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
- 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前提*
收赃款;又如,受贿人让行贿人直接将贿赂款汇到自己的境外账户,或者让行贿人直接将行贿的财物转化为现金交给他指定的人;等等。这类行为的认定,实质上是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可能同时成立洗钱罪的问题,或者说洗钱罪成立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是认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罪数形态的关键。本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近年来颁布的关于洗钱罪的两批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于洗钱罪的成立前提以及其与上游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问题进行论述。二、对最高检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成立立场
政治与法律 2023年11期2023-12-23
- 新形势下商业贿赂犯罪侦查对策研究
,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通常不会有其他人的介入,并且行贿人和受贿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彼此心照不宣的为对方隐瞒事实、销毁相关证据,甚至通过减少双方接触次数来避免他人怀疑。并且在实践中行为人会用各种手段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折扣”“利润分红”“广告费”乃至安排受贿人子女出国留学,购买房产登记在受贿人子女名下等等,行贿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也越来越强。(三)商业贿赂犯罪涉案金额大,危害广由于受贿行为发生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涉案金额大、危害广是商业贿赂型经济犯罪的显著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4期2022-02-27
- 喂大的胃口
体——行贿人和受贿人,实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受贿人固然可恨,行贿人也绝不无辜,二者对腐败都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在案件审理上不能只重受贿而轻行贿,更不能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今年4月14日,云南省纪委监委一口气公布了十二个涉嫌行贿人被留置的消息;陕西省也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拉进黑名单。在深圳市,政府项目实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有行贿记录,就不能参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
杂文选刊 2021年10期2021-10-11
- 受贿犯罪中收受银行卡行为的既未遂研究
具银行卡后送给受贿人使用,以降低被查办的风险。这就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受贿人长期持有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因为持卡人与开卡人之间的不统一以及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不信任,出现了一些受贿人因各种原因对卡中的钱款未能实际取出使用,或行贿人对银行卡擅自处理的案例。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处理存在争议,并产生了不同的做法。案例一:李某系四川省某人民医院副主任,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医院购买医疗设备时,收受相关公司总经理罗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和存有人民币16万元的建设银行卡。李某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0年5期2020-12-05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位及司法认定
量标准,仅仅靠受贿人的陈述就可以对其判定,显然这不符合刑法做出司法判决的定罪标准。如果发生这样难以认定的问题,会影响司法认定,本末倒置。因此,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定位为客观要件直接有利于司法认定。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一)先收取财物,后谋取利益于受贿罪,受贿人想尽了各种办法进行行贿,其中易混淆的受贿行为就是先行贿,后谋取利益。在具体案情中,往往表现在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关系,并在节日、“红”“白”事宜上对其进行财物赠与,在长时间的赠与条件下,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2020-11-30
- 论事后受财型受贿罪中相对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犯罪,不但要求受贿人和行贿人实施对应的权财交易行为,而且要求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之间就权财交易的意思联络达成合意。事后受财型受贿罪中意思联络的具体内容、联络程度具有特殊性,致使该类型犯罪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权财交易的意思联络是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虽然对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和不同罪名,但在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贿赂犯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其中受贿人和行贿人属于共同犯罪的主体,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属于共同犯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01-07
- “老虎”受贿千万未遂,能否减轻处罚?
