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感的生成机理及表征

2009-12-31 07:24夏丽萍
江淮论坛 2009年6期
关键词:表征社会责任感

夏丽萍

摘要:本文从德育学视域诠释了社会责任感的内涵与生成机理,并进一步阐明社会责任感的特征表现,即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前瞻性与追溯性的相联,规约性与自觉性的并举,整体性与层次性的兼顾,超功利性与关护性的结合,以及地域性与时代性的共融。

关键词:社会责任感; 生成机理; 表征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而社会性作为人的先在规定性其重要体现之一就是责任性。人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不仅是维系社会的纽带,也是社会得以存续的前提。且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社会责任感始终是个体为人与做事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越来越凸显“责任”的时代,科技创新与网络社会的到来、全球化的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政治体制的变革、和谐社会的构建等等是当代国人生活的现实际遇。然而,在中国社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也正面临西方发达国家曾经历的现代性的困境和危机的考验,科技工具理性、经济至上、消费主义等思想倾向正日益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解构人的传统理性精神,消解了人的社会责任,市场经济培育的人的自由个性的过度张扬也易导致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为此,人们对社会责任感的关注日益显现。

社会责任感作为个体德性的根本体现,作为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与人类永存和进步的不竭精神动力,与现实世界的生活息息相关,现时代它拥有着本土意蕴:我国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需要社会道德责任文化的支撑;科学发展观内在地要求公民社会责任品质的提高;政治民主化过程的推进,要求人对自主的选择承担普遍的社会责任。因此,社会责任感已是国家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时代呼唤着公民提升社会责任感!

一、社会责任感的生成机理

每个社会人都负有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人逐步意识到在社会实践中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产生了相应的情感体验,做出了责任行为,从而产生了社会责任感。从德育学视域看,社会责任感是指个人或团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对社会所应承担的相应职责、履行各种义务的一种强烈的自律意识和人格品质。它是知、情、意、信、行相统一的过程,也是这五个因素有机结合而构成的一种个性道德品质。

责任认知是责任感形成的前提。社会责任感始于责任认知。责任认知是指主体按一定标准对责任所持有的态度或观念,它包括明确责任是什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何履行责任及其履责后果怎样等认识与判定。责任认知涉及责任主体的是非标准和价值取向,它有助于人们在善恶、美丑、荣辱、公私等两者之间保持坚定的立场,对义务、荣誉、幸福等进行审慎的把握。责任认知能促使主体提高责任评价能力,即从他律到自律,从对效果的评价到对行为动机的评价,从对他人的评价到对自身的评价,从片面到全面,从依据责任情境进行评价到依据责任原则进行评价等。同时,通过理智的权衡作用来解决道德生活中的内心矛盾,增加责任意志的自觉性、果断性、坚持性和自制力,成为支配责任行为的力量。

责任情感是责任感形成的基础。责任情感是依靠主体在一定环境中产生一种相应的主观感受,即情感体验,进而生成相应的情感态度,它与良心、同情心、爱心等一系列个性心理品质相关。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如果仅仅停留在对责任的认知上显然是不够的,而应在责任认知的基础上激发责任情感,责任感就会在内心升华。此时,主体的责任认知支撑着责任情感,责任情感又强化责任认知,两者互相渗透,融为一体,推动着主体产生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责任情感越强烈,甚至达到激情的地步,就会推动主体表现出履行责任的超乎寻常的心理能量,做出非凡的英雄之举。而且情感是责任自由生长的桥梁,只有架设了情感这座桥梁,主体从责任认知到责任意志、责任行为之间的道路才能畅通起来,致使理达到情通、心动促行动。反之,若没有情感的推动,虽有正确的道德认识,无责任情感为基础,也难以躬身实践。

责任意志是责任感形成的保证。责任意志就是主体履行责任行为时,排除困难,克服干扰,将行为坚持到底的一种顽强的心理因素,这种心理因素在社会责任感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责任认识、情感转化为责任行为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顽强的意志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保证。一旦责任意志薄弱,就不能在道德责任实践中克服困难,抵制外界的各种私欲及诱惑,无法彻底践履责任,也无从造就理想的责任人格和责任品质。在社会责任感形成的过程中,只有通过主体责任认识和责任情感的反复积淀,渐渐地使个体对责任的重要性坚信不疑,并产生履行责任的强烈愿望和坚定意志,最终才能促使责任行为的实现。

