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成艾 代玉芳
摘 要:在当前这一全面推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刻,探究中国乡村建设的演进脉络及逻辑关联,需以“运动、活动和行动”之“三动”型乡村建设演进活动为研究切入点,明晰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导向性逻辑基点是农民地位的变更迭代,其规范性逻辑节点是制度供给的位序变化,而幸福美好生活实现则是其整合性逻辑旨归。但这一整合性逻辑旨归的有效彰显,需要“凸显政府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农民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主体作用、聚焦农民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全面发展、浓厚社会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参与效应”等创新举措的助力。
关键词:农民专业化;乡村建设;演进脉络;逻辑关联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化发展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研究”(20BSH077);贵州省一流学科(群)建设项目“教育发展与山区乡村振兴”(黔教XKTJ〔2020〕18号)。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4)005-0040-02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4.005.003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1]30-31。然而,在当前这样一个“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1]26的风云激荡的新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广泛渗透到农业农村各领域,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和主要矛盾、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2],亟须通过“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1]33等来助推乡村的全面振兴。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农民大国。基于这一现实背景,“农业是本体,农民是主体,农村是载体。没有农民主体和农村载体的现代化,本体农业就不可能现代化”[3]。要想通过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的深入实施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那就既离不开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新型职业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也少不了农村载体和农业本体之支撑作用的彰显。这也就是说,在当前这一全面推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刻,亟须在充分认识“乡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最基层”[4]之基础上,以100多年来乡村建设运动、乡村改造活动、乡村建设行动等中国乡村建设实践探索为抓手,以不同历史阶段农民的专业化发展为切入点,探究不同发展阶段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脉络及逻辑关联,进而助推乡村的全面振兴。
在中国知网进行学术史检索之后发现,当前学术界有关乡村建设方面的探索大多是从乡村治理这一维度来展开的,研究成果基本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关于乡村治理内涵价值的研究。如郭正林认为“乡村治理是多元主体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协同共治的过程”[5]。张润泽等认为“乡村治理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基础和背景”[6]。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的基本目标是维护乡村社会的基本公正、促进乡村社会的经济增长以及保障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7]。二是关于乡村治理参与主体的研究。如穆松林认为应“充分吸收政府、市场、社会、村民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实现多元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8]。尹利民认为“乡村治理主体主要有两个,分别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9]。孔令刚、孙自铎认为“村民自治作为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取向,有赖于乡村精英作用的发挥”[10]。三是关于乡村治理之实践路径的研究。如宁华宗认为乡村治理实践可通过“精县—强镇—建社”[11]之路径来加以发展。毛一敬认为“凝聚多元主体目标共识,资源输入再造集体利益联结,组织化策略吸纳村民参与,是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推动基层治理有效的可行路径”[12]。黄爱军认为“重点是从大幅削减政府管辖的事务、精简乡镇及其机构、推进公共事务改革、加大推进基层自治的力度等四个方面来践行乡村治理路径”[13]。四是关于乡村治理之历史演进的研究。如李永芳将乡村治理的演进历程分为“局部实践(1921—1949)、初步探索(1949—1978)、全面展开(1978—2002)、整体推进(2002—2012)、深化拓展(2012至今)等五个阶段”[14]。张晓山认为“乡政”不断地向“村治”下压任务,导致“村治行政化”[15]。陈军亚、肖静认为从“乡政村治”向“乡村治理”的话语转变,背后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权从组织体系建设向治理功能建设的路径变迁[16]。
尽管学术界有关乡村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且呈现出逐渐体系化的发展态势;然而,仔细比对分析之后发现,这一研究话题也存在着诸多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地方。譬如,现有的研究缺乏从农民专业化和哲学反思之视角探究乡村建设演进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及运行规律方面的研究成果,缺乏为其他国家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之多学科研究视野,缺乏从乡村建设历程系统性梳理和整体性挖掘方面的综合性研究成果等。鉴于此,急需从农民专业化发展之视角,紧扣100多年来乡村建设运动、乡村改造活动、乡村建设行动等中国乡村建设实践的历史视野和现实状况,着重回答“中国乡村建设的演进脉络及逻辑关联怎么样”“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乡村建设演进的内在逻辑是什么”等问题,进而在乡村建设之演进轨迹及逻辑关联的精准厘清中促进中国式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化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及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农民专业化发展视角下中国乡村建设演进历史回眸
往昔的研究已经表明,农民专业化指的是基于某一既定专业或某种专项技能,以“化”字为突破口,以纵向延伸上的“精且深”和横向拓展上的“宽且通”等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诉求的发展过程[17]。基于这一前提考量,要想精准厘清乡村建设演进的逻辑关联,当务之急就是要运用“运动、活动和行动”连续统之研究范式,对中国乡村建设运动、乡村改造活动、乡村建设行动等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实践活动进行精准扫描和系统剖析,全面了解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发展轨迹及本质特征,精准把握其历史渊源、理论根源等出场逻辑和在场逻辑。
(一)乡村建设运动(1902—1948年)
运动指的是一切事物、现象的变化和过程,形式层面的味道较浓。本文中所指的乡村建设运动是指由当时的一些先进知识分子所发起的带有某些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色彩的乡村建设实验。这些建设实验从时间维度大体上可分为米氏村治工程、阎氏山西村治和乡村建设运动三大发展阶段。
1.米氏村治工程(1904—1916年)