挂失等方式阻碍受贿人取款或消费,受贿人因之未能取出或消费的部分,按受贿未遂论处;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分批给付贿款,但贿款尚未全部给付便已案发,约定受贿款项中尚未兑现的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行为人在索贿情形下被对方拒绝的,也构成受贿未遂等。一般而言,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在吴浈、邱大明、李贻煌、魏民洲等人的判决中也得到了具体实践。未遂虽可从轻发落,但对于广大公职人员来说,遵纪守法才是正道。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19年11期2019-09-10
- 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从而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从而介绍贿赂因其与行贿及受贿的关系而呈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介绍贿赂的行为具体可以呈现出两种形式:第一,介绍行贿,即受行贿人之托,为其引荐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甚至转交行贿人的贿赂。第二,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行贿目标,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甚至为受贿人直接收取贿赂。也即,第一种行为其实就是行贿罪的帮助行为,第二种行为毫无疑问成立受贿罪的帮助行为[2]。在这种观点看来,介绍
韶关学院学报 2019年10期2019-02-21
- 纪律审查受贿行为“六步”认证法
据方面,要调取受贿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级别、职称等;实施违纪行为期间的任职文件;安排受贿人书写自述材料、检查(忏悔书)中,其实施违纪行为时的职务、职责。在主观证据方面,全面把握权钱交易这个关键,重点搜集行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的事实和材料。在客观证据方面,一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二是受贿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三是受贿人
魅力中国 2019年39期2019-01-14
- 受贿方“回赠”行为应如何评价
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给予行贿人的6000元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在行賄人与受贿人存在亲属关系的前提下,因行贿人的子女出国留学而给予对方钱款符合我国现实的文化氛围和交际方式,且从数额来看,没有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限度,故给予的钱款是单纯的人情往来,并非退还受贿款,不应将此与行受贿行为混为一谈,因此不应当在受贿金额中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受贿人给予行贿人的6000元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以受贿人最终实际收到的钱款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标准。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12期2018-02-22
- 受贿罪既遂的法益分析视角探析
是否正当合法。受贿人和请托人进行权力和利益交换的过程中,获得了“双赢”的局面,损害的却是国家公权力和大众对公权力的信赖。所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能从根源上锁定职务行为与不正当利益的交换的本质。第二,此观点更能表明受贿罪的社会危害。追根溯源,公正性学说的根源在不可收买性,引发职务行为最终不公正的原因在于开始的收买行为。职务行为不公正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渎职行为也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按照公正性学说,“受贿罪是渎职性质的犯罪,只有在公职人员可能将职务行为置于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8期2018-02-11
- 受贿方“回赠”行为应如何评价
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给予行贿人的6000元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在行贿人与受贿人存在亲属关系的前提下,因行贿人的子女出国留学而给予对方钱款符合我国现实的文化氛围和交际方式,且从数额来看,没有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限度,故给予的钱款是单纯的人情往来,并非退还受贿款,不应将此与行受贿行为混为一谈,因此不应当在受贿金额中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受贿人给予行贿人的6000元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以受贿人最终实际收到的钱款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标准。三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4期2018-02-07
- 截贿行为的刑法适用辨析
行为指行贿人或受贿人在委托第三人行受贿的过程中,第三人隐瞒真相将贿款据为己有,主要的基本行为模式有三种:代为行贿时,第三人将行贿款部分或全部截留,向委托人谎称已将全部款项交给受贿人;代为受贿时,将所收受贿款部分或全部截留;在受贿人退赃的场合下,行为人截留部分或全部款项,向受贿人谎称已将全部贿款退给行贿人。截贿这一“黑吃黑”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尚无明文规定,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贿赂案件中的截贿行为定性不一,既有被认定为是贿赂犯罪的情节而按照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3期2018-02-07
- 客观处罚条件问题研究
中事前受贿罪,受贿人能否在事后成为公务员,是一件客观事实,受贿人无论是主观还是过失,都不能控制,也不能预见“他事后能不能成为公务员或者仲裁人”这件事。虽这一构成条件是完全客观的,然而这个条件将决定是否对受贿人处罚。我国的刑法立法中,也呈现了客观惩罚前提的近似景象或划定。比方,刑法第129条划定,依法配备公事用枪的职员,丢失枪枝不实时陈述,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国外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研究(一)违法性要素说客观处罚条件是法律事实,但是从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2018-01-22
- 贿赂犯罪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研究
利益才“承租”受贿人手中的权利,理应严格限制从宽处理的适用。(三)对贿赂犯罪加重情节的相关规定在“两高”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直接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情节”的量刑标准,如《解释》规定了贪污和受贿的定罪数额为3万元,但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中受贿罪有三种情形,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定罪数额可下降至1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也可因对应的“其他严重情节”降低至10万元、15万元。此外,《解释》对行贿罪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论贿赂犯罪中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
