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及存在的问题挪用公款罪是除贪污罪、受贿罪之外常见高发的职务型犯罪,我国早期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以贪污罪来定罪处罚,但是贪污罪要求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而挪用行为只有使用的目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法理的要求。因此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新设挪用公款罪,1997新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其有关的法律条文不断在完善。但是由于挪用公款罪在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多争议,不同的理解影响着对具体案件的罪名认定,司法实践中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因此有
区域治理 2021年21期2022-01-01
- 防范化解预借工程款的法律风险
用性质产生的挪用公款等刑事风险。结合实践经验,从发包人视角,尝试从限定款项用途、不得收取利息、经集体研究决定等方面着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保障建筑业良性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键词:预借工程款 法律风险 挪用公款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20—0061—02近年来,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诉讼案件不胜枚举,巨额工程款往来过程中滋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亦不在少数,甚至有学者将国有建筑施工行业视为“高危行业”。预
现代交际 2019年20期2019-12-06
- 挪用公款1.2亿, 滨州市财政局巨贪被判无期
副局长,贪污挪用公款,金额竟然高达一个多亿。近日,山东滨州市财政局原副局长景学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一案被公开宣判。经查,景学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有5840万元未退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產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应予数罪并罚。判决称,景学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廉政瞭望 2019年1期2019-02-22
- 无身份使用者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界定
么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中认定使用人共犯须具有共谋行为,当挪用公款案中没有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的共谋行为,使用人明知挪用人将为己挪用公款,而积极追求,应构成教唆犯,可将其定义为无身份使用者。关键词:挪用公款 无身份使用者 客观主义刑法分则意义上的规范,虽然大多是以单独犯罪为模型而建立起来的罪刑结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越来越成为一种主要的犯罪形式。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何判定他们行为的“共同性”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12期2019-02-02
- 挪用公款中共同使用人的定罪问题
人员共同实施挪用公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款使用人如何认定为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争议,特别是使用人是否明知是挪用的公款,在证据的认定和法律的界定上存在取证难度和认识分歧。本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嫌疑人拒不供认指使、策划挪用公款而使用,对挪用款项为另一嫌疑人所在单位的公款不明知。因此本案在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为挪用公款共犯上具有一定难度,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关键词 挪用公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 定罪作者简介:陈萍,天津市河东区人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2018-09-08
- 挪用公款转化为 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不在少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认定主观方面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依据行为人的供述直接认定;另一种是根据与行为人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推定。实践中对于后者的运用存在不同认识,文章针对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主觀方面如何认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关键词:挪用公款 贪污 非法占有目的一、问题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5期2018-07-06
- 论转化型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现状及问题挪用公款转化型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从外观上看很难区分。两罪主体相同,客观方面的对象、行为类型重合,客体存在相似之处。从主观上看,虽然两罪都是故意,但故意内容不同。对于挪用公款转化型贪污罪而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因此挪用公款转化型贪污罪的故意是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害的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罪是对公共款项的占用,其故意是对公款使用权的侵害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挪
警学研究 2018年5期2018-04-14
- 关于完善挪用公款罪的思考
150)1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特征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实施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而实施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特征具有如下:1.1 本罪的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15期2018-03-07
- 浅议第三人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情形
摘 要:根据挪用公款的罪共犯的理论,第三人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的情形下,第三人既要有参与挪的行为,又要有使用的行为,却又不是最终使用人。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共犯问题一、第三人参与挪取的理解由于第三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被视为用户并参与挪用第三方的行为,因此根据“公共资金挪用审判”,他可以参考用户参与盗用的理解。 1998年4月6日由高级人民法院解释。解释具体适用法中的某些问题,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以供他人使用,使用者和盗用者,以及犯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2018-03-01
- 浅议第三人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情形
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以供他人使用,使用者和盗用者,以及犯下或挪用公款的意图,对共犯挪用公款的定罪处罚。关于“勾结,煽动或参与规划”是否涵盖用户挪用公款的共犯的所有客观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第8条只是一项暗示性规定。其目的是提醒司法人员,“勾结,煽动或参与计划”并未用尽所有使用该人挪用公款的共犯的客观行为,即使“解释”没有规定客观要件。用户挪用公款的同谋。根据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原则,该人的使用构成了对公款的挪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谦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2018-01-22
- 当前财会人员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犯罪频发应引起重视
年,财会人员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犯罪的情况频发,而相应财会监管制度相对滞后,财会人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体制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亟需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本文从此类犯罪的特点出发,剖析原因,寻求对策,以期待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净化公职财会人员从事公务环境,遏制此类行为对国家财产的侵害。关键词 财会人员 挪用公款 理财产品作者简介:常姗姗,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2017-09-04
- 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
