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动体:人工智能新闻中的算法道德功能及其可能性

2024-05-29 17:16郑久良
天府新论 2024年2期
关键词:智能算法意向性自主性

郑久良

一、引 言

如今,以AI、ChatGPT、大数据等技术为支撑的智能传播对新闻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变革和全局性的影响,我们迎来了新闻生产和传播的AIGC时代。人工智能新闻在给新闻业带来巨大生机和丰富可能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多伦理问题,如算法偏见、隐私泄漏、虚假新闻等。对于智能新闻的伦理治理成为学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然而,传统的伦理学基本遵循“人本主义”的研究进路,将智能技术或媒介看成工具性的客体,从技术/媒介负面后果批判的外在角度进行伦理审思式治理,而这种伦理观念和治理方式在人机共生的智能新闻时代面临诸多挑战和困境。后现象技术哲学基于“人—技术”关系的存在主义哲学分析,重新审视智能技术/媒介的本体论和认识论,从关系本体论和技术现象学角度提出技术的道德行动体功能,并在人与技术伴随之中重新审视技术伦理学。这一新兴技术伦理学打破了主客二元对立的认识论,从“非人本主义”研究进路提出道德规范内嵌于技术设计的前思式伦理治理方案。那么,这种技术伦理研究范式是否具有理论的合法性和实践的建构性呢?

一般而言,人工智能新闻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算力和算法三要素,其中数据和算力都以算法为基石,可以说智能算法居于三者的核心。我们究竟该如何认识智能算法?算法是一种传播主体吗?算法是否具有道德意义层面的功能?这些问题成为人工智能新闻伦理审视的关键。围绕人工智能新闻伦理治理的这一中观话题,本研究以智能算法为微观切入口,在辨析媒介技术价值观的基础上,借鉴技术哲学领域的技术调解相关理论,尝试分析智能算法的道德行动体功能、道德主体及其可能性,旨在为人工智能新闻伦理治理理念和范式转型提供算法技术伦理研究的“另类”方案。

二、认识论转变:三种主流媒介技术价值观辨析

智能算法是一种传播主体吗?在人工智能新闻时代,算法技术的价值观面临怎样的挑战?它又该如何重新建构呢?本部分内容对媒介技术的价值观进行辨析。价值观是在媒介技术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上,对于媒介技术价值的性质、构成及其评判进行研究,表现为媒介对社会关系、人际交往和文明形态等方面的影响。在传播学研究的既有框架中,对于媒介技术的价值观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基于媒介工具论的技术决定论;二是基于媒介社会形塑的技术建构论;三是基于实践范式转向的媒介技术论。其中,第三种是近年来刚兴起不久的研究命题。

第一种是媒介技术工具论。这种思想由来已久,根植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和主客二元对立的认识论。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大众传播研究仅仅将媒介技术视作与人相对的工具和信息载体,忽视传播内容背后的媒介基础设施体系。(1)胡翼青、王沐之:《发现界面:审视媒介的新路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6期。在传播学学科建制中,传播研究学者更多用实体性或功能性的视角而不是现象学或存在主义的视角来理解媒介,媒介被窄化和泛化为实体化或功能化的,主流传播学将视野聚焦在实体媒介组织或具体媒介形态的研究,要么是功能主义的研究,要么是媒介效果研究。(2)胡翼青:《显现的实体抑或意义的空间:反思传播学的媒介观》,《国际新闻界》2018年第2期。媒介技术工具论的价值观对于媒介技术价值的性质、关系及其评判过于窄化,更多聚焦在功能主义层面,将作为实体或渠道的媒介作为研究重点,考察媒介实体化功能的传播效果,这种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传统遮蔽了媒介技术作为意义隐喻、关系连接和存在方式的诸多认知面向,往往会陷入媒介技术决定论的窠臼,不论这种技术后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很显然,智能算法已经跳脱出传播工具论的藩篱,算法媒介技术不仅构成人的媒介化生存境遇,也对人的社会交往及社会行动产生重要影响,算法技术价值观远远超出功能主义的视角。

