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概念、成因及规制

2024-05-29 04:22赵唯张乔
客联 2024年2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现状

赵唯 张乔

摘 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暴力——网络暴力。网络暴力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到影响被害人的现实生活,有些甚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目前对于网络暴力方面的规制已有较大进步,但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关键词:网络暴力;现状;刑法规制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知识交流、意见发表都突破了以往的时空限制,变得更加高效便捷。伴随着移动互联网与自媒体的兴起,信息发布的门槛大幅度降低,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到来。信息流通的便捷与高效使得人们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大幅增长,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与虚拟性使得网民产生一种与现实身份的割裂感,一种低道德感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让网民将现实生活中不敢或不能表达的观点、不能宣泄的情绪都在互联网上展露出来,一种新型暴力——网络暴力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由于网络新潮不断涌现,社会公众对其认知不断更新,不同的地域文化背景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所以探寻网络暴力的本质含义变的格外困难,也致使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暂无对网络暴力的统一定义。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1]。在该意见中,网络暴力被界定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行为”。通过新闻传播领域论文检索,我们得出以下观念。丁汉青和韩玥认为,“网络暴力是指集聚在网络空间中的民众,以道德名义侮辱、谩骂、嘲讽他人,形成强势舆论,最终导致大规模群体极化的群体性失范行为” [2];刘绩宏和柯惠新认为,“网络暴力指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各种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针对某一明确的个人或团体反复、持续的实施侵害行为”[3];

(二)网络暴力的分类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暴力并无明确定义,但综合以上观点可知,我国学界较为普遍的定义是将网络暴力行为界定为网络语言暴力,即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网络传播攻击性言论,以针对某一个人或团体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行为[4],侵害形式主要包括威胁、骚扰、侮辱和社会性孤立等。由其攻击类型我们将其分为“人肉搜索“型,网络谣言型以及网络言语攻击型。

“人肉搜索”型是指行为人由于情绪宣泄或者利益驱使,通过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渠道获取第三方的隐私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或利用这些信息对第三方进行骚扰等不法行为。网络谣言型是指行为人对于未经核实的具体事件,加以主观色彩进行大肆传播。网络言语攻击型是指行为人由于利益或站队原因,针对第三方进行谴责谩骂等语言暴力[8]。

我们以近期影响比较大的“小冰冷”唐文丽事件为例。广州十七岁少女唐文丽在与其男友朱志明恋爱期间遭到男方长期言语侮辱与精神控制,最终因不堪男方的“去死“”你活着没有意义“等咒骂而跳楼自杀,虽已送至医院抢救但至今仍昏迷不醒。该故事经其家人朋友发至互联网平台之后,众多网友纷纷为其鸣不平,人们为十七岁花季少女这样草草结束生命的选择而痛心疾首,亦为男方如此极端的言论而怒不可遏。于是便有某些网友对男方进行了“人肉搜索”,曝光其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常居地等隐私信息,甚至有网友开出高额赏金为雇佣附近人士对男方进行殴打等暴力行为。以上种种已对男方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也对其精神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此为“人肉搜索”型暴力。而随着事件发酵,男女主的聊天记录也被逐渐流出,一些有心人士开始散播女方恋爱期间出轨、多次不忠等谣言,此为网络谣言型暴力。自此之后,网友舆论开始两极化倾倒。一方认为女方自作自受,自己不尊重感情在先,而后因爱而不得就草草结束生命,是对自己及亲人的不负责;另一方则认为女方自幼父母离异,长期遭受校园霸凌再加之男方的辱骂,是多重外因导致其做出了极端选择,伤害者应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双方在各个平台相关内容下争论不休,大肆谴责谩骂对立面人士,此为网络言语攻击型暴力。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上种种暴力的产生,对当事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互联网秩序以及社会风气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日益扩增的趋势,我们务必先追本溯源,深度思考和探究网络暴力的根本形成原因。

(一)部分网民受教程度与个人素质偏低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高10.7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6.4%[5]。我国互联网公民规模巨大,受教程度不尽相同,个人素质良莠不齐,这些因素都会在一定程上影响其网络素养和道德水准。从我国网民受教程度来看,小学及小学以下网民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这部分网民知识素养欠缺,文化程度较低,尚未形成完善的思维体系和法律观念。从我国网民的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的网民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这部分网民年龄较低,三观尚未完全形成,思想和行为还处在极易受他人影响的阶段,因而极易受网络言论的影响,并且发表較为极端、激烈的观点。从以上几组数据来看,我国网络的准入门槛极低,无可避免地形成网民平均受教程度及个人素质偏低的局面,也为网络暴力埋下了隐患。