016年1月挪用公款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同年5月,李某再次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同年10月案发。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就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产生争议,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3期2017-04-18
- 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出借保证金行为的刑法认定
为,到底是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滥用职权罪,本文认为不能泛泛而谈,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关键词 挪用公款 滥用职权 经济损失作者简介:曹建中,解放军成都军事检察院;苏兴国,解放军77627部队。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94案情简介:2012年1月,四川某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其承建的A省军区机关老营区租赁改造项目与A省军区签订了《协议》。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2017-04-07
- 挪用公款罪实务问题研究
仁智摘 要:挪用公款罪是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1988年由立法规定为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挪用公款罪越来越呈现出复杂性、易发性等特点。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定性难度大。本文拟从“归个人使用”、“挪而未用”、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转化问题以及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计算四个方面入手,对实践中与本罪名相关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关键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而未用;追诉期限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首次出现在1988年全
卷宗 2016年11期2017-03-24
- 对多次挪用同一账户内公款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某和张某每次挪用公款的行为都独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为既遂,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应比照多次盗窃、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做法,对每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以此作为本案詹某和张某挪用公款的总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对同一笔公款每次挪用后均归还的情形,且公款为种类物,被侵犯的法益是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犯罪行为具有间断性。同时,按照“举重明轻”的原则理解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2017-01-28
- 关于李某挪用公款罪的案例分析
00关于李某挪用公款罪的案例分析张原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挪用公款这一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愈演愈烈,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却盲目扩大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的解释,而导致一些人员无故受到不公平的法律制裁,使得打击此类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严重影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涵义。本文笔者通过自身办理的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例试图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2017-01-27
- 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
◎刘 勇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文◎刘 勇*[案情]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于2016年1月挪用公款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同年5月,李某再次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同年10月案发。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
中国检察官 2017年6期2017-01-26
- 贬 挪用公款不老少 数罪并罚跑不了
贬挪用公款不老少 数罪并罚跑不了2000年,共青农场旧城改造期间,农垦北安管理局原副局长张志彦伙同他人,挪用公款94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他还收受贿赂120万元,超越职权使共青农场遭受经济损失408万元。法院判处张志彦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农垦中院郭晋)[编辑:王雪电子信箱:ddshwx@126.com配画:赵明瑚电子信箱:mihuzhao@163.com]
党的生活 2016年5期2016-07-27
- 浅析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问题
摘要: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的两种犯罪,其行为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结果都侵犯了公共财产,但侵害的主观目的和程度不同。从立法上看,挪用公款罪是从贪污罪细分出来的,二者的内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不留意,在司法实务中就会混淆二者。比如在一些案例中,挪用公款后没有归还造成一种不再归还的表象,或者是案发时才退还,其主观上想占有而表现出来的是挪用一段时间,对行为人的定性就会出现分歧意见:如果采取了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那么客观上就符合贪污罪;否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2016-05-14
-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判定
法院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属于医院内部管理不规范所致。[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办案机关认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基于两个关键点:第一,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的医院属于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张某某代财务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8期2016-05-14
- 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
10207)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黄小飞(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207)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系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应解释为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存在形式逻辑以及规范适用上的交叉关系。当“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上限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下限,即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是指其他情形,其法定刑的上限应依据《刑法》第45条确定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4-11
-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判定
文◎苏宏锦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判定文◎苏宏锦[案情]某县医院财务科副科长张某某,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代财务科收费会计刘某、王某收取医疗收入时,因节假日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而将医院的收入,陆续存入其个人在建设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中,主要是周末存入、工作日取出。但也有一部分工作日期间的收入,本应存入单位公用账户,却存入了其个人银行卡,一般每次时间从几天至十几天不等,总计数十万元,共计得到银行利息300多元。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某不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2016-02-12
- 浅析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问题