第二种是媒介技术建构论。这种思想将媒介技术作为社会建构的产物,媒介是作为权力、资本、意识形态等争夺博弈的结果。社会建构论传统重视从社会层面理解媒介技术,将媒介看成社会互动的结果。诚然,这种价值观看到了媒介技术并非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工具,本身带有社会层面的多元影响因素,看到了媒介技术的社会环境背景。这种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根植于知识社会学的思想。知识社会学将现实的社会建构作为分析对象,论述日常生活的知识基础,讨论与人类存在的生物性前提有关的客体化和制度化问题,(3)彼得·L. 伯格、托马斯·卢克曼:《现实的社会建构:知识社会学论纲》,吴肃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35页。展开社会与人的关系的探讨。但这种价值观相对忽视媒介对于社会现实的中介化建构,且“社会—现实”之间缺少媒介的身影。因此,英国的尼克·库尔德利和德国的安德烈亚斯·赫普在其合著的《现实的中介化建构》一书中,试图全面思考社会生活和社会的本质是如何因媒介的介入而发生变化的,并提出“深度媒介化”的概念,描述了基于数字媒介及其基础设施构建起当今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社会生活中的每个要素都涉及某种类型的媒介,社会现实的建构本身与数字媒介机构带来的全部权力关系及基础设施问题密不可分。(4)尼克·库尔德利、安德烈亚斯·赫普:《现实的中介化建构》,刘泱育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1—2页。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社会学对媒介与传播讨论的不足。媒介化研究作为媒介社会学的经典命题,重塑了现代社会媒介对社会和文化带来的革命性的问题及其影响。关于媒介化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层面做了提炼总结,厘清了媒介化的发展历程和学术脉络。侯东阳、高佳等人从物质、制度和社会建构三个视角,阐释媒介化理论中的媒介逻辑、塑型力、元过程和媒介化过程。(5)侯东阳、高佳:《媒介化理论及研究路径、适用性》,《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年第5期。顾烨烨、莫少群等人对媒介化研究进行理论溯源和历时性梳理,认为媒介化研究根植于齐美尔、吉登斯等人的思想,在吸收现象学社会学、符号互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夏瓦为代表的制度化与以克罗兹、赫普为代表的社会建构这两大研究路径。(6)顾烨烨、莫少群:《媒介化研究:理论溯源与研究路径》,《全球传媒学刊》2022年第2期。在人工智能新闻时代,智能算法媒介技术已经构成深度媒介化的场景,算法对人与社会的影响已经突破传统的社会建构主义,智能算法的媒介逻辑、媒介制度及社会的中介化建构成为重要的现实。因此,建构主义传统的媒介技术价值观也面临着新的适应性危机和合理性调适。

