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婷
摘要:科技的发展为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便利,也给行政管理工作增加了相应的难度,既能快速准确地收集个人信息,而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外泄也成了行政法所重点关注对象。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能够借助大数据技术快捷且高效化地实现对于公民相关信息的收集、使用以及监管;但同时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贩卖的弊端,这给公民造成了生命和财产的极大不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此,本文从探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工作的意义出发,分析现如今大數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工作存在的困境,提出有效的发展路径来做好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
关键词:行政管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
引言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对于社会而言拥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以及经济价值,为此行政机关能够依赖于个人信息更好地给予公民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使得行政机关能够高效化地实现对于社会的行政管理。但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增加了个人信息行政法工作的难度,大数据技术使得个人信息极容易被获取,公民的上网痕迹容易被截取,层出不穷的各种APP开放权限极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处在半公开化的状态,这是数字时代给予社会发展带来的便利以及不安全性;随着数字技术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当中,越来越多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层出不穷,给予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干扰,也给予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危险,为此做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一、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意义
(一)简化行政法执行程序,有效配置数据资源
行政法相比刑法具有操作简洁且效率高的优势,如果公民利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就需要公民在诉讼案件的全过程当中做好收集材料,向法庭提交相关材料,出庭审理等等工作,如此需要公民做出大量的诉讼准备工作,虽然我国对于此类个人隐私信息诉讼案件有了明确的精神损害以及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诉讼案件当中,大部分公民会受限于举证责任规则等因素,最终的诉讼案件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但是行政法的执行则能够有效地预防各类违法活动的开展,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侵权监督调查的过程当中利用合理的组织结构以及相应的执法人员高效化地开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重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根据案件的要求对于需求的资源进行调动以及配置,在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监督下合理地优化行政执法程序,如此能够有效地遏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出现,有效地督促以及指导相关利益主体部门能够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利用数字技术的优势来制定长远的目标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行政执法监督,预防个人信息泄露
行政法能够有效地监督相关利益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以及储存,借助数字技术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在行政法的背景下能够常态化运行才能够有效地确保每一个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避免了出现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隐患,行政机关借助数字技术建立的个人信息泄露识别系统来及时地启动执法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公民在进行法律求助的时候才进行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1]。
二、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各种信息技术层出不穷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APP软件层出不穷,虽然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采取了建立入侵监测系统或者防火墙等网络防护措施,但是技术的漏洞极容易出现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特别是现如今公民使用智能手机的普及化现象,公民在使用APP各种社交软件的时候会留下大量的隐私数据,而此种现象极容易得到黑客的关注;与此同时,大数据或者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出现也给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带来了新的隐患,例如有的APP消费软件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有效地了解顾客的喜好以及消费行为,以便于后续给予消费者推荐个性化的营销方案,此种现象妨碍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以及选择权,极容易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以及财产受到泄露风险。
(二)没有制定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监管机制
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主体多元化,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可避免地会留在互联网企业上或者电信运营商等等相关单位,这些单位当中也有可能存在外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但是目前没有对于各个利益主体针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以及监督,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实行有效共享,而各自管理收集到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给予了不法分子机会,使得不法分子能够实行各个击破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与此同时各个利益主体并没有符合要求的行业自律性,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地重视,导致了很多利益主体在实际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收集以及存储的过程当中没有建立合理的内部监管机制,甚至有的企业即使建立了内部监管机制来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致使了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在利益主体实际的管理工作当中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保护,甚至会出现无人监管的严重问题;而且公民也没有维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以及有效行动,致使出现电话推销或者发送陌生信息的现象时只会显得不胜其烦,但是依然没有有效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隐私权益[2]。
三、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完善路径
(一)借助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人才创建安全的网络环境
借助互联网想要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顺利开展,那么就离不开信息技术人才,需要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人才参与到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审核以及认证等工作当中,为此需要政府能够重视对于信息科技人才的培养,创建一支信息技术过硬的优良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借助高素养的信息技术人才来高效化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质量;与此同时还需要政府能够在开展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行政保护工作当中能够适应数字技术的升级发展,例如现如今出现的大数据技术以及信息安全技术等等,相关利益主体可以有效地借助新的信息技术来助力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以往利益主体在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过程当中更多的是设置人工环节,而人工环节会经常性地出现人工失误的问题,而借助大数据技术则能够提高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技术性以及效率性,帮助行政管理人员能够高效化地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弥补了以往传统单一个人信息管理工作的不足之处,借助高科技使得公民个人信息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为此需要政府能够重视网络环境的建设工作,站在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角度,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发挥行政法的职能优势,有效地引导、监督以及净化网络环境,及时地发现以及惩罚非法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不法行为,并且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惩处此种非法行为,在总结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避免相同问题的出现[3]。
(二)结合实际培养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以及正确上网行为