(二)权威信息发布的滞后性 自媒体的利益驱使性

奥尔波特和博斯特曼曾用一则公式表述谣言的形成:谣言=问题的重要性×事实的模糊性[10]。权威信息的滞后会导致一段时间内事实的模糊,从而使得网络谣言甚嚣尘上。但是关于许多热点事件,相关部门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故而使得从事件发生到相关部门发出权威说明具有一段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广大公民急于探寻事实真相,从而相信一些为博得公众眼球而忽视事实本身,将事件中某一点信息无限放大并加以主观色彩的“网络新闻”。与此同时,部分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自媒体,怀以不用为其言论负责的侥幸心理,以其利益化、商业化的运转模式对不实信息进行大肆传播宣扬,将未经查证的投稿发布到网络平台,并且添加一定的引战因素,以此达到引发争论从而获得流量的目的。部分网友一知半解地获得了这些碎片化信息,草率地决定了言论倾向,导致无端网暴的产生。

(三)网民过激的审判主义 积压的心理问题

部分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情绪被压抑束缚,遭遇不顺或与他人产生矛盾无从宣泄,进而滋生戾气,网络世界往往成为了其发泄的出口。行为人常常充当起网络判官的角色,以其极端的个人主义站在道德制高点审判第三方。如近期播出的脑类综艺《超机智青年大会》,本为聚集多名优秀青年以脑力竞赛的方式考验锻炼其综合能力的公平竞争型益智节目,然而其冠军得主石明鑫却一直遭部分观众诟病。因其第一期节目出场时“没有短板”的个性宣言而被质疑“不知天高地厚”,因其在节目中运筹帷幄谋篇布局为团队争取最大利益而被冠以“专断独权”“拉帮结派”的名号,甚至在其凭实力夺冠之后仍有人大肆质疑他与节目组串通剧本,在他将冠军奖金全部捐赠给山区贫困儿童之后还要被指责“惺惺作态”、“名不副实”。只因一己喜恶便可以罔顾事实地肆意批判他人,看似仅是只言片语,实则可能就成为一场雪崩中的某片并不无辜的雪花。其次,网络平台的发言具有一定隐蔽性,致使很多网友将自己平时怯于表达的极端观念畅所欲言。在一些网络暴力的活动中,盲目從众的心理导致他们人云亦云,“法不责众”的观念导致他们坦荡而无畏,正是一个又一个无知而盲目的参与者的累加,才助长了网络暴力的嚣张气焰。

(四)相关法规制定不完善 相关部门监管不严格

现实社会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我国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约束和惩处,互联网管控进程也在稳步前进,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其他法律相互配合的互联网立法机制,集中体现于201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然而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工作还尚且稚嫩,亦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治理框架。现实社会中的暴力行为造成实质性伤害,有明确法律规定如何量罪定刑,亦有完整的执法流程,而网络暴力往往被忽略了其伤害实质和对社会风气秩序等方面的影响,被轻视为只是言语方面的些许创伤,并未受到重视与体系化的防控监管。且目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模式单一,各部门与社会各界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其复杂性和多面性也导致相关法规与管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网络暴力规制现状

(一)我国当前法规

2005年《刑法修正案(5)》中,首次规制非法侵犯公民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7)》将个人信息权益正式纳入保护范畴;2015年《刑法修正案(9)》涉及到人肉搜素等内容。这些刑法规定的出现对制约网络暴力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网络暴力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多种不同性质的违法犯罪的总称。明确具体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责任,有助于更好的治理。202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网络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1]。