务的人员,要求受贿人无视审核材料系伪造的事实,违规办出房屋产权证,故购房人付给蒋某某等人的钱款是基于蒋某某通过违规的方式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但辩护人认为行贿人向受贿人交付的钱款系替购房人转交,并不是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行贿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以购房人交付钱款扣除行贿款计算。(三)受贿人是否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本案但从案情来看并未损害过任何人的利益,甚至对与那些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来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严惩行贿犯罪的法治路径
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或是以行贿人如实交待行贿事实为基础突破受贿人的口供,或是证实受贿人的犯罪事实。然而行贿人的口供并不易取得,有些学者站在快速有效的惩罚犯罪的立场上,主张减轻行贿罪的刑罚甚至废除行贿罪,已达到更好惩治受贿罪的目的。二、继续严惩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主张严惩行贿罪的学者常常从立法因果论的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贿赂犯罪存在着因果链条,加大行贿案件的惩处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用行贿受贿并重处罚代替双罚制,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使人们慑于严厉的刑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2018-01-22
- 试论腐败行为的三个阶段
人情的交易。从受贿人主观心态来看,具有侥幸心理。他们普遍认为,自己所作的事情都是应当完成的,工作本身没有问题,请托送钱的人又因此获得了利益不会告发,很难被发现。有的人将行贿款模糊为劳务费、工作津贴等,将自己工作上的付出与之挂钩对等,从而正当化受贿行为,避免心理反弹。从行贿人主观心态来看,是感恩的心态。从受贿行为来看,往往表现出被动,多次拒绝的特点,往往借着“亲情”,“友情”的由头,帮人办事后“无法推脱”、“却之不恭”,才收下贿赂,一般不会主动索要。从行贿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2期2017-04-14
- 约定受贿定性处理的法理研讨
点在于审查约定受贿人是否有“着手”以及其“着手”的具体内容:约定受贿人已经“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构成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约定受贿人尚未“着手”实施收受干股的行为的,不构成收受干股的受贿罪,但是约定受贿人若已经着手实施收受“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则依法构成收受相应利益的受贿罪。对于约定收受投资收益的行为,约定受贿人若有实际投资则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约定受贿人若没有实际投资则应认定为受贿罪。约定受贿;约定收受干股;约定投资收益;受贿数额;受贿未遂一、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2期2017-03-07
- 干股型受贿中实际获取利益的认定
行评价。(三)受贿人获取利益要注意划分时间节点、区分法律关系的转化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经常存在着较为复杂的联系,这种联系既有刑事法律关系,有时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甚至还可能存在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转化。因此,要正确认定双方之间是行受贿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一定要准确划分法律关系转化的时间节点,从而对法律关系做出准确的认定。王某与潘某之间存在着由行受贿刑事法律关系向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化:潘某在首次开办公司时,按照约定送给王某10万元的分红款属于行受贿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期2017-02-18
- 贪贿司法解释中“财产性利益”的民法解读
务、旅游等,若受贿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即不是合同主体时,债的给付就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会员合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对其相对方而言需要支付的对价是金钱,只是给付方向是受贿人,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若受贿人是合同主体,接受对方的给付后应履行支付对价的行为,此时行贿人代为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不管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若合同对价之一需要支付金钱的,就属于财产性利益。典型的如性服务,若行为人与提供性服务的人员直接达成口头约定,一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期2017-02-08
- 浅谈“一对一”受贿案件的突破
使只有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承认,若没有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往往会陷入侦查僵局。如何选准突破口,突破侦查僵局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显得尤为重要。一、深入摸底,查明行贿动机,迫使行贿人作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中,行贿人的身份比较尴尬,既是受贿犯罪的主要证人、权钱交易行为的受益者,也有可能成为行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对行贿人处罚,行贿人往往出于怕如实作证会遭到法律制裁、失去既得利益、遭受打击报复等种种顾虑而不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所以在找行贿人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2017-01-27
- 关于贿赂案件中有价物的认定问题
——以贾某收受吴某山水画为例
人又将物品送给受贿人。对于此种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分析:1.因主观认识错误,与物品实际价值偏差较大的。此种情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行贿人因主观偏差,将通过接受赠予等方式获得的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认为不具有较高的价值而送给受贿人。二是行贿人因主观偏差,将不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认为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而送给受贿人。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因为行贿人不具备明显的行贿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行贿犯罪。第二种情形,行贿人虽具有行贿故意,但因物品实际不具备较高价值,数额未达到法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2017-01-27