责任信念是责任感形成的动力。信念是人们所遵循的与理想相联系的生活准则,是人们评价自己行为是非、善恶的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责任信念是责任认识、责任情感、责任意志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合金,只有识深、情笃、意坚,才能形成顽强的责任信念。有了这种责任信念,主体就会将外在的责任要求转化为内在的需要,不断以强烈的“内在命令”的形式作用其心理和行为,以自觉抵制各种不利于履行社会责任的思想观念和心理问题的出现,自觉或不自觉地践行社会责任。这种实践活动循环往复,由责任信念最终则又会强化责任意志,有助于消除责任意志薄弱的现象,增强责任行为的稳定性。同时,它对责任认识有指向、引导作用。责任信念是责任认识转化为责任行动的动力因素,是责任行为的支持力量。信念愈坚定、愈持久,责任感就愈强烈,特别是在关键的时刻显现出坚如磐石的力量,最终实现社会责任目标。

责任行为是责任感的体现。责任行为指主体在做出责任判断后采取的行动,它监督自己与其他成员遵守群体规范并促使共同活动的顺利进行。社会责任感不仅是一个主观范畴,也是一个实践范畴,它最终要通过责任行为反映出来。责任感很强者必定是以行为履行责任的。且只有在社会实践中,主体才能产生和深化对承担责任的认识,获得良好的责任情感,磨练责任意志,坚定责任信念,砥砺责任品格,促进知、情、意、信、行的相互转化,形成良性循环。履行责任需要付出艰辛,需要用坚强意志来恪守职责,并在履责的过程中得到满足和幸福。

总之,社会责任感是由知、情、意、信、行生成的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系统,它是沿着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意志——责任信念——责任行为的逻辑过程进行的。这些要素不是相互分割,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社会责任感源于对责任的理性觉悟,是以责任认识为产生的前提;责任情感是社会责任感形成的基础与必要条件;责任意志是责任认识能动作用的体现,是责任主体用毅力支配行为的力量保证;责任信念是责任行为的激励因素和内驱力;社会责任感最终体现在一系列行为中,行为表现是主体责任感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有了正确的认识、高尚的情感、顽强的意志,坚定的信念,才会真正做到尽心尽责,才能使人们的社会责任品质和境界不断地升华。注意这五个环节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综合效应,明晰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人们社会责任感的培育。

二、社会责任感的表征

作为社会性个体间联结的内在基础,社会责任感具有丰富的道德内涵,是人们道德品质中较为核心的品质,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社会责任感不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任意产物,它的存在具有客观性。社会责任感的客观性是基于自然和社会之上的,体现为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中的职责和任务。由于任何人对外界对象都有着一种依赖关系,人们的各种需要只有通过人与客观世界的物质交换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才能得到满足,这就使得人们彼此之间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必要,社会责任感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对现实个体的客观要求。而且,人类在通过劳动摆脱动物状态及理性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始终受着自然规律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人们只能在自然和社会提供的条件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只有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才得以实现。也正因为每个人行为在所受自然和社会的制约中包含着客观要求,故个体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推卸性,这充分体现了责任的社会性本质。当然,人们在担负起社会职责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社会责任感的主观性与人的能动选择相关,体现为对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中所规定的职责、任务的认同和践行。人们进行一切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责任主体的行为出于意志自由,并且通过对自由与必然、权利与义务的正确认识,在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和主体自身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并且对主体和主体行为后果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一个人对自然和社会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愈深刻、愈全面,他在社会选择活动中就愈显得自由,他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多,享有的权利也越多。社会责任感主观性的方向、程度取决于利益的回报,人们为社会和他人尽责,得到的利益和荣誉是尽责的动力。社会责任感的主观性常常通过人们对信念和理想的追求去获取利益。

