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传统超越*

2011-04-03 06:51洪恩强胡天佑
当代教育科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合作伙伴导师师生关系

● 洪恩强 胡天佑

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数量的大幅增加,高等学校出现了一名导师同时指导十几名甚至几十名研究生的情形。一些导师行政和科研事务缠身,很多时候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每个研究生都进行深入细致的指导。而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又对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了拥有基本的知识贮备和研究素养外,还要求研究生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与团队协作能力。现实之中传统的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形象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师生关系应然功能发挥的阻滞问题。为了更好地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构建新的师生关系形象显得尤为重要。

一、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层次与传统形象的梳理

(一)导师与研究生交往的层次分析

1.人与人之间的普通交往关系

导师和研究生在教育过程中首先是作为 “人”而相遇在一起并产生关系的。既然如此,那么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交往就要遵循一般社会交往中人与人相处的基本准则——民主、平等、尊重和合作。这是人与人交往这层关系下的显性要求。交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并反映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水平。[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公平性和竞争性特征对人际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也迅速实现了商品化,从而导致了人们之间的疏离。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仅是一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样也是一场人际关系的变革。在整个社会人际关系发生变化之时,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也难免会受到影响,这是我们考察两者关系时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2.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安排下的工作关系

导师与研究生交往的第二个层次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安排下的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是为完成一定教育任务而产生的关系,它具有工具性目的。这种关系一般来说不为教师和学生的主观态度而转移,它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2]在现实制度安排下,导师与研究生才能有机会走到一起。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教师从事教学指导工作,学生从事学习研究活动的制度安排。导师是教师这一职业下的具体职务,如果我们可以将学生也视作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与教师的交往就是两种职业的从业人员之间的工作交往。但学生并不是一项职业,它只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教师既是一种社会身份也是一种职业。在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安排下,这两种社会身份也就被赋予了一种规范。这种制度安排隐含着各自分工的职责与义务,它是制度安排下工作关系的潜在要求,要求导师切实履行其职能并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研究生履行其天职并满足学习和研究的要求。

3.以教育性为核心的特殊师生交往关系

在现实的教育背景下,人们对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关系有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最重要的是,没有认识到他们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3]与本专科阶段师生关系不同,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更为特殊的师生交往关系。这种特殊性体现在:(1)导师与研究生的身份的特殊性。导师不是普通的教师,作为一种社会代表者身份,他们承担着培养研究生的重任。研究生与本专科生不一样,两者的学习任务和方法存在显著差别。(2)课外交往的程度和内容加深。首先,与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师生课外交往的频率和深度相比,研究生阶段的师生课外交往所要求的频率和深度更进一步。其次,从内容来看,一般采取“导师为主,集体指导”的方式,体现在学术与人格的双重引领,既要引领学生逐步走入学术之门,又要成为研究生人生道路上的重要驿站。(3)沟通范围相对缩小。导师所带研究生数量总体来看还是要远远低于本科阶段所要面对的学生数量,因此沟通的范围相对较小。(4)教师责任更进一步。在研究生教育的导师负责制下,导师的责任显著增加。正是这种关系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强调“民主、平等”等传统价值诉求的同时,应该注意师生关系的“平等与不平等性”。毋庸置疑,导师与研究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但在专业知识的掌握、社会和学术阅历等方面,以及在履行工作关系之时,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当把教育性作为师生关系的核心追求,在导师与研究生关系中确立以教育性为主轴,追求师生双方专业与价值的发展和成长。

(二)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传统形象梳理

不同时期的师生关系形象总是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与特征而形成的知识建构。随着高等教育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更新关于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知识,就会陷于传统的窠臼而导致导师与研究生群体关系的异化。以下就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传统形象进行一些梳理。

1.师徒关系

最早的大学起源于教师行会或者学生行会,每个教授带几名助手和生徒(如同手工业行会中师傅带几名帮工和徒弟一样),作为一个集体发挥其使命。[4]我国现行的研究生教育制度仍然具有这些特点,尤其是在自然科学领域,导师经常需要亲自指导研究生开展实验、撰写研究报告,具有很明显的师傅带徒弟的特点。这种从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传统师生关系形象,在我国以“师严然后道尊”为其基本理念,但这种理念在规范几千年的师生交往活动之后,在当代已经成为师生交往制度努力消除的对象。[5]从技术与学术的传承来说,师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2.“父子”关系

我国古代即有“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训导,“师生情同父子”也是传统社会普遍认同的规范。在现代社会,高校里也存在导师“爱生如子”,研究生“爱师如父”,师生宛若父子关系的情形,成为我国高校师生交往实践领域让人动容的特例。 正如陈桂生先生所言“‘师生如父子’、‘爱生如子’虽属褒义,又很难得,在现代毕竟不合时宜。即使在古代一般地也不提倡”。[6]导师“爱生如子”对于研究生的发展而言是有一定利处的,然而“按照现代人的观念,教师是公职。每个教师在履行公职时,对学生应一视同仁,而不应夹杂偏私之意”。[7]研究生“爱师如父”理应对导师体现尊重之感并建立深厚的感情,而任务与指导也应具有更高的可接受性。