- 论事后受贿行为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讯息后,作为对受贿人职务行为的等价交换,向受贿人交付财物,而受贿人予以收下财物。整个权钱交易行为过程中彼此双方心知肚明,默契配合完成。故在受贿人收受他人财物却并不打算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能完全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受贿人主观上并没有出卖职务行为的意思,也就谈不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其次,受贿人收受财物是利用行贿人的认识错误,将错就错,故意答应或者故意不作任何表示误导行贿人,而受贿人自己本身对自己的行为却有着清醒的认识,根本不打算为行贿人谋取任何利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2017-01-26
- 干股型受贿中实际获取利益的认定
0万元。(二)受贿人获取利益不以最终实际享受利益为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对获取的财物真正的进行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财物形成控制处分权即可。在国家工作人员获得对财物的控制处分权之后,如果由于自身处置的原因或者由于其自身不可控制的原因造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对财物控制权的丧失或者是财物的损害灭失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之后直接将财物交予同一行贿人进行投资或者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期2017-01-25
- “囚徒困境”在贿赂犯罪审讯中的运用
化贿赂犯罪中的受贿人与行贿人联盟具有重要价值。可以根据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将囚徒困境模型应有于审讯职务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职务犯罪侦查 囚徒困境 讯问 博弈论一、囚徒困境模型的核心内容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的典型模型,其最初理论形态由梅里尔·弗拉德和梅尔文·德雷希尔提出,后由阿尔伯克·塔克以两个囚徒故事的方式予以阐述,并命名为“囚徒困境”。塔克设置的囚徒困境如下:警察在盗窃现场附近抓住了两名携带武器的嫌疑犯阿尔和鲍勃,将他们分别隔离审讯,并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1期2016-12-17
- 贿赂行为中的虚假承诺与定罪
诺就是请托人对受贿人所作的虚假承诺;受托人虚假承诺就是受托人对请托人所作的虚假承诺。请托人虚假承诺的对象只能是受托人,受托人虚假承诺的对象只能是请托人。请托人虚假承诺的目的是为了诱骗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受托人虚假承诺则是为了非法获取请托人财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请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请托人因没有行贿事实而不是行贿人,受托人因没有受贿事实也不是受贿人。受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受托人因已经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而变了受贿人,此时的请托人也变成了行贿人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2016-11-14
- 如何理解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合办案机关指证受贿人,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此状况无疑属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另一类情形,办案机关及人员发现行贿人行贿嫌疑,未调查受贿人前,先行调查行贿人,接受调查时,行贿人作了交代,此类情况是否属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贿赂犯罪属于对应性关系,缺少对应一方供述,很难认定犯罪,行贿人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被认定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再有一类情况,受贿人被办案单位立案侦查,在对其受贿行为调查或侦查过程中,行贿人作为证人配合调查,此期间交代行贿罪行,能否认定为“主动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5期2016-11-09
- 浅议贿赂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
犯罪法益侵犯:受贿人刑罚衡量基础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权钱交易”动态关系,这种“权钱交易”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形式也可以是间接形式,既可以是事中发生的,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后发生的。这种“权钱交易”的典型结果是,受贿人通过出卖权力(主动或被动)获得财物,行贿人通过支付财物获得期待利益。虽然有时候行贿人在支付财物后没有获得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对受贿人进行法律评价,因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6期2016-05-14
- 浅议贿赂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
犯罪法益侵犯:受贿人刑罚衡量基础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权钱交易”动态关系,这种“权钱交易”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形式也可以是间接形式,既可以是事中发生的,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后发生的。这种“权钱交易”的典型结果是,受贿人通过出卖权力(主动或被动)获得财物,行贿人通过支付财物获得期待利益。虽然有时候行贿人在支付财物后没有获得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对受贿人进行法律评价,因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2期2016-02-12
- 雅贿行为常见司法问题探讨
作为认定依据。受贿人主观认识的雅贿物品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出入时,受贿人未支付对价的,宜以受贿人主观认识的价格认定;“以假充真”和“以真当假”式雅贿,只要能够证明受贿人存在主观明知,受贿数额可以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雅贿物品为赝品的,则应区别情况分别以赝品的实际价值计入受贿数额或认定受贿罪未遂。雅贿行为数额认定司法鉴定2015年4月28日,《焦点访谈》一则《“雅好”如何变“雅贿”》的专题报道,使“雅贿”聚焦于公众的视线之中。所谓“雅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2016-02-11
