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滥用的表现及法律规制

2024-06-16 09:48刘红彦
客联 2024年3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表现

刘红彦

摘 要:文章阐述了商标权滥用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并分析其成因。结合实例提出了立法层面建立更为完善的保护制度、建立商标权诉讼中针对权利人滥用诉权的程序制度以及规定商标权滥用赔偿制度等对商标权滥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商标权滥用;表现;法律规制

2023年,我国商标申请量为718.8万件,商标注册量为438.3万件。截至2023年底,有效注册商标数量累计达到4614.6万件[1]。商标的有效注册量数据反映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积极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它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权滥用问题日益凸显,文章对此做了详细分析,并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应的规制。

一、商标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妨碍他人合理使用商标

1、妨碍叙述性合理使用行为

叙述性合理使用是指在描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描述性词汇来传达商品的真实信息,如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这种使用不是为了误导消费者,而是为了展示商品的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境下,即使这些描述性词汇与他人的商标相似,也不应该被禁止,因为这种使用是对商品本身的描述,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通常有两个含义:第一含义指的是商标最初直接表达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例如,苹果公司使用的“Mac”最初就是用来表示他们电脑的一种型号;第二含义指的是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后,消费者可能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联系起来,这时候商标不仅仅是描述商品,还代表了品牌。在“第一含义”上,利用他人商标中不具备显著性的叙述性词语或标识来阐述使用者自身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从根本上并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此,他人可以在不具有误导性的前提下,使用商标的“第一含义”来描述商品。

2、妨碍指示性合理使用行为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境下,为了明确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公众获取与产品相关的真实信息,善意地运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这种情形适用于商标使用人在描述产品或服务时,不可避免地需要提及商标权人的商标。例如,在BMW公司诉Deenik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Deenik对BMW商标的使用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因为其使用并非用于表明自己的商品来源,而是用于说明其主要经营BMW二手车并从事该种汽车修理和维护,这是为确保其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从事该品牌汽车销售和维修的相关信息所必需的,因此BMW公司无权禁止Deenik使用其商标。但需注意,在进行指示性合理使用时,需要注意不能让公众误认为与商标所有者存在商业上的关联,例如上述案例中需要区分开专业维修和特约维修之间的关系,以免造成混淆。

3、妨碍商标的非商业性合理使用行为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为商标权利人带来利润收益。商标特有的商业价值和品牌识别力,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经营者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权利人拥有排他权,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其商标谋取经济利益[2]。

尽管商标权利人拥有对商标的排他性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阻止所有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一些非商业性合理使用的情况,如在娱乐节目中的模仿、在新闻报道中的提及等,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界定取决于对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混淆、误导消费者或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誉,以及是否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对于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即使涉及商标,只要不会对商标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损害其商标权益,通常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平行进口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未经过生产国官方渠道或者授权经销商,而直接从其他国家进口到消费国的现象。这种进口方式通常发生在商品在不同国家的销售价格存在显著差异时。平行进口商往往利用这些价格差异来获取利润,而消费者也可能因此获得价格更为合理的商品。

虽然商标权人通常希望控制其商品在全球市场的分销,但许多国家的法律基于促进自由贸易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对平行进口持开放态度,认为消费者应当能够获得价格更合理、供应更充足的商品。通常而言,商标权人认为平行进口会影响其市场控制力和定价权,导致市场份额被他人以低成本、低价格的方式瓜分,商标权人通常会采取法律行动、商业策略等手段来阻碍平行进口行为。因此,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进口行为的动机。如果进口的商品并未试图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而是仅仅作为商标所标识的正品在市场上流通,那么法律通常不会将其视为侵权。这种情况下,平行进口行为更多是市场供应和消费者利益的体现,而不是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益的侵犯。

(三)妨碍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在商标注册之前,个人或企业已经在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种使用由于持续时间长,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先使用人在原商品的范围内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不受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约束。在先善意使用是指在先使用人在注册商标之前,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该商标将会被注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先使用人的善意和长期使用的事实,其对商标的使用应当被保护,不能因为后来的商标注册而被禁止。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会支持在此种情形下的商标权滥用行为。商标权人不能仅因为拥有了商标专用权就阻止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如果商标权人的行为妨碍了在先使用人的合理使用,这种行为被视为商标权滥用。