3.雇佣关系

观察当下研究生群体对导师的称谓就能发现,雇佣关系虽然在法律与制度层面上没有被确立,也没有被传统的社会规范与大众所接受,但在高校校园里“老板”、“boss”满天飞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导师确实也存在利用自身学术声望去争取项目甚至开办公司,招揽其名下的研究生参与的情况。在这种关系下,研究生就相当于导师这一“老板”雇来的“职员”,老板布置任务,员工完成任务,按月给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研究生成为导师的“研究工具”和“打工者”。然而这样说也不尽然,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者公司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对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阅历的提升也是有帮助的,它是导师锻炼研究生的一种手段,至于所谓的“劳动报酬”则应当居其次。只要导师的这种任务安排客观上有利于研究生的发展,就不应成为人们所普遍指摘的对象。

4.导学关系

导学关系即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课程学习、参与课题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并在此过程中学会做学问、学会做人所形成的一种教学关系。林伟连等人认为这种导学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书——解疑释惑,传道授业;二是育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8]这种关系有点类似于导游给游客解说和引路。研究生有什么不了解的,路往哪个方向走都需要导师的指点,而导师则及时考察研究生的生活与学习情况,将研究生导向学术之门。实际上这种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形象如果是体现在“教书”和“育人”这两个方面,那么导师与普通教师的差异便不能体现出来,它与传统的师生关系形象也并无显著差别。

5.教学关系

前面提到导师首先是普通教师,因而需要承担正常的教学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导师与研究生自然就会发生课堂的交往。这种交往以导师的正常课堂教学与讨论为主,导师成为知识与内容的传授者,研究生成为知识与内容的接收者。这是普通研究生与授课导师之间关系的最常见形式,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交流仅限于知识与内容的传授与启发,课外交往机会与时间并不多见。这种关系与本专科阶段的师生关系并无特别明显的差别。

从上文所述的几种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形象来看,“师徒关系”意味着“教什么、学什么”,问题意识与创新意识难以得到体现,虽然有幸忝列门墙,但师傅领进门学艺还得靠自身。“父子关系”的隐喻则将导师置于重负之下。在父子关系中,父亲一般是可以为孩子做一切的,导师显然很难做到,也没有义务去这样做。“雇佣关系”意味着功利性的强化而忽视了师生交往的教育性价值,这种关系也已成为人们普遍指摘的对象。既然传统的师生关系形象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导师与研究生交往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要审视当下的时代特征与师生交往的现实背景,寻找解困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新出路。我们认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应该秉持完全开放的态度去寻求新的架构,不能再自我封闭于预先确定的诸如此类的身份形象。

二、合作伙伴关系:超越传统的关系重构

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一般而言是基于某项共同完成的任务而形成的,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履行和分担各自相应义务与责任,人格上平等,以合作为纽带,追求师生双方专业与价值共同发展和成长的一种新型师生关系。它首先涉及到选择合作伙伴,其次则要建立共同的愿景,确定双方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并以一种协商的姿态,坦诚合作,共同应对未来的挑战,共同分担学术研究的责任。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息息相关、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既然是合作伙伴关系,那么双方均要切实拿出实实在在的诚意与行动,否则合作的基础不稳,合作也就无以为继,因此也就意味着现有的研究生教育制度需要允许双方自由地选择新的合作伙伴,具备合作伙伴的选择与退出机制。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下,正如我国学者王坤庆所言“教师和学生之间不再是现代传授式和控制式逻辑衍生的教学关系,而是一种共同学习,相互影响的互惠式关系”。[9]这种关系将更少地体现为有知识的教师教导无知识的学生,而更多地体现为一群个体在共同探究有关课题的过程中的相互影响。[10]在合作伙伴关系中,由于导师身份的特殊性,这种合作关系也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关系,它要完成导师身份的应然职能。同样,这也是基于研究生身份下的伙伴关系。而且导师与研究生一旦建立起相对应的关系,就会成为荣辱与共的学术责任共同体。在相对完善的评价机制之下,任何一方的懈怠与疏忽均会导致学术共同体整体绩效的损失,甚至是损害性的惩罚。

从师生互选开始,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就应该已经建立起来了,它以书面文字材料的形式赋予双方关系确立的依据,从而让师生双方体悟到所缔结关系的重要意义以及关系缔结后蕴含的深刻含义。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建构合作伙伴关系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重构关于“导师”身份的知识是前提

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导师”身份进行重新认识是很有必要的。前文所述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传统形象中,“父亲”、“师傅”、“老板”、“普通教师” 等导师形象,要么将导师形象拔高,赋予其厚重的文化使命;要么将导师形象异化,赋予其过多的功利性价值,贬低导师的目的性价值;要么视导师与普通教师无异,忽视了其特殊的使命与职责。因此,我们现有的关于导师身份的知识构建并不能很好的体现导师职务的地位、价值与功能。导师首先是教师职业下的一种职务,它是教师的谋生之所依。既然是职业,那么就意味着具备一种职业规范和伦理。导师的一项重要使命就在于将研究生导入学术之门,成为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从职业伦理角度来看,导师是研究生人生旅途中的引导者,并发挥对其的影响作用,但是这种职业伦理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奏效。所以,追求职业规范下的目标达成就自然成为导师相对理想的状态。由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及其任务的特殊性,所以我们提出以合作为基础构建伙伴关系。导师完成职业与职务的要求,需要研究生的参与并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研究生要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也需要导师的指导与合作。缺少了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任何一方身份内在规范的使命均无法达成。