19世纪中叶以后,日益激化的民族矛盾加速了中国启蒙运动的进程。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法再到清末新政,中国社会开始了由器物而及于制度的大变革。在这一大变革的影响下,“重商主义”思潮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主流。然而,经长久尝试之后发现,“重商主义”思潮所主张及鼓吹的“富国强兵”目标在政局动荡、社会失序之大背景下注定是遥遥无期的,主张“以农立国”的“重农主义”思潮的又强势兴起。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02 年河北省定县翟城村的米氏父子等乡绅发起了史上知名的“米氏村治”工程。米氏父子主张“以兴办教育事业,发展村庄经济、改善乡村公共卫生、改良乡风民俗以及共同保卫和灾荒救济”[18]来治理乡村。这次的乡村治理活动历时12年之久,在当时的经济体制、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米氏村治”经验没能得到大面积推广,但它却突破了以往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并以乡村自治制度化为主要特征,不仅给村民播下了乡村自治理想的种子,而且还致使少许乡村因此而呈现出相对有序、繁荣稳定的发展状态,成为当时地方乡村改良的模范样本,为20世纪30年代晏阳初在河北定县主持更大规模的乡村建设改革奠定了农民群众基础。
2.阎氏山西村治(1917—1930年)
1916年袁世凯去世后,“中国进入了军阀割据的混战时期,各派军阀为争夺中央政权相互攻伐,且愈演愈烈,整个中国形成‘弱国家、弱社会、弱关联的关系格局。但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尽管各种势力始终在对抗,但他们都非常重视自身的建设”[19]。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随着1917年9月阎锡山被北洋军阀政府任命为山西省省长,“山西村治”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山西村治”经历了官办村政和村民自办村政两个发展阶段,其主张以“用民政治”“村本政治”为指导,将“村”作为施行政治的最小单位。“山西村治”希望通过在村中设立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保卫团、村监察委员会等村自治机关,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基层组织体系,让村民自己去维护农村秩序、解决纠纷、追求公平[20]。“山西村治”前后共历时13年之久,不仅规范了山西的基层政权建设,促进了山西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还锻炼和增强了农民参与村级政治的意识,在全国树立了乡村自治制度的范例,顺应了近代地方乡村自治的发展潮流。“山西村治”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形式,如直接民权制度、村务监察制度,都是中国乡村制度史上前所未有的[21]。虽然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多流于形式,但制度本身却有值得肯定之处,对当今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仍不乏可借鉴之处[22]。
3.乡村建设运动(1927—1948年)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帝国主义的入侵以及封建势力和腐败政权的残酷统治,加速了中国乡村社会的衰落,农民变得日益贫困,土地高度集中,耕地大片荒芜,农民大批流离失所,农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晏阳初、梁漱溟、卢作孚、陶行知等知识分子精英为主体的专家学者纷纷为拯救破败的农村积极奔走,进而掀起了一场中国近代史上轰轰烈烈的“乡村建设运动”。根据这项运动的发展时间轴,整体上可将其分为以下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是“乡村改造运动”(1927—1937年)。针对乡村社会严重衰落的发展现状,在晏阳初、梁漱溟、卢作孚、陶行知等知识分子精英的主导下,在河北定县、山东邹平、重庆北碚、南京晓庄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救济乡村的社会改良运动,形成了乡村研究与建设的高潮。“乡村改造运动”主张“用乡村建设改变中国社会结构、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本价值取向融通东西文化、走农业引发工业的道路”,认为“解决中国乡村问题唯一正确的道路是发挥自身优势,谋取乡村发展,完成乡村文明”[23]。“乡村改造运动”是一场在现行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条件下的自觉开展的乡村改良探索,虽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乡村改良成果,但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分配不均、农民负担过重等经济社会问题,故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传统“乡绅”精神的延续或传承,最后被迫终止。不过“乡村改造运动”却为中国农村建设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合作化运动和今天的新农村建设,都提供了重要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24],不仅标志着中国农村建设思想的初步形成,而且还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可供研习的参考案例。
二是“乡村建设实验”(1927—1945年)。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但国民政府统辖下的乡村地区却仍然没有摆脱传统地主阶层的控制,乡村社会持续衰落的局面并没有多大改变。为加强对广大乡村地区的统治,在南京中央政府的强势推动下,“乡村建设实验”掀开了历史序幕。为达成既定的改革目标,“乡村建设实验”意图通过“重构乡村社会,达到政权控制;进行土地整理,尝试进行土地革命,颁布减租法令和相关政策,成立‘农村复兴委员会,倡导‘乡村建设运动”[25]等措施来对乡村进行进一步剥夺,以完成统治阶层资本发展所需资源的积累工作。尽管“乡村建设实验”进行了大约20年,也出现了诸如广西新桂系军阀的民团建设、东北张作霖父子的乡村改革实践等典型乡村建设案例,突破了往昔“皇权不下县”的尴尬乡村治理格局。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的土地问题,再加上一些改进举措深深触及地方政权的利益而无法真正落地,导致“乡村建设实验”最终只能以失败而落幕。
三是革命根据地建设(1927—1949年)。与“乡村改造运动”和“乡村建设实验”不同,革命根据地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土地改革为核心的乡村建设实验。中国共产党面对日益衰落的农村经济、高度集中的地权状况、逐渐失范的乡村秩序、越发严重的阶级剥削,决意通过一场带有革命性质的土地制度变革来组织农民、发动农民、武装农民,进而建立及巩固红色革命政权。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建设主张通过“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6]的土地革命路线来发动土地革命,借以建立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等革命政权,加强领导机构、基层组织、发展党员等革命根据地的党的建设工作,发展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劳动互助等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工作,强化干部教育、文化水平、新闻出版等革命根据地的文化教育事业。毋庸置疑,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进行的“土地制度变革打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得根据地显示出十分强大的革命动力”[27],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为克服困难、支持革命战争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最终实现了“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胜利。革命根据地建设实践不仅成功验证了土地制度变革是中国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性要素,而且还丰富了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科学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二)乡村改造活动(1949—2002年)
活动是“指主体作用于客体对象,以便获得理想结果的行为”[28],仪式感较强。而这里所说的乡村改造活动则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为达成既定的治理目标而在乡村进行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变革创新活动。这一变革创新活动主要由“新解放区土地革命、乡村社会主义改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三大历史发展阶段所构成。
1.新解放区土地革命(1949—1953年)
