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2015年以来,共享经济这种新兴经济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其中交通和空间领域的发展尤为瞩目,对国内共享经济的整体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论文介绍了共享经济模式发展潜质与定性问题的重要性,并着重就空间共享领域,通过与传统酒店、租赁的对比,说明现行法律对其的适用性;通过借鉴国内交通共享与国外立法状况提出理想的法律规制路径。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空间共享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卢梒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34
继共享经济浪潮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兴起之后,近年来这一信息时代特有的经济模式也逐渐进入中国的视野并蓬勃发展起来。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坚持开放共享”列为首要基本原则;同年10月发表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出要“发展分享经济”。
一、共享经济概况
广义上的共享经济即分享经济,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分散的海量化闲置资源,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形式。广义共享经济在出行、住宿、吃饭、穿衣、贷款、学习、就医等多个领域均有所体现。其中以滴滴出行、Uber为代表的交通出行共享以及以 Airbnb为代表的空间分享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共享经济产业内的龙头。
(一) 共享经济的正面效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共享经济的迅速兴起要得益于其带来的巨大积极效益。从宏观角度看,共享经济致力于开发并利用闲置资本,很有可能可以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度投资及产能过剩问题。同时据官方数据,中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总人数已经超过5亿人,这对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拉动经济增长、带动社会创新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
从微观角度看,共享经济也称“穷人经济”。有研究认为在2008 年的全球经济大萧条环境下,共享经济有助于增加人们的额外收入。同时人们日益增长的环境意识、节俭观念的提升、“不求拥有、但求使用”的观念转变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共享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可能。
(二) 合法性确定的必要性
作为新型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遇到的最大障碍即是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以及由此导致的规制法律的缺失问题。就我国而言,现有法律法规往往设立于多年以前,无法完全适应信息时代产物的迅速发展,使得大部分共享经济形式还处于“无法可依”的法律灰色地带。灰色地带所带来的就是监管的缺位,一方面税收等监管的缺位造成了不公平的行业失衡状态,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参与者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共享经济领头企业Uber爆发的信息泄露事件,又如传统酒店行业对于Airbnb房东不缴税而带来不正当竞争结果的大规模抗议事件。美国记者Sacks也在文章中指出,共享经济模式带来监管的困难,使得许多的经济活动难以测量,从而使一些国家层面的数据变得失真而缺乏参考意义。
因此要想继续推进共享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将其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共享经济合法性确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其法律规制问题的基础。但共享经济不是一个行业,而是一种商业模式的更新和一种商业观念在全领域的渗透,因此,如果要合法化共享经济这一模式就必然会引起规制所有与共享经济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的重新构建,需要极大的立法成本。因此笔者以空间领域的共享为例,探讨空间共享的合法化及法律规制。
二、空间共享的合法化路径
(一)空间共享类型分析
空间领域的共享经济产生较早,属于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即是建立在网络信息平台之上,以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为本质,以物品频繁的重复交易和高效利用为表现形式的新兴经济模式。其还表现出“出现不同于传统中介的新型中介平台”、“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市场的冷启动”等特征,表现形式为网络空间共享。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细分业态”,并将其定性为生活性服务业。
如今各类空间共享平台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特色模式:
1. 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表现为办公空间的共享,即及时预订和使用各地的办公场地,以We Work联合办公空间、潘石屹的SOHO 3Q短租写字楼为代表。究其本质,这种空间分享模式只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运用一种新的技术手段更为便捷地完成了传统的租房活动而已。
2.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
这一类出租房源主要来源于小商家,出租内容为整套度假房屋,典型的代表为Home Away和中国的途家网。同样是空间共享,这类企业将自身定位为专业的度假房屋租赁,意在满足“标准化”的旅游度假需求。其统一管理房源,如途家网将其旗下的斯维登酒店公寓作为主要房源,或与房地产商进行批量签约,因此无论是其自身的管理还是政府的监管都更为方便。其只出租整套房屋,因此就安全和隐私问题上看,较出租房间的Airbnb等模式更能得到保障。不难看出,这一模式下的空间共享房较传统酒店相比,区别主要在于住房的类型更为丰富、各个房屋之间较为分散。我国尚未有法律对酒店的概念做明确界定。行业规范性质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条规定: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B2C模式的在线空间共享定性为饭店性质,纳入饭店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管理。