- 斡旋受贿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判断中,只能把受贿人和第三人的帮助行为作为评价对象,但只要其中之一具有违法性即可。关键词:斡旋受贿不正当利益程序性违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310012][基本案情]2009年,某建设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一审败诉,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建设公司负责人吴某通过关系找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某请求帮忙,张某看过一审判决后,觉得判决理由比较牵强,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打招呼要求关注。李某刚好分管民庭,遂要求审判长将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后该院判决某建设公司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0期2016-02-11
- 贿赂行为中的虚假承诺与定罪
诺就是请托人对受贿人所作的虚假承诺;受托人虚假承诺就是受托人对请托人所作的虚假承诺。请托人虚假承诺的对象只能是受托人,受托人虚假承诺的对象只能是请托人。请托人虚假承诺的目的是为了诱骗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受托人虚假承诺则是为了非法获取请托人财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请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请托人因没有行贿事实而不是行贿人,受托人因没有受贿事实也不是受贿人。受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受托人因已经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而变了受贿人,此时的请托人也变成了行贿人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2016-02-01
- 试论腐败行为的三个阶段——以贿金与非法利益之关系为视角
人情的交易。从受贿人主观心态来看,具有侥幸心理。他们普遍认为,自己所作的事情都是应当完成的,工作本身没有问题,请托送钱的人又因此获得了利益不会告发,很难被发现。有的人将行贿款模糊为劳务费、工作津贴等,将自己工作上的付出与之挂钩对等,从而正当化受贿行为,避免心理反弹。从行贿人主观心态来看,是感恩的心态。从受贿行为来看,往往表现出被动,多次拒绝的特点,往往借着“亲情”,“友情”的由头,帮人办事后“无法推脱”、“却之不恭”,才收下贿赂,一般不会主动索要。从行贿行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2016-01-31
- “腐败中介”的表现与治理
介基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某一个机构充当双方的中介并形成信息和利益共享的寻租网络,这不仅加大了腐败案件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而且让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腐败行为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治理腐败中介,成为当务之急。“牵线搭桥行为”最隐蔽根据腐败中介机构与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利益获取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腐败中介行为方式分成三种。第一种是间接受贿式。如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中,蒋勇通过情人唐薇开设的中介咨询公司,以规划顾问中介咨询等名义受贿,与各房
廉政瞭望 2015年21期2015-12-23
- 浅析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人主动行贿还是受贿人要求行贿,都是行贿人在综合考虑之后做出的自愿选择,并且其也因此得到了更多的好处,所以这是一种双赢,双方都是自愿的交易,不存在被“勒索”的情行,为谋取不确定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不属于行贿罪的除外情形。(四)受贿人违背职务说受贿人违背职务说认为,“不正当利益”,应指利益本身的不正当,而不能以取得方式的性质为转移,而谋取的利益本身是否正当,应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责要求和职业道德为评定标准,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违反法律、
山东青年 2015年9期2015-11-28
- “腐败中介”的表现与治理
介基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某一个机构充当双方的中介并形成信息和利益共享的寻租网络,这不仅加大了腐败案件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而且让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腐败行为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治理腐败中介,成为当务之急。“牵线搭桥行为”最隐蔽根据腐败中介机构与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利益获取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腐败中介行为方式分成三种。第一种是间接受贿式。如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中,蒋勇通过情人唐薇开设的中介咨询公司,以规划顾问中介咨询等名义受贿,与各房
廉政瞭望 2015年11期2015-09-10
- 沿资金流向进行商业贿赂犯罪侦查研究
过程中,为利用受贿人相关职权排除竞争,赢得商业机会,提高酬金,放松监督检查或共同从事其他经济犯罪活动而提供贿赂。事后行贿,是指行贿人在受贿人利用职权帮助其获取非法利益后报答、感谢或为之后能够利用受贿人职权或关系获取更多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而提供贿赂的犯罪活动。事前索贿,即索贿人利用职务掌握资源、优势斡旋控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而索取贿赂。事后索贿,是指相关职权持有人对于不主动贿赂者增加困难,暗示或明示索取贿赂。除相关职权的直接持有者之外,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8期2015-03-26
- 论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正当性
实地检举揭发了受贿人的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后,又构成立功。当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的案件,应当按照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来处理,选择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这一特别条款,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和立功制度一般条款。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的受贿罪行构成立功的观点,实际上也可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相关表述中得到印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改为“……检举揭发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2015-03-17