新中国成立后,根本医治战争所造成的社会创伤全面恢复国民经济发展、争取经济社会快速好转就成为该时期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虽然华北、东北等老解放区完成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但许多新解放区还没有完成土地革命任务,因此也就没有机会享受到土地改革所带来的红利。再加上一些新解放区还出现了对土地改革思考欠周全、具体工作操之过急等负面现象,严重影响了新解放区土地革命任务的顺利展开。鉴于此,深化新解放区土地革命,激发新解放区的社会生产力,恢复新解放区经济发展活力就成为当时土地革命的首要任务。随着1950年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第三次全体会议的闭幕,新解放区土地革命提上国家层面的议程。“新解放区土地革命”主张通过“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9]和“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30]等政策法规来加强对新解放区土地革命的领导。与此同时,“新解放区土地革命”还通过“颁发土地证、恢复和发展工副业生产、取消农业税地方附加”等激励措施,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过3年多时间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任务。“新解放区土地革命”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和农村的政治结构,重构了国家与乡村的关系,农村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民首次成为平等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为新型的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31]。
2.乡村社会主义改造(1953—1978年)
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新解放区的土地革命任务基本完成,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生产方式依然是农地私有制的小农经济,由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不稳定性和落后性所引发的新式农机使用抓瞎、农业扩大再生产乏力、工业化原始积累漫长、农民富裕生活期待无期等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农村不时出现的中农化和土地买卖现象,导致农村阶级关系出现了新异动。基于此,为解决工业化原始积累问题,乡村社会主义改造提上了日程。“乡村社会主义改造”期望“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将农民个体劳动转化为集体劳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以乡村所有制变革为核心,推动整个乡村社会的变革,造就一个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25]。为实现这一建设目标,“乡村社会主义改造”建设过程整体上可概括为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两大历史阶段。在此期间,还出现了“农业学大寨”运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27]等乡村改造活动。诚然,“乡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成绩是伟大的,不仅在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使农民群众走上了合作经济的发展道路,而且还改变了传统的农村经济、政治组织相分离的局面,实现了政社合一,国家终于将离散的乡土社会高度整合到政权体系中来[32]。这种发展格局“有利于国家整合和吸纳乡村社会资源用于国家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33]。“大跃进”犯了急于求成的错误,而人民公社化运动则犯了急于过渡的错误而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34]。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1978—2002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新政策。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原有人民公社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乡村建设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为有效解决农村生产力低下及农民温饱无法有效保障等现实问题,缓和日益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鼓励兴办乡镇企业,实施村民自治制度,要求把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作为农村的主要形式,把家庭作为乡村社会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始了“包产到户”的乡村改革试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顺利实践,不仅成功再次实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还使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再次发生变化,乡村社会有了自由发展的空间,农民的创造力和草根智慧得以有效释放,乡村建设的多样化路径再次展开,乡村整体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然而,这些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并非意味着国家政权从乡村社会的退出,相反,是国家政权真正深入乡村社会的具体表现,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重建的新形式[35]。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乡村小农生产的基本格局和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国情,也没有高效达成促进乡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建设效果。
(三)乡村建设行动(2003至今)
行动是“为实现目标,依据计划或决定而实施的一系列有秩序的行为集合”[36],临场感较深。而乡村建设行动则是指进入新时代后,在“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的指导下,紧扣“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举全党、全国和全社会之力来深入推进乡村振兴的综合手段与实施路径。历史实践表明,乡村建设行动一般包含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行动和乡村振兴三大历史发展阶段。
1.新农村建设(2005—2012年)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经济结构逐渐由轻化工业向重化工业方向发生转移,结果促使人才、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不断流向城市、农副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农民增收日益困难、农村发展停滞甚至倒退[37]等“三农”问题的生成。面对这一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越发突出之困境,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国计民生关注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了农民、农业和农村身上,首先从国家发展焦点问题之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这里简称为“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采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方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24]。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必须肯定的地方是,新农村建设使政府成为乡村建设的主导力量,进而促使乡村建设获得了大量的诸如全面取消农业税、在农村地区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等政府资源,有利于通过推动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来促进农村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中国农村建设思想史上的一次伟大创新。但不容否认的是,乡村建设对外部资源输入的过度依赖、城乡背离化趋向日益严峻、“贱农主义”思潮弥漫等实践弊端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困扰着新农村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2.脱贫攻坚行动(2012—2020年)