第三种是实践范式转向的媒介技术论。近年来,传播与媒介研究的实践转向逐渐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主要对该范式涉及的理论脉络、研究对象、主要进路、研究方法、价值启示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提炼。在理论脉络上,顾洁等学者都有所研究,认为实践一直是西方社会学理论中的关键概念,吉登斯、布尔迪厄是实践理论研究的重要代表,夏兹金、里克维兹和拉图尔是新开拓者。(7)顾洁:《媒介研究的实践范式:框架、路径与启示》,《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年第6期。英国学者尼克·库尔德利在2004年发表的《媒介的实践化理论》一文中,首次将实践理论引入媒介研究领域。(8)N. Couldry,“Theorising Media as Practice,”Social Semiotics,Vol.14,No.2,2004.库尔德利的“实践范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于媒介意涵的认识,将媒介从生产结构或文本层面拓展到实践行为,与媒介相关的所有开放的实践行为类型及媒介对其他社会实践行为的影响作用都构成实践范式的研究面向。(9)齐爱军:《尼克·库尔德利:媒介研究的“实践范式”转向》,《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2010 年,布劳克勒与波斯蒂尔在《媒介与实践的理论建构》一书中全面介绍了媒介实践理论,将媒介与日常生活、媒介与身体、媒介生产作为实践研究的三大领域。(10)B. Bräuchler,J. Postill(eds.),Theorising Media and Practice,New York:Berghahn Books,2010,pp.1-32.在研究对象和主要进路上,项杨春等学者研究发现,实践理论为媒介与传播研究的范式创新提供了路径,媒介实践研究范式根植于“社会实践”本体论和“实践元素”认识论的理论渊源,跳脱出传统媒介传播研究的受众与文本、媒介与结构的二元论窠臼,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指出媒介实践范式的研究进路,分别为行动者的媒介实践、媒介生产与传播实践以及媒介发展与影响实践。(11)项杨春:《实践范式下的媒介与传播研究:渊源、进路与纲要》,《新闻界》2022年第6期。在研究方法上,实践范式研究以主客二元统一方法为主,其中,质性研究方法应用较为集中。在方法论上,实践范式转向的媒介研究侧重于实践建构和组织过程的深度描摹和系统化的描述分析,不再聚焦于实证主义的社会现象因果关系分析。在价值启示上,姜红、顾洁、王润泽等学者均有所论述。姜红和印心悦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引领下,实践进路的核心在于打破形而上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需要重新思考人与人、人与物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实践范式突破二元论的本体论、表象主义的认识论和本质主义的方法论弊端,即从传统的二元论转向多元互动的关系建构,从表象式的静观转向行动导向的参与,从本质主义的规范知识转向描述性的经验研究。(12)姜红、印心悦:《走出二元:当代新闻学的“实践转向”——问题、视野与进路》,《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对实在论和社会建构论进行了理论突破,对于媒介研究走出二元论和表象主义的束缚,走向过程和关系的实践论有着重要的意义。(13)姜红、印心悦:《作为“实践”的新闻——一个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国际新闻界》2021年第8期。顾洁认为,实践理论关注与人相关的“精神”元素和其他重要的“非精神”元素,将复杂社会空间的主客观组成元素之间的互动与协商作为重点,从而跳脱出“文本—受众—效果”研究的传统框架。(14)顾洁:《媒介研究的实践范式:框架、路径与启示》,《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年第6期。立足数字时代的传播实践,实践范式转向以主体间性作为重构新闻价值的切入点,以对话和沟通为基础,新闻作为连接人与现实世界的中介,具有形塑社会认知、确立交往规范的功能。(15)王润泽、常峥:《新闻学元问题的实践转向与价值重构》,《中国编辑》2023年第1—2期。在智能传播时代,实践范式转向的媒介技术观对理解算法技术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算法技术应当作为一种媒介实践去认识,而非仅仅基于技术工具论或社会建构论的传统来理解。

当前,对于智能算法技术的认识论在媒体变迁之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媒介技术价值观已由技术工具论过渡到社会建构论,再到实践范式转向。很显然,传统的认识论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媒介现实,智能算法已经跃升为媒介化生存的积极行动者,对于算法的理解应当突破传统结构功能主义、政治经济批判和符号互动论的视角,从存在主义现象学视角重构媒介及其可能性,基于媒介实践范式解构和建构媒介技术研究的框架。

三、道德行动体:算法道德功能的界定标准

实践范式转向的媒介技术价值观,对于人与物的关系、媒介的能动性、主体间性、人与媒介的关系互动论等问题都有所讨论,让人们不禁重新思考:算法技术作为一种非人类的行动者,是否具备道德意义上的功能?算法技术的道德功能与人的道德行为有何关联?此部分将对算法技术的道德功能界定标准展开研究。

谈及道德功能或道德地位,几乎都是指涉人类主体,非人类主体很少被界定为道德主体,因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主体的界定相矛盾,诸如媒介技术的非人类主体很难具有道德意识和承担道德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人独有的。这种理解长期笼罩在学术研究的主流话语之中,表面上看起来是这么回事,但其出发点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即人与技术互动关系的社会现实。对于道德主体的界定,我们不能够先入为主地预设主客二元对立的立场,技术人工物或媒介技术的道德功能并非纯客体的意志或道德责任的还原,而是需要在人与媒介技术的关系中解读其道德功能,从互主体性的关系角度打破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性,需要从后现象学存在主义的出发点重新思考道德主体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故此,传统道德伦理的方法论也面临变革的挑战。

