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网络预约车类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保护

2016-11-24 17:54张卉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共享经济

摘 要 共享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给我们带来快捷、经济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它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多地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税收体制不完善,管理模式欠缺等,因此必须从根源上管理好共享经济平台公司,切实保护社会利益、企业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本文立足实践,在我国法律和交通运输部通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指导下,对网约车类共享经济提供一些法律规制意见。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网络预约车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张卉,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31

一、共享经济的相关背景

当我们出行的时候,可以选择网络预约车;住宿的时候,可以选择短租房;需要资金的时候,可以选择众筹;学习的时候,可以选择Coursera等知识分享网站。共享经济已经潜移默化地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种便捷方式。所谓共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它兴起的基础是互联网。网络快速发布、共享、预约、支付和定位,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的整合让一切共享成为可能。

共享经济覆盖面极广,在近几年尤其在交通行业发展兴盛。中国每天的出租车出行人次约1100万,而利用公交出行的人数高达2.8亿,因此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极为庞大的群体。而在交通拥堵难以搭车的城市中,网约车便越来越成为大众首选的快捷出行方式。交通共享便是通过互联网,将社会闲置车辆、驾驶技能等交通资源收集起来,通过数据分析需求并与用户达成连接,从而实现共享出行方式、智能交通的综合。

二、网络预约车类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问题

共享经济是近几年新生并蓬勃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对该专项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仍不完善,无法将之纳入正常监管体系,容易导致不公平竞争、税务征收、企业劳资关系、归责不明确等许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问责机制不健全

共享经济平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受监管力度小,采取的雇佣方式灵活,目的就是仅仅达成一个短暂快捷的交易,很多方面都来自于市场调节和用户与商家之间的信任交易和安全交易,但这种交易往往难以经受考验,不仅平台内部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多,而且问责机制不健全,这是该类经济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

首先是乘客和司机之间的矛盾。纵观网络预约车上市后近些年的报道情况,网约车司机涉嫌杀人案、强奸案、敲诈案等案件屡见不鲜。网约车的资质和网约车的保险是否齐全,开车人是否有合法驾驶资质和足够驾驶经验会对乘客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网约车一旦出现事故,造成乘客或第三方损害时,赔偿主体怎么确定,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怎么划分等,都将成为难题。

其次是网约车和政府管理之间的矛盾。一些车主李代桃僵、部分车辆资质偷梁换柱、大量外地车辆无序涌入,已经对城市交通产生了负面影响。《2015年度全国违章数据报告》显示,全国有12%的车主都曾有过违章行为,其中江苏省、北京市、山东省是违章人数最多的三大地区。网约车一旦违法,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亟待解决。

(二)税务征收方面的问题

首先,共享经济的税种不明确。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纳税主体很多时候二重性特征,即它既有甲种纳税主体的特征又有乙种纳税主体的特征,这就有可能造成对应的税种边界模糊。如Uber的专车司机80%是自带车辆兼职专车司机,司机的所得究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使得共享经济的所得性质划分面临选择困难。

再者,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服务提供方基本没有进行过税务登记,因此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测算,目前主流交通分享平台接入平台汽车数量逾千万,占全国汽车总量6.5%以上。而车辆所有人接入共享经济平台仅仅只需要在共享经济平台进行简单的注册和登记即可提供服务盈利而不需要作为个税缴纳主体去税务机关登记,因此,即使满足了个税的起征要求,没有经过登记的纳税主体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税务机关想对此进行征税有很大的难度。

(三)内部管理模式有待改进

共享经济平台是依赖互联网发展起来的,而且将会顺应时代潮流、长足发展。以滴滴打车公司为例,其管理模式相当自由,给予司机相当大的营业空间。由于极速的公司扩张以及业务线扩张,滴滴新进人员的能力良莠不齐,会导致对研发体系构建有一定影响,当然这也属于创业公司快速扩张阶段的通病。而且加入滴滴公司只需要具备相应的驾车资历并完成在线学习即可,并没有系统的培训,容易产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司机私自议价、个别司机刷单套取补助等情况,P2P租车也面临着车辆损失甚至被恶意抵押等风险。随着该类平台的不断扩张,参与人数也不断增长,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施加社会责任和法律规制,改进内部管理模式,共享经济公司很有可能在巨大的利润支配下偏离社会,甚至突破法律底线。