面对城市“虹吸效应”所导致的城乡鸿沟日益加深之发展困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施政理念[38]。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39]。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脱贫攻坚行动全面展开。“脱贫攻坚行动”主张“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有效的行动,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都要提高精准度,扶到点上、根上,让贫困群众真正得到实惠”[40],认为要坚持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等“六个精准”[41]来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经过8年时间的精准脱贫攻坚,广大农村地区“农业落后的生产方式得到改变,农产品供给日渐丰富,农民居住条件以及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明显改善”[42]。农村地区全部贫困人口达到甚至超过了“两不愁、三保障”的生活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贫困县全部摘帽的伟大成就,圆满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解决发展失衡、促进民族地区充分发展提供了行动遵循,为新时代推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精神食粮[43]。
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20至今)
8年时间的脱贫攻坚行动,致使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业农村的贫穷落后面貌,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全局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农业弱、农村穷、农民苦”的发展境况和农村老龄化、空心村之发展趋势却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农业生产方式仍然较为落后,农业产业化体系还有健全空间,农民收入增长动力也有激发的余地等制约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瓶颈问题依然存在。为彻底解决这些发展瓶颈问题,让农村资源要素活起来,分散的资金聚起来,增收的渠道多起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正式走上历史舞台。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通过重塑城乡关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乡村治理体系等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举措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44],实现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最终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宏伟建设目标。经过近5年时间的发展,广大乡村“粮食产能稳定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乡村面貌明显改善,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45]等效果明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取得积极进展。今后应紧扣乡村人才振兴这一发展关键,以产业兴旺为目标支撑,合理配置城乡资源要素,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激发乡村振兴活力,勠力同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入高效实施。
三、农民专业化发展视角下中国乡村建设演进之逻辑关联
“逻辑关联”的本名叫“逻辑后承”,学界通常把有效推理的结论称作前提的“逻辑后承”[46]。回溯一百多年的中国乡村建设史,不难发现,无论是乡村建设运动,或是乡村改造活动,抑或乡村建设行动,都为乡村场域的根本变化、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质的飞跃、农民综合素质的迅速提升等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都是紧扣着“动”这一关键词来呈现自身内部和彼此之间的时序、组织、同步、异步、理论、实践等逻辑关联的。透过乡村建设运动、乡村改造活动、乡村建设行动这些现象来观察其内在逻辑关联的本质,我们会发现,虽然这些源自外部压力或内在需求而生成的乡村变革现象有成或有毁,但其内部所隐藏的诸如导向性逻辑、规范性逻辑、整合性逻辑等复杂的在场逻辑关联却暗示着,凡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和鲜有意识到农民才是乡村建设之主力军的乡村变革实践,大多是失败的或者是不完全成功的。鉴于此,立足一百多年的中国乡村建设实践,运用“运动、活动和行动”连续统之研究范式,从农民专业化发展之视角,探究中国乡村建设的历史演进脉络及复杂逻辑关联,回答“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乡村建设的内在演变轨迹及其之间的逻辑关联是什么”等问题,既是释怀乡村变革现象“大多是失败的或者是不完全成功的”这一论断的必然要求,又是通过乡村建设变革来促进中国式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化发展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农民地位变更:农民专业化发展视角下乡村建设演进的逻辑基点
回溯一百多年来发生在中国的乡村建设实践,不难发现,乡村建设的实践主体是农民。这既是中国传统社会“以农为本”发展理念引导的必然结果,当然也是当代“民本”思想强调农民的权利[47]之应有的状况。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的主体作用,就很有必要从农民专业化发展之视角,对乡村建设运动、乡村改造活动和乡村建设行动等实践活动中农民的存在地位和发展作用进行探讨,发掘乡村建设演进的逻辑基点以及乡村建设运动、乡村改造活动和乡村建设行动自身或彼此之间的复杂关联,进而在其时序逻辑和组织逻辑等的精准厘清中探究乡村建设变革过程中农民地位变更需求所呈现出来的导向性逻辑。
1.农民是病人:乡村建设运动演进的历史窘境
追溯始于20世纪初的乡村建设运动,不难发现,其中既有民间自发性质的诸如米氏村治工程的乡村改造运动等活动,也有政府组织的诸如阎氏山西村治、乡村建设实验、革命根据地建设等变革。然而,不管是哪种类型,也不管其是潜意识的或者是超意识的,它们都借助对民族性的反省和批判,无形中把“农民是病人”作为其开展乡村社会变革活动的逻辑基点,如晏阳初、梁漱溟、陶行知、阎锡山、李宗仁、米春明等都是这一变革活动的倡导者或实践者,就连孙中山、鲁迅等也不例外。不过其中最为突出的还要数近代乡村运动的旗手晏阳初博士。他认为中国农民都患上了“愚、穷、弱、私”四大疾病,是有问题的有机体[47]。应通过学校、社会和家庭相结合之方式,采取“以文艺教育攻愚、以生计教育治穷、以卫生教育扶弱、以公民教育克私”[48]等举措来对此类“疾病”加以诊治。唯一不同的就是诊治“农民这一病人”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最终目的是依仗“农民这一病人”的彻底治愈来维持封建剥削的地主所有制还是通过以土地改革为核心的乡村变革活动来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而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诊治目的差异性的存在,才导致两种性质迥异的乡村变革实践的纷争,致使整个乡村建设运动陷入尴尬的发展窘境。
不过,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管是维持封建剥削的地主所有制还是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变革,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促进农民专业化发展之培育意向。这一点不仅可以从晏阳初博士打造的“以文艺、生计、卫生、公民”为教育手段的“定县模式”等乡村建设变革活动中看到雏形,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的“用革命斗争动员、用革命组织发动、用革命政权锻炼”[49]等革命根据地农民诊治活动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所不同的是,由于受当时经济业态、政治制度和文化水平等的制约,农民专业化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而已。
2.农民是同盟军:乡村改造活动演进的现实情境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新解放区土地革命”到“乡村社会主义改造”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三个阶段的乡村改造活动历时约30年。其间虽然还是可以看到“政治观念淡薄、封建思想浓厚、文化知识落后”等“农民是病人”之病态农民发展思想的影子,但其乡村变革活动的主基调显然已变成“农民阶级成为党最忠实的同盟军”[50]。至此,“农民是同盟军”这一新型的乡村变革理念正式走向历史舞台。这一点最早可追溯到北伐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开展以抗租、减租为主的农民运动来对农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借以启迪农民的民族意识与阶级意识[51]的乡村变革活动中。解放后,农民是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必不可少的同盟军[52]之发展理念更加清晰。也许并不能看到太多“农民是同盟军”的相关论述,但这一乡村变革新理念却在乡村变革实践中体现得更明显。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人阶级与民族阶级的矛盾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化解矛盾已成为此时党的中心任务[53],而且还特别重视通过思想改造运动对工农大众进行文化教育、政治教育和技术教育,并把“为人民服务”“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54]作为国家层面的教育方针,最终不仅迎来了新中国教育史上工农教育发展高潮,而且还在新中国发展史上使农民首次成为平等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人,使广大农民群众的创造力和草根智慧得到史无前例的释放。