何为道德主体呢?传统伦理学理论的强纲领给出了人本主义的标准。不论是康德“道德律令”的义务论,或是“有利于多数人幸福感实现”的后果论,还是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视角,从来都是将人类视为道德主体,自由、责任、意向这些概念很少跟物或技术相关联。这种研究思路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理论脱离实际。智能算法的技术变革已经突破传统的经验认识范畴,研究学者如果对于新的媒介技术认知不清而因循守旧,将人工智能新闻伦理简化为传统伦理方法在算法领域的直接应用,很难真正解决智能新闻面临的实际问题。二是跨学科的整合不足。社会学、法学、新闻传播学、技术哲学和政治学都在关注算法应用的伦理问题,但是不同学科之间的方法相互割裂甚至自相矛盾,方法的借鉴和整合不足。对此,后现象技术哲学家们试图从技术物的角度,对于“物”的道德主体界定进行重新审视,突破人本主义的伦理学研究视域。

近年来,不少技术哲学领域的学者对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展开研究,如兰登·温纳的人工物的政治、布鲁诺·拉图尔的非人类行动者、阿尔伯特·伯格曼的技术与美好生活、卢恰诺·弗洛里迪和桑德斯的人工道德能动性等思想。温纳在其1986年出版的《鲸鱼与反应堆》一书中分析了很多“充满政治”的技术,他所列举的著名案例就是“摩西的桥”。 “摩西的桥”指的是纽约州一些具有“种族歧视”特色的低悬天桥,它们是通往琼斯海滩景观的必经途径,这些天桥由建筑师罗伯特·摩西蓄意设计,目的是不让公共汽车通过,仅能让私家车通行,旨在阻止黑人进入琼斯海滩,因为那时多数美国黑人买不起车子。摩西找到了一条展示其政治信念的物质途径,此案例显示了物质的人工物是如何具有明显的道德维度的政治影响。温纳认为,技术以一种物质的方式体现人的意志,技术是建构我们世界秩序的方式,一些技术在人类有意图的主动性引导下促成秩序的形成。技术的道德意蕴在拉图尔那里更加受到重视,其在1992年发表的题为《迷失的大众在何处?少许尘世人工物的社会学》的论文中,阐述了道德不应被视为人类独有事物的观点,道德的“迷失”寻找不是在人之内而是在物之中。他给的例子是“减速带”,当一个人做出开车多快的道德决定,很多时候是由路上的减速带决定的,减速带提醒人们该减速了。拉图尔赋予物质性的人工物道德属性并意图打破人与非人之间的界限,其行动者网络理论表明,行动者以多种方式交互并不断转译,人和非人都可以是行动者,非人形成规定技术使用者以特定方式行动的“脚本”。技术不应该仅从功能性的角度来解读,它不仅是帮助人类意向在物质世界中得以实现的中介,更是积极地促进现实塑形的调解者。这不是意味着技术即为道德行动者,而是在其功能发挥中被赋予某种道德属性。按照拉图尔的观点,算法技术理应成为形式化的智能体(moral-agent),技术伦理研究将技术的载体看成具有道德的行动者,由“属人”转向“属物”的对称性伦理。伯格曼在关于技术的社会和文化作用中,阐述了我们的文化是如何被“装置范式”的技术来规约的。他在《物质文化的道德相关性》一文中,论述了装置范式理论如何使物质客体的道德维度体现出来,聚焦于物质文化在人类实践中的作用,并对物质文化如何左右和限制实践进行揭示,即物质的客体促进着人类实践的塑形。人类行动和生活不是处在真空之中,而是发生在人和塑形我们的行动及生活方式的物的真实世界之中,因此美好生活的实现不仅基于人类的意向和观念,而且离不开物质的人工物及其摆置。

