。[3]
诗人即诗的创作者。作为诗人,无论是浪漫还是现实,大部分都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感、透彻的生命体验、超然的生活态度、自觉的社会担当。诗人诗作,是诗人内心高尚道德情怀的外在表达,往往凝结着人类最本真的道德追求。诗既是诗人内心情感的流露,更是诗人内心志意的抒发,诗缘情,诗言志。只有心灵伟大的诗人,才能创作出不朽的诗作。同时,诗学理论非常强调诗人的精神修养,对道德方面的精神修养尤为重视。如徐增在《而庵诗话》中说:“诗乃诗人之行路,人高则诗亦高,人俗则诗亦俗,一字不可掩饰,见其诗如见其人”。由此可见诗人的精神修养对诗作的意义。读诗如读人,诗人的崇高道德修养为道德教育树立了无声的楷模。
境界是诗的灵魂。诗的境界涉及层次不同的三个方面。《诗格》有云:“诗有三境:一曰物境……二曰情境……三曰意境。”物境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景象的描画,情境是对诗人内心情感的抒发表达,意境是情与景、主观与客观的融合、升华,是诗的意旨所在。诗之物境与情感之间有内在的关联。物境虽是客观的山水景致,却是诗人将客观景物“神之于心,处身于境,视境于心,莹然掌中,然后用思,了然境象,故得形似”(《诗格》),由此可知,诗之物境其实已是诗人参与其中的物境,是通过诗人的感悟对客观景物的解读与刻画,因此必然离不开诗人的情感参与其中。因此,客观的景物仅仅是诗人创作的起点、缘由,而“触景生情”,由客观景物引发诗人内心情感的流露才是诗的更高层次的元素。情境即是对诗人情感的表达流露,正所谓“诗缘情而绮靡”(《文赋》),诗作中必然蕴藏诗人的丰富情感。物境与情境构成了意境的两个基本要素。物境和情境,分别从客观与主观,通过诗人的描画和表达统一在一起,共同营造出意境。意境是诗最高层次的元素,是诗之依归,是诗人思想意识的深刻表达。意境是物境与情境交融的产物。
吴建民在《中国古代诗学原理》一书中对诗的意境的美学特征进行了概括,[4]本文在此基础上,对诗的境界的特点概括为四方面:一是意境离不开景、情的刻画,以景、情、意为基本构成要素;二是景、情水乳交融、有机统一、难以分离;三是景、情要真,即写景要给人真实感,写情能让人感同身受,由此营造的意境自然也真;四是意境难以言说,虚虚实实,朦朦胧胧,真情真景真意境,萦绕心头难言说。陶渊明《饮酒》诗既是对情、景的刻画,又道破了意境的朦胧。诗的境界的理论和创作实践将情、景、意完美结合,遵从了人的心理认知规律,契合了道德教育的自然过程,对于提高道德教育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诗的艺术特点是诗发挥道德教育作用的催化剂。《尚书·尧典》有云:“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这句话表明诗与歌、声、律等艺术形式是分不开的。诗的艺术特点主要表现在诗、歌、舞三位一体、诗的声律等方面。
周代通过诗、歌、舞三者相结合进行道德教化,诗、歌、舞在道德教化中是三位一体的。汉武帝时设立专门的机关——乐府掌管音乐,其任务就是采集民间歌谣和诗作配上乐调演奏。儒家诗学理论也将诗乐并重。《乐记》说:“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为伪。”乐教尊重人的感觉感受的艺术直觉认识特质,将枯燥的道德教育附着在人们喜闻乐见的音乐形式之上,通过审美共鸣、寓理于声歌使道德教化目的得以实现。
正是由于诗与乐的密切关系,诗的创作特别讲究声韵音律,以符合歌舞的要求。声律受到中国古代诗人和诗论的重视,并且成为诗的基本特征。如果说音乐歌舞是诗的外在表现艺术形式,那么声律则是诗本身内在的艺术要素,而这种艺术要素又成为诗与乐和鸣的基础。诗的声律涉及到许多方面。特别是近体诗,对字数、句数、平仄、押韵、对仗等都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声律是为诗的内容服务的,对于以诗表情达意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欣赏者而言会使诗读来朗朗上口,与内心产生共鸣,对于人们接受欣赏具有独特功效。因此,与乐类似,声律对于诗发挥道德教育功效也具有内在的作用。
诗的鉴赏是内容、过程、结果的统一,这三者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正是在此意义上,诗的鉴赏具有了重要的道德教育意义。鉴赏者即教育对象通过诗的鉴赏,不但可以把诗中比较明确的道德价值变成自己的道德认知,从而具备了进一步道德实践的前提,而且,诗的鉴赏本身就是鉴赏者提高自身道德觉悟的过程。前已述及,诗是景、情、意的统一。诗所倡导的道德内容往往是通过意境加以表现的,因此需要鉴赏者去体会。鉴赏者在鉴赏诗时,首先会联想到诗所描绘的物境,同时会紧密结合自身的生命体验对此加以想象重构,将诗人眼中的物境想象为自己眼中的物境,进而会舍身处地体会诗人的情感,这种体会到的情感必然也会融入鉴赏者自身的情感体验。这样,诗所表达的情、景就会被鉴赏者解读为自己所理解的情、景。而诗的灵魂即意境是由物境和情境共同营造出来的。这样,鉴赏者在自身生命体验与诗所描绘的情、景的视界融合之中就完成了对诗的意境的理解。这种通过诗的鉴赏所获得的意境当然也就包含了鉴赏者的认识和认同。即,诗所表达的意境内化为鉴赏者所认可的意旨,诗所表达的道德主张自然地进入了鉴赏者的内心,道德教育目的得以实现。当然,这一过程不排除鉴赏者由于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对诗的情、景、意的误读,这就需要教育者适时恰当地进行引导,如教授诗的鉴赏方法、解释诗的基本内涵、引导树立积极正面的道德价值等。诗的鉴赏的过程对于提高道德教育实效性具有积极的方法论意义。