不过,这里也要特别提一下的是,历时约30年的乡村改造活动,虽然其逻辑出发点是强化“农民是同盟军”的生发工作,但总体上而言,基本上是一个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等武装农民、农业技能技术教育提升农民、文化科技知识启迪农民”的过程。而这一武装、提升和启发类的活动,本质上就是农民的专业化发展行为,只不过这一行为尚停留在农民专业化发展阶段的初期而已。
3.农民是主体:乡村建设行动演进的实践指南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经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农民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与参与意识显著增强,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来参与各类乡村变革活动,中国的乡村建设行动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并先后经过了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行动和乡村振兴三大历史发展阶段。然而,不管是新农村建设或者是脱贫攻坚行动抑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民是主体”这一发展理念始终伴随其中,并逐渐成长为乡村建设行动的轴心。这也就是说,“农民是主体”之发展理念已正式纳入新世纪中国乡村变革行动体系。这一点较早可追溯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为圆满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育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55],正式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党和国家十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56]到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期间,农民的主体地位更是引发了高度关注。不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发展乡村产业,一定要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保障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剥夺或者削弱农民的发展能力”[57],而且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要“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1]30-31。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乡村建设行动显然紧扣了“农民是主体”这一发展主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也得到了充分尊重。但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乡村建设行动也可以看作“职业农民—新型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过程,而这一培育过程在本质上其实就是农民的专业化发展过程,诉求通过“有组织、懂文化、通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守法纪、重情感、爱农村、勇创新的”[17]高素质农民的培育来彰显新时代农民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只不过,由于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农民专业化发展过程尚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制度供给位序:农民专业化发展视角下乡村建设演进的逻辑节点
诚如上述,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以农民地位的变化为逻辑基点的发展过程。之所以在这一演进过程中会出现“农民是病人、农民是同盟军、农民是主体”等事关农民地位的巨大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归属于规范性逻辑层面之制度供给秩序结构的改变。众所周知,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人们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对行动收益结构有明确预期的环境[58],而制度的作用就是使人们能够从中了解自身的行为边界、行为规范以及自身能够获取的合法权益[59]。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权力上处于优势地位,所以政府主体是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60]。这也就意味着,“农民是病人、农民是同盟军、农民是主体”之农民地位认识层面的显著差异,其实就是权力配置视角下农民被侵权、农民被加权、农民被授权的必然结果。鉴于此,很有必要从制度供给的秩序和结构等维度对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逻辑节点进行探讨。
1.农民被侵权:制度供给错位的必然结果
乡村建设运动时期,在“农民是病人”之逻辑基点的导向下,无论是民间自发的米氏村治工程、乡村改造运动等乡村变革活动,或是党政组织的阎氏山西村治、乡村建设实验等乡村改良探索,从农民专业化发展的视角而言,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农民应有的发展权利的侵犯。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和农民大国,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不仅孕育了维系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稳定发展之“以农为本”理念,而且还建构了职业序列领域“士、农、工、商”型的国家意识形态,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特别强调农民权利的新“民本”思想。但在传统的“乡绅制度”和“农耕文化”的影响下,这种强调以民为本、关注农民发展权利的新政治文化只能是昙花一现,并进而促使农民在残酷的封建统治面前逐渐沦落为缺乏人身自由的农奴或雇农,彻底失去在乡村建设变革中践履自己专业化发展使命的机会,最终成长为权利荒芜的“病人”。
之所以使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残酷剥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供给错位所催生的。回顾几千年来的中国乡村建设史,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就是到了乡村建设运动时期,乡村社会的经济关系也依然还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剥削中介的封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在这样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中,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作为封建经济制度的保持、维护力量不仅会对以民为本、关注农民发展权利的新政治文化置若罔闻,而且还会通过把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作为剩余劳动价值主要载体来野蛮地压迫剥削农民,无偿地占有农民的劳动成果,进而强势地“拿走”农民的土地,剥夺农民本应拥有的专业化发展权利,使农民“日益贫困化以至大批地破产”[61],最终完全处于权利荒芜的“病人”地位。
2.农民被加权:制度供给到位的应然态势