三、 法律规制路径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和共享规则制定

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要求共享经济平台实现用户实名制。我国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到,要对注册用户实名信息认证。并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六项义务”,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共享经济平台客户端实现实名制之后,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商家、用户等都能进行信用评价,进而可以更有效地将其纳入行政管理当中。

完善共享规则制定要求细化共享经济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保障共享者和接受者的权益以及人身财产安全,做好损坏赔偿规则的制定。

(二)提高数据交互能力,加强与国家部门的有效合作

法律法规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懂法守法方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法治时代的背景下,脱离国家和政府的监管而独立发展是不可行的,共享平台不应当打法律的擦边球,寻求政府管理的空隙,而应该利用自身的强大信息数据库与之相互配合、相互合作。

《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滴滴公司是目前业内唯一与国家展开合作并共同进行犯罪记录筛查的专车平台。司机在注册其账户时,需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它们还与公安机关在全国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全面查询对比,以防有可能威胁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人进入平台。

滴滴公司的做法有诸多可鉴之处:1.平台和公司内部实行注册实名制制度,凡是加入平台的商家必须依法提供有效证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消费者应提供基本的真实信息;2.建立公司自己强大的数据库,加强保密工作,不泄露、不滥用、不买卖用户真实信息;3.与公安局等国家相关部门合作,及时更新用户信息,并在需要的时候及时提供信息。

(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这里所指的“双方”,是指凡出现在共享经济交易往来中出现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都需要明确该关系。这需要平台依法制定适应本平台交易的协议。

依据新规,网约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协议关系等。

而与网约车有关的侵权责任问题,除了在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外,我们比较关注的是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如果是司机恶意对乘客的人身财产伤害的,不仅司机需要承担责任,而且因平台服务提供者没有依法审查司机进入平台的资格,未尽到注意义务,则构成采取放任态度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判决专车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走立法规范式道路,完善内部管理

由于网络预约车越来越多,受欢迎程度也越来越高,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面对这一背景,政府和平台公司要共同深化改革,完善内部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不应当采取“一禁了之”的愚钝路线,而应该走立法规范式道路。为此,我国交通运输部已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了《暂行办法》,网约车管理政策框架较为明确,一方面网约车的合法性获得承认,另一方面其运营方式、报废条件等内容《暂行办法》也作出原则性规定,地方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来确定网约车具体运营的标准、数量和价格。此后,交通部又发布了指导性文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网约车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要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不可巡游揽客等要求。

(五)严格网约车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要严格设立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准入门槛。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来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简而不松。

另一方面,要严格设立网约车司机平台的准入条件。对于加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司机进行三步入选。第一步,前期申请: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条件等,依法进行申请。第二步,中期考核:对符合前期申请条件的司机进行行业考核,可以通过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尤其注重司机品行考核。第三步,后期审查:不仅是进一步审查司机的驾驶资格等,并且要设定实习期,在实习期内达标方可正式进入平台公司。除此之外还要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切不可让平台公司成立后、司机进入平台后就进行“放养式”管理,应做到贯彻始终。

四、结语

共享经济和网络预约车的运行过程中的确面临着一些障碍,笔者认为,从国家和政府部门方面来说,当务之急仍是完善法律法规,弥补共享经济管理调控这方面的法律空缺。其次,平台公司自身也要注重内部管理,制定细致的公司运营规则,减少协议漏洞以便明确车主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者,从社会公民角度而言,应该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加强自我保护,不随意搭乘身份不明的专车。总而言之,面对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络预约车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积极应对,并发挥好创新思维去规制,才能最终实现共享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

[2]李波、王金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6(5).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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