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再加上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上网人数在不断地增加,但是上网的公民的综合素养参差不齐,其中很多网民的学历停留在初中或者高中,为此,很多上网公民对于网络安全意识不强,并且由于受到上网技能的限制没有正确的上网行为,为此给予我国公民普及网络安全教育显得尤为迫切。而作为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给予公民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是重要的工作组成部分,要让上网公民能够意识到在上网过程当中自身既是信息的拥有者,也是信息的使用者以及受害者,提醒网民的多重身份能够警醒重视对于个人的信息保护,让公民能够意识到在当下的数字时代,共同建设安全的网络环境需要公民拥有网络安全意识以及行为;并且可以在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学生渗透网络安全教育内容,让我国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都能够掌握安全的上网方法;特别是针对年龄较大的网民,此部分上网人群年龄大,并且思维反应慢,甚至有的网民文化课水平不高,为此,针对此部分的公民应该以社区为单位给予普及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利用通俗易懂的内容让其意识到网络环境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威胁,以此做好公民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4]。
(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监管机制
以大数据为依托整合现有网络当中存在的各类监管资源,以行政法为背景借助信息技术针对个人信息监管存在的问题开展有效的监管活动。数字时代网络上存储着海量的信息资源,因此要做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能够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应该以行政管理机关为主导高效化地组合网络当中的各类监管渠道,方便于行政管理机关在后期的个人信息监管工作当中能够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高效化的解决;可以建立网络监管平台高效化地收集以及监管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公民可以利用网络监管平台发表对个人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效地调动以及利用公民对于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监督作用,以此实现网络监管平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推动;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有效地引导互联网协会或者社会组织等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到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监管工作当中,以此形成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体系,不同主体之间对于数据信息应该及时的分享,以此强化主体彼此之间的联系。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措施,需要行政机关能够在实际的行政法保护工作当中能够对于相关的细节内容进行继续的完善,由国家网信办在保证执法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上带头制定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标准要求,有效地引导其他部门或者主体能够按照国信办制定的工作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有序地开展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监管活动。如果其他部门对于国信办制定的执行标准以及执行制度有疑惑时,网信办应该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给予其普及指导;如果出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执法意见时候,那么就需要国信办做好组织带头作用,将不同部门联合起来召开联席会议,以此引导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协调好利益冲突,保证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监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市场监管单位、网信办以及公安机关作为责任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三个部门之间应该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要求,能够各司其职做好监管工作。需要将长期监管工作和专项监管工作有效结合,全方位地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目前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工作当中发现依然存在着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随意收集以及使用的非法现象,为此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能够针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存在的漏洞开展专项监管行动,并且利用长效监管机制合理地统筹规划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此实现全社会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管水平[5]。
针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的监管架构,应该整合其他监管主体来优化监管权力结构,赋予社会组织合理的公民个人信息监管职能,并且根据监管内容能够对于各个主体的监管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此落实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监管工作的有效性[6]。
(四)完善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救济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救济主要方式有两种,分别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扬州救济方式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救济效果,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能够根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完善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救济制度[7]。例如可以将国际的先进救济制度理念融入我国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救济工作当中,利用“数字遗忘权”的网络安全法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此种网络安全法是公民在上网查询相关信息时,如果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公民就可以使用“数字遗忘权”来要求相关部门对于查询到的不实信息进行删除;如果相关部门拒绝公民的删除要求,那么公民就可以采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种网络安全法能够弥补传统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8]我国的删除权与“数字遗忘权”虽然有着相似之处,但是我国的删除权在发生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时候,其不能够发挥应有的删除权作用[9]。为此需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对于删除权的相关制度做进一步的扩充,提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质量[10]。
结语
数字时代的到来给予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公民在享受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受到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危险,给予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因素;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涉及综合性的法律问题,为此需要我国的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借助数字技术高效且安全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以及储存,有效地引导以及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工作,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出现;同时还需要给予公民普及网络安全教育工作,让网民拥有上网的安全意识以及正确的上网行为,及时地保护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救济制度,利用符合实际需求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监管机制来提高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质量,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助推行政法的向前迈步。
本文系1.安徽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协同治理视阈下安徽省一站式多元纠纷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3AH052748);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度高校科研计划校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23skxm006);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度高校科研计划校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善用“大思政课”提升高校大学生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安全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23skxm009)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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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雷伟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行政保护义务研究[D].广州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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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豆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