翻开中国“乡村改造活动”史,不难发现,在“农民是同盟军”之逻辑基点的导向下,近代中国的乡村变革实践本质上是一个通过制度供给位序的不断变化来给农民加权赋能的过程。这一点最早可从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以土地改革为核心的“成立农民协会,打倒土豪劣绅,惩治不法地主,实行减租减息”[27]等乡村变革实践中看出端倪。不仅如此,在新解放区土地革命、乡村社会主义改造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期间,农民也始终处于一个逐渐被加权赋能的过程之中。如“新解放区土地革命”通过“打土豪,分田地”等组织农民进行土地革命之方式,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提高了农民阶级的政治觉悟,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的主人。而随后发生的“乡村社会主义改造”则通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等方式,将农民个体劳动转化为集体劳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将农民和农村社会组织起来,组织农民群众走合作经济的发展道路,进而解放了农民的思想,提高了农民的觉悟,鼓足了农民的干劲。改革开放伊始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实现了农民身份上的自由,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农民在履行自己同盟军使命担当的过程中“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造了乡镇企业、探索和完善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形式”[59],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中国农村的农民温饱问题。
在“乡村改造活动”期间,中国的农民群众在政治地位上能真正成为农村的主人,自然是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供给到位之应有之义。为保证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党中央适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中应注意纠正“左”倾错误》《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政策法规,不断强化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在“乡村社会主义改造”期间,通过大力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走集体化道路、“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农业学大寨”等方式,“逐步将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62]来提高农民的社会政治参与权。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期间,通过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等法规政策之方式,在农村推动土地所有和经营形式改革,鼓励兴办乡镇企业,实施村民自治制度,从而有效保障农民的经济发展权。
3.农民被授权:制度供给补位的或然指向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乡村建设实践步入全新发展阶段。无论是新农村建设,或者是脱贫攻坚行动,抑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贯穿在“农民是主体”这根逻辑主线之中,并在制度供给位序的适切补位中凭借农民主体作用的不断突显来践履农民授权自己的神圣使命。为更好地担当这一神圣使命,2005年中国共产党正式从国家层面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并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力图通过农村的全面发展来彰显农民的主体地位。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底线任务,力图通过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来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了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五个振兴”的科学论断,意图通过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以农民为主体的意识和制度安排、建立以农民为主体基础上的政府引导机制[63]等突出农民主体作用的方式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发展和农民全面进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的专业化发展,进而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回顾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中国乡村建设实践,无论是农村全面发展目标的诉求,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抑或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全方位促进,都把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彰显农民的主体作用、助推农民专业化发展放在给农民授权的核心位置。之所以能保证做到这一点,自然与重塑乡村权力制度、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乡村建设制度供给的位序、乡村建设实践所需要的制度到位的时效性等关联密切。为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2005年党中央就批准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农村全面发展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战略。2006年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农业再组织化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或政策,积极展开扶贫扶志行动,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党的十九大以来,为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又批准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作为助推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突破口。
(三)幸福美好生活:农民专业化发展视角下乡村建设变革的逻辑旨归
农民的幸福美好生活是乡村建设变革的价值目标。前面的研究已经提到,农民专业化指的是基于某一既定专业或某种专项技能,以“化”字为突破口,以纵向延伸上的“精且深”和横向拓展上的“宽且通”等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诉求的发展过程[17]。而这一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无论是对“病态农民”或是对“同盟军农民”抑或对“主体农民”而言,都包含有一个隐藏其心底的愿望,即享受幸福美好生活。这一点在新时代的“主体农民”身上体现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明显且无比坚定。而“主体农民”这一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憧憬,既是农民专业化发展之目标诉求,又是中国乡村建设演进之逻辑旨归,整合性逻辑特征十分明显。既然如此,在当前这一俄乌冲突加剧世界动荡、国家间农业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农业面临冲击不断加剧的特殊时刻,如何通过圆梦“主体农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憧憬来提振农民精气神,提高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则是新时代中国乡村建设变革的整合性逻辑之旨归。
1.凸显政府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主导地位
幸福美好生活的逻辑旨归,离不开新时代乡村建设变革过程中政府主导地位凸显功效的促进作用。诚然,乡村建设“需要政府主导的顶层设计、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各界的合力帮扶,但其中最为重要的却是政府和农民之间权力利益关系的优化配置和功能实现问题”[64]。在当前这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时刻,首要任务就是要凸显政府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主导地位。这不仅是新时代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满足亿万农民幸福美好生活期待之乡村建设变革价值定位之使然,而且还是搭建合作交流平台、聚集多方发展力量之乡村建设变革路径创新之必然,甚至更是促进资金、技术、人员、土地等资源禀赋合理流动,突显综合优势和溢出效应之乡村建设变革制度供给正位之应然。