(二)当下治理困难

1.刑事自诉难

根据目前刑法规定,网络暴力中最常见的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网络暴力较之传统侮辱、诽谤罪有了许多变化,这导致被害人提起自诉存在较大的困难。一方面,网络账号的主体信息往往都是昵称而并非真实身份信息,虽然现状许多网络平台都已有实名认证的要求,但由于网络平台对用户信息这一隐私的保护,受害人往往无法直接获取网暴实施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目前最普遍的做法是先由受害人将发生网暴的网络平台诉诸法院,在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向该网络平台获取网暴发起者或主要引导着的身份信息,再另行起诉。另一方面,仅由自诉人自行收集证据很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且此外,网络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语言信息,在证据上表现为电子数据和视频资料等,这些证据材料容易被删除、篡改且恢复困难。不说一系列过程之艰难,仅仅是维权过程所需要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于普通人而言都是沉重的负担。并且“法不责众”的现象客观存在,如若维权成功,最终接受法律惩罚的也只会是网络暴力实施者中极小的一部分人,更多的参与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甚至不会因为了解事情真相进而产生丝毫愧疚。这群乌合之众并不关心事实根源与公正结果,也毫不在意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与伤害,他们只会马不停蹄地奔赴下一场审判的盛宴。维权成本的高昂与最后结果的不尽人意往往让许多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放弃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力,甚至不堪重负者选择放弃生命的方式来结束一切,我们在痛心疾首的同时也意识到,网络暴力的影响已不容小觑,治理仍有很大困难。

2.行为性质认定难

根据刑法构成要件理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而网络暴力这一行为有别于传统暴力行为,在各个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因此进行准确的定性显得有些困难[6]。

一是主观方面的犯罪界限模糊。网络暴力犯罪主观罪过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但是故意与否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清晰。一方面,网络暴力犯罪参与者众多,其中盲目跟随他人意见,随意发表言论者众多,虽对受害者确实造成伤害,但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不容易分辨。另一方面,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同一语言表达的意思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网络热门词汇日新月异的今天,对网络上语言进行定性并不容易,现实中的言论可以结合发表言论人的表情神态、肢体动作加以辅助对其言论的含义加以理解,但网络上的言论仅仅表现为没有任何语气起伏的冷冰冰的文字,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判断其是否具有恶意也变得困难,网络语言暴力与公民自由言论的权利界限并不清晰。

二是客观方面新的犯罪形态难以定性。暴力行为经过网络的改造,往往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网络语言暴力与网络谣言往往参与者众多,如何辨别哪些行为人可以成为刑法规制的主体难度巨大,不能成为刑法规制主体的其他行为人,切实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的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目前都还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案。

3.违法与犯罪难于区分

刑法规制的往往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网络暴力行为通常实施过程都是语言暴力加信息披露,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主要看其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情节是否严重。但在实践中,对“情节严重”往往难以把握。一方面,语言对人的伤害往往是无形的,是精神上的,这些伤害难以量化;另一方面,该行为主要侵犯公民人格、名誉、隐私等权利,这些权利本身也难以把控。加之相关司法解释只对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做出规定,并未对侮辱行为做出规定,导致侮辱行为的违法与犯罪难以界定。

4.刑事责任划分难

网络暴力往往参与者众多,且参与者多为不特定的大规模网民,其共同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实践中不可能对数以万计的所有参与者都进行处罚,因此往往会出现事实上的“法不责众”情形。此外,网络暴力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错综复杂,难以确定发起者、直接实施者与间接实施者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导致无法确认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如网络语言暴力,由發起者对受害者的某个行为发表相反或不友善意见,其他网民参与争论,网络平台提供交流空间且不加以管理,最终导致双方矛盾尖锐,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精神压力。在此过程中,难以评估各个参与主题对整个事件的作用大小,导致难以确认哪些行为主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5.针对性法规尚未完善

虽然我国相关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但网络暴力问题区别于现实暴力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需要针对性的有效新型法律法规来约制。例如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指出,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在部分行政法规中也涉及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然而并未进行严格的分类,隐私权保护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与此同时,虽然各大平台实名制逐渐普及,但平台对隐私信息保护工作敷衍了事,导致网络圈子“开户”、“点号”(网络术语,指获取对方身份证信息,使对方账号违规封禁)等事件层出不穷。网友在遭受信息被窃取、传播等伤害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得以运用保护自己,只能承受无妄之灾,更有不堪重负者患上抑郁症等心理疾病,成为永久性创伤。

6.网民相关意识薄弱

无论是自媒体还是普通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边界感都很模糊,对其防治意识也很淡泊。自媒体在博取眼球时,常常忽视自己言论所具有的引导性,致使其只管流量,不问真假,引导许多网友误入歧途。网民虽有在互联网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也应该意识到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能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个体无足轻重而肆意攻击中伤他人,致使伤害积少成多。

