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检察听证,是“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推进涉港澳案件高质效办理,促进粤港澳三地法治认同的重要举措。香港地区的司法聆讯、太平绅士与澳门地区听证制度在理念和程序上,与内地检察听证制度存在共通之处。借鉴港澳相关制度,通过积极审慎推进涉港澳案件检察听证应用、加强程序保障确保监督实效、科学确定港澳籍听证员选任标准,完善涉港澳案件检察听证程序,有利于推动涉港澳案件高质效办理,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检察听证 粤港澳大湾区 聆讯 太平绅士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指出:“要使粤港澳大湾区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1]以程序公正引领实体公正,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尤为重要。随着大湾区内部的交流与往来日益频繁,涉港澳案件也与日俱增,办好涉港澳案件是落实党中央纵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听证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在大湾区案件办理尤其是涉港澳案件中开展检察听证,有利于提高相关检察决定的可接受度,促进粤港澳三地法治认同。粤港澳大湾区地缘相近、人文相亲、文化同源[2],借鉴港澳地区相关制度,完善检察听证的应用,有利于高质效办好相关案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港澳地区类检察听证制度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3]粤港澳三地法律传统与渊源分属不同法系,风土人情、语言表达乃至社会心理等方面,港澳地区有其自成特色之处。[4]虽然港澳两地并无与内地检察听证完全对应的制度设计,但港澳现行相关制度中,在理念和程序上跟内地检察听证存在共通之处,以其作为研究对象对完善内地检察听证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一)香港
香港法律制度中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称之为hearing,一般被翻译为“聆讯”,聆讯制度散见于香港各司法、行政法例中,除聆讯外,香港程序性法例中还区分了审讯、研讯、太平绅士与申诉专员等相关制度。从检察听证“听取意见”以及“通过听证员参与监督检察权运行”之意蕴出发,香港类检察听证制度以行政聆讯、司法聆讯和太平绅士三项制度为代表。
1.行政聆讯。行政聆讯具有主体组成开放、听证重点突出等特征,例如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以委托聆讯委员会聆听意见,也可对于具有重大地区利益或会引起广泛公众关注的事项自行进行聆讯。[5]在行政上诉中,主持听证的人员构成以社会人士为主,其主席、副主席、委员大多为非现职行政部门人员。裁决书须依聆讯上诉的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且上诉委员会须书面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6]
2.司法聆讯。主要适用于诉讼程序中相对人提出申索、非正审申请[7]、申请上诉许可及上诉等情形时听取其意见。香港检察机关(律政司)参与聆讯的主要方式是“在聆讯保释申请时,律政司司长有权在法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长认为恰当的有关联的论点及有关联的事宜”“在复核刑罚的聆讯中均获得聆听”等。[8]
3.太平绅士制度。香港太平绅士制度缘起于16世纪前英国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辅助制度。[9]香港回归后,太平绅士的主要职能是巡视任何羁押院所或探访任何被扣留者,听取并处理投诉。一般由较高社会名望的人士担任。太平绅士主要起着保障人权、监督执法、反映公众意见的作用,其权力行使有配套的制度保障[10],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监督刚性。
(二)澳门
澳门地区听证制度主要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审判听证。
1.立法听证。指立法会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以履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赋予立法会行使的职权。听证由立法会的常设委员会或临时委员会进行,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关系或直接知悉听证事项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得被传召听证。听证之后应编制、通过并公布听证报告。[11]
2.行政听证。根据《行政程序法典》规定:“调查完结后,利害关系人有权于最终决定作出前在程序中陈述意见。”在书面听证时则:“须提供必需之资料,以便其知悉所有对作出决定属重要之事实上或法律上之事宜,并须指出可查阅卷宗之时间及地点。”[12]
3.审判听证。相当于内地的“法庭审判”程序,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法官进入听证室,并由主持审判之法官宣告听证开始”“宣读判决等同于对所有应被视为于听证中在场之诉讼主体作出通知”[13]可见审判听证与内地刑事开庭审理同义。
二、大湾区检察听证制度的检视
审视大湾区内地检察听证制度,主要问题在于:一是听证效果实质化不足。当前内地检察听证存在过程虚化甚至存在个别听证“走过场”等问题,突出表现在听证员发表意见的制约性不足、民众参与力度不高等,难以形成有力的外部监督。二是听证专业化不明显。如听证员库缺乏港澳籍代表,难以应对大湾区数量不低的涉港澳案件。现有听证员集中于法律专业,而大湾区案件常见的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现代物流、知识产权等领域缺乏听证员代表,一定程度上折损听证效力和认同感。
三、借鉴港澳地区相关制度的可行性
粤港澳三地属于“一国两制三法域”,但三地相关理念和程序上的共通性为制度借鉴奠定了基础。
1.从司法理念看。检察听证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推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14]香港聆讯、太平绅士制度与澳门听证制度中也不乏提升民众参与、制约公权力行使、维护社会公益的规定,三地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一致的。
