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案与公司策略:破产、和解还是其他

2024-07-07 04:33约翰·C.科菲
董事会 2024年5期
关键词:普渡萨克债务人

约翰·C.科菲(John·C.Coffee)

大规模侵权案件往往因其天价赔偿而引人注目,如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存续发展之间实现精妙的平衡是一个法律难题,强生公司案与普渡制药案提供了两种思路

2023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哈灵顿诉普渡制药公司案。该案或将带来三个重要影响:一是从根本上降低公司在面对大规模侵权纠纷时,将破产作为首选应对策略的可能性;二是显著地削弱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三是大规模侵权诉讼的主要裁决者由联邦地区法院转变为破产法院(然而这一转变并不能提高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决质量)。

普渡制药公司一案并非孤例。由于大规模侵权案件可能会迅速带来高达数十亿美元的债务压力,所以各大公司一直在探索破产法院的另一种用途,以试图减轻自己所面临的大规模侵权责任。“得克萨斯两步法”是公司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一项策略,其中的奥妙在于“分立式合并”。具体做法是,将陷入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大公司拆分为两家子公司,把资产与负债分离,其中一家继承资产(GoodCo)负责继续经营,另一家则承担侵权责任(BadCo)并在分立后一两天内申请破产,以应对诉讼赔偿。在这一破产计划中,被侵权人成了BadCo公司的债权人,获得一定的给付(但远少于大规模侵权诉讼中所能够获得的赔偿);GoodCo公司则置身事外,豁免所有索赔责任。但“得克萨斯两步法”却在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碰了一鼻子灰,即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稍早的一份判决表示,限制公司使用“得克萨斯两步法”策略。本文将主要探讨“得克萨斯两步法”以及普渡制药公司的判决对这一策略可能产生的影响。

大规模侵权和申请破产保护:“得克萨斯两步法”

涉及大规模侵权的公司往往会陷入漫漫无期的诉累之中。过去,公司大多是采取集团诉讼(当然集团成员有权选择退出诉讼)或申请破产的方式来处理索赔问题。但自从美国化学品有限公司诉韦德森案后,公司很难证明(甚至可能无法证明)集团诉讼包含了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绝大多数被侵权人,依照法律其无法通过一次集团诉讼从中脱身,仍得应对后续出现的被侵权人提起的案件,这使得公司似乎面临着无穷无尽的多是适用跨地区诉讼程序的单个案件。与此同时,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用与聘请律师的代理成本也会与日俱增。

随着集团诉讼受阻,为了避免看不到头的被诉命运,这些公司开始探索在申请破产保护机制中采取“得克萨斯两步法”进行分立式合并。美国医疗保健巨头强生公司的变革历程就是一个实例。强生自1894年开始销售“强生婴儿爽身粉”并保持畅销佳绩。2012年,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法院判决强生支付一名罹患卵巢癌的弗吉尼亚州女性1.1亿美元赔偿款。2013年10月,美国南达科他州一家联邦法院裁定,强生婴儿爽身粉是导致一位女性患上卵巢癌的因素之一。自此,强生深陷“滑石粉致癌风波”,走上了漫长的“被诉之路”。2020年,美国密西西比州法院判决强生向22位女性赔偿46.9亿美元,这一判决进一步加剧了被侵权人起诉强生的势头。作为强生公司生产婴儿爽身粉的主要子公司,强生消费者公司(后分立为两家新公司,此处简称“旧JJCI”)在2021年申请破产前的7个季度内支付了约36亿美元赔偿款,并承认了56亿美元资产负债。截至2022年,针对强生公司的卵巢癌诉讼超过38000起,其中大部分诉讼都指控强生婴儿爽身粉中的滑石粉会导致宫颈癌或卵巢癌,并可能导致间皮瘤。

出于对未来成本不断增加的担忧,强生公司决定采取“得克萨斯两步法”。2021年10月12日,旧JJCI宣布,所有指控含滑石粉的强生婴儿爽身粉导致卵巢癌或间皮瘤的索赔诉讼,相关责任均由其承担。随后,经过一系列交易,旧JJCI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LTL Management(简称“LTL”)和新的强生消费者公司(简称“新JJCI”)。根据《得克萨斯州商业组织法》所允许的分立式合并方式,旧JJCI成功完成“金蝉脱壳”,两家全新的得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LTL承担了旧JJCI的关于滑石粉的所有索赔责任,旨在换取与被侵权人和解协议下的某些权利。两天后,即2021年10月14日,LTL依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向北卡罗来纳州破产法院提交了自愿破产申请。究其本质,LTL是作为一个特殊目的载体而创建的,其唯一且毫不掩饰的目的就是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

