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童博
摘 要:跨境电商迅猛发展,对海关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创新与完善,以达到监管与服务经济之间的均衡。以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工作为背景,对当前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制度系统与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针对当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海关监管政策的公众普及率高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海关监管法制建设、综合利用各种方法提升安全风险管理效率、强化多方合作、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圈等方面改进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制度体系
一、引言
2008年的经济危机给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债务危机,导致了世界贸易的发展缺少新的增长点。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据海关总署发布的资料显示,2022年,跨境电商的交易额超过两万亿元,出口高达1.53万亿元,进口达到5278亿元。跨境电商在我们国家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生活的需求,对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将“坚定不移地扩大开放,加强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共同发展”。在新形势下,实施更积极的开放战略,用更大的开放力度推动改革和发展。”鉴于跨境电商高频、碎片化、高频化的特点,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推动通关便利化,降低通关难度,提高通关效率。因此,如何在法律、合规、效率三者之间实现平衡,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跨境电商海关发展的制度体系
(一)海关监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虽然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规制,但却没有对跨境电商进行规制,仅有7条法规,其内容主要是为跨境电商确立了一个大体的框架,包括了若干规范性条款,即,跨境电商经营者必须合法注册,提供数据信息,遵纪守法,以及相关的辅助性条款,即,目前国家正大力推进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于跨境电商的定义、总体原则、监管标准等方面的内容,更没有详细的操作标准和规范。这就导致了我国海关监督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支持略显单薄。国务院在此基础上,结合跨境电商发展的新形势,对其进行顶层设计。规划了跨境电商各个部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以明确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重点。比如,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当前海关监管存在着跨境电商商品项目管理模式不清晰、通关效率低下等问题,这就要求对跨境电商商品和物品的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并对其进行优化。2021年出台的《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多样化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目录。
三、海关监管跨境电商出现的问题
(一)执法手段不统一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手段,推行时间短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缺乏细致的操作标准,甚至各部门出台的政策依据其自身发展情况不成体系,甚至还有可能冲突。此外,现行通关过程中执法工作还大部分依赖人工,极易使得各海关甚至同海关不同关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标准不统一,从而使跨境企业消费者对政策迷惑不解。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海关关员在处理问题时主观意愿较大,同海关不同成员、不同时期执法并不统一,带来廉政风险和公平问题。对于自用合理数量的疑问一直存在,如日用品、玩具的具体数量由海关官员自行裁量,有较大的主观性,例如一位顾客说,她在日本的一个电商平台上买了四个洋娃娃,每个洋娃娃的价格都在100元左右,但是到了海关后,海关关员告诉她,这已经超出了自己的合理数量,需要按照商品来报关,不然会被退运,但是她得知朋友情况类似,而在和海关一番交涉后海关又同意以个人物品申报缴税。这说明,目前我国海关对于“自用”的合理数额仍存有协商的空间,尚未形成明确的规范。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就算是各部门,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也是各自为政,互相抵触。此外,现行的通关程序仍主要依赖于手工操作,这就会造成各海关,甚至同一个海关的不同关员,在具体实施时,执法标准不统一。
(二)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安全风险管理就是以风险信息收集为基础,对其进行评价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预警处理。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好的信息化平台,而目前国内的海关监管信息系统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监管工作的要求。例如,跨境电商进口监管中需要的订单、运单、支付单等信息,在信息系统的数据界面下,必须将三种单证信息转换成海关可接受的格式,这极大地提高了监管的成本,也造成了海关无法追溯企业的原始数据,无法有效甄别虚假数据。此外,随着跨境电商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对海关目前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商品的检查、仓储地点的监督等工作的缺失,同时也导致了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凸显。
(三)通关效率较低
跨境电商的交易额和交易额都在飞速增长,但相关的海关监管很难跟上,仍然是采用逐票审核验放的模式,不能既保证高的通关效率,又不能保证高的监管水平。此外,跨境电商对于通关效率的要求远高于传统贸易,这就给海关关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使得通关效率变得更加低下。另外,因为海关监管平台的不稳定,以及海关监管政策的渗透率不高等原因,在通关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阻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消费者和跨境电商公司的不满。
四、完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法制建设
1.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统一的梳理。应当对跨境电商相关法规进行重点梳理,并将其发布于中国“单一窗口”。
2.适时对《上位法》进行修订。如果被监管对象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等海关管理法规的,将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法》经历了前后五次修改。2000年的修订是最大的。从2000年《海关法》实施至今,20多年来,由于跨境电商这一新兴经济形式,如何构建新的监管方式,必然需要《海关法》作出相应的回应。2019年2月,海关总署政策规则司启动了《海关法》的修订工作。