130浅析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问题刘云涛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摘要: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的两种犯罪,其行为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结果都侵犯了公共财产,但侵害的主观目的和程度不同。从立法上看,挪用公款罪是从贪污罪细分出来的,二者的内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不留意,在司法实务中就会混淆二者。比如在一些案例中,挪用公款后没有归还造成一种不再归还的表象,或者是案发时才退还,其主观上想占有而表现出来的是挪用一段时间,对行为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2016-02-02
- 担保形式下的挪用公款罪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中,以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主要包括用公款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质押、抵押和资信证明等特殊形式。用于保证担保的,由于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用于质押的,应区分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两种情况判断。用于抵押的,应当区分非特定公物与特定公物两种情况判断。用于资信证明等特殊担保,由于未将公款挪出,仅使使用权受限,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关键词:挪用公款 保证担保 质押 抵押 资信证明根据《担保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2期2016-01-07
- 国有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挪用公款的司法定性
莉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用途不影响挪用行为的定性,挪用人对公款进行了非法的支配,即使最终使用人是单位,也属于“归个人使用”。单位成员作出的挪用公款决定没有超出职权范围,同时符合单位决策程序的,可以视为“单位决定”。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交织的,不可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存在。国有单位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个人使用,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可按照立法解释的规定,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关键词:挪用公款 单位决定 谋取个人利益[基本案情]亚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2期2016-01-07
-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在查办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重要性
姚银玉挪用公款犯罪以改变公共财物的既定用途来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与破坏金融业务管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有力打击挪用公款犯罪,在侦查实践中,较多地应用司法会计的技术手段,用鉴定结论的形式固定犯罪证据,以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一、司法会计鉴定对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挪用公款的行为一但发生,必然会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有关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帐据不符、帐实不符的情况。所以,无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手段如何
企业导报 2015年23期2015-12-17
- 府谷煤炭监察大队长助理百万公款买网吧获刑4年
助理杨永飞因挪用公款购买网吧,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了解,2012年4月16日,杨永飞让该单位会计付某将单位的200万元处罚款,转入其个人账户,随后,因工作原因将其中的20万元返还给付某。2012年4月17日至当月26日,杨某将其中的13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网吧,13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杨永飞家属于2014年5月2日将挪用的148万元退回该单位。府谷法院一审认为,杨永飞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13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当代陕西 2015年6期2015-11-28
- 谷俊山一审被判死缓剥夺中将军衔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军事法院认定谷俊山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谷俊山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行贿、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谷俊山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
齐鲁周刊 2015年32期2015-08-21
- 集体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定性
现单位意志的挪用公款给个人的行为,无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是否基于为单位谋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关键词:挪用公款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 单位利益[基本案情]A国有公司拟将下属B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A公司所有员工缴纳70万元占改制后的B公司45%股份,A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从公司户头转入B公司70万元作为员工的入股金,半年后A公司员工归还了70万元股金。对于本案,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参照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2期2015-04-02
- 挪用公款罪三疏两议
042)一、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形式和实质辨析根据《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至此是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之后“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使用”的具体内容。“这并不意味着‘使用’行为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反,使用行为只是确认用途的资料与根据”[1]。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中的“归个人使用”其实是为了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2015-03-29
- 集体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定性
◎黄国盛集体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定性文◎黄国盛*单位实施符合自然人犯罪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者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对体现单位意志的挪用公款给个人的行为,无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是否基于为单位谋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 单位利益[基本案情]A国有公司拟将下属B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A公司所有员工缴纳70万元占改制后的B公司45%股份,A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从公司户头转入B公司70万元作为员工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4期2015-01-30
- 国有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挪用公款的司法定性
领导集体决定挪用公款的司法定性文◎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102206]郭莉****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102206]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用途不影响挪用行为的定性,挪用人对公款进行了非法的支配,即使最终使用人是单位,也属于“归个人使用”。单位成员作出的挪用公款决定没有超出职权范围,同时符合单位决策程序的,可以视为“单位决定”。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交织的,不可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存在。国有单位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个人使用,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4期2015-01-30
- 现金支票支取现金为入账的行为如何认定
实践中,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主观上对所取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则成立贪污罪,否则则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探讨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关键词 贪污 挪用公款 主观作者简介:梁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97-02一、案情简介王某某在北京某高校财务处工作,负责银行、现金等结算业务各种凭证的记账、结账,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2014-12-20