在深度媒介化时代,我们已经无法忽视人工智能新闻对于人类生活和社会领域的全局性影响和建设性功能,算法媒介化生存的境况预示着算法的能动性,算法不能仅被视为价值中立的工具,而是具有价值负载的存在物,能够对人的存在方式和世界的呈现方式产生重要的影响。弗洛里迪和桑德斯在2004年发表的《关于人工能动者的道德》一文中,阐释了一种理解能动性概念及人工物能动性的新的分析框架,提出“抽象层次”方法。根据行动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标准,弗洛里迪等人以“抽象层次”方法为基础,对判别一种物能否成为能动者给出判断标准:交互性、自主性和调适性。交互性指的是由刺激引发状态改变的反应,自主性是指在没有刺激下能改变状态的能力,调适性是指因状态被改变而改变“规则转译”的能力。这意味着在没有外部刺激响应的情况下,与环境有所交互的技术也能够具有行动的能力,那么这种技术可以被看成一个行动者。由上述分析可知,将技术视为道德行动者的标准不在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自由、意向性、意识等,而是技术在其他行动者的关联中所具有的能动性和道德,即在使用技术时能产生道德能动性的不仅有人类,还有人与非人元素的杂交。

简言之,在关于技术道德相关性的研究中,技术的道德调解者分析成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该范式没有将技术所具有的道德行动和决策作用还原为人类意图,也没有将道德视为技术自身的属性,道德行动和决定是“人—技术”关联的产物。在道德功能的界定中,作为技术调解理论集大成者的维贝克认为,意向性和实现意向性的自由被视为道德能动性的必要条件,技术物道德行动体的可能性体现在其对人的行为和知觉的调解机制。国内学者陈凡和贾璐萌将道德行动体的界定标准分为因果效应(对事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代理(代表个体或群体而行动)和道德自主性 (行动本身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16)陈凡、贾璐萌:《技术伦理学新思潮探析——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述评》,《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5年第6期。芦文龙提出相近的判断标准,他认为存在物成为道德行动体的必要条件是其意向性和自主性,技术人工物基于技术功能和物理结构两重性之上的三元意向性、基于技术中介理论的差异自主性,使其满足了成为道德行动体的必要条件。(17)芦文龙:《技术人工物作为道德行动体:可能性、存在状态及伦理意涵》,《自然辩证法研究》2016年第8期。整体而言,在技术调解理论下,算法技术具有成为道德行动者的可行性,判断的标准要在“人—技术”关联的情境中考察其意向性、自由和自主性。

然而,技术人工物的能动性各有差异,它们的道德地位也不尽相同。从最简单的技术工具到高度智能化的机器人,人工物的道德地位应该区别对待。其中,詹姆斯·摩尔将人工物分为四个类别:有伦理影响的能动者、隐性的伦理能动者、明显的伦理能动者、完全的伦理能动者。(18)J.H. Moor,“The Nature,Importance,and Difficulty of Machine Ethics,”IEEE Intelligent Systems,Vol.21,No.2,2006.有伦理影响的能动者指不论人工物是否有内置的伦理规范或人工伦理系统,其行为本身都能产生伦理影响;隐性的伦理能动者指在设计中内置有暗含的伦理考量的人工物主体;明显的伦理能动者是指根据不同情境辨析和处理与伦理相关的信息,并对行动做出具有伦理敏感性的决定;完全的伦理能动者是指具有意识、意向性和自由意志的人。(19)J.H. Moor,“Four Kinds of Ethical Robots,” Philosophy Now,Vol.72,2009.张卫根据人工物的能动性强弱和负载伦理价值的程度,将人工物分成四种类型:第一,伦理价值无涉的人工物;第二,负载伦理价值的人工物;第三,无道德客体身份的道德主体;第四,有道德客体身份的道德主体。其中,第一种指的是在伦理空间中处于“道德工具”的道德地位;第二种指的是在伦理空间中处于“道德中介”的道德地位;第三种指的是在伦理空间中处于“人工道德主体”的道德地位;第四种指的是在伦理空间中处于“完全道德主体”的道德地位。(20)张卫:《内在主义技术伦理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105—106页。贾璐萌和陈凡根据自主程度和伦理意向性两条标准,将技术调解中的伦理主体分成三类:基于平凡物的操作型道德能动体、基于智能体的功能型道德能动体和基于人类行动者的伦理型道德能动体,这三种道德行动体的认识和思维能力逐渐成熟,在伦理实践中发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渐增强。(21)贾璐萌、陈凡:《技术调解下道德主体的重构探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年第6期。由此可知,学者们关于智能人工物的道德地位已有颇具洞见性的探讨,根据道德行动体的界定标准及智能化程度,技术人工物具有不同程度的道德地位。算法技术作为具有一定智能化的技术人工物,其道德功能及地位可根据以上类型做相应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当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时代,智能算法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AIGC和大数据模型得到广泛运用,算法技术的自主性程度和能动性越来越强,智能算法技术的道德地位至少是隐性的伦理能动者、无道德客体身份的道德主体、人工道德主体和面向人工智能体的功能型道德能动体。智能算法的道德意涵及道德行动者功能由此得以形成,传统的人工智能新闻伦理研究范式及治理进路迫切需要转型。