四、网络暴力治理对策

(一)制定完善法律法规

出台完整的、广为大众认同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是我国网络暴力治理方面的当务之急。为何有些公民在现实社会中安分守己遵纪守法,在网络平台上却成了与他人针锋相对的刁民?为何有人现实唯唯诺诺互联网上却重拳出击?正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部门执行不严格,致使互联网承受了太多无端的戾气。政府可以成立网络暴力专项立法工作小组,对我国网络暴力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同时重点关注社会相关言论,吸取多方意见,制定出能切实解决问题,符合人民需求的规章制度。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网络暴力事件出现已久,为何虽加以管制但仍旧猖獗,其中一部分重要原因正是因为对违法者的处置不够严厉,部分施暴者仍患有侥幸心理。为了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维护网络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蓄意挑起网络暴力的个人或组织给予严厉的处罚。

首先,从网民方面来说,由于互联网不断发展,新闻事件在网络平台传播速度日益增快。开放式的评论与转发设置使得网民可以迅速参与讨论,形成对立观点,并加以争论甚至演变为语言攻击与暴力。我们必然无法惩处每一个发表言论的参与者,但首个公开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人必须承受后果。情节轻者,须向当事人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媒体过分关注自身的经营利益,而遗忘了作为媒体的初衷。为了高额利润不断压榨宣传运营成本,甚至一些事件不查证真伪为了浏览量而大肆宣扬,完全忽略了社会责任感和网络行为法则,侵犯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暴力事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关键性作用。政府应当协助立法机关完善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行业行为守则,从宏观上调动资源来认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媒体的违法事实,从而加以惩戒。

(三)净化改善网络环境

网络暴力的治理仅仅依靠政府制定法规与调控还不够,创造友善优良的网络环境才能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首先应当加强对网络媒体的责任意识监督与管控。网络虽然是虚拟社会,但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与伦理道德需要遵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互联网各网络媒体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行为必须在互联网行为公约的允许之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影响社会和谐秩序,不引导推进网络暴力,合法合规地为公众提供新闻资讯与热点。其次是体系化对互联网网站的管理。网站平台需加强对海量信息的甄别筛选,为受众提供符合事实符合互联网规范的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过滤掉垃圾信息和引导网络暴力倾向的过激言论,从根源上扼制网络暴力的产生,维护网络秩序稳定。

(四)提升网民相关意识

公民在上网过程中依据相关的伦理道德、行为守则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对他人的行为加以监督,形成人人依法,人心向善的和谐局面。

1.约束自己

政府联合网络媒体开展有关互联网伦理普及的教育活动项目,帮助网民熟知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道德公约,强化网民的内在道德意识。随着现阶段电子产品的普及,中小学生也拥有了极大的独立上网空间,我们尤其应当抓住对这部分心智发育尚不健全的未成年儿童的科普教育,使其形成良好健全的三观与优质的上网习惯,而不是将网络当成法外之地。多管齐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对全年龄全阶段网民的互联网伦理普及活动,使网民素质得以提升,相关道德意识得以加强优化。

2.监督他人

政府需推进网络实名制政策进行,对网民隐私权保护等保护体系做详尽的描述。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完善网络社会法律法规救济体系,确保推行网络实名制无后顾之忧,从而鼓励网民主动参与网络暴力治理并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舆论监督力度极大影响着网民的言行举止:好的舆论监督环境有利于网民之间的友好交流沟通,规范自身和监督他人的网上行为,维护舆论环境的健康发展;不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容易滋生“网络漠视”,使网民对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视若无睹,甚至雪上加霜。当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网民需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蓄意挑起网络暴力的恶性分子,让网络暴力治理不再停留在政府与相关部门的宏观调控,而下放到所有公民的微观治理中来。同时政府成立相关部门专人处理举报行为,并且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儆效尤,大大有效提升了监督力度。

五、结语

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与言论密不可分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在哪里,目前还没有人能够确切地说明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不断在实践中探索。综合而言,自我表达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需要,但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虚拟网络,自我表达都需要合理合法,要时刻警醒,防止极化言论的产生。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也将改善网络不良风气,使互联网成为观点交流的便捷场所而非伤害他人的不法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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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唯,女,汉族,湖北省人,学校:湖北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张乔,女,汉族,湖北省人,学校:湖北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网络暴力刑法规制。

课题项目:2023年大学本科生科研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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