鉴于此,应着力挖掘政府的主导优势,凸显政府在乡村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具体而言,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理念引领方面的主导作用。要紧扣农民主体地位彰显之逻辑基点,用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之战略眼光培育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创造活力[65],突显政府的资源整合和秩序规范等主导功能。二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供给层面的主导作用。要紧扣制度供给正位之逻辑节点,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之前瞻视野对制度供给的秩序、结构、进程及战略进行宏观统筹,减少微观层面的干预措施,“凸显政府的规划引领、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等”[64]主导地位。三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服务保障领域的主导作用。要紧扣幸福美好生活之逻辑旨归,提升社会服务意识,用促进农民专业化发展之目标诉求对服务乡村振兴的基本举措进行统筹部署,“突出政府的秩序维护、环境营造和兜底保障等主导作用”[64],最终把政府的主导性要求转化为农民的主体性自觉。
2.强化农民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主体作用
马克思将人的主体性解读为人在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的总和[66]。在这里农民的主体性主要突出表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乡村振兴的主体一定是农民,乡村振兴的最大获益者也应该是农民[67]。当前乡村建设变革之所以会存在“能力缺乏、权利缺失、意识缺位”等农民主体作用被忽视之发展乱象,归根结底是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之使然。习近平总书记曾叮嘱:“不能把农民土地拿走了,干得红红火火的,却跟农民没关系。”[57]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的韩俊同志也曾指出“现在很多乡村建设项目热火朝天地在搞,但是看不到农民参与的影子。不能政府在干、农民在看,一定要体现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68]。之所以是这个道理,则主要是由农民“拥有推动乡村社会改革发展的智慧和能力、具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性基底、享有发挥振兴乡村主体优势和内在潜力的法治保障”[59]等属性特征所决定的。
为此,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强化农民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主体作用。具体来说,一是要充分认识到赋予农民相应权能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培育农民的认同感和参与能力,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等方式来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保障农民的主体权利、提高农民的主体能力,促进农民主体作用的持续发挥[59]。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性。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密切互助合作、搭建沟通对话平台”[69]等来重建村社共同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激发农民自己动手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要充分认识到推动农民社会文化组织发展的必要性。要通过塑造村庄公共精神、重建农民文化自信和农民的精神世界等方式,增强农民的文化认同感、社会归属感及主人翁意识,改善农民的精神面貌,淳朴乡风和民风,不断提升乡村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农民的主体性[70]。
3.聚焦农民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全面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来的新表述,表明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而高质量发展则是以效益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以协调为特征、以绿色为形态、以开放为路径、以共享为目的的发展。高质量发展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主动选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体现,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变化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由之路,“对促进农村现代化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71]。它追求的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更好满足。它关注的是创新性、生态性和高效性,依靠的是科技进步、管理优化和素质提高。人的全面发展是指“能通晓整个生产系统的人”[72]。即“达到人的智力和体力,精神劳动、物质劳动和享受,生存和发展的统一;人的潜能和天资、兴趣和才能得到空前未有的充分发展;人的身心、精神(道德)、才能、个性全面而丰富的发展”[73]。而农民专业化发展之视角下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人的全面发展则诉求的是多元化、复合型、和谐态人才的培育,即依靠的是专业基础、变革决心和立体路径,追求的是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不断提升以及乡村幸福美好生活愿景的全面实现,其本质上就是一种高质量发展的形态。
既然如此,则应立足专业化发展之视角,聚焦农民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全面发展。一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全面发展的价值。农民的全面发展既要以乡村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基础,也要兼顾乡村发展的整体性与村庄发展的差异性。只有乡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才能推动乡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也才能为农民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但为了特色彰显之需要,还应以全覆盖的农村教育、医疗和公共服务体系来夯实农民整体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基础,以语言、风俗、习惯、偏好等标识性文化事象表征农民在发展模式、路径上的丰富个性和特色[74]。二是要夯实农民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要紧扣提升农民的身体素质、身心素养、专业技能和沟通频率等抓手,通过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乡村教育培育体系、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等方式,厚植农民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三是营造农民全面发展的舆论氛围。要紧扣资源禀赋自由流动、农民主体意识激发、精神文化平台搭建等要素,通过加大“城乡户口双向自由流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等宣传力度之方式,不断优化农民全面发展的舆论氛围,着力净化乡村振兴的政治生态。四是搭建农民全面发展的支撑平台。要紧扣生态自然、产业兴旺、创新驱动等生长支点,通过“建立乡村生态多重监测机制、坚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75]、健全乡村现代企业制度等途径,搭建园区聚集、科技支农、金融对接等支撑农民全面发展的科技服务和动能激发平台,打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培育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有组织、善管理、守法纪”的高素质农民。
4.浓厚社会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参与效应
正如前文撰述,当前乡村建设变革之所以会存在能力缺乏、权利缺失、意识缺位等农民主体作用被忽视之发展乱象,归根结底是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之结果。诚然,农民是乡村社会建设的主体,但乡村建设变革的高质量发展却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社会力量是指除党政机关以外能够参与社会领域的各项公共事务并能够提供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76]。从其性质上来讲,它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从其存在形式上来看,“可以表现为各式各样的同乡组织或同乡群体,可以表现为业缘关系的组织或群体”[77]。这也就是说,从形式上而言,社会力量至少应包含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类型。但无论其是何种形式存在,其不仅都是促进乡村建设变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参与力量,而且还是政府开展乡村建设的有益补充。