四、功能型算法道德主体的可能性分析

判定算法能否成为道德主体,需要分析道德行动体的判断标准,以及算法与人共同完成行为和决策的过程特性。对此,可借助意向性和自主性这两个标准。

第一,智能算法居间调解的混合意向性。在现象学中,意向性概念表现为人对现实的指向性,是理解人与世界关系的核心概念。唐·伊德认为技术人工物的意向性是技术人工物作为中介者调节着相互建构的人与世界之间的意向关系。维贝克进一步指出,技术“意向性”包括其中介意向性(技术调节的人的意向关系)和自身的意向性。现实中的意向性是人与技术人工物共有的“混合意向性”(22)Evan Selinger,Don Ihde,et al.,“Erratum to:Book Symposium on Peter Paul Verbeek′s Moralizing Technology Understanding and Designing the Morality of Things,” Philosophy & Technology,No.4,2012.,意味着人和技术都有参与的意向性发挥着作用。对于人工智能新闻而言,其意向性表现为算法技术与人共生的混合意向性。算法技术与新闻从业者通过双向代理构成共生关系,形成“人—算法”共生主体。在新闻生产各阶段,算法在自然语言处理、数据挖掘和推送分发方面代替人类完成可计算的实践,从业者则在高质量的内容生产、新闻价值的选择和信息分发的监督上体现能动性。(23)张岩松、孙少晶:《人—算法共生主体:计算新闻生产网络中的主体创新》,《编辑之友》2022年第3期。换句话说,人们在算法技术的中介中感知外部世界和进行道德决策,算法执行着技术设计者所预设的“脚本”并引导人们的行为决策,这带来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个性化推荐算法带来丰富的信息内容和感官体验,满足受众多样化的兴趣爱好,实现信息内容与用户需求的精准匹配。智能算法中介使用户的感官和知觉得以延伸,对世界的感知和体验得以强化,产生媒介知觉的“放大”效应和媒介行为的“激励”作用。二是算法推荐的不透明性、算法黑箱及算法偏见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固化甚至强化社会偏见,看似技术中立的算法程序不可避免地带有研发人员和社会系统的偏见,影响新闻的客观性和公共性。此外,高度迎合用户阅读趣味的信息内容推荐会反向搭建封闭化、排他性的信息系统,用户长期的媒介接触会诱发潜在的“信息茧房”“过滤起泡”问题,产生知觉的“缩小”和行为的“抑制”效应。因此,智能算法的混合意向性表现为人与算法技术之间的共生关系,这里的人既包括算法技术设计者,也包括算法技术使用者,人在算法媒介之世存有的逻辑在于算法技术混合意向性的发挥,即算法技术设计者、算法技术本身和算法技术使用者的共同意向性使得智能算法的居间调解功能得以发挥。

