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艺萍 邓 淇
【摘 要】 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的缺失是普法教育和培育公民法治精神面临的重大难题,而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纵观近30年,其研究成果较丰,在等级观念、宗法伦理、遵礼尚道等方面达成了许多共识。但从总体来看,对有关公民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之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影响研究还不够深入。
【关键词】 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传统文化;消极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胡锦涛在“6·25”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的要求,十七大报告又首次将“弘扬法治精神”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治精神,是意识领域内对法治的一种自觉认同并产生信仰的状态,是一个融人权、民主、公正、理性、和谐等诸多精神内涵的统一体,它是现代法治的内在驱动力。”显然,国家对法治精神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十七大报告对法治精神的的定义来看,法治精神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对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发自内心的认同、期待和追求;二是对法治的充分信任、坚定信念与忠诚信仰;三是法治精神包括了以人权为核心的民主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丰富内涵。目前,虽然国内学者对国人法治精神的缺失原因中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的影响已有多方面的论述,但对其仍未作一系统阐述。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并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不仅是找出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原因的需要,更是丰富和发展法治精神内涵和外延的需要,还是研究如何培育国人法治精神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国人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之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影响的研究综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 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之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影响的研究近况
1、 学术专著方面
目前,国内没有发现有关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之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影响的专著。
2、 学术期刊方面
法治精神研究成果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始于1989年发表在“法学”杂志上名为《厉行法治需以法治精神的启蒙教育为先导》的文章。通过搜索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CQVIP(维普咨询—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检索),未能发现之前有相关文章发表。前者共有相关文章175篇,后者共有相关文章380篇,其中,重复文章有近一半,但进一步以“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为检索词精确检索全选范围的篇名时,两资料库皆无任何文章。在经过仔细比较分析的情况下,发现论及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之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影响的文章约有80篇,其中,对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之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影响做了较为详细论述的只有4篇。
三、国人法治精神缺失原因之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影响的研究成果
国内学者对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对中国公民法治精神培育的影响研究较多,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大观点:
1、陈建民在其《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一文中认为:以儒家伦理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是根本对立的。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心性层面:“心性层面的儒家伦理以探讨‘天生与天道问题为核心。以追求完满的道德人格和天人合一的形上境界为目的”,西方则认为“任何人建立国家并制定法律,必先假定所有的人天生都是恶的,一有机会就会表现出他们邪恶的本性”,“正是因为人性恶,所以要建立起‘任法不任人的法治。“与儒家伦理所相信的‘仁义内在,人人皆可为尧舜的乐观心理相背,西方法治文化对人性充满了深刻的怀疑”。(2)制度层面:制度层面的伦理“它所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以‘三纲(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为核心的等级伦理;以‘亲亲敬长为核心的宗法伦理”,“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是作为独立的主体而存在的,主体具有独立人格、自由人生及自主财产。个体与团体的关系,就家族而言,只有血缘上的联系,而没有人格上的依附;就国家而言,每个个体(包括法人)都均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履行法律义务”。(3)世俗层面:“儒家伦理强调和气,以忍让、不争为美德”“儒家伦理历来把无讼作为它的理想价值追求”,“儒家伦理推崇贤人政治,力主“德治高于刑治”、“治人高于治法”,“儒家伦理一直倡导‘情大于理,亲情大于国法,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讲人情、讲关系、懂人情、有人情成为普遍的处世规则”。
