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凯
摘 要: 知识产权案件属地管辖模式已滯后于检察监督现代化之需求,应跟上法院改革步伐。检察环节市域集中管辖“四合一”模式为主,实现地级市区域内对应法院指定一家基层检察院集中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知识产权案件,以跨行政区划指定多家基层检察院为补充。各省指定一家地级市检察院提级管辖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为特殊情况。集中管辖后有助于检察官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监督质效,拓展法律监督的广度及深度,抓前端、治未病,为知识产权专门检察院的设置厚植实践之基。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 集中管辖 四合一区域集中 法律监督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领域改革和机制体制建设,是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高质效办理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的新时代要求。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三合一”集中履职改革滞后于法院。2020年11月,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后,在天津市等九省市开展为期1年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试点,试点基层检察院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目前省级院均已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市、县(区)组建了知产办或办案组。但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仍以属地为主,指定管辖为补充,管辖问题成为检察综合履职现代化的掣肘。
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管辖问题的提出
管辖制度是否科学影响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成效。属地管辖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由属地法院管辖,弊端是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一)现行属地管辖制度中的权、责、利尚未统一理顺
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多头分散管辖,上下游公安机关异地侦查难、并案难,弱化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力度。一是权利人营业地是否有管辖权有不同认识,侦查立案各地不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由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机关立案侦查。对于何为“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笔者认为从侵害法益看,既包括权利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商业信誉等受到的无形损害,如以后者为依据,则权利人的“住所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也可作为其受到实际侵害的结果发生地,行使管辖权,更有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如销假行为主要是在网络上实施的,根据《意见》第1条、第2条,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财产遭受损失地都有管辖权。三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基数不大、类型单一,多数地方基层检察院仍以办案系统自动分案为主,专人办理较少,专业性不足,在解决管辖争议、证据交换、异地取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审查、全链条打击侵权违法犯罪等方面检警协作不畅。
2.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存在短板。在法院未改革前,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由市中级法院审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内生动力不足,缺少专业化人才成长环境。案源难以拓展,知识产权民事抗诉案件集中在省、市级院且数量很少。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集中在北京市,监督成本高,如最高检抗诉的“蒙娜丽莎”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改判案,历时10年。“检察机关2022年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937件,2023年1月至11月办理2240件,同比增长1.7倍。”[1]与法院审理的案件总量和知识产权涉案人对裁判结果的满意率相比,民行检察监督拓展空间极大,而侵权人被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受“知假买假”等排除性条件限制,在低位徘徊。
3.属地管辖下各地重本地企业保护,轻一体、全面打击。知识产权案件案发多是最末端的销售环节,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报案后侦查属地为主,而上家多跨区域、上游黑灰产业链分散异地,地方保护等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异地做实侦查监督困难重重。与对应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检察监督有空白,重判决主刑监督轻附加刑监督,轻能动司法溯源社会治理。如罚金刑法律适用错误、职业禁止令无故不采纳,检察机关很少抗诉,导致问题裁判生效、侵权被告人具备再次违法的能力。
(二)推进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统一履职的紧迫性
2022年4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赋予大量基层法院对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除上海等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至少有一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由此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等审判标准。后各省高院细化制定了本省各地级市内某一家或多家基层法院跨县区管辖市域内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如2022年5月1日后,河北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14个(每个地级市确定一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由两级变为三级,不涉及刑事案件。
“三合一”审判管辖改革由法院独自推行,与检察监督未能同步、协调,造成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监督程序面临管辖难题,即地级市检察院是与法院对应指定知识产权案件由固定的一家基层检察院办理,还是因案指定管辖并未明确。另外对实行知识产权集中审判的县级法院,检察机关如何深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亟需省级院对检察机关办案主体、管辖问题跟进法院系统改革路径,统筹设计配套制度。
二、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环节集中管辖制度剖析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旺盛,实践证明司法机关传统的属地为主的管辖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更不能实现检察机关护航、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一体履职、能动履职的改革方向是集中管辖,无外乎三种思路:
(一)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1+3”适度分离
“1”指刑事管辖不变,“3”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移交地级市范围内某个检察院集中管辖为主,个别地区多个基层院管辖为例外。实现每个地级市一家基层检察院集中办理一审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属地管辖。“1+3”模式汲取法院改革经验成果,暂时回避刑事区域集中管辖是否适当的争议,等同分步骤实施集中管辖,可操作性强,笔者建议:一是最高检出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原则性方案,由各省级院细化。二是畅通非指定管辖院线索移送机制。被指定基层检察院有接收区域“3”类案件违法犯罪线索的职责,其他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现“3”类案件线索可在办案系统内一键移送,破解线索发现难、移送难、跟进监督难的痛点。
(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四合一”区域集中
以地级市为管辖单元,对应省高院指定的该市辖区内某县级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类案件移交对应的县级检察院集中办理。即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一律交由对应检、法集中管辖,这样有利于专业化,为以后专门检察院的成立积累经验。