根据《得克萨斯州商业组织法》,经过分立式合并后,原实体公司不再存续,相关责任将按照合并计划分配给一个或多个新实体。不出所料,强生公司中所有与滑石粉纠纷有关的债务都分配给LTL。自此,强生避免了陷入诉讼汪洋大海的命运。

其实,美国允许公司采取分立式合并的州尚属少数,特拉华州便是其中之一。不过由于美国大多数大型公司都在特拉华州注册,所以其他大型公司也可以照葫芦画瓢采取相似的策略。但采取这一策略仍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破产申请应当出于“善意”(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否则破产申请会因《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12(b)条规定的事由被驳回。在LTL案中,破产法院认为其申请破产确实是出于善意。

但在上诉中,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们一致推翻了原判。首先,法院认为,根据LTL的运营情况,可推测出旧JJCI市值615亿美元(不包括未来的滑石粉索赔责任),其拥有许多盈利产品和品牌,“是一家极具价值的企业”。其次,法院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12(b)条规定的“善意”要求,认为强生缺乏“善意”。法院认为即使强生不属于破产法中所列明的任一驳回情形,其仍可构成驳回破产申请的“事由”。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坚持采用客观检验标准,要求由债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管债务人的主观意图可能与“善意”相关联,但是否出于“善意”应“更多地取决于客观分析债务人是否企图超越破产法中关于‘衡平限制的规定”。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随后认定,债务人若要证明其“申请符合‘善意这一有效的破产申请目的”,就必须先证明其处于“财务困境”。仅仅依据“潜在责任的规模大小”并不能充分证明出于“善意”,因为仅存在“潜在责任”并不能使任何公司破产。而且由于LTL“拥有大量的股本缓冲,也没有证据表明它在偿还债务或进入资本市场方面遭遇难处”,所以其申请破产保护属于“为时过早”。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检验标准在实践中将如何操作呢?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债务人“在提出申请时面临严重的财务和管理困难,抑或存在其一”,债务人可满足申请破产清算的中“善意”要件。因此,强生案揭示了两个要点:第一,无论“得克萨斯州两步法”(或其他法规)对申请破产如何规定,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都是必须要件;第二,债务人若能证明存在具体的“财务或管理困难”,便可能满足前文所述的检验标准。可以明确的是,债务人的诉讼代理人若想要扩大赢面,在读到“善意”这一法律表述后,便会着手计划如何提出关于财务和管理困难的必要证明。而债权人的律师在主张申请破产的公司缺乏善意时,会强调“潜在责任的规模大小与善意无关”,并且坚持“破产清算是一项讲求公平的程序”。于此,法院可在其中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因此,大规模侵权案件可能会找上破产法院。

普渡制药公司案:破产法院的权力

普渡制药公司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未经索赔人同意的情况下,破产法院是否可以免除未将破产清算纳入和解协议的第三方赔偿责任?

普渡制药是一家由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萨克勒家族是其长期实际控股人,因此这起案件一直备受关注。美国首席政府律师(司法部副总检察长)代表美国联邦破产管理人申请调卷令(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准司法机构调取案卷的令状),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文书。她指出,2008年至2016年,普渡公司意识到破产迫在眉睫,并向“萨克勒家族成员的信托和资产管理公司”转移了约110亿美元,这一举措被称为“挤奶计划”。最终,萨克勒家族“抽走了普渡制药公司总资产的75%,使得普渡制药公司的支付能力下降了82%”。

要想更全面地了解该事件,那就必须厘清美国首席政府律师所强调的其他三个事实。第一,从1999年至2019年,“阿片类药物属于处方药,美国有近247000人因使用过量的该药物而撒手人寰”。第二,普渡制药公司于2019年申请破产之时,索赔人“就奥施康定的侵权事件,对萨克勒家族提起的诉讼已有400多起”,对债务人(普渡制药公司)和萨克勒家族的索赔估计超过40万亿美元。第三,经估算,萨克勒家族当时的“身家约为110亿美元”。因此,萨克勒家族显然需要保护,甚至他们不必自己申请破产便可获得保护。在最后时刻,萨克勒家族接受了和解协议,将和解金提升至60亿美元;作为交换,萨克勒家族从破产法院得到未来索赔诉讼的豁免,即“可以在未经被阿片类药物影响的索赔人同意的情况下,让所有针对萨克勒家族及普渡制药公司相关的阿片类药物索赔诉讼都基本无效”。说到底,萨克勒家族仍可拥有50亿美元,并摆脱破产厄运。