社会责任感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统一于人们的认识和实践。人们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种种要求,只能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首先,要考虑实现这种要求的可能性,这种要求是能力可以胜任和条件允许的。其次,要求人们在尊重客观现实的条件下,努力去承担社会责任,这既是向个人负责,又是向社会负责,最终才能使个人在社会中的各种需要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满足,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2.前瞻性与追溯性的相联。社会责任感既是以人类对当前行为、也是对未来行为作导向的,它强调一种预防性,或称前瞻性,是指主体能对其行为后果做出理智的判断,并预知后果的善恶从而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以及主体在其行为执行过程中的自觉性与认真度。责任的这种前瞻性特征是个体或团体在是否承担责任、是否享受权利的经验教训中形成的意识,是主体在具体运用自身的道德自由时所应秉持的,是人的意识完善的体现。随着科技迅速发展,社会实践往往以许多行为者参与的合作活动为载体,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评估,并且对未来发生的事情进行超前性的道德考量和价值判断,不仅强调要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负责,而且还对未发生的事提前负责,彰显的是一种对事前的社会责任的伦理追问,是以长远的眼光来审视人类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

社会责任感的追溯性特征主要是指责任主体能主动承担其行为的社会道德后果,即对行为所造成的良性的社会效果接受它的“功”,对恶性的效果承担它的“过”。社会责任感不仅是在主观上意识到并履行责任,而且必须在行为后果的意义上承当相应过失责任。只有建立起主体对自身行为的功过属性负责这样的因果关联,人们才真正不仅在主观精神和行为动机的意义上,而且在客观效果和现实利益上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此外,从伦理的互动意义上考察,主体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就是主体的社会权利。当说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时,事实上,一方面就要求对自己行为中可能产生的“过”承担过失责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自己行为的“善”有追求“得”与“福”的权利。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常常把责任与惩罚并重,只注重社会责任对行为主体“过”的追究,忽视社会责任对行为主体“善”的肯定与回报,以至于提起过责任就以为是对责任主体言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道德谴责,这不能不说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误解,也是人们逃避社会责任的一个原因。

对社会责任的体认程度以及转化为责任行为的有效性,最终要靠对后果的承担验证。追溯性社会责任使个体对于行为的善果萌生出的荣誉感,以及由于行为的过失引发负疚感,意味着个体在思想上对某种道德价值的一丝不苟的认识,这种“斩钉截铁的道德意识”维护了社会责任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存在。如果人们对自己的选择无动于衷,没有前瞻性的社会责任远虑,那么就可能导致追溯性的社会责任追究;慎重地进行道德选择,有了前瞻性的社会责任感,那么就会带来追溯性的社会责任的肯定和回报。因此,只有把前瞻性的社会责任和追溯性的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才能让自己的行为选择更具道德价值。

3.规约性与自觉性的并举。社会责任一旦产生就对主体的行为具有规范、制约作用,它要求主体应当行使其社会责任范围内的权利并必须担当相应的行为后果,其中不良后果的承担又能警示、约束责任主体的行为。社会责任的规约是国家的产物和社会生活的需求。历史上,任何明智的统治者都把民众尽责看成社会意识的主要内容,建立一系列的责任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此约束国民尽责,同时给予尽心尽责的国民利益和荣誉,对渎职失责的行为通过处罚来产生惩戒、威慑、教育作用而启迪理性,以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和办事的高效率,推动社会发展。社会责任感的规约性意味着履行社会责任的外在压力,它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与道德规范的软性约束的双重要求,有的见诸文字,有的虽未见诸文字则为约定俗成,且规约性也往往带有阶级和政治的色彩。其中,法律责任的规约不仅在于能弥补道德责任的脆弱性,而且在于将行为规则客观化、固定化。只要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得到了长期有效的贯彻,并通过教化的力量使履行责任的行为蔚然成风,法律责任就可以转化为道德责任。这一点可以说明,在一些法制不完备的社会中那些要靠法律来强制管理的行为,在法制完备的社会中恰恰要靠道德的力量来约束。总之,社会责任感的规约性不是随意的,每个人都必须对他人、对社会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不然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的追究。

