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应对

2025-02-24 00:00:00吕晓燕李永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5年1期

摘 要:陕西省咸阳市检察机关近3年的涉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相对突出,其问题主要存在于未成年人个体、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针对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情况,坚持全员、全程、精准帮教,加强个体教育;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督促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切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加大专门学校建设投入;加强履职监督,健全社会支持体系;持续推进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培养复合型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强化司法保障,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侵害未成年人 一号检察建议 社会支持体系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检察机关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下,如何做到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减少涉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针对所在地区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态势的情形,对咸阳市检察机关近300件鲜活真实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对近3年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预防治理的对策建议,以期对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益参考。

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整体呈增长趋势

2021年至2023年,咸阳市两级检察院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98件,其中2021年83件,2022年96件,2023年119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相对集中

在调查的298件案件中,强奸罪111件,占比37.2%;组织、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5件,占比15.1%;猥亵儿童罪40件,占比13.4%;抢劫罪27件,占比9.1%;盗窃罪18件,占比6%;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等其他侵害案件共计57件,占比19.1%。

(三)性侵类案件特点鲜明

1.占比大且呈上升趋势。性侵类案件(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96件,约占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总量的66%。111件强奸罪占性侵类犯罪约57%;40件猥亵儿童罪占性侵类犯罪约20%;31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占性侵类犯罪约16%。这三类犯罪共占性侵类犯罪约93%。被调查的196件性侵类案件,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21年52件,2022年71件,2023年73件,且近两年相比2021年增加较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渐低龄化。全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的280余名嫌疑人、被告人中,14岁至22岁的144人,占比约50%;23岁至30岁的42人,占比约15%;31岁至40岁的50人,占比约17%,40岁以上的51人,占比17%。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在被调查的全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80人中,未成年且初中学历水平占比65.7%;成年且初中学历水平占比达53.8%,小学学历占比20.8%。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多系熟人、网友关系。低龄未成年女性被熟人侵害或者因网络被侵害的占比较大。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来看,与被害人是同学、亲友、邻里熟人关系的占比49%。通过网络认识,成为网友或发展为网恋关系的占比16%。

5.由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线索的较少。性侵类案件多由被害人亲属发现并报警,由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主动举报线索的较少。犯罪地统计中,酒店、KTV娱乐场所等是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地点,占全部犯罪地点的73%。

二、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的多方面问题

(一)未成年人个体方面

一是是非辨认能力和自我安全保护能力较弱。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经验和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受到诱骗或恐吓,甚至在被侵害后因害怕、自尊心强等因素不选择向家人或有关部门求助。二是缺乏自控力和健全的价值观。未成年人心理易冲动、缺乏被认同感、需要被关注等特点导致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一步发展成为犯罪的主体或被侵害的对象。如13岁的被害人因羡慕同学的穿着、饮食等物质生活比自己丰富,而去KTV做有偿陪侍,发生被强奸的严重后果。三是易从被害人发展为加害人。如李某、侯某等13人强奸、组织、胁迫卖淫案,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害女性转为诱骗、强迫其朋友、同学加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家庭方面

一是未能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多数涉案未成年人来自留守家庭、父母离异或外出务工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家庭经济条件偏差且多数长期辍学逃学。部分家庭父母平时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不足,导致孩子缺乏足够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往往不会想到向父母寻求帮助和支持。如某件强迫卖淫案件中,多数被害人在受到不法分子侵害后,碍于各方面原因并未向父母告知,后因长期夜不归宿等问题被父母发现才报警。二是性教育仍是家庭教育的盲区。部分家长仍对性教育谈之色变,不知道该如何向孩子传授性知识,导致孩子很难建立起正确的性价值观和防御意识。如一起组织、介绍卖淫案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为了在卖淫中不怀孕,竟摘掉了自己的输卵管。三是单亲、重组家庭逐渐增多。部分单亲、重组家庭中出现了继父、单亲父亲长期强奸、猥亵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直到被害人成年后才被发现。如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被害人和继父的父亲长期留守在老家,从9岁起被继父的父亲强奸、猥亵长达5年之久。

(三)学校方面

一是学校控辍保学工作不完善。调查发现,大量抢劫、强迫卖淫、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现象,长期在社会流窜,同时对其同学、朋友产生不良影响,辍学队伍不断壮大。如一起组织、强迫卖淫涉恶案中,被害未成年女性均是受辍学的同学影响而逃学,后成为强奸、强迫、组织卖淫案件的受害人。二是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缺失。一些未成年人可能面临较大的学业压力和家庭问题,但学校往往未能及时发现并提供有效帮助。未成年人的道德观、法治观、价值观、人生观逐渐变化扭曲,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专门学校少,涉罪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必要的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上升,有不良行为或需要专门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导致常常出现“一放了之”的情形,使其继续流窜社会,犯罪率持续上升。

(四)社会方面

一是不同程度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这些不良价值观影响了青少年的消费观念。如15岁的被害女生被引诱同意卖淫,仅仅是为了买一部好一点的手机,穿漂亮的衣服。二是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不到位。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快手、微信等社交平台的摇一摇功能,以及一些即时通讯工具,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控制和威胁未成年人,进行组织、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如13岁幼女因聊天认识陌生男子,后以谈恋爱为名被强奸。三是“五必须”规定、强制报告等制度未被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强制报告制度,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提出“五必须”规定,对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务中,制度落实并不到位。一起组织、介绍卖淫案中,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所在的酒店进行盘查时,该酒店保安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房间通风报信。

(五)司法方面

一是立案取证难致打击不力。有的未成年人被侵害后不知是犯罪,有的家长为了保护女孩名节选择息事宁人,有的被害人因年龄认识等特点表述不清,或者由于恐惧不愿再回忆关键细节,证据较难获取,容易致使犯罪分子逃脱。二是检察机关未检履职仍待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无独立未检机构、人才匮乏、专业知识欠缺、综合履职效能不高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未检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检察机关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策建议

(一)加强个体教育

检察机关要注重研究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教育行政部门、法院、司法机关等加强协作,建立“检察官宣讲团”,针对不同年龄段区分教育重点,以“红领巾法学院”、典型案例剖析、模拟法庭、法治辩论赛、法治手抄报、法治情景剧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坚持全员、全程、精准帮教。[2]推动唤醒未成年人增强法治意识和防侵害能力。

(二)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3]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强与镇办党委政府、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协作配合,在检察机关、妇联、社区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督促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配合学校教育管理学生。开设“家长法治课堂”,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制发《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定期回访。

(三)加强学校教育

切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加大专门学校建设投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教,避免把“问题学生”推向社会犯罪边缘。在学校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探索建立犯罪预防、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矫治有心理障碍学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加强校园周边管理。

(四)健全社会支持体系

检察机关要以“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为依托,不断加强对相关主体的履职监督。重点针对与未成年人紧密接触的学校、宿管、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在工作中察觉未成年人已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潜在风险时,隐瞒不报的,检察机关应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科学引导司法社工参与办案,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构建未成年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五)强化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要持续将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推动建立集合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机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综合取证。明确市级检察机关未检机构设置,县区基层院设立专门办案组,培养复合型未成年人检察人才,提升综合履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