在和解协议之下,索赔人得到了什么呢?有些人深受阿片类药物毒害,却只能得到3500美元到48000美元不等的赔偿金额(这还没有扣除已有花销、律师费和破产财产管理费)。与此相比,轻微车祸的原告所能获得的赔偿都不止这个数。但对萨克勒家族来说,这是一笔划算的交易。

普渡制药公司案中,在未经索赔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怎么会批准这样一份和解协议,来剥夺受害人起诉萨克勒家族的权利(许多受害人已经行使了索赔权)?一言以蔽之的答案是,即使索赔人真的进入诉讼,侵权案件中的索赔人可能永远无法穿透萨克勒家族为其离岸信托所设置的保护层,不如达成和解,至少能够获得一定赔偿。目的的正当不能自动证成手段的正当,那么是否能够证明破产法院在未经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剥夺他们的索赔权利是合理的呢?美国联邦首席政府律师认为,破产法并没有授予破产法院这一权力。事实上,地区法院在审理针对破产法院判决的上诉时,同意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并推翻了原审判决,但随后地区法院的判决又被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强调破产法院拥有广泛的衡平法权力。

想要推翻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最有力的理由可能是该判决将给控股股东和其他潜在被告带来不正当的激励作用。在地区法院推翻破产法院的判决后,萨克勒家族认为有必要增加交易的吸引力,于是同意额外再支付16.75亿美元(总计60亿美元)的和解金,以换取持有异议的州同意萨克勒家族获得诉讼豁免权。和解金的上涨反映出,当时破产法院作出的未经受害人同意的索赔权解除具有不确定性(看和解金的多少)。

正如首席政府律师所言:上诉法院的判决为公司和富人滥用破产制度规避大规模侵权责任提供了可行方案。如果控股股东可以从破产法院获得未经索赔人同意的诉讼豁免权,以免除侵权案件中的所有受害人的索赔诉讼,那么“非债务人身份的侵权行为人在未来破产清算中支付的金额可能有所减少——未来破产公司的资产也会相应减少”。

这种以和解金换取法律保护的交易既可悲又极具讽刺意味:在未经侵权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破产法院给予萨克勒家族一份索赔诉讼的免责声明。相较于全球各地追着萨克勒家族寻找离岸资金,和解协议或许能够给予现有受害者更高的回报金额。但这同样意味着在未来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只能获得较低的赔偿费,因为被告方现在可以与破产法院进行谈判,看法院能接受多少和解金。和解金总额是确定的,而大规模侵权则是持续发生的,受害者也在不断增加。

结语

为什么最高法院会批准哈灵顿诉普渡制药公司案的调卷令(2023年8月10日获得批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大多数人对此感到不解,因为最高法院此前从未表示过它关注保护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或破产法的改革。坦言之,其中一种可能性是,最高法院对于行政机构和下级法院在未经国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修改法律持怀疑态度。正如最高法院近来制定的一项新原则(现在被称为“重大问题主义”原则),用以防止行政机构采用未经国会明确授权的新的重要政策。因此,最高法院可能同样怀疑破产法院行使自立的新权力,即未经债权人同意,授予第三方诉讼豁免权。鉴于此,最高法院(或其中的某个派系)或许对破产的具体规则并不感兴趣,而只是想放慢法律变革的步伐。不管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是明智还是愚蠢的(我投后者一票),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破产法院授予非当事方债务人的诉讼豁免权,这属于一个“全新”的法律规则,而最高法院可能会对这样的立法抱有怀疑。如果国会通过了这一法律规则,那它就不会有什么合宪性问题。但在较小的行政机构和法院内,其政治问责制度则会给这一授权问题增加麻烦。

普渡制药公司案的关键点在于未经索赔人同意的诉讼豁免权,强生公司案则是采取“得克萨斯两步法”设立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两者联系得并不是那么紧密,但前者可能会影响后者:如果法院允许未经索赔人同意的免责,则可能被解释为鼓励“创造性地”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由于破产法院已经太过倾向于采取和解金换取诉讼豁免的方式,而且“得克萨斯两步法”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定义上的限制,这将赋予那些最缺乏公正办案动力的下级法院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John ·C. Coffee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Adolf A.Berle法学教授兼公司治理中心主任;编译者王珊珊、李高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来自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Blue Sky网站

编译/王珊珊 李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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