2.从程序设计上看。粤港澳三地在听证程序上也存在不少共同点。如听证过程监督方面,澳门要求听证之后应编制、通过并公布听证报告;内地则规定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如听证方式灵活性方面,内地检察听证可根据情况选用简易听证、线上听证、上门听证等模式,而香港聆讯中也规定审裁处的法律程序聆讯,须不拘形式进行。[15]又如诉讼主体架构方面,香港司法聆讯有律政司司长出席发表陈述,提供意见参考并起到一定监督作用,与内地检察听证中由听证员提供意见并形成外部监督的模式具有共通性。
四、大湾区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路径
考察港澳相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听证效果实质化。香港聆讯要求作出陈述书的人到法庭席前和提供证据,[16]强化司法亲历性。澳门立法听证要求听证之后,应编制及通过听证报告,并于《立法会会刊》公布,提高公众监督力度。香港对太平绅士监督意见的调查和转办规定,也凸显了太平绅士对政府执法、司法监督的实质性。[17]二是突出听证主体专业化。听证效果和听证结果的可接受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听证员的专业性和身份。香港行政上诉聆讯委员会一般由法律专业人士与该被诉行政事务行业相关的社会名流或中上层社会人士组成。太平绅士也一般由行业精英和社会名望人士担任,《太平绅士条例》将35岁[18]作为任命最低年龄,官守太平绅士甚至要求在政府部门有1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以充分保障专业性。以上做法对于内地如何提高检察听证实质化效果、提升听证专业性具有参考意义。
(一)积极审慎推进涉港澳案件检察听证应用
1.涉港涉澳案件开展检察听证适用范围。建议按照《听证规定》的规定,仍以“有较大争议”为涉港澳案件组织听证的原则,避免凑数听证损害检察公信。此外,可参照港澳籍律师在大湾区执业以及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先在民商事案件中提高港澳籍听证员参与听证的力度。[19]刑事案件因其特殊性,在探索初期应更为审慎。
2.注重凸显涉港涉澳案件检察听证效果。港澳籍听证员来往内地交通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难以对每一个涉港澳案件都开展检察听证,在检察听证的案件选择中更应该注重听证质量和效果,选取有典型、代表性意义的案件,努力做到“听证一案,推广一片”。通过开展检察听证做好以案释法,让港澳籍听证员加深对内地法治理念和检察制度的认识,推动形成粤港澳法治发展的合力,推动三地法治融合。
(二)加强程序保障确保监督实效
1.设置专门的涉港澳案件检察听证工作规范。涉港澳案件有着不同于普通案件的特殊性,为充分保障效果,有必要在省级层面设立统一规范。在听证流程设计上:一是明确听证前的准备程序。如检察官应全面梳理案件涉港澳因素、争议焦点等,确保听证会重点突出。二是突出听证流程的诉讼化。如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与侦查员的到场、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场,促使检察官充分利用诉讼参与人当面对质辩论的优势,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三是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综合分析案件矛盾纠纷、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避免舆情风险。
2.强化对听证员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力度。根据《听证规定》,听证员意见只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参考。建议参照太平绅士制度中对投诉建议的跟进流程,[20]完善听证员意见的反馈落实机制,对于听证员意见逐项分析研究,反馈要有时间要求;围绕听证员意见开展常态化督导,确保听证员意见“件件有回应”,起到实质监督效果。
3.扩大检察听证的公开度。以公开促公正,是检察听证制度建立的初衷之一,也有利于向港澳民众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成果。一要提高诉讼材料对听证员的公开度。澳门在行政听证中赋予利害关系人知情权、阅卷权,而根据《听证规定》,听证员通过听取介绍了解案情,难以还原案件事实原貌,建议赋予听证员阅卷权,提高听证意见准确性。二是提高听证过程对公众的公开度。香港司法聆讯中,凡有“法庭聆讯”或者“内庭聆讯(公开)”的案件,公众包括媒体记者均可直接进入法庭旁听,除不得录音、录像外无其他限制。[21]内地检察听证虽然在线上直播方面具有优势,但线下公众参与和监督程度仍不高。建议进一步简化旁听手续,使检察听证更“亲民”。
(三)科学确定港澳籍听证员选任标准
把握选任标准,进一步引入合适的港澳籍人士担任听证员,促进检察机关全面听取意见作出更客观的判断,也能发挥“乡情”作用,使港澳籍案件当事人更易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1.身份认定。在港澳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中,对身份要求基本表述为“港澳籍居民”。[22]根据基本法,港澳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永久性居民需要在当地居住一定的时间(通常是七年)获得,非永久性居民通常通过人才引进计划获得。在港澳籍检察听证员的选任中,建议以永久性居民为条件,确保其对港澳地区的了解和影响力。
2.语言要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正式语言包括中文和英文,澳门则为中文和葡文。[23]日常生活中,港澳民众使用粤语交流颇为普遍。考虑到参加检察听证工作的人员可能还有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对普通话的听识能力应为听证员必备素能。因此建议在港澳籍听证员选任中,应要求通晓中文,可用粤语表达,并能听识普通话。
3.经验和声望标准。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吸纳有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专业人士入库。涉港澳案件较普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对听证员的要求应更高。有必要对听证员工作专业年限作出要求,作为判断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的直接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