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创新研究

2009-06-20 05:26孟宝金
职教论坛 2009年14期
关键词:创新机制校企合作高职

摘 要:目前国内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完善,校企合作的教育现状不理想。从企业、高职院校和政府三个层面探讨了在新形势下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如何进一步创新。

关键词:高职;校企合作;创新机制

作者简介:孟宝金(1964-),男,河北武邑人,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机械制造专业教学和教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9)14-0052-02

国家教育部明确提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的高职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各高职院校正在积极创造条件,寻求校企合作教育的具体途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并不完善,校企合作的教育现状并不理想。本文探讨了在新形势下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如何进一步创新这一机制。

一、目前国内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这是制约高职校企合作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瓶颈。从整体上看,大多数国内企业过分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企业普遍认为,人才培养是院校的责任,企业只需要从高校毕业生中挑选人才即可,而不愿意在人力资源上进行基础性的投资。一旦挑选不到动手能力强、操作技术成熟的人才时,企业宁愿花高薪去挖其他企业的人才,也不愿意与高职院校合作来培养实用的人才。加上自2008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造成当前人才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十分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德文不久前结束的调研表明,包括大学毕业生和农民工等,2009年的失业人口将超过2500万。在这种形势下,企业自身可以以较低成本解决劳动力、技能人才和技术、信息方面的问题,没有必要花费较大成本与高职院校合作解决,结果,导致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校企合作甚至成为企业对院校的公益支持或功利性投资的状态。

实际上,高职学校在校企合作教育中决不仅仅是企业利益的索取者,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者。因为高职院校可以在人才、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企业以强有力的支持。从长期来看,校企合作教育应该是双赢的,而不会是以一方利益受损为代价。

2.从学校层面来看,目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不够是制约高职校企合作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快速发展,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已逐渐成为院校发展的瓶颈。在许多高职院校,教学结构上“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种状况不利于师资队伍的发展。在专业结构上,基础性学科力量相对较强,应用性学科力量则较弱。基础性越强的专业,教师数量越充足,应用性越强的专业,教师数量越不足。

3.从政府层面来说,政府的主导作用还没有得到完全发挥。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为高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实施作保障。在我国,《职业教育法》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但是,没有配套的实施办法,相关的制度、措施还不到位,在执行和落实方面力度也不够。国家教育部出台的一系列引导、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教育的政策,仍然停留在宏观政策层面上,还没有建立起权威的、完整的校企合作教育的法律法规,更没有具体的规则或指导手册。特别是对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行为、企业责权利如何界定等内容更没有明确规定。

二、如何进一步创新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1.应建立和健全校企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现代经济学最基础的一个理论假设就是理性人假设,即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利益是一切合作的基础,高职校企合作教育也是如此。

从短期看,高职校企合作教育似乎是有利于高职院校而不利于企业。因为校企合作教育的有效运行,企业肯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投入不可能立即取得经济效益,高职院校也没有足够的财力给企业以补偿。这时,需要政府出面来调节校企双方的利益关系。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企业以利益激励,从而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积极性。例如,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规定企业用于合作的经费和捐助在税前列支。

从长期看,随着高职院校服务能力的增强,高职院校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会越来越多,同时企业的人力资源效益也会逐步显现出来,再加上政府的政策支持,长效的校企合作教育机制就能建立起来。例如青岛海尔在全国设置的40个“服务培训中心”,欧洲著名的“瓦尔特”刀具公司在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的刀具实验室与技术培训中心就是很好的成功实践。

2.建立和健全校企合作的组织协调机制。这需要企业、学校和政府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应成立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制定出校企合作教育的规则和具体指导手册,以规范校企合作教育行为。例如,可以考虑制定企业向国家缴纳职教税的税收政策或法律,或者要求企业按员工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等。

校企双方则应在各自内部先行建立校企合作教育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各自一方在校企合作教育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此外,校企双方应联合建立校企合作教育管理委员会,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证校企合作教育行为有章可循,使校企合作教育能够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3.丰富和发展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新模式。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国家政策法律的实施,高职校企合作模式已然呈现多元化特点。根据校企合作企业参与的方式和层次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校办产业模式。学校利用校办产业实现“校企合作”。有实力的学校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兴办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或建立开放性、企业化管理的、集教学生产科研为一体的实践教学基地。

二是企业办学模式。即企业自主办学或政府将原有学校划归企业来管理的校企合作模式。事实上过去的许多中等专业学校,大都是这种模式。企业以主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办学全过程,不仅参与研究和制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而且参与实施与产业部门结合的那部分培养任务。实践证明,从重点中专升格为高职院校的学校完全可以走这一模式,只要在制度、组织和机制上加以完善和创新,校企合作必然会有新的飞跃。

三是校企股份合作模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和企业以股份制形式进行校企合作。企业可以是国内的企业,也可以是国外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企业以设施、场地、技术、师资等多种形式向高职院校注入股份,进行合作办学。企业对高职学院承担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职能,企业直接参与办学过程,分享办学效益。参与高职人才培养成为企业的一部分工作和企业份内之事,企业对学校的参与是全方位的整体参与,深层参与,管理上实行一体化管理。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教育产业化和高职办学体制多元化的发展,高职人才培养中校企实体合作模式将得到充分的发展空间。这种合作模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避免企业由于追逐利润而出现短视行为,背离学校引入企业参与的初衷,以提高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冯拾松.订单培养校企合作的有效载体[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3).

[2]施振金,吴昱,周永春.我院校企合作的实践与启示[J].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6(3).

[3]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初探[J].教育发展研究,2006(5).

[4]丁妙珍.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机制探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6(5).

责任编辑:葛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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