(四)对域名的反向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旨在通过规则的滥用来获取域名,而非出于合法目的。在信息时代,企业对于域名愈发重视,因为域名是企业在网络上的身份标识和宣传工具。部分不良商标权人会以侵权为由,试图向域名注册人提起诉讼,以扩大自身的权益和商标禁止权的范围,被认为是对商标权的滥用。

例如,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针对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提起的PDA商标专用权侵犯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主要围绕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展开。被告使用的商标并不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在电脑行业中具有普遍使用的含义,因此法院排除了误认为被告网站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性。这一案例被认为是对商标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并维护了域名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域名争端和商标权利纠纷时,需要谨慎判断和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对域名持有人和其他利益方造成损害。法院对域名注册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商标权滥用的成因分析

(一)观念层面

相对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随着我国加入WTO,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视,例如,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指引,加强了立法和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宣传,促进了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的提升,形成了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结合实际来看,法律虽然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周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忽视了知识产权的限制性,没有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在行使时应考虑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片面追求保护的做法可能导致权利的过度扩张。

在大众普遍认知中,商标被看作是用于区分商品的标记,其重要性往往低于专利和著作权。这种认知偏差可能导致对商标权的本质认知不足,未能充分认识到商标权的独特价值。由于长期存在的观念偏见和对商标权研究的忽视,商标权滥用行为有了可乘之机。这种滥用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

(二)制度层面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不断的法律修订和制度建设,已经逐渐成熟。  在《商标法》四次修改中,我国缺乏对商标权滥用问题的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公众和先用者难以对抗商标权滥用行为,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尽管有司法解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视角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这些解释通常不够具体,无法完全解决商标权滥用问题。

《民法典》虽然规定民事行为应符合社会公德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对商标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较为模糊,主要依赖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而缺乏直接禁止权利滥用的具体规定。

(三)实行层面

商标权人恶意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会给其他经营者或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再者,诉讼本身也需要耗费时间、经济和精神成本。目前,《商标法》对商标权人恶意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制,由此导致部分商标权人利用法律空白,滥用商标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3]。例如,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碎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被告歌力思公司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原告王碎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涉案商标,并且不正当行使该商标权主张被告侵权,且原告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胜诉,被告走到再审程序才拿到有利结果。可见,在商标法领域,建立有关权利滥用的责任承担机制,为相对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是防止和惩处权利滥用行为的关键。

三、商标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一)立法层面建立更为完善的保护制度

在先使用原则承认,即便商标未被注册,但长期在市场上使用并建立起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应享有与其使用相符的权益。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注册制度的滥用,保护市场中的实际使用者。然而,仅强调在先使用原则是不够的。随着市场的发展,大量囤积注册现象日益严重。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漏洞,大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资源,以期在未来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对大量囤积注册的规制措施,例如设定注册数量上限、注册后的使用要求、以及囤积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保护市场中的真实使用者,同时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如美国对商标使用的实际要求,以及欧盟对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义务的规定。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商标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使用义务,防止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二)建立商标权诉讼中针对权利人滥用诉权的程序制度

商标权人应当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明确的程序制度,可以引导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商标权滥用行为,如恶意提起侵权诉讼,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建立相关程序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商标权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商标权人滥用诉权的情况下,相对人除了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外,还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商标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损害赔偿、承担诉讼费用、赔礼道歉等。

(三)规定商标权滥用赔偿制度

在处理商标权滥用行为时,应参照商标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确保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滥用行为因赔偿不足而产生利益动机。商标权滥用行为不仅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商业机会的丧失。因此,赔偿制度应全面考虑这些因素,确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补偿。在处理商标权滥用案件时,权利人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诉讼。将这些合理开支纳入赔偿范围,可以减轻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增加其维权动力。通过加大赔偿力度,可以使得恶意抢注者和恶意囤积商标者无利可图,从而消除其滥用商标权的动机。这将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赔偿制度还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权利人的损失等因素,确保赔偿结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24(01):1-2.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89730&colID=88

[2]孙思阳.论商标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J].中华商标,2023(05):69-73.

[3]石新中,齐慜哲.论商标权滥用的信用规制[J].法学杂志,2022,43(03):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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