- 贿赂犯罪中第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贿赂犯罪中,除受贿人、行贿人外,有一类主体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中间起到桥梁作用,助推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其危害结果不容忽视。对该类主体定罪处罚,应从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立场等方面考察,准确区分其与受贿、行贿双方的行为关系,罚当其罪。贿赂犯罪 第三人 介绍贿赂 共犯 牵连犯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行为更技术化、隐蔽化。在贿赂犯罪中,除受贿人、行贿人外,有一类主体(笔者在本文中称其为“第三人”)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中间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0期2015-01-30
- 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行为的性质认定
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受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自首或坦白,不宜认定为立功。关键词:行贿人对合犯立功检举揭发自首近年来,打击行受贿犯罪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但是司法实践中,因为行贿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对有关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存有一定困惑。本文将主要分析行贿与受贿的关系、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受贿行为的认定等问题,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一、行贿与受贿的关系行贿、受贿是一种组合行为,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对应,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其作为典型的对向犯。但行贿罪与受贿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5期2015-01-30
- 贿赂犯罪中退还贿款的相关问题探析
,其中之一就是受贿人退还贿款应如何认定。对此应区分情形,准确认定,并妥善处理贿款。关键词:贿赂犯罪贿款退还追缴贿赂犯罪中退还贿款行为的相关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随着有关研究日趋加深,这种行为的法律适用渐趋明确,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构罪与否的分析退还贿款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会对是否构罪产生影响,下面我们就此展开分析。(一)因掩饰犯罪而退款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1期2015-01-30
- 海淀区反贪局解剖腐败新变种
其贿赂事实,由受贿人指定行贿人购买其看中的房屋、汽车,但为了掩人耳目,仍将购买的房屋、汽车登记在行贿人名下,而实际上由受贿人或其亲友长期居住或使用。我局查办的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件中,李某指定行贿人刘某替他购买价值人民币近200万元的别墅一套,并要求刘某支付别墅装修款款人民币40余万元,同时还让李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路虎神行者汽车一辆。而为了躲避调查,李某让刘某将别墅及汽车都登记在行贿人刘某名下,对外宣称是借用刘某的汽车使用。我局在查办该类案
清风 2014年8期2014-12-13
- 关于贿赂犯罪几个司法难题的思考
的受贿案件都和受贿人的配偶有牵连,大致有以下情形:第一,受贿人将受贿财物交配偶保管,配偶明知是贿赂财物而保管,或用于生活开支等;第二,行贿人到受贿人家中行贿,受贿人配偶代收,事后将情况告诉受贿人,但并未积极为请托人谋利;第三,行贿人到受贿人家中行贿,受贿人和配偶均在家,配偶事后保管或处理贿赂财物,但并未积极为请托人谋利;第四,配偶与受贿人共同策划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第五,配偶教唆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六,配偶收受
中国检察官 2014年9期2014-10-17
- 国企改制的时间节点与职务犯罪的认定
一请托事项对于受贿人在主体身份变化前后分别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两高”《意见》第5条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定受贿罪一罪或定不同的数罪。其中第3款规定:“在身份变化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该规定是否意味着无论是否为同一请托人、是否为同一请托事项均只定受贿罪一罪呢?根据《意见》的规定,可以推断前后行贿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否则,就应当适用同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2014-09-22
- 论行贿罪受贿罪互动规制之完善
——基于囚徒困境理论的思考
换取行贿人揭发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存在轻打击行贿罪重打击受贿罪的现象,同时存在着不合法的对行贿罪潜规则不起诉。囚徒困境原理揭示在行贿罪被免予起诉的情况下,行贿人较优的选择是揭发受贿行为。行贿罪与受贿罪互动规制中,应引入辩诉交易,且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应改为行贿罪特别自首、坦白制度。行贿罪;受贿罪;规制;囚徒困境;辩诉交易行贿罪、受贿罪作为对合犯罪,常常发生在“一对一”的情况之下,一方面行贿人与受贿人的犯罪证据难以取得,另一方面行贿人与受贿人又是具有
东方论坛 2014年3期2014-03-29
- 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录上面。例如,受贿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人,因此行贿人有没有去受贿人家里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讯问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住几楼、家中的摆设等。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就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把这些内容都记入笔录,就等于把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笔录内容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实践中,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5期2014-02-04
- 反腐切莫放纵了『腐败掮客』
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一般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种“曲线受贿”的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给侦查活动带来一定困难,容易使腐败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退休干部成为最受欢迎的“行贿、受贿代理人”,缘于退休干部的特殊人脉关系资源。退休后由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接触反而更加容易,“代理业务”也更受欢迎。而“亲朋好友”型的“腐败掮客”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其中不乏情妇、“小三”扮演中