2、翟小满在《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影响》一文中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潜在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中庸思想以及重义轻利、官本位、追求无讼的思想都与公平、正义、自由、权利、契约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是根本冲突的。(1)等级观念方面:“群体的目标是最高的存在,从而贬低个人价值,压抑个人的欲望与创造性,否定个人的权利而只注重个人对国家义务”,“在这种等级有别的观念下,个人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服从,社会分成命令和服从两个等级,这和追求平等、自由、理性的法治精神是完全相左的”。这使得等级观念下的“人们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匮乏,更不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与自由的行为模式”。(2)官本位心理方面:“在等级制度下权位决定了官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作用”,“当官者必须适应这些特定的标准和价值观念:诸如服事君上之策,应对同僚之计,保权固位之法等,这些成了官文化的核心内容,一切以官的标准为标准,以官的利益为利益”,“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反过来,必然导致对民众权利的轻视,对法律规则的蔑视”。(3)宗法伦理方面:“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是家国同构,国家的组成、政治结构与国家活动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宗法伦理中温情脉脉的血缘关系消解了严肃的法律规则,泯灭了人们的公平、正义和理性”。(4)和为贵的中庸思想:“贵和持中,贵和尚中”,“这使无讼一直成为执政者的目标,儒家经典中所讴歌的尧舜之事,便是—个一团和气无讼的世界。在中国古代,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这种中庸思想使人追求‘和为贵,形成了明哲保身,安于现状,对恶势力一味迁就,耻于抗争的消极人格。这种消极人格”使“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本能已被消解殆尽”。
3、郭洪在《论法律伦理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一文中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对国人法治精神缺失影响也是多方面的。(1)“建立基础方面:中国古代之法其实就是儒家之礼,主张对人们施以伦理教育,强调道德教化的功能”,“反映在统治者那里,则是采取“愚民政策”……使人们无原则让渡或被迫放弃权利”(2)治国方式方面:“法律伦理精神折射到政治领域,则表现为典型的贤人政治。‘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3)社会规则操作方面:“古代中国法律的显著特点是法律的道德化,即伦理法律,其特征就是以理想的标准要求现实中的人,因而在操作上以内心操作为主要操作方式”。(4)规范目的与内容方面:“法律是以维护血缘为基点的等级身份制度为目的。身份制度使主体地位消失,法的功能被冲淡,‘公法被‘私情取代,‘公决被‘私议更换,家族成为伦理法律产生的根基”。
笔者认为:一方面,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既有共存共生的一面,如中庸理念所蕴涵的与法治相关的宽容理念,诚实观念内所表明的与法治相关的诚信精神,民本思想所具有的与法治相关的人道要求,大同理想所包含的对法治的合理秩序的要求等;另一方面,两者又有冲突对立的一面,但从总体来讲,冲突对立大于共存共生,弊大于利。
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与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的对立可以概括为:一是人性善与人性恶的人性预设的基本假设和前提的对立;二是仁义内在、人人皆可为圣贤的道德理想主义与人性沦落、人人皆需受制约的法治现实主义的对立;三是内圣外王、天人合一的形上境界与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民主精神、理性精神的对立;四是以“礼”为核心的等级伦理和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伦理与平等、公平、正义制度的理念对立;五是和为贵、忍为尚的传统习俗与强调公民权利意识的对立;六是传统的畏法厌讼、惧法耻讼意识与现代法治诉讼意识、正义精神的对立;七是治人高于治法的清官意识与公民权利主体意识的对立;八是情理高于法理的心理态势与理性精神、公平精神对立;九是诉讼中自由裁量的主观意志与强调程序公正精神的对立;十是传统的君权至上的人治观念与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观念的对立;十一是人身依附关系与人格独立、人身自由的对立;十二是遵礼、重道、崇人、尚权与知法、守法、懂法、尚法的对立;十三是传统的权力本位意识与现代权利核心观念的对立;十四是传统的伦理取向与现代法律价值取向的对立;十五是人民对家国的重义务关系与公民对国家的重权利关系的对立。
奠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蕴义丰富,历尽千年,包含等级观念、礼制观念、孝义观念、仁义观念、忠义观念、情理观念、和合观念、圣贤观念、尚权观念、尚忍观念、集体观念、息讼观念、血缘观念等的传统文化,使人们对法治及其更深层次的法治精神这个以人权为核心,强调主体意识、个体权利、公正独立、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平等理性、契约自治、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的西方“舶来品”难以理解和适应。可以断定,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在人们思维中的根深蒂固是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的最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公民法治精神培育将面临的最大难题,这也就决定了中国公民法治精神培育必然要经过一个艰辛而漫长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陈建民,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重庆社会科学,2006,3.
[2] 翟小满,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影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03,3.
[3] 郭洪,在论法律伦理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