3.提高法律标准的统一性和统一性。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体系的法律规范应该注重完善性和明确统一性,保证监管工作不存在法律空白,不存在由于法律条文太过宽泛而导致的执法标准不一、不同区域法律准则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售后争议的解决以及惩罚依据等方面,对海关监管链条的中、后环节进行了改进,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法律事务的交接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使之达到国家的统一。如果法规不完善,则会使被管制者钻空子,从而影响海关执法的积极性;如果没有明确、统一的法规,很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混乱,违反了海关监管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海关和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
(二)完善安全体制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效能
在现代海关运作中,风险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够很好地解决通关效率与企业人力资源的矛盾。
加强海关对跨境电商安全风险管理的关注,目前的风险管理重点仍集中在普通贸易商品上,而对跨境电商的风险管理关注不够。目前,许多文件的审核和验货还主要依靠人工,智能水平不高。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对监管者的专业素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海关要对先进科技给予更多的关注,在财力和人力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减少或者取代手工操作,提高海关的安全风险分析能力。
(三)加强多方合作,共同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良好生态圈
1.向消费者普及监管政策知识
新出台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体系中,明确指出,消费者(用户)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完成了零售进出口货物的交易,且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传输,将受到海关的监督。但不少消费者对此却不了解、不了解、不理解、不理解。消费者对自己在跨境电商购物过程中的责任不明确,拒不配合海关的正常行政执法,甚至还对其进行了攻击和诋毁,严重损害了海关的形象。此外,海关监管政策的公众普及率较低,也导致了消费者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薄弱,从而为不法商人提供了进口假冒伪劣商品、窃取用户消费额度的机会。由于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链缺乏衔接,很难形成有效的闭环。对于这一点,海关应建立专门的专业人员制度,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宣传,并进行“打假”,以杜绝“代购”、“海淘”等乱象。与此同时,海关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地、及时地对跨境电商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反应,做好应对舆论的准备。
2.加强海关与企业的合作
由于跨境电商从业人员的多个身份,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其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一方面,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的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公司都是数据的传递者,要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在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等,充当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展行缴纳税款,并对其缴纳税款和缴纳有关的法律责任。:在其它领域,从事跨境电商的零售进出口公司应该将物流的实时追踪等信息分享接口打开,同时也要强化在海关风险防控上的资料和数据的支援,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可追溯体系,并且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起主要的责任,同时也要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建立和健全自己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制度。海关能否高效有序地履行其监督职能,有赖于跨境电商从业人员的相互了解和合作,建立和谐的、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
3.加强协同合作,共建高效海关
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还需各方通力合作,如工信部、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针对目前海关检查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提出了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方式,由权利人进行自律,由海关与工商、市场等部门联合查处。各部门共同采取的措施,一是拓宽了信息渠道,有助于海关在跨境电商产品申报进入国内前,对其进行精确打击;二是对已经不在海关监管范围内的产品,海关还能将产品规格和物流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准确地确定责任人,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R/0L].
[2]刘嘉昱.论海关对进境电子商务B2C贸易方式的监管[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36(1):58-71.
[3]冯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监管问题的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15,31(2):77-85.
[4]刘邦凡,马金莲,贾丽洁.跨境电商对我国海关监管的挑战及其应对[J].经济研究导刊,2018(25):56-157.
[5]徐磊.后政策红利时代海关监管制度对跨境进口电商的影响及建议[J].中国流通经济,2018,32 (3):52-61.
[6]黄埔海关课题组.制度输出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机制面临的挑战与路径完善[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39(1):36-44.
[7]滕静涛.中国跨境电商标准化实施成果及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2018(14):9-12.
[8]吕振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模式浅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8(22):310-311.
[9]李向阳.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新政效能评估[J]上海经济研究,2017(7):117-127.
[110]徐锦波.基于灰关联熵的跨境电商发展影响因素研究[J].商业经济,2018(3):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