基于此,要立足社会力量有效介入之逻辑基点,浓厚社会力量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参与效应。一是营造社会力量有效参与乡村建设变革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现代化手段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及重要性,既能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力量自觉转换理念,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重要性并积极提升自我乡村认同感,又能让农民和政府这两大力量了解社会力量的巨大能量,进而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密切合作。二是要完善社会力量助推乡村建设变革的政策法规体系。要通过推进社会力量相关立法、搭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变革的法律法规服务平台、畅通农民主体和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协同发展政策法规等方式,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社会力量的有效介入。三是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变革的监督激励机制。要创新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行业监督、舆论监督与自我监督协调统一的多元化监督体系[78],激发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变革的内在动力和发展活力,创新农民主体和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的有机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变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让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变革量质齐升,进而“激活、增强各种功能效益为乡村农业发展、社会治理、文化建设、医疗养老、教育发展赋能”[79],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社会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享其果的乡村建设变革跨界合作格局,实现乡村建设变革的“最大公约数”,助推幸福美好生活之整合性逻辑旨归的生成。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激发农民内在活力,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乡村振兴。”[80]表明农民专业化发展与乡村建设变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联。基于此,要进一步维系并深化农民专业化发展视角下中国乡村建设演进自身内部和彼此之间的时序、组织、同步、异步等逻辑关联,需紧扣“运动、活动和行动”之“三动”型乡村建设切入点并聚焦于其不同发展阶段之间的联系纽带和关键变量,久久为功。诚如上述,在农民专业化发展之视角下,乡村建设运动、乡村改造活动、乡村建设行动等“三动”型发展脉络是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整体出场逻辑和在场逻辑。而从“农民是病人”到“农民是同盟军”再到“农民是主体”之农民地位的变更迭代则是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导向性逻辑基点,从“农民被侵权之制度供给错位”到“农民被加权之制度供给到位”再到“农民被授权之制度供给补位”等制度供给位序变化是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规范性逻辑节点。在中国乡村建设演进之逻辑基点的导向作用和逻辑节点的规范要求下,全面、系统、整体朝着中国乡村建设变革之幸福美好生活的逻辑旨归勠力前行,最终在“凸显政府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农民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主体作用。聚焦农民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全面发展,浓厚社会在乡村建设变革中的参与效应”等创新举措的助推作用下有效生成中国乡村建设变革幸福美好生活的整合性逻辑旨归。
探讨农民专业化发展视角下中国乡村建设的演进脉络及逻辑关联,目的在于更为清晰且精准地认知中国乡村建设演进的候场逻辑、出场逻辑、在场逻辑等关联要素,从而从逻辑关联角度思量深入推进中国乡村建设变革的实践举措及科学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合理的目标导向和真实的实践体会等决策参考信息。不过,应理性认知的是,农民专业化发展视角下中国乡村建设的演进实践有着极其丰富的精神内涵和实践逻辑。本研究仅从农民专业化发展之视角对这一宏大问题尝试进行研究,虽然小有心得,但形成的研究结论尚不能全面而系统地展示中国乡村建设演进在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层次及不同历史阶段[53]的系统关联及其实践形态,对该问题的全面且系统的认识还有待学术同行们更为精细且深入性的研究,藉以在中国乡村建设演进逻辑关联的更加精准厘清中书写中国式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化发展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现代化之宏伟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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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olution and logical connection of rur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Liang Chengai1 Dai Yufang2
(1.Fanjing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of 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 554300
2.College of Marxism, 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 554300)
Abstract: At this critical moment of advancing the second centenary goal comprehensively, exploring the evolutionary context and logical connection of rur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requires taking the "three movements" type of rural construction evolution activities as the research entry point, clarifying that the guiding logic point of the evolution of rur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the iterative change of farmers' status, the normative logic node is the positional change of 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the realization of a happy and beautiful life is its integrative logical purpose. However, the effective manifestation of this integrative logical purpose requires the assistance of innovative measures such as "highlighting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government in rural construction reform, strengthening the main role of farmers in rural construction reform, focusing on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in rural construction reform, and enhancing the participation effect of society in rur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Farmers' specialization; Rural construction; Evolution; Logical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