浙江人大 2013年12期2013-12-05
- 以个案为视角解析“贿款归公”非犯罪化问题
受型受贿,应以受贿人收受财物为既遂点,且受贿人应明知该财物系其职权行为的对价。如果行贿人在受贿人不知情下将财物置于受贿人控制下,如趁拜访之际偷偷将贿款放于受贿人抽屉,而受贿人并不知道该贿款存在,则虽然形式上受贿人已收到财物,但因无主观故意而不予认定。对于索贿型受贿的既遂点,实践中一般以受贿人索取并收到财物,视为受贿既遂。但也有学者提出受贿人向行贿人提出索要即受贿既遂,无须等到其收到财物为限。①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刑法学》(2011年版)第25章第3节(P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期2013-04-11
- 浅谈行、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这样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面。如果把这些客观环境都记入笔录中,就把一个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证言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司法实践中很多行受贿案件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以一些托词和借口来掩盖犯罪事实。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也使得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无论是什
中国检察官 2012年5期2012-01-28
-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为人就不能称为受贿人了,而应当叫做诈骗分子。既然商业受贿人在明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将要产生后果的情况下,还决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就充分显示了其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间接故意不能作为商业贿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明确直接故意系商业受贿的主观罪过之后,有一个问题须注意:对于商业行为人利用商事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他人出于感谢而行送财物给相对人,财物收受人明知对方是针对自己以前的职务行为而行送,此时能否认定财物收受人具有商业受贿故意呢?这个问题在法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1年1期2011-04-01
- 另辟蹊径,巧用侦查对策查办贿赂案
打破常规先接触受贿人的做法属出奇制胜,本身存在风险性,搞不好欲速则不达,使案件搁浅,所以出奇要建立在掌握深厚的案件信息基础上,在此基础上把握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充分论证,能上则上,不能上就坚决不上,才能达到制胜的目的。条件不成熟,宁可暂时不办,也不能冒险和盲动。在查办贿赂案时,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根据信息查行贿,掌握行贿抓受贿。这种做法的特点是由点到面,查清一个行贿点突破全案,成功率高,稳妥性好,准确性大。是保证我们办案成功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6期2010-10-18
- 受贿人翻供案件的公诉
◎江 明吕伟强受贿人翻供案件的公诉文◎江 明*吕伟强**案名:刘某某受贿案[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43岁,原任福建省某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经侦查,刘某某在担任福建省某某市副市长,分管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项目开发商以及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达32.3万元人民币。一、本案的具体事实根据侦查终结的证据显示,刘某某的受贿事实如下:刘某某为某某宝龙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宝龙大厦项目主楼、附属楼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提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0期2010-08-15
- 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性
为人就不能称为受贿人了,而应当叫做诈骗分子。既然商业受贿人在明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将要产生后果的情况下,还决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就充分显示了其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间接故意不能作为商业贿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明确直接故意系商业受贿的主观罪过之后,有一个问题须注意:对于商业行为人利用商事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他人出于感谢而行送财物给相对人,财物收受人明知对方是针对自己以前的职务行为而行送,此时能否认定财物收受人具有商业受贿故意呢?这个问题在法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5期2010-04-03
- 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
身份,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贿赂交接方法的诡秘和反侦查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这种犯罪的证据收集成为难点,随着贿赂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一些犯罪分子在侥幸和畏罪心理的支配下,鼓吹“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谬论,拒不交待“罪行”,使“一对一”贿赂案时常出现。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认定,已成为困扰侦查人员的一大难题。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含义及发生原因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受贿方和行贿方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赃款赃物交接,在司法机关查证时,贿赂
活力 2009年8期2009-06-22
- 证券界死刑第一人
却拒绝检举揭发受贿人,仅同意称如果受贿人被抓,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业内人士分析,杨彦明可能将赃款行贿给了更高职位者,如果在法庭上揭发,一旦不慎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更大威胁,甚至殃及家庭和妻儿,这恐怕是他欲言又止的重要原因。但也有人怀疑,杨在证券部以外偷偷运作资金,似乎并不需要“上面有人”。如果有,就只有直接监管他的人,可是至今侦查机关也未查出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杨案的终审判决还要报最高法院核准。如果最高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认为原判
中国经贸聚焦 2009年5期2009-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