第二,算法技术自主性限定人的自主性。在人工智能新闻时代,算法与人共同构成一种不可分割的“人—技”综合存在。在这个综合存在中,人所拥有的自主性不是绝对的和唯一的,算法技术也可拥有自主性。“人—算法”的综合存在在认识、解释和改造外部世界时,算法技术意向性要放置于这种存在的共有属性中理解。与此相对应,算法技术自主性是人的自主性与算法技术自主性的综合,两者呈反比例关系,算法技术的自主性跟其智能化程度有密切关系,即算法智能化程度越高,人的自主性越低,反之亦然。正如李瑛琦认为,网络社会是以媒介技术为物质基础的、以“网络化”逻辑为“技术秩序”的“技术化社会”,人的自主性存在于媒介技术的规定性之中;媒介技术的工具理性弱化了“人的自主性”。(24)李瑛琦:《“永久在线、永久连接”:网络社会何以引发“人的自主性”危机?——基于“技术自主性”的审思》,《新闻界》2022年第6期。尽管算法技术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人的自主性,但不意味着人的自主性的消解和算法技术的绝对自主,人的主体价值依然能够通过恰当的理性方式与算法和谐共生。

受限于人工智能新闻的智能化水平,当下算法技术的自主性还相对有限,智能算法的道德主体成为功能型的道德行动体。智能新闻通过协同过滤和内容推荐实现信息供需的高效配对,人们主动搜索信息的行为被个性化算法推荐所替代,算法帮助用户决定接受什么样的内容,在拟态环境中不断培养用户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辅助人们在不同场景下做出重要的行为决策,如大规模的空难新闻事件推荐抑制人们乘坐飞机出行的动机。算法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挖掘用户画像并推荐相关信息内容,人们逐渐将自主性与能动性的判断决策转移到算法,算法的数据化嵌入重塑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连接方式和互动关系。从这个意义说,算法已经摆脱了自主性较低、无法进行道德认知和判断、只能遵循道德原则进行活动的操作型道德行动体,而成为人工智能体的功能型道德行动体。与操作型道德行动体相比,算法道德行动体的自主性程度有所提高,通过编程的技术程序设计,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道德认知与判断思考,并能有效反应。例如,通过计算机代码编程的计算模型,算法技术可以模拟人类认知思维,借助开放的大数据系统,用以搜集信息、预测行动后果,通过自定义响应程序去应对道德问题。以上论证了智能算法道德主体的可能性,算法技术的混合意向性和自主性构成了算法道德主体的必要条件,智能算法在目前算得上是一种功能型的道德行动体。

五、结 语

人工智能新闻中的算法道德功能及其可能性分析,对于智能新闻中的算法伦理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智能算法作为道德意义的行动体,突破了传统伦理学中关于人类责任主体的固有认识,伦理产生于“人—算法(技术)”相互伴随的媒介化生存情境之中,关系本体论的算法技术具有居间调解的道德功能,这打破了传统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伦理本体认识论;另一方面,智能算法的道德行动体为构建道德规范嵌入的“前思式”算法伦理治理思路提供了重要基础,有利于转变传统的事后治理的技术伦理批判思维,通过算法道德化设计的路径负载算法技术伦理价值,从技术设计的“上游”预防伦理问题。在算法伦理实践中,可以采用技术道德化设计中诸如“设计者道德想象力”“价值敏感设计”“扩充建构性技术评估”等方法,在算法技术预测、评估和设计环节中纳入多元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实施民主参与化设计和建构性技术评估的路径。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于智能算法的道德行动体功能的分析适应于“弱人工智能”的当下,难免会存在若干不足。在智能算法技术日渐成熟的未来,我们可以想象算法有可能上升为“强人工智能”,其道德地位则会朝向完全的道德行动体。道德“嵌入式”的算法伦理治理思路如何突破伦理实践中的困境?如何制定共识性的伦理价值原则?面对算法技术的“不确定性”该如何发挥其道德功能?发挥算法道德行动体功能该如何界定其“行动者网络”中的伦理责任?这些问题无疑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未来可在智能道德行动体、算法技术伦理方法论、智能算法伦理责任、算法技术设计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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