文化是道德教育实施的土壤。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诗是道德教育的有效文化载体。作为文化的诗,其道德教育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诗学理论的道德情怀。中国传统诗学理论与诗共同凝聚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诗学理论向来倡导诗人的道德情操和诗的道德意蕴,倡导诗的教育价值,是诗应用于当前道德教育的直接文化根据。第二,诗人的历史体验。儒家和道家这两种文化传统对中国古代诗人的影响较深。受儒家传统影响较多的诗人往往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精神,具有鲜明的道德情怀和道德责任感,对仁德大声呼唤。受道家传统影响较多的诗人往往向往自然,力图揭示人的自然本性和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表现了一种愤世嫉俗的无奈,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亲之心。正是这种不可回避的历史文化体验塑造了道德觉悟高尚的诗人。反映到道德教育上,不但传统文化的精华能够培养学生形成自觉的道德责任感;而且诗人的历史体验、道德情怀能够激励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勇担社会责任。第三,诗生成的历史背景。诗是承袭历史文化的生动载体。诗人通过栩栩如生的历史事件的刻画和自身丰富复杂内心情感的表达,营造出了一幅幅厚重的文化历史意境。滚滚的历史长河中传唱至今的诗,是对历史的积极回应和勇敢担当,凝结的是浑厚悠远的道德文化。通过对历史事件的了解和对诗的解读,必然使这种道德文化融入到鉴赏者的内心,达致道德教育的高超境界。
诗的艺术形式鲜明地表现为:诗、歌、舞三位一体和追求声律。由此,诗的艺术形式的道德教育价值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道德教育与艺术形式的结合。在诗、歌、舞的欣赏这种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范畴中完成受教育过程,可以看作道德教育生活化的一项具体内容。艺术在道德教育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歌、舞相配的诗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的感官,由此极大提高了诗所表达的道德内容的感染力和说服力,通过寓教于乐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因此教育者应当重视歌、舞等艺术形式的教育价值。声律对于诗发挥道德教育功效的作用原理与乐相似,同时声律还给我们另一启示:道德教育应尊重人的心理接受规律,在传授道德知识时,也应当符合声律的要求,做到易记、上口。另一方面可以体现道德教育对规则的重视。诗的创作必须遵守声律对诗的基本要求。虽然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背离声律的呆板格式,但却不能否认正是声律才让诗称之为诗。声律本质上就是律法、规则。而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正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则约束。诗的声律会使受教育者自然而然形成一种“声律意识”,即对规则、制度的认可和遵从,从而提高对道德规范的认同感,进而提高道德实践的自觉性。
[1]吴建民.中国古代诗学原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347.
[2]杨隽.周代乐官与典乐诗教体系[J].文学评论,2008,(06).
[3]萧华荣.中国诗学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31.
[4]吴建民.中国古代诗学原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287-292.
刘 鹏/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生
(责任编辑:刘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