(二)明确导师与研究生的职责、权限与义务是关键

在合作伙伴关系之下,导师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学术指导、学业监督与人生引航这三个方面。“学术指导、学业监督”主要是确定双方认同并达成共识的研究问题,指明研究工作所要求的学术背景与准备,帮助研究生参与到学术领域,并确保研究生最终成果符合学术性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导师要扮演三种角色:作为“编辑”要尽量保证研究生的学术成果表达准确、清晰与流畅;作为“专家”要持续追踪和促进研究生学术成果表达的独创性与专业化,并确保这项工作作出了贡献;作为“经纪人”要扩展研究生的学术人脉,拓展其学术视野,将所带研究生推介给学术圈内的同行。“人生引航”主要是针对研究生个人的学术背景、性格特征等并结合自身阅历,承担“咨询师”的角色,为研究生人生方向与道德养成及其发展提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生群体从整体上来说是有闲阶级,不光如此他们还是“待业人员”,现有的社会规范对研究生的定位依然是个体追求与社会需求相吻合的统一体,其主要职能是在进入社会之前的社会素质的规训和资格的养成。在这一阶段其职责主要是以积极的态度按时保质完成事先商定的阶段性目标及最终的学术成果。

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之前,导师与研究生要在现有制度规范的基础之上商讨各自职责、权限和义务,并达成明确的共识,以文书的形式记录在案。若无明晰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合作便无以为继,双方的博弈也将产生,最优的策略即是双方都选择如期保质的完成阶段性目标。这正如陈桂生先生所说“师生双方如能成为自觉的和规定型的社会角色,按照通行的或约定的规则运作,不仅不致伤害师生之间的自然的感情,而且是高等学校教学与研究规范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11]

(三)共同的教育利益是导师与研究生双方合作的基石

人类早期的群体生活方式是一种简单协作、互为支持与帮助的关系,互利是交往得以形成和不断发展的基石与动因,并且作为基本原则,影响和规范着后继的人类交往行为。[1]超越传统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也是以导师与研究生双方教育利益的契合为基石的。导师主要基于三种教育利益:一是作为谋生手段,获得劳动报酬以维系个人与家庭之生活水准;二是作为符号资本,获得他人尊重与认可及自我价值的实现;三是作为职务要求,完成人才培养任务。研究生主要基于三种教育利益:一是现实的利益即完成学业,获得学位;二是隐含的利益即实现个体的社会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三是深层利益即作为促进个体发展的手段。从两者教育利益的契合来看,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于导师而言,是依据职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研究生培养的目标任务;于研究生而言,即是按时保质完成学业同时实现个人发展与成长。导师与研究生交往是在这种互利基础上的两种制度身份的交往,师生教育过程的互利是导师与研究生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缺失了共同的利益,这种合作也是无以为继的。

(四)师生双方专业与价值的共同发展和成长是伙伴关系的核心

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的目的在于突破以往师生关系形象的局限,构建导师与研究生双方均能获益的交往模式,其核心是以合作伙伴关系为依托,实现师生双方专业与价值的共同发展和成长。如果这种关系不能创造有利于研究生学术成长的广阔平台与宽松氛围,不能提升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水平,那么建构这样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没有任何意义。导师与研究生的交往本身不是目的,按时保质完成双方的阶段性目标是这种交往的工具性价值。在此基础上追求双方专业与价值的共同发展和成长才是这种合作伙伴关系的目的性价值。

行文至此,笔者联想到我国著名教育学者陈桂生先生在总结自己教学生涯时所说的话:“就本人直接指导的研究生而言,挽二三子,共度学海,仰睎太虚,俯眇书缝,泛不系之舟,拂积尘之染,辩老生常谈,话‘家’长‘里’短,大抵是我同研究生结伴成长的写照。”[12]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交往如能建基于合作并缔结合作伙伴关系,从而超越传统的师生关系形象,定能有助于实现导师与研究生的“结伴成长”。

[1]张德祥.周润智.高等教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51.

[2]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141.

[3]郭韶明.导师:应以宽容之心平等交流 学生:展示特长避免期待过高[N].中国青年报,2007-01-28(3).

[4]周洪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5.

[5]余清臣.师生岂能至于平等——我国当代师生交往制度的价值分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2).

[6][7][11]陈桂生.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事态评述[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3).

[8]林伟连,吴克象.研究生教育中师生关系建设要突出“导学关系”[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5).

[9]王坤庆.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价值论视角的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12.

[10](美)小威廉姆 E·多尔.后现代课程观[M].王红宇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5.

[12]陈桂生.教育学的构建(增订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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