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乱收费的法律遏制

2016-08-10 18:21陈蕾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产生原因

陈蕾

摘要:行政乱收费,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在执法过程中违犯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收费或罚款,侵害被执法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行政收费乱象瘤疾难除,与隐藏其后的巨大经济利益不无关系。杜绝行政乱收费是一场法律和私利的博弈,行政乱收费会致使各种纠纷的产生。我国收费规模大,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也大。只有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收费,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乱象。

关键词:行政乱收费;法律监督;产生原因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8-000-01

一、行政收费的界定

广义的行政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服务过程中,同时为了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依法行使职权时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学界对于行政收费现有“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准会共产品由政府提供”理论、“弥补财政收入不足”理论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理论等多种理论所支持。合法、透明、合理是其基本法理。

广义上说,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是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向收益人收取的与成本相对应的费用。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政府行使的重要行政权力之一。

二、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

行政收费应当遵循其基本原则。

第一,针对特别支出应有特别收入满足的原则。形成严格的、明确统一的收费清单。不是特别支出的事项,就不能设定收费。

第二,创设行政收费是要统筹考虑。应当将特别支出以及当事人的负担一同考虑,同时要破解多头收费、重复收费、越权收费,避免多收费少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厘清权责边界。

第三,坚持公开的原则,以公开倒逼公正。不仅要确定收费项目,还要公开收费标准,并且对这些标准必须遵守。

第四,收支分离原则。即收费与支出是两个单独的程序,收费机关没有权限直接支出收入的费用。

坚持以上四项基本原则应当是遏制行政乱收费,促进廉洁政府建设的基本内容。

三、行政乱收费之因

原本行政收费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影响不同。近几年来已经取消了许多行政性收费项目,但是巧立名目之后,行政收费仍然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事实上,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依靠收费、罚款“养人”已是公开的做法。有些行政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没有财政拨款,存在超编人员,开支需要自行解决。随着单位人员增加,开支不断加大,收费和罚款的“力度”也同时增加。收费、罚款成为了创收的手段。

收费、罚款有“指标”也是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有的行政单位给工作人员制定经济指标,并以完成指标的情况来考察人的能力、业绩,且给超额完成者发奖金,以致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无所顾忌地乱收费、乱罚款。

制度不严,监督不力也导致行政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长久以来,基于财政收入和既得利益的考量,公权力越过法律行事。有领导干部认为,只要给当地财政增加收入,即使违背了法律法规也不追究。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受利益和地方本位主义驱使,无视法律与人民利益,任意扩大收费范围,这些行政收费项目缺乏法律基础与经济上的合理性,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从而导致了行政收费乱象的泛滥。

四、法律监督

行政收费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产生影响,行政乱收费意味着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20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政府职能增多,为了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为保证行政机关能够正常行使职权、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公共服务,给予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允许少数行政事业单位创收筹集建设资金。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行政收费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迅速渗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行政乱收费已经影响到了公民的财产权。

行政机关乱收费的部分动力来自部门利益。法律应当严格界定哪些行政机关拥有收费的权力,与此同时,以立法的方式规定收支两条并行不交叉的程序,收缴款项规范上缴国库,既能确保切断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利益链,又可以做到消除乱收费的根源。这就是法律监督的作用。

解决乱收费的关键在于把收费纳入法制轨道,具体做法可以形成以下四点:

(一)收支分离

收支分离,即通过行政相对人直接将费用缴纳到指定的银行帐号,上缴国库,行政机关执法所需要的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这是我国专门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而设计的一种指出制度。科学管理预算,采取将行政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模式,从而切断行政收费与行政执法经费之问的关联性,消除行政机关为了获得更多执法经费而滥施行政罚款的可能性。

(二)目录管理

所谓目录管理,即将行政收费的项目列入一个向社会公开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行政机关不得收取费用。将合法的行政收费项目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尤其是让承担缴费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参与监督,并赋予行政相对人拒绝支付权,对保障行政收费合法性具有重要的制度性意义。

(三)许可管理

许可管理,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收费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合法性监督制度,对行政收费实施许可管理且要求凭许可证收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拒绝违法收费的制度性机制。

(四)事前与事后的法律救济

1.《价格法》一大贡献是“决策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合法性监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价格法》规定实行价格公告制度,规范合理收费。接受民主制的最广泛监督,所有行政收费在批准是否保留或设立前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听证会。听取公民意见,规定经过听证和必要的立法程序后才允许收费。同时,一切行政性收费资金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高收费项目的透明度。

2.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保证行政收费合法与合理的事后补救措施。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并根据行政收费的决定、命令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分别做出予以撤销或者改变的复议决定,以纠正错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和财产权益。对违反收费政策法规,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和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最有效也是最终的一种救济方式。通过司法机关约束、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收费权,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征收行为,并提供由此给缴纳主体权益造成的损害相应补救。

通过法律规范行政收费,利用好司法权来处理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在行政收费上产生的纠纷,促使行政收费走向合理化、合法化,更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章剑生.行政收费的理由、依据和监督[J].行政法学研究,2014,(2).

[2]刘建华.行政乱收费为何猛于虎[N].人民日报,2010-08-31(018).

[3]李妮.对行政收费规范途径的思考——治理行政乱收费的法律途径与管理途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2).

[4]潘成林.行政乱收费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4,(4).

作者简介:陈 蕾(1993-),女,汉族,江苏丹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学校:华东政法大学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系别:研究生教育院,班级:刑事法律实务,所属领域: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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