然而,社会责任感不仅仅是外在的规约——“必须”,而更是内心的自觉自愿——“应当”,是个体出自灵魂深处的良知与道德诉求。我们知道,社会责任是人类的必然伴生物,社会中最常见的社会责任是角色要求。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领域都会承担各种不同的角色,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求个体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好本职工作,个体在这种外在的要求下所尽的社会责任通常是一种功能性的被动义务。而个体一旦将这种义务升华为内心的责任感、出于信念来自觉履行时,那么角色规范的那种压抑人、束缚人的力量就会转变为责任主体行善的巨大推动力,社会责任就不再是责任主体行动的枷锁,而是责任主体德性的前提条件,体现为一种价值性的主动义务。社会责任感的自觉性来自于人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意味着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它主要靠道义而非心外的强制力量来驱动,是自我昭示、自我提醒、自我显明、自我约束和自我履行的并对他人、群体、社会、国家乃至人类的应尽责任,它基于对社会发展、人类幸福和自我完善的普遍价值关怀而产生。社会责任感的自觉性是一种道德的内化与精神的自律,用康德的理解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借用马克思的话来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责任的自觉性体现着个体具有的高尚的道德人格,是人类道德精神的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自觉性是社会责任感特殊的、更高级的属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责任感的履行都有一个从规约向习惯和自觉转化的过程。社会责任感的规约性和自觉性是同一社会责任都具有的两方面特征,而不是两种独立的特性。他们在实践中得以统一,社会实践要求社会既要完善责任约束机制,利用道德、行政和法律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唤起和强化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在社会实践中,人们日益增强的遵守社会规范的责任感,又使“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原则就会很快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了”。[1]规约是自觉的手段,自觉是规约的目的。

4.整体性与层次性的兼顾。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人类的生产、生活、交换及消费领域构成的庞大的综合系统,就个体而言,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变得愈发狭窄,这必然会导致个体的伦理责任无法把握当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决策或行为必将带有集体性和整体性的特征。与之相适应,社会责任对象更广泛,责任客体拓展到生活的各个领域,诸如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教育以及生态等方面。从严格意义上讲,社会责任感将责任主体视野扩展到人类的整体行为,关心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整体平衡与公正,并且以促进人类文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整体目标,以对行为全过程的责任认知为导向来引导和控制人们整体的行为,强调的是一种宏观的社会整体性责任。

另外,社会责任感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由于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身份地位、扮演的角色不同,其社会责任感高低强弱的水平有层次之分。在社会责任感的境界上,有的更多地立足于国家民族与个体之间联系的层次考虑,有的更多地立足于社会职业岗位和他人与个体的联系,有的更多地立足于家庭与个体之间的联系,还有的则立足于自我责任的甚至连自我责任感都缺乏。同样,在每个层次,责任感强弱表现也有所不同:第一种,属于社会责任感缺失,或认识不到自己担负的社会责任,或根本逃避社会责任。这类人在生活中往往缺少对生命意义的体验,只强调眼前的享乐生活。第二种,觉得“不得不做”的。受外在强制性责任感的人,总是生活在外力的压迫之中,虽其行为合乎社会一般要求,但常感到内心相当疲惫,无法将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很好协调起来。三是“应当要做”的。这是有一定主观认同社会责任感的人,他们能够在多元价值中寻找主流,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积极进取,但一旦外在的要求变化,在社会价值冲突中容易迷失。四是“需要做”的。这是有强烈履行社会责任感的个体,处在个体自由自在、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的状态,自觉地将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相协调,以担负社会发展的责任作为个体自我价值实现的形式。

责任的整体性与层次性在我国过去并未被很好的处理,人们一般过多地单一地强调社会责任,且这种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不全面,并一味提倡追求的高层次社会责任感,强调个体要为国家、为社会服务而不求回报。尽管社会舆论对社会责任的价值性导向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我们不能搞“一刀切”而忽视个体在社会中发展的不平衡性与多样性。社会应在引导主流价值目标的前提下,选择工具理性的方法,让个体在扮演好角色意识的同时,逐渐走向价值理性之路,使社会整体责任的功能性和价值性能很好的统一起来。

