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道泉
作为管理者,要特别重视决策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决策过程全程纪实机制,对于符合公司最大利益但存在风险的决策可以事前进行容错申报/容错备案;同时,要敢于打破不干不出错、越干错越多的“洗碗效应”,主动作为、担当尽责,慎重、勤勉地履行职务,最大限度地施展个人应有的聪明才智
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义务首次进行了阐述,这既是严格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制度安排,也是对权力行使提供充分保护的有力举措,必将对董监高履职产生重大影响。董监高应高度重视、认真领会、积极作为,勤勉尽责的同时要尽可能规避被法律问责的风险。
厘清权力边界,明确职责范围,确保自身行为不越界。此前,公司法列举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八条具体情形,而对勤勉义务未明确具体情形,处于相对模糊状态。这导致执法机构问责时,对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出现了不少被罚者、申诉无效者“喊冤”的案例。新公司法提出董监高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但仍未规定具体情形,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因此,董监高应努力理顺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遵守法规章程义务的逻辑关系,熟悉新公司法对董监高责任的规定,主动与公司之间明确责任权限、确定义务范围。一是,建立董监高职责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容错清单,真正做到知责、知权、知畏、知为。二是,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细化董监高勤勉义务的标准、情形。可以参照一些部门规章(例如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细化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做法。三是,进一步强化自身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意识,坚决做到定准位不越位、做到位不缺位、站好位不错位。
依规严守程序,依法科学决策,确保自身行为不违规。从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关注的重点来看,前者侧重于是否存在实体上的利益冲突,后者关注的主要是决策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看,董监高的勤勉范围包括决策勤勉、监督勤勉,主要是决策勤勉。从司法案例看,董监高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的决策程序、审批流程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勤勉责任的重要标准。因此,董监高在履职中必须确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和严密性,不应该也不允许省略任何决策程序,否则极易构成违反勤勉义务。作为管理者,要充分熟悉公司的章程、内部制度、决策机制,明确自身的履职范畴、内容、程序要求。严格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办公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流程,避免出现因决策程序问题而受到问责。要特别重视决策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决策过程全程纪实机制,对于符合公司最大利益但存在风险的决策可以事前进行容错申报/容错备案。在积极履职的同时,注重收集和保存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尽到适当、合理的注意义务等方面的相关证据,避免面对调查和争议无据可依的窘境。
心怀诚信善意,拒绝“躺平”“佛系”,确保自身行为不违心。有关董事的勤勉义务,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认为,董事在履职时必须做到三点:一是怀有善意;二是要像一个正常的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以应有的谨慎去履行职责;三是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就中国企业而言,勤勉义务是对董监高法定的要求和称职的基本标准,其核心内容是董监高对公司负有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义务,必须以善意的初衷、诚信的方式,以管理者应有的注意,大胆从事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监管,不得消极懈怠于职责履行。企业对管理团队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信任、期待,董监高一定要做到对企业秉持善意和诚信,不负信任和重托,既不能无视法规章程和忠实勤勉义务去乱作为,又不能因为害怕被问责追责而不作为、慢作为,在疏忽、懈怠和碌碌无为中损害公司利益。不作为和慢作为也是不勤勉尽责的表现。因此,董监高要敢于打破不干不出错、越干错越多的“洗碗效应”,主动作为、担当尽责,慎重、勤勉地履行职务,最大限度地施展个人应有的聪明才智。
作者系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