1.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指定机关混乱应予清理,统一由省级司法机关主导。一是地级市法检联合发文,如2022年5月,江苏省盐城市法检联合出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办理意见》,涉刑事的知识产权案件都由射阳县检察院、法院办理。二是省级联合发文,如2021年12月,江西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确定由月湖区检察院对鹰潭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2.部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在2022年5月1日前,与2022年5月1日后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管辖变化没有一一对应,造成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难以向同一法院同步展开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监督。
(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检法主体对等”完全分离
依托大数据,根据案件基数大小和必要性科学论证,跨行政区域、分片区成立知识产权检察院,集中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样适合对知识产权法院、知識产权审判法庭等机构开展法律监督,但各方面的经验不足,难度大,一时难以展开。
三、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集中管辖设置的思路
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法院“三审合一”新型审理模式,改善了知识产权案件因涉及民生、行政、刑事纠纷而导致的管辖交叉及冲突等问题,但集中管辖造成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等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案件压力大,由此法院系统由集中管辖调整为适当的属地管辖,这对检察机关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检察机关可采用“四合一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实现地级市区域内对应法院指定一家基层检察院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类案件为主,但如指定多家的应跟相应法院一致。[2]未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可分两步走:即第一步检、法管辖权集中对应,第二步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全面“区域集中”管辖,即侦查环节对应检、法管辖制度,交由某个基层公安机关专门侦办,实现彻底的“专业化”。
(一)刑事案件地级市域内集中管辖
为解决重叠管辖、利益驱动下多头执法或各管一段弊端,需要建立健全地级市区域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各省(直辖市)以地级市(区)为管辖单元,顾及各地产业结构特点。基本路径为:一是与法院对应统一管辖权。各省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明确全省各地级市域内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交由指定的某一家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审判不用再指定管辖,如河南、天津等地已实行该种模式。二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仍由知识产权案件负责检察机关集中办理,突出竞合犯罪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三是提级管辖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由各省(直辖市)指定一家地级市检察院集中办理。如天津规定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是推动试点侦查环节集中办理。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较多、条件允许的地级市,公安机关可跟进检法改革,先行试点集中侦查。
(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市域内集中管辖
省级检察院按照法院系统的管辖,原则上在各地级市内确定一家基层检察院统一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个别案件多的地区设立N个院分散管辖作为补充。这需要解决:一是被指定集中管辖检察监督行政机关不对等的问题。某基层检察院监督面是全市,对象很多为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跨市外县区的行政机关,对此应赋予集中管辖权的检、法两院,以案件为标准当然具有管辖权。二是公益诉讼案件前期法院改革管辖权未涉及到,省级司法机关有必要联合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出台实施办法,遵循“四合一”检法对应集中管辖。三是二审程序的管辖与法院对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监督由最高检指定对应的检察机关办理。四是作为配套制度检察官上级统一调配常态化。针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发案特点,探索个案调配检察官绿色通道,如建立人大常委会任命调用检察员特别程序,不因例会周期长延误办案。
(三)配套健全知识产权线索移送、智能处置平台
非集中管辖院在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线索,实现检察业务系统即时全国移交。一是针对苗头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开展知识产权数字检察模型构建。二是检察机关以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多发犯罪、以对专利权、著作权等侵权案件进行公益诉讼为扩展,重行刑衔接实用性,以“捕、诉、监、防、治”综合手段,减少集中管辖后一些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负向值。
(四)建立被指定集中管辖检察院的动态调整机制
考虑到案源不稳定等因素,被上级指定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检察院,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在对业务办案数量有科学预判后,再对部门设置、人员调配进行全市范围内调整、充实。可分步骤开展工作:
1.初期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部门,被指定检察院正常办理其他检察业务,接受上级业务领导。知识产权检察部内可以下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若干检察官办案组分类办案。
2.中期改革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就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等专业分类集中履职,打破简单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知识产权案件划分,实现一类案件专门检察官一体办案,将知识产权集中办理实质融合,一个案件一人全领域、全流程检察监督实质化,这是现代化法律监督的方向,对检察官的素质要求更精细,这也是未来基层知识产权检察院成立的雏形。
3.未来成立若干知识产权检察院。当前对于被指定的基层检察院或法院,如履职严重不当,应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同时指定另一家法检履行集中管辖职能。对此遵循检察一体监督原则,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试点跨区域成立知识产权检察院,对此在人、财、物上应予保障。集中管辖的远景路线图是:一是各省根据案件量成立若干县级知识产权检察院。二是跨行政區划,某些市级检察院在业务上领导各地基层知识产权检察院和办理相应案件的部门。三是省级院成立专门知识产权检察部门,统一领导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四、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重在“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对侵权行为进行多维度、全链条式打击,是检察机关履行司法保护的重心。对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统一交由某县级检察院办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统一履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回应法院改革,是应对知识产权法律监督履职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对有序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专业化,对探索知识产权专门检察机构的设立、补齐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律监督空白都将发挥重大作用。亟待社会各界深入研究,群策群力,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贡献法律才智。
*本文系2022年度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课题“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疑难问题研究”(HB202211)的阶段性成果。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一级检察官,河北省检察业务专家[063000]
[1] 《请查收!这份2023年检察工作高质效答卷》,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1/t20240114_64014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月14日。
[2] 2022年6月30日上海高院印发《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上海是各区管各区,即16个区的基层法院都有普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且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但其他省的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有的诉讼标的额限制,有的涉及跨区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