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2016-12-07 08:46周洪波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防范

周洪波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刑事错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层面也特别重视防范冤假错案,不仅对错案予以坚决纠正,还出台了相关防范措施。这标志着刑事法治的进步。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接触在押未决犯时间最长、最直接的部门,较为容易通过保障在押未决犯的合法权益来防范冤假错案。因此,在检察工作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的法律监督,发现、防止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 法律监督 冤假错案 防范

一、浙江叔侄错案的审理情况

(一)一、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两人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送货去上海,途中经过安徽省歙县竹铺镇非典检查站时,遇要求搭车的同县女青年王某,张高平同意将王捎带至杭州市。当晚12时左右,该车到达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停车休息片刻,于次日凌晨1时30分到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周荣箭要求其前来接人,周荣箭让王某自己打的到钱江三桥后再与其联系。张辉见此遂起奸淫王某的邪念,并将意图告诉张高平后,驾车调头驶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僻静处停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王某挣扎,张高平即应张辉要求按住王某的腿,尔后张辉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奸淫,并致王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张辉、张高平将被害人尸体抛于路边溪沟,并在开车逃离途中将被害人所携带的背包等物丢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辉因被害人孤立无援而产生奸淫之念,并与被告人张高平沟通后,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判决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再审情况

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的证据,现已查证不实。

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根据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杭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22日将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某某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年12月6日,该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某某的S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经再审查实,罪犯勾某某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12月4日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某某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经核准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综合本案现有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某某杀害被害人王某的可能。

二是原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再审庭审中,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以两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均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等为由,申请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排除。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判,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二、检察机关办理张高平申诉案的情况

2005年5月26日,张高平、张辉从浙江调往新疆,张高平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张辉在新疆焉耆监狱服刑。2007年7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张飚、毛笃生等同志在巡视检察时,了解到服刑人员张高平一直喊冤叫屈,不认罪,不参加劳动等情况,找张高平谈话,但张高平述说案情时,情绪特别激动,哭诉自己冤情,不服原判决,自称无罪,坚持要申诉,要求对其无罪释放。同时,张高平请求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协助递交申诉状,并提供了相应材料。这次谈话后,张飚同志立即向主管院领导和监所检察科科长魏刚汇报。同年底,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转寄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

2008年7月间,张飚、高晨两位检察官与张高平谈话,张高平反映,他在“民主与法制”第13期看到一篇文章,写的是一起凶杀案被告人被无罪释放的内容,其中上面提到一个在该案作伪证的证人叫“袁连芳”,张飚立即向领导汇报,展开调查。同年12月17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将张高平申诉材料和2008年“民主与法制”第13期相关内容复印寄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收到该申诉材料,并转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30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魏刚、张飚在石河子监狱会见张高平,对案件做进一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张高平称自己和张辉未作案,并就判决中所列证据、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DNA检材情况等进行说明。2009年1月24日,石河子市检察院将调查笔录及张高平申诉材料以机要文件形式寄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年8月16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将张高平申诉材料以机要文件形式寄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收到该申诉材料。

2010年5月,张飚同志还以个人名义,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写了一封信,希望引起检察长的重视,启动再审程序。在这封信中,张飚同志写道:“我就要退休了,退休之前我想说个事,就是张高平这个案件,存在非常多的疑点,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

三、从该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刑事错案严重践踏人权,涉及一个人的生命、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像湖南省滕兴善案、内蒙古呼格吉列图案,侵犯了他们的生命,而其他众多刑事错案则侵犯了自由权。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两人被羁押将近10年。当然,刑事错案除侵犯人身自由外,还同时侵犯人格尊严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6、9、10条分别规定了生命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此也有具体的规定。

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发现报道了不少刑事错案,也纠正不少刑事错案。关注刑事错案本身就标志着刑事法治的进步。国家很重视防范冤假错案,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提出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防范冤假错案上更是责无旁贷。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提出“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并就检察各个环节在防范、发现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刑事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也是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印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也提出:“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正冤假错案”。

(一)充分发挥看守所检察功能,防范冤假错案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中是接触在押未决犯时间最长,最直接的部门,较为容易通过保障在押未决犯的合法权益来防范冤假错案。