3. 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
这一类出租房屋的房源包括普通公寓、特色民宿、度假别墅以及其他个性化的短期住宿产品,多数情况下房源主要是城市个人的房子或房屋,很多时候,房主与房客住在一起,共享空间。典型代表为Airbnb,中国也出现了这一模式而生的蚂蚁短租、小猪短租等。
Airbnb模式空间共享是移动互联网、短期租赁、短期使用的有机结合产物,是介于旅店与一般房屋租赁之间的一种房屋资源分享模式。不同于途家网提供的“标准化”住宅,Airbnb更强调“个性化”房屋,主张深入体验当地生活。由于Airbnb房源多属于私人住宅,并且常常出现房东与房客同住一屋的情况,因此还特别构建了信任社区,同时也兼具社交性质。如今这一模式的空间共享行业还处于管理的灰色地带——尚不明确是否具备营业资质,如何进行监管也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这一模式是最为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其合法性问题也争议最大,因此下文将具体阐述这一模式的定性和法律规制问题。
(二) Airbnb空间共享定性
1. Airbnb空间共享房不同于传统酒店:
从房源性质看,提供空间共享房的并不是传统的酒店业经营者,而只是有空余房间出租的普通业主。因此事实上租住的空间属于土地规划上的住宅区域而非酒店区域。为此,Air Bn B 经常遭遇违反城市规划分区制度,影响城市房产租赁市场等方面的投诉。就形式上看,传统酒店具有统一的实体结构,有单一的管理机构,由酒店统一收取住宿费。而Airbnb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线上平台,自身不提供房间,仅仅提供线上中介平台以供房东与房客直接交流,各个Airbnb空间分布较为分散,Airbnb对各个空间无权进行统一管理。从所有权角度上看,传统酒店经营者享有酒店的所有权。Airbnb的各个房东享有对房源的绝对所有权。酒店经营者需进行商事注册或登记,在民商法上属于商主体地位,而空间共享房东不具备该身份,出租房屋也不需要进行在线登记。并且综览当前我国关于饭店业的法规、规定,不难发现其总体特点是:“级别低、年代久”不具备适应信息时代新型空间共享形式的能力。
2. Airbnb空间共享不同于传统房屋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见法律规定下的房屋租赁指的是长期的、具有有力的法律效力的租赁关系。而Airbnb空间共享通常为“日”租,房东房客双方仅在线上确认信息并付款,程序便捷。
三、 空间共享的法律规制
(一) 借鉴网约车——促成空间共享合法化
交通出行领域一直处于共享经济的领路位置,而纵观全球,网约车的合法化已经成为了代表共享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以美国为例,从2014年到2015年8月,合法化专车的城市数量由0扩大到54个。而在2015年10月,我国国家交通运输部也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的颁布可以看作是分享经济合法化的开端。
但网约车的合法化历程给空间共享的经验不局限于此:合法化过程中性质的界定是决定其未来发展市场空间、市场规模与发展态势的前提。如果对空间共享的定义过窄,其市场规模将被大大压缩,从而给该领域未来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限制,不利于鼓励创新。尤其是在分享经济发展初期,如果一味地设置市场准入障碍,不仅容易扼杀行业未来的发展,还可能造成现有资源的浪费。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放宽在线度假租赁、在线旅游租车等新业态的进入和经营许可。尽管创新活动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给发展带来了局限,但共享经济最大的局限终究来源于政府的监管。为促进经济的积极自由发展,笔者认为公权力可适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精神,除了为保证安全而设立的禁止性规定外,对于行业的具体运作不做太多的规定。
(二) 借鉴网上购物——实现行业内部秩序合法化
上文已说明了Airbnb型空间共享不能简单直接适用现有的管理条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可见法律对于一些可以由行业组织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可以解决的事项,认可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行为。同时与传统产业相比,网络市场具有交易主体数量繁多、客体规模庞大、交易无时空性限制等特征,呈现出高度复杂的结构,交由行业组织管理也能够有效降低政府负担。
而作为网络经济组成的成分,共享经济和网上购物都建立在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就运行机制来看,两者均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的点对点交易。而同样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其模式对共享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可见处于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商事登记采取的是自愿而非强制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则往往由该第三方平台代为监督管理。同理,对于空间共享,法律也可赋予平台权力,对房东与房客的准入信息进行管理,并持续对平台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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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anielle Sacks. The sharing economy. Fast company.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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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annon S, Summers L H. How Uber and the Sharing Economy Can Win Over Regulator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