- 关于挪用公款罪其他主体界定问题的探讨
84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在第93条规定了四类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挪用公款罪的其他主体的界定也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如《刑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的
三晋基层治理 2014年5期2014-08-15
- 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性质分析
00875)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行为的性质分析徐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挪用公款罪是一项发生率较高的犯罪,其中存在诸多争议问题,“挪而未用”行为性质的认定即是其中之一。研究“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争议和犯罪形态争议,考察“挪而未用”行为的性质、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形认定和处理“挪而未用”行为。挪用公款罪;挪用;挪而未用;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8期2014-04-06
- 挪用公款罪
□ 李宝星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定罪标准其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
中国农资 2014年1期2014-02-06
- 行为人对非在自己控制下的公款是否具备挪用可能
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是骗取贷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李某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显然利用了其信贷员的职务便利,这种职务便利虽不能被评价为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但属于“经营公款”的便利。三、评析意见(一)笔者同意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笔者认为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理由一是从挪用公款罪罪状的角度: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罪状。首先,刘某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刘某做为国有独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4期2013-06-05
- 国有银行信贷员骗用贷款行为如何定性
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是骗取贷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李某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显然利用了其信贷员的职务便利,这种职务便利虽不能被评价为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但属于“经营公款”的便利。二、法理评释本文认为第二种观点所陈述的理由不充分且将刘某的行为评价为利用了经营公款的职务便利也不合适。具体而言:第一,利用经营公款的便利条件是贪污罪中的情形。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2期2013-06-05
- 挪用公款存银行用于完成存款指标的性质认定
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争论的焦点有两个:(1)个张某将公款借给他人用于完成银行存款指标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2)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针对第一个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张某将公款500万元借给赵某用于帮助中信银行完成银行存款指标,该款仅仅是在赵某的账户上存了一段时间,并未用该款进行经营活动,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只是属于挪用公款进行一般性使用,因为该款11天后即归还,并未超过3个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0期2013-01-30
- 挪用公款后平账不宜一律认定为贪污罪
文◎姚光银挪用公款后平账不宜一律认定为贪污罪文◎姚光银*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24日,杨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物流配送中心财务处处长李某(另案处理)从物流配送中心挪用公款20万元给其朋友张某使用。2009年1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物流配送中心财务处处长李某从物流配送中心挪用公款20万元给李某的朋友帅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09年3月9日,杨某让物流配送中心财务处工作人员以某业务单位开具的两张内容虚假的发票平账。直至案发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2012-01-28
- 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中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法构成挪用公款罪。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何时具有国
枣庄学院学报 2011年1期2011-08-15
- 圈子文化”药倒“上药”总裁
而吴建文挪用公款更像是一笔糊涂账。2006年5月,吴建文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陆某。此后几个月,陆先后多次从吴处得到借款,数额由几百万到上千万不等。其中一笔1200万元迟迟不见归还。吴建文事后发现,原来陆某因涉嫌诈骗在浙江台州被警方拘留。此时吴建文没想到报案,而是综合考虑后,认为陆还有还款能力,于是又与朋友合资600万元将陆“捞”了出来。陆某出来后就将140万元现金作为利息交到了吴的手中。让吴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陆某再次因涉嫌诈骗被上海警方抓了起来。检方指控认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7期2011-01-14
- 挪用公款罪客体和对象的研究
37100)挪用公款罪客体和对象的研究涂晓军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对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决定了对其构成要件的理解。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之一应该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所有权,此外,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挪用公款罪争议较大的犯罪对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挪用公款罪;客体;对象挪用公款罪的概念有立法解释概念、司法解释概念与法理解释概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8期2010-08-15
- 挪用公款罪构成的修正思路
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有关规定。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行为,来涵盖当今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已不合时宜,应当加以修改和完善。[关键词]挪用公款;犯罪;修正;思路[中图分类号]DF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2-0197-041997年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基本上沿袭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2期2009-04-26
- 公款界定
有关机关以“挪用公款”从重处理。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故事林 2008年2期2008-05-14
- 挪用单位资金储蓄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A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A辩称:自已为帮助朋友,将本营业所信贷资金以化名形式存储,没有进行任何营利活动,况且已全部归还,未造成本单位资金的损失,只不过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和金融系统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
知识窗 1999年10期1999-03-31
- 挪用单位国库券同样是犯罪
用国库券就是挪用公款的依据,因此,他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人员驳斥了他的这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下发的《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84条中的公款作了扩张性解释,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国库券。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挪用巨额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知识窗 1999年10期199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