5.超功利性与关护性的结合。社会责任感强调的是一种对“他者”的关护性责任,所关涉的责任对象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甚至精神文化等各领域。这种关护性的社会责任,在空间上,不仅要对人类自身负责,其中包括对个体人、群体或社会共同体负责,还要拓展到对动物、植物甚至自然界所有的存在物的生存与发展承担全方位的关护性责任;从时间上,不仅强调对过去、现在责任的关切,而且强调对将来的责任的关切;不仅要对同代人的生存与发展负责,而且对未来的人要存有一种无可推卸的代际责任。

社会责任感超功利性是针对责任主体动机的纯洁无私而言的,责任主体做出的义善之举不以个人利益为动机和行为出发点,而是出于道德需要、道德理想追求和坚定的道德信念。由于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的。就社会责任的动机来说,既包含的功利方面,也包含着超功利的方面。前者责任主体的动机有合理的个人利益欲求,遵循正当利益原则,体现责任的现实性;后者责任主体超越个人的外在私利,遵循无偿奉献原则,体现责任的崇高性。正是两者的统一才构成了责任的完整动力系统。但是,社会责任感凸显的则是其超功利性。社会责任调节人们利益矛盾的突出特点是要求个人做出必要的节制和牺牲,即责任主体在社会责任感的驱动下,为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舍弃自己的某些小利,正是责任主体这种自愿牺牲私利而履行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才使责任动机具有超然于个人利益得失的纯洁性和高尚性。这种责任主体在利益矛盾的选择中对责任的践行,完全出于对道德准则的认同、尊重和诚服,而不是以获取个人的某些外在私利如物质报偿、名利地位等为条件。也只有在此意义上,社会责任感动机的超功利性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6.地域性与时代性的共融。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有所不同,从而也表现在个体社会责任感的差异。

横向上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反映出地域性差异。比如中国文化以道义和集体主义观出发,更加关注人的义务责任感,负责是以对上服从为前提的;而西方文化以公正和个人主义观出发,关注人的过失责任感,负责是以积极参与、自主选择为前提的。又如中国文化的社会责任指向往往是非常具体的对象,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朋友、上级等,强调群体认同和对社会负责,看重人的家庭责任感(孝道)和集体的责任感;而西方文化的社会责任指向是抽象的人,即指社会上一切人,强调发展个人潜能和维护社会公正,看重人的个体责任感和世界责任感;等等。

纵向上看,社会责任感是由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决定的,它体现的是一定时代的社会关系。社会和时代变迁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也随之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责任的内容和规定。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个体的要求不同。在原始社会,社会责任感仅仅相对于部落和氏族而言,更多地显出它的狭隘性和强制性。“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2]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导致利益分野和国家的诞生,责任范围随之扩大。在有阶级压迫的社会中,社会责任成为统治阶级统治的一项工具,转化为对占人数小部分的统治阶级的“尽忠”、“尚义”。在消灭了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里,社会责任的扩大和个体行为自由度的扩大是成正比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及集体利益的统一达到广泛的程度。从个体的角度讲,人作为社会主体,是一种能动地创造存在的存在,其社会责任感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更确切的说是随着个人对生产实践和科学技术的掌握带来的自由选择领域及程度的增大而发展的。一方面,现实生活中随着人的活动领域的拓展,社会关系也会不断拓展,这必然会促生更多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会占有更多的手段,不断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践履能力。因而,社会责任感是一个在历史发展中的具体范畴。正是在这种发展中,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与张扬,也是人迈向自由的每一步的真实印迹。

总而言之,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的社会中,个体的社会责任感既彰显出一定的时代性,又彰显出一定的地域性,是两者融合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9.

[2]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88.

[3]谢军.责任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4]田秀云,白臣.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刘爱玲. 个体道德责任浅析(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2005.

[6]沈国桢. 浅析责任的涵义、特点和分类[J]. 江西社会科学.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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