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宝星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而“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赌博等。“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存入银行,集资、投资股市、购买国债、放贷等经营性活动。“归个人使用”,是指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虽然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