一是严格收押检察。收押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拘禁和羁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检察监督。这是发现和纠正错拘、错捕、错押和非法关押的首要环节,当然,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要检查被羁押人犯是否有法定的文书和手续是否合法和完备,对一切不合法的收押甚至错关押提出纠正意见。对入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要实施严格的监督,注意发现在押人员是否有出血、红肿、瘀瘢等外伤体征或疼痛、功能障碍等外伤症状,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另外,还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

二是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所以,能够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就能较大程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是加强对看守所内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预防。按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非特殊情况,一般均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驻所检察官要督促看守所规范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尤其是讯问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检查。必要时,驻所检察官在办案人员讯问后也要主动找犯罪嫌疑人谈话,检查犯罪嫌疑人体表情况。比如河北王玉雷错案,最先发现王玉雷遭受刑讯逼供的是驻所检察官,也正是驻所检察官的积极推动,才避免了这起错案的发生。

三是重点对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所外提讯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查,注意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等调查方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二)切实通过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积极发现冤假错案

控告申诉权是在押人员享有的合法权益,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保障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权的行使,也要积极通过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发现冤假错案。发现不了冤假错案,也就无从谈起纠正冤假错案。

一是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在押人员与检察官的讯息交流畅通,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规范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发现、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做好基础工作:一是在看守所、监狱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栏,健全检务公开内容,使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他们享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权利。二是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三是积极建设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总之,要保证在押人员想见检察官均能及时见到驻(监)所检察官。

二是依法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认为原判决、裁定、决定正确,申诉、控告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应当将申诉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移送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及时办理,跟踪监督,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三是重点关注监狱内特殊罪犯。对于监狱内长年不认罪、拒绝减刑、坚持申诉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的服刑人员的申诉,要给予特别关注。这一类案件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很大。从一般人的心理角度看,罪犯拒绝认罪很正常,但长期坚持,尤其是拒绝减刑,甚至为此自杀自残的,如果不是冤假错案,很难想像。作为驻监检察人员,应该对所在监狱这类情况做个摸底,并逐个进行谈话,及早发现冤假错案线索。

(三)加强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中只是一个环节,对错案的纠正,对发现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等都是其他部门的职责。因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要加强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

一是对于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利用特情人员取证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和相关线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或转交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

二是对于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久拖不办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报告后,认为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应当向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督促其下级部门及时办理。对侦查机关因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是在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中,应当注意检察被执行人是否为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及罪犯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罪犯审判的时候是否已满75周岁,是否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罪犯是否正在怀孕,执行前罪犯有无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四)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具有“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精神

发现、纠正冤假错案都很难,更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往往需要攻坚克难,对办案的检察官更是一种考验,这就需要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具有特殊的品格和意志。

浙江叔侄冤案的纠正有赖于张飚同志的不懈努力,张飚同志也因此获得了应得的荣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将张飚同志先进事迹的核心精神概括为8个字:即“忠诚、执着、担当、奉献”。这个概括很准确。忠诚,就是他从检30多年,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的政治品格。特别是在退休前10年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岗位上,始终保持了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执着,就是他对强化法律监督的不懈努力,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在推进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纠错过程中遇有困难、阻力和压力时毫不退缩,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对司法公正的坚定信念毫不动摇。担当,就是他对所从事的刑事执行检察事业敢于负责,对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极端负责,危急时刻能够挺身而出,是一个素质过硬、责任过硬、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碰硬的刑事执行检察干部。奉献,就是他淡泊名利,任劳任怨,勤勤恳恳,默默奉献,在艰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下,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在出了名以后,他仍然始终保持谦虚、低调,辛勤奔波,为刑事执行检察事业继续作无私贡献,极大地提升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执法公信力。

作为刑事执行检察检察人员,与其他检察工作人员相比,对自身对要求应更高。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曾指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长期与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打交道,接触社会阴暗面较多,在理想信念、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上必须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张飚就是一位在理想信念、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上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同志。张飚说,“我们的执法为民观念再强一些,冤假错案就会少一些”;“有申诉咱就得当回事”。这些朴实的话语,充分体现了张飙同志“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坚定信念。在日常工作特别是在推动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再审过程中,他始终牢记检察官对人民的那份责任,坚韧执着、锲而不舍。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只有像张飚学习,具有“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精神,才能在防范、发现、纠正冤假错案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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